人殉,指的是用活人为死去的氏族首领、家长、封建主殉葬。被殉葬者多是死者的近亲、近臣、近侍,以及战争中的俘虏等。人殉数量一般为几十人至百人。人殉的方式有吊死、毒死、毒酒、活埋、铁钉固定和砍头等。在阶级分化出现的时代里,人殉成为一种广泛流行的古代丧葬仪式。
人殉起源于在父系氏族制已经确定的时期,与私有制的出现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最早的形式为妻妾殉夫。夏是中国国家文化的开端,国家产生以后,人殉没有停止,二里头文化的人殉证明夏朝有人殉。人殉最兴盛的时代是商周时期。考古发现的资料表明,商代后期人殉现象非常普遍,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人殉。在安阳武官村殷墟工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到了西周时期,人殉制流行的范围更加广泛,几乎遍布于西周整个统治区域。《吴越春秋》中记载,当阖闾的女儿去世时,他在送葬的当天命令舞者们手持白鹤,以此吸引了大批市民围观。当他们抵达墓地时,阖闾命令男女与白鹤一同进入墓门,随后封闭了墓门。秦国人殉之风是最盛的 ,秦武公死就有大量人殉。秦缪公殉者比武公还要多 。秦献公于公元前362年下令废除人殉,但这一禁令即使其子孙也没有遵守。汉代及其以后,人殉制逐渐衰落。至唐、宋时,人殉很少发生,但仍然存在。元代时大肆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元史》多有记载,如《元史·卷三十四》:“顺德区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猛殉葬,并旌其门。”到了明朝,从朱元璋朱元璋开始,先后五位皇帝死后都采用了殉葬,分别是明太祖、朱棣、朱高炽、朱瞻基和明景帝,到朱祁镇时才废止。清代入主中原以后,用制定法的形式将殉葬扩展到全国上下。清史载努尔哈赤、顺治、康熙都有殉葬。康熙帝12年(1674年)“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统治者又在实际行动上大力表彰妻妾‘自愿’殉死的举动。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
人殉作为一种跨文化的丧葬现象,出现在社会复杂化加深、阶级分化加剧的早期国家阶段的高等级墓葬中。在古代世界各国均有人殉习俗,如埃及、印度、苏联以及西亚两河流域等等。人殉不仅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也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宗教行为。
历史沿革
起源
人殉是用活人去为死去的特权人物从死殉葬,人殉起源于在父系氏族制已经确定的时期,与私有制的出现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最早的形式为妻妾殉夫。父系社会的确立,象征着父权制的崛起和尊严的确立,为人殉的兴起提供了土壤。在氏族社会的晚期,当首领、家长或显贵离世后,为寄托其灵魂,常将其生前珍视的物品与其一同陪葬,期望在另一个世界中继续享用。此外,父权家族对子女、后代以及奴隶和仆役握有生杀大权。因此,在他们去世后,常会有妻妾甚至子女陪葬的现象。国家产生以后,人殉不但没有停止,夏是中国国家文化的开端,二里头文化的人殉证明夏朝有人殉。中国人殉制度始自商周,最早的殉人墓发现于商代中期,大约是距今5500-4000年前,一些墓地中出现了成年男女的合葬墓,在大汶口文化和齐家文化遗址中,都发现了成年男女的合葬墓。现代考古发掘发现,大汶口文化(B.C.4300~B.C.2500)时期即有人殉,其后的龙山文化(B.C.2350~B.C.1950)、齐家文化(B.C.2000~B.C.1900、二里头文化(B.C.1800~B.C.1500)皆发现人殉。
鼎盛时期
