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统治者对中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统治方式,即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数民族贵族为世袭地方官,并通过这些官吏对各族人民实施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秦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称其为道,并设属官;汉朝为安置归附的少数民族而设置属国,保持其“本国之俗”不变,设置属国都尉等官职进行管理;三国时,蜀汉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治理边疆地区;东晋南梁对少数民族酋豪渠帅封赐以职衔和官职,使其依附于封建王朝;唐朝、宋朝实施羁政策,通过委任少数民族首领官职来实现封建中央王朝少数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元朝时,统治者借鉴吸收历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经验,施行“参用其土人为之”的政策,秉持着“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建立土司制度,在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湖广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明朝沿袭元制,在西南边疆和东北地区边远奴儿干地域(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区域施行土司制度,明代中期后,封建中央王朝开始进行改土设流,削弱土司势力;清朝沿袭前朝土司制度,接纳和增设了土司,雍正年间,清王朝开始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使得土司制度渐渐衰落;民国时期,土司制度逐渐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彻底消亡。

元、明、清三朝以授职、承袭、衔品、信物、奖惩、升迁、朝贡等制度手段对土司进行管理,并对其课以赋税。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土司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抗击外来入侵,以及参与“轮戌”边防等方面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其对民众的残酷压榨和形成的地方武装势力又对国家安定统一造成了威胁,关于土司制度的消亡时间,学界意见不一,有“改土归流说”“辛亥革命说”“民主改革说”等多种说法。土司文化遗产作为华族的宝贵财富而源远流长。2015年,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和贵州海龙屯遗址,被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名称确立

在元代和明初的文献中,只使用“土官”,还没有“土司”,土官是指由政府任命、当地“土人”担任的世袭地方官。在明朝专门规定宣慰使、土知府等土司的职衔后,土司一词开始出现,意思有两个,既指这些土官的宣慰使、土知府等职衔,也指某一地方的担任这些官职的具体土官。从中央政府任命的世袭地方官这一含义而言,明朝文献中的土司、土官通用,宣慰使、土知府等既可以称为土司,又可以称为土官。到了明朝末年,土司的使用更为普遍,土官的使用频次大幅下降。

制度背景

历史背景

秦、汉时期

秦时设置郡县,把少数民族居住的县称作道。每道置属官一人,辖制万户以上的属官称为道令,不满万户的属官称为道长。属官皆履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的职责,每年秋冬时节,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汉代沿袭秦制,以道为域治理少数民族。另外,为安置归附的匈奴、羌、夷等少数民族而设置属国,由中央政府划定其属地,保持其“本国之俗”不变。设置属国都尉,有“典兵禁,备盗贼”之权,主管少民族归顺者。还设有丞、侯、千人、九译令、属国长史、属国且渠、属国当户等官。各官由汉人或归顺的胡、夷的首领充任。

三国时期

魏国沿袭汉制,在治理少数民族时对待采取了不同政策,比如对南匈奴、鲜卑、氐羌等少数民族,实行了招诱内附、分而治之的办法。对首领封官并调离族地,随后征集部众充当“勇力吏兵”,分发到各地驻防卫戍。对不听调动迁移的“不从命者”,则“兴兵致讨”。对偏远之地的少数民族首领施行拉拢之策,委任官职、封王、侯等爵位,并以外交和经济等手段羁绊。

吴国对少数民族采取“威恩兼济”的策略。在使用武力征伐的同时,也进行怀柔安抚,对民族首领封赐名号,给予印信等方式进行拉拢。

蜀汉在治理少数民族时,实行了“西和诸戎,南抚夷越”的方针政策。同时任用了一些归顺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官吏管理地方事务。即是对凡拥护蜀汉政权统治的“方土大姓”和“夷帅”,采取了“皆即其渠率而用之”策略。学者龚荫认为,蜀国将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任命”为官职,这就是土司制度的“萌芽”。

两晋、南朝时期

中国古代边疆的一些少数民族的衣服前襟向“左”掩,异于中原汉族的衣服前襟向“右”掩。当时中原地区的汉人以“左”为少数民族的代称。东晋及南朝在治理少数民族时,对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郡县,其名称或加上一个“左”字,称之“左郡”“左县”;或加上其族名,称为“僚郡”“俚郡“。在南朝时,南朝在“蛮”族地区设置的左郡左县,在“僚”族地区设置的僚郡僚县,在“俚”人地区设置的俚郡,皆是以各族的首领任知府、县令(长)。

东晋及南朝对边区少数民族施行怀柔政策。东晋和南朝偏安江南,对于未能直接统治的东北地区和西北诸族国,对其酋领施行怀柔政策给予虚封,仅是封赐称号,以保持政治联系。而对地处东晋和南朝的腹心地带的南方民族首领。东晋和南朝为了稳定和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对其酋豪渠帅甚为重视,只要归附或承认中央政权,都授予王、侯、将军、刺史知府等职衔和官职,使其依附于封建王朝,推行朝廷政令。这些酋豪渠帅就成了朝廷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代理人。学者龚荫认为,东晋及南朝时期,中央政府设立有明显民族特点的“左郡”“左县”“僚郡”“俚郡“,这是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土司制度(机构)的肇始。

唐、宋时期

羁縻政策,指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施行的像牵引牛、马缰绳一样进行统治的怀柔政策。在不破坏各民族内部的政治政策、社会形态以及经济体制,尊重其风俗习惯的情况下,通过委任少数民族内部首领实现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

