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才取士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科举制度创设于隋朝,确立于唐,完备于宋,延续至元、明、清前后共1300年。是由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
中国古代在以“天下为公”为内核的基础上,形成多种选官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九品中正制强化了门阀政治,世家大族权力不断强化。隋朝建立后,为适应大一统政治需求、削弱世家大族权势,决定将取士之权收归中央。大业二年(606年),隋炀帝设进士科,开启了科举制度。经过唐宋时期的发展,直至元明清几个朝代的演变,产生了文武举,出现了常科和制举等的分别。考试科目方面曾有过秀才科、明经科、诸科、翻译科、经济特科等多个科目,其中进士科影响最大。考试形式主要有帖经、墨义、策、论等。随着科举制度日益完善,至清代时形成了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庶吉士考选的考试程序,并以八股文为取士标准。清朝末年政治腐败,加之列强入侵,洋务运动兴起,清政府为挽救时局被迫改革,推行新政,建立新式学校、培养新式人才。科举制度因为其僵化的形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人才选拔,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被正式废除。
科举制度确立了以才取士的观念,提高了封建时期官僚队伍的整体素养,有利于政治清明和社会进步;改变了门荫世家垄断官场的局面,促进了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扩大了政治统治基础,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科举制度还流传至古代中国的附属国朝鲜半岛、越南、日本等地,使东亚国家形成了基于科举制度的共同文化属性及文化特征。美国传教士丁良在1896年时提出,在英国、法国和美国实行的文官考试制度借鉴了中国的科举制度。但由于科举制度以经史取士、不重视科学人才的培养,束缚了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禁了人们的思想,知识阶层多将入仕、服务于王权作为最高追求,导致人才逐渐失去独立的思想和创造精神,限制了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阻碍了中国的近代化的发展,逐步使得中国封建王朝落后于世界。
制度由来
自远古时期,中国社会就提倡以“天下为公”为原则选举贤能担任官员,协助天子治理天下。经过历代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多种选官制度。比如察举制,即由公卿列侯、刺史及郡国守相等举荐人才的选官制度;选举制,即由乡举里选有才能之人,再经过层层选拔任用官员的制度,常行的科目有贤良方正(拥有德才兼备的好人品者取中)、孝廉(孝顺清廉者取中)、秀才(考校其才能,选取当中的优秀人才)、明经(明习经学者取胜,通过射策决定);辟召,即直接任用有显著才能之人入仕的选官制度。与此同时,学校也被当做人才养成之所。
汉末战乱,乡举里选的制度无法实行,察举制流弊不堪,三国时期的魏国开始实行九品中正制选官,即在州郡设中正一职,由中正品评人才高下,供朝廷选用。而中正多由世家大族的高级官员担任,在品评人才时出于私利多举荐世家子弟,不能公平选拔人才,逐渐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也成为维护门阀士族的工具,世家门阀在朝中的势力越来越大,寒门清俊却入仕无门。南北朝时期,政权变更频繁,新的统治者为摆脱世家大族的限制,迫切需要改变士族垄断仕途的局面,历朝曾尝试改变九品中正制,限制士族门阀势力。射策考试也逐渐成为选官的新趋势。
隋朝建立后,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需要大量文化程度较高的官僚来治理国家。然北周以来,朝中贵要多为行伍出身,蔑视文人之风盛行。且以关陇集团为主的士族势力强大,对中央集权不利。隋朝朝廷急需削弱旧有士族的权力,摆脱关陇集团的束缚,并改变重军功、轻文教的选才局面,从而实现文官治国。