人殉最兴盛的时代当是商周时期。考古发现的资料表明,商代后期人殉现象非常普遍,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人殉。在安阳武官村殷墟工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1976年,在河南安阳市西北郊发掘的一座中型墓中,墓地四周密集地排列着人祭坑,共1400余个,殉葬的多数是未成年的儿童,有的被砍头或锯手、足等,许多殉者还带有刑具。据不完全统计,商代墓葬已发掘近2000座,现存有人殉迹象的约有150座。其中不仅有大型墓,中型墓,甚至还有小型墓,殉者多达数十,少者也有一、二人。墓葬中使用人殉,不仅盛行于商朝王国的统治中心,而且遍及统治区域及其四邻方国。
到了西周时期,人殉制流行的范围更加广泛,几乎遍布于西周整个统治区域。
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死后就有殉葬。据《正义·括地志》载:“齐桓公墓在临菑县南二十一里牛山上,亦名鼎足山,一名牛首岗,一所二坟。晋永嘉末,人发之,初得版,次得汞池,有气不得入,经数日,乃牵犬入中,得金蚕数十薄,珠襦、玉匣、缯采、军器不可胜数。又以人殉葬,骸骨狼藉也。”吴王阖闾为了诱导百姓为其女儿殉葬,采取了极为残忍的手段。《吴越春秋》中记载,当阖闾的女儿去世时,他在送葬的当天命令舞者们手持白鹤,以此吸引了大批市民围观。当他们抵达墓地时,阖闾命令男女与白鹤一同进入墓门,随后封闭了墓门。
秦国人殉之风是最盛的 ,秦武公死就有大量人殉。史载 ,“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 ,从死者六十六人” 。秦穆公殉者比武公还要多 ,“缪公卒 ……从死者百七 十七人 ,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目子车奄息 、仲行 、针虎 ,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 ,为作歌黑枕黄鹂之诗 ” 西雍城的秦公一号大墓中 , “殉 葬者 的尸骨层 出不穷 ,多达166个装盛殉人的木质箱匣在第三层台阶上环绕室排列有序。据史家考证 ,此秦大墓的主人为秦景公。
秦献公于公元前362年下令废除人殉,但这一禁令即使其子孙也没有遵守。
式微时期
汉代及其以后,人殉制逐渐衰落。刘彻“除专杀之威”,对人殉制的收敛可能有一定作用。汉宣帝时,赵缪王刘元迫胁为乐奴婢十六人自杀而遭“国除”,表明这时已不能任意用人殉葬。东汉王充在鞭答时人厚葬时特地指出“杀人殉葬”还在不断发生。三国时孙吴名将陈武战死合肥之战,孙权“命其爱妾殉葬。”。三国时魏人沐并也谴责当时“杀人以狗”仍未止息。北魏叔孙俊死时28岁,其配偶当也很年轻,拓跋嗣说,“夫生既共荣,没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可见殉葬已经披上了“自愿”的外衣。
至唐时,人殉很少发生,但仍然存在。隋末的杜伏威造反,与隋兵战,“所获财,皆以赏军士,有战死者,以其妻妾殉葬。阿史那·社尔是突厥处罗可汗的儿子,后来率领军队归顺唐朝,并被招为驸马。他在征龟兹时俘虏了龟兹王,因此深受唐李世民的赏识。他曾请求在太宗死后殉葬,但被李治以太宗的先旨为由拒绝。李炎死后仍发生了王才人殉葬的事件。宋朝也继承了唐朝的传统,但人殉事件较少,只在赵构死后发生了二才人殉葬的情况。
以后历隋唐两宋,人殉遗俗在皇室内部仍时有发生,及至明初,人殉制再次公开出现。
复燃时期
元代大肆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元史》多有记载,如《元史·卷三十四》:“顺德区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猛殉葬,并旌其门。”《元史·卷三十五》:“大宁和众县何千妻柏都赛儿,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门。”从朱元璋朱元璋开始,“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刘启以王,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先后五位皇帝死后都采用了殉葬,分别是明太祖、朱棣、朱高炽、朱瞻基和明景帝,到明朱祁镇时废止。