唐朝立国后,平定了突厥,周边少数民族开始接受唐王朝的管辖。唐王朝创立羁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唐王朝到开元年间,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先后设置了864个羁糜府、州和437个羁糜县。羁縻府具有规模小、数量大的特点。唐王朝采取怀柔政策,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以羁廉府、州、县职官,册封可汗、王、公、将军等衔爵,还给民族酋领的子弟及酋长以优待,使边疆各民族酋领臣服归心,以稳定边疆地区统治。为了监控羁縻府、州、县,唐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置管理机构,在极其重要的津要之地设立都护府,在其他地区设立都督府。

宋代沿袭羁縻府、州、县制度,且较唐代又有所发展。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比县小一级的羁縻峒,并施行“树其酋长,使自镇抚”的政策。即以归顺的少数民族首领为朝廷代理人,担任羁縻州、县、峒的官职,世袭其职。宋朝在任命部落首领时,还要考虑其人是否具有“通蛮情、习险阨、勇智可任者以镇抚之”等素质。在符合条件后,授予其官爵,或“刺史”,或“知州”、或“知县”、或“知峒”,或“将军”、或“大夫”等。学者龚荫认为,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已显示出土司制度的雏形。

地理因素

相对于中原地区,实施土司制度的地区存在地形复杂的特点,如云南省贵州省等地区具有位置偏远、山体众多、地形复杂、交通阻塞的特征。再如青海省地区位于青藏高原的中心地带,气候寒冷,人烟稀少。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山地多而平地少。其大部区域地处低纬度,属热带季风湿润气候,温度高、夏季漫长而炎热,冬天很少而且气候暖和,雨季时间长,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在这种地理和气候条件下,广西多地都有瘴气产生。这些地区复杂的地理或气候因素,使得封建中央王朝在实施疆域治理时,面临许多治理难题和挑战,不便于直接派遣流官进行治理。

社会基础

约有34个少数民族世居于中国西南区域。其中云南省主要有藏族彝族蒙古族回族等25个世居少数民族。西藏自治区主要有怒族、藏族、纳西族等6个世居少数民族。贵州省主要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畲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等17个世居少数民族。四川省(包含重庆市)主要有藏族、壮族、纳西族、满族傣族苗族、彝族、羌族、蒙古族等14个世居少数民族。这些世居少数民族在风俗习惯、经济文化、宗教信仰及社会状况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种种现实原因,让封建中央王朝很难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有效管理。

除了族群差异之外,施行土司制度的地区通常都处于比封建中央王朝更为落后的奴隶制社会阶段和农奴制社会阶段。奴隶制社会阶段和农奴制社会阶段是土司制度施行的社会基础。奴隶主或农奴主拥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奴隶没有任何资产,农奴只有微薄资产,为了活命,他们只能依附于奴隶主或农奴主,这些奴隶主和农奴主就是土司。在明末清初之际,云南东川、乌蒙(昭通市)、芒部(镇雄县)地方的少数民族,处于奴隶制社会阶段。这一带的奴隶主们,如东川土府奴隶主,越境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武定等地绑掳人口;乌蒙奴隶主禄鼎坤抢掠的奴隶不计其数;镇雄的奴隶主,在嫁娶之时,把奴隶和牛马一样当作聘金。又如明末清初之际,四川凉山地区农奴是从农奴主家中分出来的,他们被限制住在从农奴主居所的附近,略有薄产,依靠为农奴主的种田劳作而维持生计。

制度沿革

始于元朝

制度设计

元王朝地域辽阔,蒙古族入主中原时,人口约40万人,而全中国人口约120万户,绝大多数是汉人。鉴于人口结构的特殊性,元王朝开始笼络各族的上层人物,授予官职并依靠他们进行地方治理。在这种民族政策之下,土官制度应运而生,施行于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湖广等少数民族地区。土官制度设置了相应的军政机构,包括两种:一是在边远地区或社会发展较慢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宣慰使司,负责在行省与郡县之间政令的上传下达,下设宣抚使司、安抚使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二是在靠近内地或者社会发展较快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路总管府或军民总管府,再根据土地、人口的多少,相应地设置土府、土州、土县。在官员的任命上,元朝施行“参用其土人为之”的政策,将民族酋领“参用”到各级行政机构中,以流官为主官,土官多是佐贰。即在中上级地方政权实行的是部分选用土官,而在基层地方政权是实行的“皆设土官”的政策。如长官司的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可用土人,不纯是流官担任,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等司的达鲁花赤则不可任用土人。另外,元朝对归附的民族首领,按其领地之大小与人口之多寡,分级设置各级土官权力机构。

土司管理

元代以前,历代王朝施行羁縻政策,赐封少数民族酋领以官职爵位。元王朝开始土官制度以后,朝廷授予民族酋领土官土司,需要正式赐予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

元朝在对土官土司的承袭、升迁和惩处上,初步建立起了各种管理办法。在承袭上,土官土司一经授职,即为世袭,但须经朝廷允准才能承袭,于王朝有功者奖励升迁,有罪者要议惩处。如《元史》卷二十六载:延祐六年(1319年),云南省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在升迁上,元王朝对“有勋劳”的土官土司,是要进行“升赏”的,如有官吏“故为难阻”,还要给予处分。如《元史》卷一百三载: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在惩处上,元代土官土司,有罪虽然惩处,但是格外宽大。对扰乱地方者,不轻易加兵,一般是招谕之。例如《元史》卷二十九载:云南花脚蛮为寇,诏招谕之。同时,土司的朝贡制度已制度化,对其朝贡时间、朝贡人数和朝贡次数都有所规定。