但旧有的九品中正制多“以族取人”,使选官之权被地方士族把持,阻断了庶族入仕的通道,不利于削弱士族势力,也不利于大一统集权国家的需要。为抑制关陇贵族为核心的军功子弟主导朝政的局面,并实现思想文化上的大一统,杨坚兴教化、行文治,发展学校教育,培养文官;变革地方统辖制度,限制地方官任期,以削弱地方士族势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政局的稳定,为将选举权全部收归中央,巩固皇权,隋炀帝创制了打破门第界限、以才能取士的科举制度。
历史沿革
始于隋朝
大业元年(605年),隋炀帝下诏令各地不辨士庶举荐人才,抑制士族门荫特权,规定有“学业才能,一艺可取”。召令中央和地方长官从精通儒家经典的士子中选取贡士,并坚持用学校教育来培养人才,延续杨坚时期的文教政策,推崇儒学,提倡尊师重教,给予教师和学生优厚待遇。恢复国子学旧制,扩编生徒,强化对学子学习成绩的考察。次年,隋炀帝又下令建立进士科取士,确立了朝廷设科招考、以考试成绩取士的选官制度,即科举制度。在科举制度下,州郡按照规定以“十科举人”,选拔合格人才给朝廷,即贡士。贡士在通过朝廷考试之后,才会被授官。
唐时之发展
唐朝建立后,继承隋朝科举制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科举考试初时由吏部主持,没有固定场所,多临时搭建帷帐充当考场。开元二十年(736年),科举考试改由礼部侍郎掌管,进而设置了礼部贡院。科举考试也由此有了专门的考试场所和机构。就开科时间言,唐朝有了常科(岁举)和制举之别。常科是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开设频次较多的科举考试。制举是指根据需要下诏选拔非常之才的考试。考试科目上,改革和完善了原有的明经、进士科,而秀才、俊士(进士)、明经等科已成为常科主要科目,另新增了明法、书算、明法、童子等科。李治永徽二年(651年),秀才科一度停废,“秀才”成为进士及第的代名词。
常科考试分为解试、省试两级。解试主要面向未取得入仕资格的广大士子,除浊吏、商贾出身,不在服丧期、遵纪守法的士人均可参加常举乡贡。参加常科的考生,大致来源于两条渠道。一是从皇家国子监所辖之六学的在籍生中选拔,被选拔者称为“生徒”;一是由地方州、县长官将在家自学的士人择优发送,即“乡贡”。通过解试者可参加省试。另有招收皇亲国戚以及高官子弟的弘文馆和崇文馆,比较注重经史教育,两馆出身的举子通过馆学考试后,主要参加省试的明经科和进士科考试。由于州县府试取得乡贡举人资格几率更大,学子多不愿入馆学。天宝二十年(761年),强令规定必须通过国子监和郡学等馆学考试的人才能参加省试。省试由礼部设置,在常科科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中以进士科竞争最为激烈。
制举为选拔非常之才而设定。一般由皇帝下诏,考生应诏参加考试。考生一部分为地方长官和中央五品以上官员荐举的人选,一部分为自由报考的士人。人数不定,考试科目设置灵活。总体分为德行、才能(即政事才能)、文学三大方面,以德行、明经、明法和吏能为选才标准。多由皇帝亲试,考试内容多为试策,偶有诗赋,上至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下至军谋将略、翘关拔山、绝艺奇技等,凡是有一技之长获得皇帝赞赏的,都可以被取中。
长安二年(702年),武则天设置了武举考试。要求府州的兵曹、司兵参军,不论武举人出身,每年选取有智勇、谋略、强力、悍材者,考试长垛、马枪、翘关、擎重四项科目,选拔合格之后,和其他“孔融”人一起“行乡饮酒之礼”,然后申送兵部参加考试。兵部的武举考试由兵部员外郎主管,开元二十六(738年)又改为兵部侍郎主持武举考试。
此外,吏部还会对已获得出身的人以及现任中低层官员设置分科考试,以选拔官员。常设科目有博学宏词科、书判拔萃科、平判入等科三科;中晚唐又增设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诸科。官吏出身的由吏部主持考试,没有官职的由礼部主持考试。平判入等、书判拔萃和博学宏词三科较为重要,但每年选拔人数极少,竞争十分激烈。平判入等科主要试判两条,对文词的要求相对较低,非进士出身第者参加平判入等科考试的机会相对较多,但此科及第者中仍以进士出身为主。书判拔萃考试重韵律,倾向文学,能够中选的多为进士及第者,少数为明经出身。博学宏词考诗、赋、论三篇,选拔综合性优秀人才。
宋时之鼎盛