明朝洪武二十八年,明太祖朱元璋的次子朱樉朱死后,以两名王妃殉葬。洪武三十一年,明太祖薨,遗诏规定,侍寝的四十名妃嫔全部陪葬,与其一起葬入明孝陵。朱元璋的殉葬人数为明朝人殉最多的,死后殉葬的嫔妃有46人。其后的明成祖朱棣也延用了人殉制度,为明成祖殉葬的有三十多个人。明仁宗朱高炽时,殉葬人数有所减少,五名妃嫔为其殉葬。明宣宗朱瞻基的明景陵则有十名妃嫔为其殉葬。朱祁钰是明朝历史上 最后一位死后仍用人殉之制的皇帝。明英宗驾崩之后,宪宗按照遗诏未给英宗实行人殉制度。在宪宗去世后, 也曾遗命后人,不准用人为其殉葬。明朝人殉制度,经英宗、宪宗两任皇帝的明令禁止与实行,终被废除。明代民间也有殉葬,且其历史要比王室的强制性殉葬久远得多,起蛟为宪王相,大盗李青造反,宪王被难,“起蛟率亲属23人殉之。”“徐学颜为新兵将军,新兵叛乱,“学颜格斗,断左臂,大骂不屈,为贼支解,一家二十余人殉之。”明代在满族的建州府治下通行人殉习俗,满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清朝入主中原以后,用制定法的形式将殉葬扩展到全国上下。“二月壬戌,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清史载努尔哈赤、顺治、康熙都有殉葬。康熙帝12年(1674年)“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统治者“一而明令废除殉葬制,另一而又在实际行动上大力表彰妻妾‘自愿’殉死的举动。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故终清之世,实际上人殉制并未彻底根除”。据《泉州府志》所载,自明嘉靖至清乾隆的二百多年间,清代节妇达9482人,烈女达 2941人。她们有的绝食而死,有的服毒吞金,有的上吊自缢,有的投河跳水,也有的触石而死。中国最后一例人殉的事发生在宣统二年:“庚午,旌殉夫烈妇山东曲阜孔令保妻潘氏,宣付史馆。”
人殉对象
殉葬人大多放在墓室中。人殉的对象也从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妻妾殉夫扩大到近亲、近臣和近侍等。人殉者的身份,有的是墓主的宠信,有的是墓主的侍妾,有的是墓主的驭手,有的是墓主的奴隶,有的是墓主的乐伎。春秋时期,殉人身份除了近亲、臣下和家内仆从外,还有不少大臣、义士。新沂市花厅墓地发现的十座大墓中,有八座有殉人。这些殉葬者大多是婴幼儿或少年,且身份较低。考古发掘发现西周殉人墓80余座,墓主多为贵族王侯,共有殉人200余人。从遗物分析殉者多是墓主内侍、宠妾、婢女、护卫、杂役等。
特征
人数
墓内人殉人牲数一般几十人至一百多人,车马坑中有一御奴殉葬。中型墓一般有殉人一个至数个,个别可多至十几个殉人。小型墓个别有殉人一、二人。中小型墓的墓地上也有车马坑,一般埋一车二马一御奴。
陪葬品
放在棉室内的殉人,大多有木棺,随身佩带玉石饰品或随葬少量铜陶器,身份最高,似皆幸姬妾之属。其次是放置柳顶或二层台上的殉人,一般也有薄棺,随身佩带饰品或执兵器身份似为侍从。再次是置于腰坑、壁龛或墓道中的殉人,无葬具,无随葬物(或执戈),身份最低,似为奴隶,或由俘虏转化的仆从。
普遍性特征
空间的普遍性
考古发掘显示,人殉制度在中国古代非常普遍,广泛分布于黄河上下和大江南北的各个文化区域。从大汶口文化到龙山文化,殉葬现象日益严重,涉及男女合葬、多人殉葬以及杀殉的乱葬坑等。这种现象不仅在中原地区的齐家文化、良渚文化等遗址中发现,还存在于匈奴、扶余国、吐蕃等少数民族文化中。据《史记》记载,匈奴单于死后常有多人殉葬,吐蕃也有类似制度。大唐公主嫁给回纥汗国后,因回纥的殉葬制度而面临生死抉择,最终因无子而得以幸免。
制度涵盖面的普遍性