鼎盛于明

制度设计

明朝土司制度继承了元制,又在元朝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除了在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湖广、陕西省等7省实施,明王朝还在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施行土司制度。在洪武末年,明朝廷将土司分为文职和武职两个系统,文职土司设置于社会经济较发展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夷、汉杂居”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地区。文职土司包括军民府、土州、土县等。武职土司包括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等,其中宣慰司是专为少数民族地区地区而设置的,内地正式郡县不设置该司,与元代设置有别。此外,明朝还设置了大量的羁縻卫所土司,东北地区边远的奴儿干地域的羁縻卫所土司是明王朝为了防御“北元”蒙古军南下和巩固边远地域的统治而设置的。有明一代,共设置了1907家土司,其中在西南边疆地区、中南山岳地带和西北通要冲地方设置了土司1508家;另外在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设置了384所、7站、7地面、1寨。

明朝廷采用“流土兼治”原则,即武职土司衙门的首长及佐贰官员由土著首领担任,品级较低的流官则主理经历司,掌握该土司地区的户口田粮赋役和军备状况。而在文职的土司衙门中,佐贰官员亦以流官为主,明代各省都指挥使司与布政使司就依靠这些流官来牢牢控制土司。

土司管理

明王朝对土司的授职、承袭、衔品、信物、奖惩、升迁、朝贡、赋税等皆有明确规定。土司一经除授,朝廷即赐予诰敕、印章及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对于土司的授职,明朝廷通常按照“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等政策原则授予土司官职的。即是对元朝已授予官职的土司维持原官职不变,对新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按照其对明王朝的“忠勤”情况或所辖土地和人口情况按级授予官职。

关于土司的升迁,有“军功”“忠勤”“纳米”“进献”等途径。而升迁的办法表现为升品级、加虚衔、加授“流官名”等。关于土司的惩处,除了“反叛必诛”的基本原则外,还有“革降”“迁徙”“典刑”等惩罚办法,以及显示王朝宽贷的宽宥”和“赎罪”等宽容政策。此外,关于土司的进贡,缴纳赋税、蓄养土兵都有制度规定。

土司拥有辖区内的山林、土地、水源等资源,辖境内的土民为了生存被迫依附于土司,土司残酷地压迫土民,甚至可以主宰他们的生死。明代西南地区的上司多建有城堡、官寨,具有守护地方的自卫功能,但有土司凭借险峻的山林、坚固的堡寨对抗封建王朝统治。对于反叛的土司,明朝采取了“有叛必诛”,一般是派军队镇压叛乱、严惩带头作乱的土司。《明史·土司传》就记载了七八十起土司叛乱事件。如麓川平缅宣慰司思任发在正统三年(1438年)至正统五年(1440年)攻打周边土司地区并挫败了明军。正统六年(1441年)、正统八年(1443年)、正统十三年(1448年),明王朝先后三次大规模出兵麓川,耗时九年,终将思氏在麓川的土司势力瓦解。又如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播州宣慰使杨应龙叛乱。次年,明王朝调集20万军队讨伐,杨应龙兵败自杀。播州之役被称为万历三大征之一。

削弱土司

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是鼎盛时期。到明代中期以后,社会已经长期稳定,封建中央王朝经济、军事实力日趋强大,便开始对实质属于半割据的土司制度进行改土设流。改土设流主要分几种情况进行:对叛逆、犯罪土司改土设流;土司绝嗣无人承袭而乘机改流;以“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如正统八年(1443年),鹤庆土知府高伦屡逞凶恶,屠戮士庶,在其被诛杀后,明王朝将鹤庆府改设流官。明王朝进行的改土设流,遭到了土司的猛烈反抗。如嘉靖(1522-1566年)时,田州府土官岑猛死亡,都御史姚镇奏请皇帝以流官治理田州。不久后,田州土目卢苏和思恩土目王受等人挟岑猛之子造反。在改土设流遭到激烈反抗后,官员们议论纷纷,王守仁提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不能改设流官的说法。崇祯时期,总督川、黔的朱燮元开始施行“众建诸蛮”之策,即设立多个土司而弱化单个土司的势力。此外,明王朝对势力大、经常挑起事端的土司派兵镇压,采取“众建寡力”政策,将其原来广阔的土司辖地划分为若干小片,设立许多小土司,分而治之。到了明朝末年,土司势力被大大削弱。

衰落于清

沿袭与增设

清代沿袭明制,施行土司制度。清朝初年,为了减少国家统一的阻力,清统治者对中国西南地区的土司施行了招抚策略,准予归顺土司照旧袭封。雍正年间,清政府以战功强化了对青海地区的控制,划定地界,在明归降仍袭旧职的千余家土司外,又新增设了几百家小土司。清王朝设置土司制度的区域有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湖北、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以及中国台湾等地。有清一朝,全中国共有土司1780家,包括中国台湾的100多家土司。其中武职土司1300多家,文职土司不到500家。

土司管理

清代土司的职衔品级和印信号纸,基本同于明代。凡土官之职,皆给以号纸,土府、厅、州、县则加以印。朝廷给土司颁发号纸印信,号纸是任命书,印信是权力象征,土司凭此即是朝廷命吏,若是遗失号纸印信,则失去了土职和权力。在土司承袭上,清代在沿袭明代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备。承袭须按宗支嫡庶次序。另外,对承袭人的年龄、承袭手续、承袭期限,承替禁例都有规定。此外,还有奖惩、抚恤、贡赋和兵役的相应规定。