人殉不仅限于王室,也存在于富家大族中。只要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且主人下令,人殉就会发生。考古发掘和正史记载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商代到清代,人殉现象在上至帝王、下至民间大家族中都有出现。
殉者身份普遍
尽管奴隶是殉葬者的一部分,但并非唯一。考古和历史资料表明,殉人还包括死者的妻妾、近侍,甚至军人将军,主要是死者信赖的人。例如,《诗经·黄鸟》就反映了这一现象。在权力之下,殉葬的普遍性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受宠的妃子,都可能成为殉葬品。秦国宣太后曾欲以宠幸的魏丑夫殉葬,但最终未实行。
流传原因
人殉在中国古代长期延续,原因有三个:第一是中国古代长期保持着奴求制或家内奴隶制。婢妾奴仆的大量存在是人殉制得以长期存在的客观条件。第二是有些边疆民族长期存在人殉的传统。民族的迁徒和融合为人殉不断提供了再生能力,它是人殉在中国长期延续的外部原因。第三是封建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贞节观念和殉节风俗长期提倡,是人殉在中国持续几千年的主要内因。尽管数千年中人殉的对象不尽相同,但无论何时,妇女总是人殉的主要对象,殉节是贯串前后的主要线索。中国人殉史实质上就是中国妇女的血泪史。
人殉方式
吊死
将殉葬人头纳入床上的绳口之中,而后去床,将其吊死。
毒死
被灌汞的人,先被一种中药熏得失去了知觉,再把头部切开一块,执行人手持铜勺,往切开的部位里面倒水银。水银是剧毒,尸体长久不腐。
毒酒
在给他们最后食用的饭菜中下毒,导致其食后中毒。比较常用的方式是用毒酒,将之赐死。
活埋
活埋将殉葬者手脚捆住,摆成一定姿势,随即快速埋土。为了让殉葬者失去反抗能力,有时会使用麻醉剂一类的东西,让其“安乐死”。在考古发掘中发现,有的殉葬女性四肢存在被绳索捆绑的痕迹,应该是当时被强行殉葬的。有的殉葬女人屈肢侧身,脸朝男性,则是死后或可能未死被摆弄成的姿态。1987年发现的濮阳市西水坡45号墓,墓主为一壮年男子,仰身直肢葬,头南足北。墓室的东、西、北三个不同方向有3个室,内各有一具小孩的尸骨,朝向不一。
铁钉固定
从野史著述中,还发现更为残忍的结束殉葬者的手段——铁钉固定。清文人袁枚在《子不语》中记录了一则《秦中墓道》的故事,“刘刺史之邻孙姓者,掘沟得一石门,开之,隧道宛然。陈设、鸡犬、罂尊,皆瓦为之,中悬二棺,旁列男女数人,钉身于墙。盖古之为殉者惧其仆,故钉之也。衣冠状貌,约略可睹。稍逼视之,风起于穴,悉化为灰,并骨如白尘矣,其钉犹在左右墙上。不知何王之墓。亦有掘得土人作卧形者,有头角四肢而无耳目,疑皆古尸之所化也。”
砍头
砍头为后世弃用,原因是不能保留全尸。砍头多在早期或人牲中使用,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墓穴考古中,时常会发现殉葬者的头被有规则地排列在一起,而尸身则另摆一处,推测生前曾遭砍头。还有一种,古人筑墓有用人头作祭的习俗,在墓穴开挖的不同阶段,都会将人头与猪头、黑点狗一样砍下来,当作“牲”来作祭。在考古发掘中发现,殷墟M1001号墓附近大片祭祀坑内有大量的人体骨架,全部尸首不全,均是 砍头结束生命的。
埋葬位置
被殉葬的人都保留全躯,围绕墓主左右。不论大型墓或中小型墓,殉人大多放在墓室中。春秋时期,大部分人殉是异穴或异地。在大汶口文化和齐家文化遗址中,男女双方通常是被同时埋入,且位置有规律,常常是男性在左,女性在右。
世界状况
西亚两河流域
西亚两河流域和古埃及的人殉习俗,发生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或阶级社会初期阶段。在西亚巴比伦尼亚和基什,人殉开始于苏美尔早王朝中期(前3000年一前2700年)。有些地方持续到早王朝后期(前2700-前2371年)。考古发现的人殉以乌尔(Ur)王陵为最重要,共13座。每座殉葬数人至数十人。国王阿卡拉木都(Akalamdng)墓(1050号墓)有殉人40人。王妃墓(1054号墓)有男性殉人4人。可能是国王阿巴尔吉(Abargi)墓(789号墓)和王后苏巴德(Shub-ad[Pu-abi])墓(800B号墓)的墓室周围有殉人 59人,多为女性。在墓主不明的1237号墓中,殉人多达74人,其中有68人是女性⑩。从苏美尔史诗《吉尔伽美什之死》(Gi- lgarnesh)中列举的殉人身份得知,殉人大都是自愿从死的。殉葬在王陵墓室内的殉人较少,他们大都是墓主的亲信;殉葬在墓室外的殉人很多,他们大都是家奴、仆从或侍卫。