清朝时期,很多土司都对土民实行残酷统治。如刘彬在《永昌土司论》中记载了永昌土司的暴虐行径,其治下土民的田产子女以及土民的苦乐安危,皆任由其主宰,该土司把草菅人命若儿戏,土民都畏之若虎。再如李心衡在《金川琐记》中记载了四川金川土司的冷酷手段,如有土民不遵号令,就抄没土民之家,将土民和家属分开卖到各部落为奴隶。又如蓝鼎元在《边省苗疆事宜论》中记载,土司将犯罪土民杀死,被杀者的家族还要筹集银两上交给土司,名曰玷刀银。这样残暴的土司有很多,他们的统治给民众带来了痛苦和灾难。

改土归流

为了削弱和限制土司的势力,清代采取了多种方法对土司进行管理。如分划“疆界”办法,在汉族地区和土司地区之间“分疆界”,“立石”“种竹”等方式确定界限,不让土司“侵占”汉民田地;土司无故侵扰内地居民者,官员可发兵将其剿灭。如限制土司权力,使其受流官节制而有职无权或权力有限。再如不许土司、土民擅自离境。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载,土官、土人,因公远赴外省,来回皆需经本省督抚和所到之省督抚的审核,并限定以行程时限,不许逗留。未经申报擅自出境者,土官革职,土人杖责。潜往外省的土民,都按照军人私出外境掳掠处理,发边远充军律治罪。又如土司分袭,即土司的承袭不在全部由嫡长承袭,能力出众的支庶也可以分袭土司势力。另外,清王朝还在一些地区将土司改设为流官官职。这些办法的施行,从各方面削弱了土司势力。

随着清代政治逐渐稳定、经济日益繁荣、军事日趋强大,而土司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阻碍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雍正四年(1726年),雍正任命西林觉罗·鄂尔泰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上疏请求将原来四川省东川区、乌蒙、镇雄县三大土府改隶云南,实行改土归流,接着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南广大地区也推行了这一政策。有的土司被革职,有的被降职,有的被迁到别处安置,有的担任了流官。同时,在实施改土归流的地区设立府、厅、州、县,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按亩征税,免钱粮、编制户口等。在改土归流过程中,清代对不同地区、不同表现的土司,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比如西林觉罗·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内的土司全部改土归流,江外的土司予以保留。据《清史稿》卷五百一十二载: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

乾隆十二年(1747年),四川大金川土司莎罗奔用兵攻打邻近土司,并杀伤清兵,清政府遂出兵进攻大金川。两年后,莎罗奔兵败投降。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莎罗奔侄孙索诺木联合小金川反清,清政府再度用兵,清王朝以阿桂为定西将军督师猛攻,先后攻取大、小金川。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索诺木投降,清平大小金川之战结束。清代将大小金川改设美诺厅(后改功厅)、阿尔古厅,隶属四川省。改土归流之后,清王朝在西南地区实行保甲制度,遇到有事情的时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加强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为维护地方稳定,清王朝在在某些偏远边疆地区仍保留了一些土司官员和土司制度。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驻藏帮办大臣凤全在巴塘鹦歌嘴被土司喇嘛势力杀害,史称“巴塘事件”。赵尔丰奉命率军消灭了暴动武装,镇压了巴塘县正副土司。随后被任命为炉边善后督办。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赵尔丰被任命为川滇边务大臣,他在巴塘、理塘县等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北至瞻对(属今四川省新龙县)、南至香格里拉市(今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之间的广大地区设立流官。赵尔丰在改土归流过程中手段强硬,清政府利用他的威名震慑西藏自治区统治阶层,派大臣联豫施行新政,以图收回西藏的统治权力。宣统元年(1909年)起,赵尔丰先后将贡觉、科麦、察隅县、三岩、得荣等地实施改土归流。1911年3月,赵尔丰调任四川总督,他在返成都市途中,配合代理边务大臣付篙将边藏地区全部改流。《清史稿·赵尔丰传》评述赵尔丰改土归流的范围:东西三千余里,南北四千余里,设治者三十余区。在清朝改土归流的政策下,土司制度逐渐衰落。

残存与废除

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和土司管辖地区设置“设治局”。即在其地拟设新县前,由设治委员前往该地划界,招徕移民垦殖,待确有成效后,再正式设立县治。民国政府在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地区或少数民族与汉族混杂地区,推行“保”“甲”制度。即县下设乡,乡下设保,保下设甲。民国初年至民国38年间,在四川藏、彝、羌、土家等族土司地区,云南白、彝、傣、哈尼族、纳西、阿昌族等族土司地区,贵州苗、布、侗、水等族土司地区,广西壮、瑶等族土司地区,少数民族土司或其亲属被民国政府任命为“保长”者约有四十人、“甲长”者约有一百三十人。民国时期残存的土司约有350家,多在云南省、贵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等地。这些土司,很多都是空有虚名而无实际势力,有的则是名存而实亡。同时,民众的政治地位得到了解放,由“土司世领其地的依附民”转变为“向地主佃种的半自由民”。这些都标志着地主经济在土司地区的出现和发展,从而导致了土司制度经济基础的崩溃,进而导致土司制度渐渐没落。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民主改革,遵循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土司制度在此历史条件下彻底消亡。

相应权责

明清政府制定土司法律制度,经皇帝批准后施行,并通过《大明会典》《大清会典》《礼部志稿》《钦定三部则例》《大清会典事例》和《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颁布,对各地土司的职衔、承袭、选、征调、贡赋、抚恤、考核、赏罚、升迁、裁革等作出具体规定,构成了完善的土司法律制度。