古埃及
在埃及,人殉的出现大约不晚于第一王朝(前3100年左右)。考古发现的重要人殉墓是阿卑多斯(Abydos)王陵,它有500座殉葬墓;萨卡拉(Sakkara)王陵有800座殉葬墓。第五王登王陵的周围有100多个附葬小墓,殉136人。殉者主要是王家亲眷和侍从,还有少数高贵妇女(可能是王后)和大臣。据说当时流行着“神圣统治”的教义,国王就是神。他的身体是神圣的,他的诏谕也是神圣的。他的人格高于国家一切政务之上。甚至他属下的贵族离开了他的恩典就不能存在。作为神,他死后和其他诸神一同存在。为国王生前服务的贵族和高级官吏盼望国王死后继续为他服务,同样靠他的恩典而继续生存,如同在太阳的永恒光芒照耀下获得幸福。平民和奴隶,同样相信全能的神圣统治者,他们生前依存于他,在他死后也希冀能继续为主人服务,以获得他的帮助。因此,他们的殉死,颇有可能是自愿的,甚至是求之不得的。
苏联
在苏联德聂伯河到伏尔加河一带,早在青铜时代的横穴期(前3000年末一前2000年上半期)就流行妻(妾)为丈夫殉葬的习俗。我国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墓地和朱开沟文化墓地中,曾先后发现一批我国最早的殉人墓。这批殉人墓的一个特点是:男性居中,仰身直肢,女性依附右侧(或左侧),屈肢,面向男性,情况与苏联发现的类似。
日本
日本的人殉习俗也有长远历史。根据日本最早的史籍《古事记》记载,日本在2000多年前的倭日子命时起就存在人殉制度。殉葬的方法是在死者坟墓周围挖壕沟,让殉葬的人站立壕沟中生埋之,称为“立人垣”。这种恶习,直到12世纪平安期才衰落,但到镰仓时代,随着武士道的兴起,风行割愎殉葬,至近代仍未终止。
印度
印度是亚洲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几千年来,流行着寡妇自焚殉夫的陋习。据说愿意奉行这种习俗的妇女,可成为具有神力的“沙蒂”。当丈夫死后,寡妇即穿上结婚时的服装,坐在丈夫尸体旁边,抱着亡夫的头,不断念经祷祝,临近火葬时,她就随同亡尖坐在柴堆上,听候“圣火”燃起,自焚身亡。当人们知道这一消息后,便从四面八方来到火葬地点,向她献椰子和硬币,以表敬意。这种陋俗,虽然在1829年英国统治时期就下令禁止,但是在印度教盛行的印度北部和西部的一些地区还时有发生。
习俗评价
中国古代人殉制度由来已久,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时代特征,直至清代康熙时期残忍野蛮的人殉制度被统治者以法律 形式强行制止。就在这一制度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内,人殉制度仍然成为清代初期统治者手中一把坚韧的武器。——付博 (沈阳故宫博物院)
人殉和人牲作为一种跨文化的丧葬现象,出现在社会复杂化加深、阶级分化加剧的早期国家阶段的高等级墓葬中。在墓葬中使用人殉人牲,是新兴贵族阶层为了彰显权力,树立和巩固其社会地位所采用的特殊葬俗。随着国家社会不断发展完善,王权和贵族阶级的权力、地位逐渐稳固,墓葬中使用人殉人牲的做法,因其过高的经济和道德成本,难以维系。丧葬行为的差异性与城邦国家、广幅国家,两种不同的国家形态以及两个早期文明不同的文化内核有关。——王艺霖 (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
人殉是中国古代丧葬文化的一部分,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古代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变迁。——王超翔(秦始皇帝陵博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