土司权力

在土司制度之下,土司享有非常多的优遇与权力。主要包括:土司对其管辖区域拥有世袭的统治权,其域内事务完全由土司管理,朝廷一般不予干涉;朝廷允许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势力,即“土兵”,土兵由土司统辖,其头领皆由土司子弟或同姓翘楚者担任,土兵听角声依令聚合;土司管辖区域内的山川田地,并役使佃户耕种土地,佃户对土司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自由度相对较高的土民“只有零星角之地”;土司自定区域“法条”,自行设立公堂,土司依俗解决民间纷争,而土司与土司之间发生纠纷,也都是采用从俗的方式办理,而对于一些土司与朝廷间的问题,也依土俗办理,对于犯罪的土司,朝廷往往用“赎罪”办法处理,既从民俗,亦能彰显朝廷宽贷;土司要求土民缴纳贡赋和承担徭役,土司地区的赋税额度较内地汉族地区低,此外,朝廷还会根据灾荒或军功等对土司地区实行税赋减免;土司在管辖区域为尊,属员皆以君臣礼待之。

朝廷制约

为了保证对土司的有效控制,朝廷通过授职、升迁革降、等级节制、“卫所”钳制和规定土司义务等措施手段对土司实施管理。

授职

按照封建朝廷的规定,土司的设立、级别认定、土司承袭等,均须得到朝廷批准。朝廷掌握着土司的册封权力,各土司只有接受了朝廷册封,才能取得对辖区和土民的合法统治权力。在改朝换代的时候,各土司必须向新的朝廷呈进贡表,表达“归顺”的意愿,并上缴前朝命符,才能在新朝廷获得册封与新的印信,从而使得地位具有合法性。土司采取世袭制,但朝廷要求袭职者必须持有承袭职务的相关凭证。在元王朝时期,这种凭证是朝廷所颁发的金牌、银牌、铜牌;在明王朝时期,是朝廷颁授的铜印;在清代时期,是土司印和号纸。明朝廷对土司的承袭,作了“皆赴阙受职”“承袭人范围”和“承袭的办法”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如承袭人范围大致有父死子继、嫡子继承、兄终弟及、叔侄相立、妻妾继袭、女媳继职、子死母袭等,承袭次序是先嫡后庶,先亲后疏。在土司的承袭中,为了防止作弊假冒,明王朝廷制定了一些办法。规定土司承袭要有当地官员的查核和作保,还要有土司的“宗支图本”。如果没有,就不准承袭。土司一经授职,朝廷即赐予告敕、符牌、印信、冠带、等信物,以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在土司制度下,土司从朝廷得到权势合法性的认可,而朝廷则掌控着赋予土司权势的权力,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土司对朝廷的忠诚。

升迁革降

升迁革降是封建王朝控制土司的重要措施。新朝廷对归附的前朝土司一般都会授以原职。在土司履职过程中,朝廷要对其进行考核,以“军功”“忠勤”“纳米”“进献”等情况予以升迁;而对于不服从朝廷管理、不履行朝廷规定义务、负有对外掳掠等罪行的土司,朝廷会采取革降职务、迁徙到其他地方安置等措施施以惩处;对于造反的土司,朝廷会出兵讨伐,甚至剿灭。对一般土司之间的相互仇杀,朝廷一般采取宽宥和赎罪的办法从轻处罚;对罪大恶极的土司,朝廷不仅征伐镇压,加以刑律,以儆效尤,而且明确规定:土官子孙不许承袭土司职务。

关于土司的惩处,除了“反叛必诛”的基本原则外,还有“革降”“迁徙”“典刑”等惩罚办法。所谓典刑是指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要受到惩罚。革降是指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是指将把有罪土司迁徙到其他地方安置,以削其势力。对于土司的处罚管理,明朝廷还采取了有别于汉族的宽容之策,即“宽宥”和“赎罪”。宽宥是指明王朝对犯轻罪而又有悔改表现的土司予以宽宥处理。赎罪是指土司与土司间的问题,从其土俗处理。

等级节制

封建中央王朝把土司序列纳入朝廷官职组织系统,使之服从于控御遣派。土司有武职土司和文职土司之分。武职土司隶属于朝廷兵部,在省由都指挥辖制,武官土司职位有宣慰司(宣慰使)、宣抚司(宣抚使)、安抚司(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在清代,宣慰使为从三品,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为正六品。文职土司隶属于朝廷吏部,在省归布政司管辖。文职土司官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在清代,土知府为正四品,土知州为正五品,土知县为正七品。有清一朝,还设置了土都司、土游击、土把总等职务。在所辖境域内,各土司可以自行任命峒长、寨长、舍把等官职。另外,按照官职大小,土司之间有着统属关系,级别高的土司可以对下级土司进行监督管理。

“卫所”钳制

为了防范土司叛乱,制止各土司之间相互争斗仇杀或对外劫掠滋扰。封建中央王朝在土司地方增设军事卫所,设置于诸土司之要害腹地,强化朝廷对这一地区土司的钳制。如明王朝就在鄂西地区设立“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统御鄂西地区各土司;在咸丰县境内,专设“大田军民千户所”。

规定土司义务

定期朝贡

封建王朝规定了各地土司履行朝贡的义务。对于封建中央王朝来说,朝贡是对土司进行控御的一种重要方式。朝贡制度能够维持君臣关系,并可以增强土司的国家认同。对于土司来说,朝贡制度是巩固其统治地位、与封建中央王朝维系密切关系的重要途径。明朝廷的进贡制度,在关于贡物,进贡时间,朝贡人数,进贡回赐,进贡违例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土司进贡的主要是土特产品,据史料记载,鄂西土司向朝廷进贡的贡物主要有犀角、麝香、蜂蜜、茶叶、骡马黄连等。为了笼络土司,封建中央王朝会在土司进贡后进行回赐,回赐物品包括珠宝、金银、食盐、绸缎等,其价值往往高于土司贡物的价值。

缴纳赋税

元朝时期,土家族地区的土司需向朝廷缴纳赋税,但不以丈量土地,查编丁口等方式来确定其缴纳税赋的额度,主要依据土司归附朝廷时,自己上报的“认纳”数额。明王朝初期,只要求入籍为编户的民众纳赋,未入籍为编户的民众不用纳赋,在额度上,土司缴纳的赋税按照其“认纳”的数额。在明朝统治稳固后,开始按照规定额度征收赋税。此外,在土司获得军功或者土司地区遇到灾荒时,明朝会对其施行税赋减免,同时,明王朝还准许土司交纳物品抵顶折纳税赋。在清代,清王朝对土司征收的赋税额度总体上低于内地汉族地区。而在鄂西地区土司不仅要向朝廷缴纳赋税,还要负担卫所的部分粮饷。

奉调出征

土司统辖“土兵”,承担保护统治阶层或保卫国家的义务。土兵负有保境、轮戍、征讨三个方面的职责,保境是指“保境安民”,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秩序与安全,参与土司之间的争斗的职责;征讨是指土兵还要服从朝廷征调,参与镇压土司反叛、农民起义和抗击外来入侵的职责;轮戌是土兵被调派驻防一些城镇、要地驻防等职责。

制度特征

封建中央政府统辖土司地区,施行土司制度,秉持着“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

齐政修教

明清中央政府在治理土司地区的所采取“齐政修教”的方略。齐政修教的内涵是,封建中央政府在治理边疆民族地区时应当注重统一政令,并辅助以对少数民族地区民众进行礼仪方面的教育。“齐政”表现为,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实施包括土司职官制度、承袭制度、征调制度、朝贡制度、奖惩制度、抚恤制度等在内的土司相关制度时,做到政令不偏不倚,实现“齐政”目标,以公平公正维护土司地区的稳定与和谐。“修教”是封建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地区时,对土司地区朝廷命官及民众实施礼仪教化。封建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建立多种学校,强制要求土司应袭子弟进官学(或司学、儒学)读书,要求各地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读书,学习儒家文化和礼仪。通过施行齐政修教策略,封建中央政府实现了对土司地区统治阶层和普通民众的礼仪教化,并对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政策的施行起到了推动作用。

因俗而治

封建中央王朝以“因俗而治”“以夷治夷”的理念对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在内涵上,因俗而治和以夷治夷具有很大关联。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且有特殊文化传统的少数民族,其社会组织结构、政治制度、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都与内地民族有较大差异。封建中央王朝的很难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在反复的实践中,封建统治者认识到,要在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建立统治,就必须根据其社会特点,采取“因俗而治”的策略,以减少可能引起的文化冲突或政治反抗。所以封建统治者在少数民族地区,以少数民族的统治者作为政治代理,册封其一定官职,通过他们达到控制边疆民族地区的目的。元朝中央政府推行了“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逐渐形成了土司制度。明清中央政府总结了“以夷治夷”的历史经验,重点吸收了治理土司地区历史成型经验,延续和发展了土司制度。事实上,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以及在土司地区采取“以夷治夷”的手段,既是中央王朝与地方民族首领相互博弈结果,也是明清中央王朝统治利益与土司政权统治利益相结合的产物。明朝时期,在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湖广和陕西省等地和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都设置有土司。

相关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历时600多年,它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总体而言,这一制度顺应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趋势,适应了一定历史时期国家治理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从其影响而言,土司制度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

维系国家统一

唐宋以前,封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间接统治,施行宽松的羁縻政策。在元王朝开始确立的土司制度是通过任用少数民族地区首领,赋予其优待政策,在因俗而治的理念下治理少数民族地区。封建中央王朝制定严格的授职、承袭政策。土司制度密切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与封建王朝的联系,维系和拓展了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土司制度的有效实施,基本解决了汉唐时期“夜郎”“南诏”“大理国”等地方性割据问题,促进了封建国家疆土的完整和统一。

提供海防、边防

明、清时期,土司拥有武装力量。其武力在保卫东北边远地域、东南海防和大西南疆土中都曾作出过很大贡献。明代,东北奴儿干特林地区不仅是边陲重地,而且是东北边疆进入北京、中原的一个门户,还是中原进入大漠南北的重要道路之一;其北面和东面的边境地带及库页岛(今俄萨哈林岛),地处极边,北面连接俄罗斯,东北邻近日本海,是重要的国防战略要地。封建中央王朝在此设立了大量的羁縻卫所,形成了保卫边防的屏藩。在今中越、中缅、中柬边境地带,土司辖区是中国内地与其他国家之间一个相对较为广阔的军事缓冲区。土司武装力量协助封建中央东南江苏省浙江省一带海防。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的明东南沿海抗倭之战,湖广的土兵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狼兵”出力极多,大约有3万土兵参战。广西田州岑花率兵4100人;湖广永顺土司彭翼南带兵3000人,其祖父彭明辅带兵2000人,保靖县土司彭葛臣带兵3000人,容美土司田九霄带兵1万人,还有桑植土司向仕禄、麻宣抚使唐仁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等地土司所带土兵,也前往参战。其中王江泾镇(今嘉兴市北三十里)一战,瓦氏夫人率领“狼兵”冲杀,保靖土司和永顺土司为之犄角,该战消灭倭寇3000人。

增加财政收入

土司制度增加了封建王朝的经济收入。元、明、清三朝,对大西南诸行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土司交纳贡赋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各土司地区按土司领地的大小、人口的多少,出产情况核定交纳贡赋。如《贵州通志·食货志·税课》载:明万历年间(公元1592年前后),岁征秋粮米35485石,科粮米8079石,麦豆荞255石,洞布折银2959两,洞蛮麻布255条(每条长二丈宽一尺),茶芽折钞821母。又如在清代,据《新云南通志·土司考一》载:临安府十七家小土司,就每年额征差发银约1507两,秋米约658石。清代《四川通志·土司》载:爱新觉罗·颙琰时,几个藏族大土司如瓦寺、梭磨、卓克基等,每五年朝觐一次,贡物有鸟枪、左插、藏香、贝母、黄连、金佛、银佛、腰刀、哈达、鹿茸、氇等。

社会安定

在元、明、清三朝实行土司制度的600多年间,在西南边疆诸省和东北奴儿干少数民族地区,除了有过几次局部短期的动乱外,社会秩序基本安定。在封建王朝改朝换代时,各种势力角力,大肆征伐,战争给社会带来巨大破坏,此种情况下,西南、中南诸省和东北地区奴儿干少数民族地域并没有受到严重的破坏,人民也没有遭受大规模战争的灾难,社会秩序相对安定,生产稳固发展。所以,土司制度的施行,维护了西南、中南诸省和东北奴儿干少数民族地域的安定局面。同时,在土司制度下,少数民族地区被纳入封建王朝体制,后者通过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官职,授权其管理所辖地区与民众,并通过奖惩与卫所对土司进行御控控,有效减少了土司地区的叛乱活动,以及土司之间的互相仇杀,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安定。

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土司制度的施行,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据万历《蛮书》记载,云南少数民族居住的山区,原来只种植泰秫、来、养、菽等几种粮食作物,至万历年间已增加到22种。该书还记载,州县“机杼之声夜闻”,纺织品种有火麻布、棉布、乌帕、土锦等。土司制度提供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与内地交流交往的制度性通道,增强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联系,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另据景泰《云南图经志》记载,广大农村随着生产的发展,商业活动非常活跃,如晋宁州逢七为市,即每月初七日、十七日、二十七日,土人都会在州治之西北平原上举办集市,不管远近的土人都来到参加,进行贸易活动,每次集市都有三四千人。

文化交融

封建王朝规定土司要学习汉文化才能承袭土司职务。据《明史·土司传》记载:“土司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在封建王朝的强制规定下,土司为了承袭,世传绶印,也为了增强统治能力,提高威望,就努力学习并运用汉文化。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就此逐渐兴起。文化交融加深了少数民族对汉文化的接触和认同,受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各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民族的发展。

消极影响

地方割据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无力采用郡县制进行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暂时性措施。一些实力较强的土司,拥兵自重,称霸一方,甚至公然与封建中央王朝相抗衡,对中央王朝统治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据《明史·土司传》记载了丽江土知府木氏的事迹,其领地方圆数百里,土司宫殿富丽堂皇堪比皇宫。在丽江与鹤庆交界处,设置关隘,出入关隘必须得有土司木公的命令,即使是朝廷命官也不能随意通行。木土司割据一方,与藏族统治者为争夺中甸、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宁菠地方,断断续续地战斗了几十年。另有四川永宁宣抚司奢崇明,在天启元年(公元1621年)举兵叛乱,占据重庆市,杀死巡抚等各级官员二十余人,自立为国,号称“大梁”。奢崇明与贵州宣慰司安邦彦相互勾结,一起攻下四川与贵州交界处一些地方。明朝廷起用总督朱燮元,调集云、贵、川、湖、广几省军队,才把这起叛乱平息。

压迫百姓

到明代中期以后,土司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阻碍作用。在土司制度施行过程中,部分土司残酷压迫百姓,对土民横征暴敛、任意索取、严重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明史·土司传》记载,贵州水西土司以射人为戏。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协编《文史资料》记载,德格土司对待土民如同牲畜一样,任意买卖、转让或杀死敬神、祭祖。如不遵守土司法规者,轻则服役,重则处以剥皮、挖眼等酷刑。乾隆《永顺府志》记载,湖广永顺土司压迫百姓,其土民分属各旗,生男女辄报名书于册,长则当差。赋役无名,刑杀任意,抄没鬻卖,听其所为。土司对土民的税赋征收,几乎没有合理的定额,完全是由土司任意索取。光绪《湖南通志》记载湖南土司说:永顺县、保靖、桑植三宣慰司,每年向封建王朝缴纳秋粮折银280两,但三宣慰司从不按规定数额,而是任意派征,增加一倍乃至数倍。在王嵩《云南志钞·土司志》记载:云南罗雄州土知州,见下属营长的妻子样貌美丽,就杀死了营长,抢夺了该人的妻子。

相关评价

清朝云贵总督西林觉罗·鄂尔泰评价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施行数百年,名为以夷制夷,实则是以盗治盗。苗、族民违法犯罪却不受追赃抵命的惩处,犯罪的土司也不受革职削地的责罚。即使所作坏事被高级官员知晓,收受贿赂之后,也不在深究,边疆民众受到侵害无处申诉。

清代学者王履阶评价土司制度:苗蛮地区土地险要,民风彪悍,兵械锋利。土民只听土司的号令,不受官府约束。宋朝元朝以来,中央政府经常派兵讨伐土司,土司时而降服,时而叛变,反复无常。当土司觉察到中央政府虚弱的时候,就开始作乱。

学者马曜评价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及其残余在少数民族地区保留下来,使得每一个土司辖区成为一个独立王国。土司对内的压榨和互相兼并,给各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

现代学者吴燕山评价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共君、中央集权的中华大一统,为中央王朝提供了战斗力很强的武装力量。土司之间的争霸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它还有效地保存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精粹。

终结争议

关于土司制度终结的时间与标志,学界主要有三种说法:一种为改土归流说,一种为辛亥革命说,一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改革说”。

改土归流说

雍正年间,清朝在滇﹑黔﹑桂﹑川﹑湘﹑鄂等六省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史称“改土归流”。有学者认为,经过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势力较大的土司被瓦解,土司制度开始衰落。随着学界对土司研究的深化和拓展,对“改土归流”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认为改土归流的政策自明朝至中华民国,一直被持续推进,清雍正年间的改革只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同时,改土归流的地域涉及到全国绝大部分土司管辖区域。

辛亥革命说

学者杨庭硕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性行政管理制度。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并建立共和政体,那么作为中央王朝组成部分的土司制度,自然随着清王朝的终结而消亡。同时,新成立的共和政体并没有对土司进行接纳和管理,而是有计划地实施行政机构改革,将土司领地按照统一的行政规范设置为府、州、县。另外,土司制度确定了少数民族地区世袭首领的贵族身份和统治特权,辛亥革命后颁布的《临时约法》和民国宪法都把公民确立为国家的人格基础,这就宣告了包括土司在内的贵族身份的终结。总之,辛亥革命在宣布王朝统治终结的同时,土司制度也随着清王朝走向了终结。至于以后的土司领地、土司名号和土司个人的存在,那仅是土司制度的仅有的残存而已,不能把其视为该制度的正常延续。

民主改革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一场民主改革,基本实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和谐,以及民族进步,完成了现代多民族国家社会制度的构建。基于此,王文成、罗群等学者们认为在这一改革中,土司制度被彻底终结了。林超民傣族地区为研究对象,认为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通过民主改革才彻底终结了土司制度。学者龚荫通过梳理土司制度历史变迁,认为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6年进行民主改革,土司制度自此终结。

土司文化及遗产

土司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

土司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多样,包括城址、官署建筑、墓葬、兵器、服饰、印章、谱牒文献等。中国现存土司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共101处,其中包括土司城址或土司官寨19座,土司官署建筑或土司庄园50处,单独建筑6处,土司墓葬或墓葬群23处,其他3处。现存老司城遗址址及官署建筑大多已被确立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包括土司城址、土司官寨9处,土司衙署建筑群或土司庄园7处,土司墓葬1处,单独建筑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2处。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贵州海龙屯遗址、四川卓克基土司官寨和甘肃鲁土司衙门等属于土司城址、土司官寨和土司衙署的代表。

非物质文化遗产

土司文化遗产还表现为土司历史文献、传说故事、信仰、民俗、饮食等非物质形态。土司历史文献包括了明代以来的官修正史、碑刻铭文、文人笔记、牌匾、楹联等,如唐崖土司城址的功德牌坊,正面写着“荆南雄镇”,背面写着“楚蜀屏翰”。与土司遗产地还有许多有关土司的传说。如明初彝族地区土司奢香夫人制止水西各部举兵;明代壮族地区土司岑花抗击海盗而取得王江泾战役;明末土家族地区土司秦良玉赴京勤王、抗击清军;被孙中山先生誉为“边塞伟男”傣族地区土司刀安仁起义反抗清朝封建帝制等。

世界遗产名录

2015年7月4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湘鄂贵三地联合申报的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和贵州海龙屯遗址,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相关艺术

影视剧

小说

2000年,由阿来所著小说《尘埃落定》获得了第五届茅盾文学奖。该著作讲述了康巴藏区土司制度衰朽溃败的过程,体现了藏族地区的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状况。王跃等人所著小说《沃日河谷的太阳———嘉绒百年史诗》,展现了土司时期嘉绒地区的社会面貌。

土司府音乐

云南省现存三首土司府音乐,即《武定、禄劝彝族土司府礼仪音乐》、丽江纳西族木氏土司府曾经的用乐《白沙细乐》和《孟连傣族宣抚土司府礼仪音乐》。

参考资料

..20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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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瑰宝(二十一)鲁土司衙门.今日头条.2024-01-04

史话芒市|200年前的土司委任状.今日头条.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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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遗址申遗成功 莫忽略土司制度的" 非遗" 内涵.人民政协网.2024-01-04

连城鲁土司研究文录(二).澎湃新闻.2024-01-28

【我在恩施过大年】新春踏青明清小故宫唐崖土司城址.今日头条.2024-01-04

土司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长城网.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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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的“土司时代”——恩施州土司历史文化解读.今日头条.2024-01-04

土司遗址申遗成功 盘点中国48个世界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24-01-04

秦良玉 (1940).豆瓣电影.2024-01-05

尘埃落定 (2003).豆瓣电影.2024-01-04

绝代-末代女土司 (2011).豆瓣电影.2024-01-04

木府风云 (2012).豆瓣电影.2024-01-04

卓尼土司 (2014).豆瓣电影.2024-01-04

红色土司 (2019).豆瓣电影.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