宋代将取士与学校教育相结合,重视官学教育,科举考试更倾向于经世致用。宋初对参加常科贡举的人数没有限定,可以年年入贡。治平三年(1066年)才将贡举改为三年一贡。科举考试包括制举、词科、贡举、武举等。宋代贡举兴盛,制举趋于衰微,武举开设较晚,在南宋时方开始重视。词科是为选拔起草诏人材而特设的科举考试科目,侧重以词章取士,包括有宏词科、词学兼茂科、博学宏词科及词学科等四科。贡举主要科目为进士、明经、诸科,以进士、诸科取士人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赵顼时期,又罢明经、诸科,进士科在之后也成为科举常科的唯一科目。
为加强皇权,赵匡胤创立了殿试,即在通过州府举行的解试、礼部主持的省试及第之后,还需参加由皇帝亲试的覆试。贡举及第者也因此被称作天子门生。殿试第一名称状元,或称榜首、状头,第二人称榜眼,年最少者为探花。至南宋中期,开始专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进士科及第分为五甲。一般是前三甲赐进士及第,第四甲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北宋后期至南宋,一般是前两甲赐进士及第,第三、四甲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明经诸科及第始分为三等,后分为五等,自九经以下,分别赐及第、本科出身、同出身。宋代科举及第者比唐朝时享有荣耀更甚,朝廷会赐经费办仪式彰显其荣耀,及第者即可授官,且相比没参加科举的官员升迁机会更多。宋代科举取士名额较多,宋初没有名额限定,后将进士科取士名额定为三百人,明经诸科不得超过三百人。南宋期间,又先后将录取率改为十四人取一,十七人取一。
贡举考试制度在宋代日益完备,打破了唐代规定的现任官员不应举的限制,规定由恩荫补官、科举入仕的现任官员也可参加考试,且工商僧道出身之人皆可应举。考试时间在宋初没有明确规定,后实行禁止“继烛”的规定,即考试时间确定为晨间五点至七点开始,晚上五点到七点结束,夜间不准点着蜡烛作答。为防止徇私舞弊,宋代考生需入住贡院,入院前搜身防止夹带,并在考试期间锁院以防请托。对那些与考试官有亲戚关系的考试,另派遣其他的考试官监考,单独设立考场,规定录取名额。考生按照分好的座位就位,不能乱换位置。实行密封判卷,将课业优劣作为唯一根据,禁止考官出于私利荐举。为防止考生利用字体作弊,实行誊录制度,即由誊录所统一誊抄考生试卷然后再由考官判卷。判卷时贡举实施点检试卷官、参详官、知贡举三级评定制度。殿试则实行初考、覆考、详定三级评定制度。试卷封弥、誊录之后,先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然后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弥,送覆考官重定等第;最后送详定官判定,则具上奏别立等第。
宋朝建立八年后,方重启武举,直到天圣七年(1029年)武举制度才正式设立。但主要为低级官员和官员子弟设置,提高他们的武艺和文化水平,为军队输送将才。武举在京城举行,一般分为比试和武解试。通过比试的人方可参加兵部主持的武解试。武举人必须由一定资格的官员奏举方能参加考试。皇佑元年(1049年)曾罢武举。直到治平元年(1064年)才复置,并放松了武举参试限制,凡是低级武选官和文职幕职州县官,不拘文武官子弟及其他已仕、未仕人等,已仕人不曾犯赃及私罪情轻者,未仕人别无负犯都参与武举考试。南宋时,武举受到重视,赵昚时期,先后颁布了了《武举贡举格》《武举贡举补官差注格法》《武举绝伦并从军法》《四川武举试法》等来规范武举制度。
元分左右榜
元代建立后,科举曾一度停顿,实行官吏一体的选官制度,以吏入官者众多。孛儿只斤·忽必烈登基后,开始采用汉法,但科举在当时被视作“不实”之学,朝廷对是否恢复科举举意不决。经过多年争论,元朝统治者于皇庆二年(1313年)恢复科举,进士科成为元代科举的唯一科目。除“倡优”出身、犯罪以及残疾之人外,年满二十五岁之士人均可应试。通过乡试遴选出三百人参加会试,取中其中一百人(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各二十五人)参加殿试。所有考试都分卷进行,汉人和南人为左榜,蒙古人、色目人为右榜。左右榜殿试都只考策,乡试、会试左榜考三场,第一场是四书经疑和本经经义;第二场是古赋、诏诰、章表任选一道;第三场是策,一般是经史策。右榜乡试、会试考两场,第一场经义考四书问,第二场考时务策,难度远低于左榜。
但由于有权势的蒙古色目大臣对文言文化的隔膜,以及科举制度实行后入仕资格将受到影响的吏员的反对,元统三年(1335年),科举再次停顿,直到至正元年(1341年)才又一次恢复,并对科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国子监生员纳入科举考生当中,增加了录取名额。设置廉访司纠察,防止冒贯和虚报年龄,地方府衙需“结罪保举”以保证考生个人资料真实性;防止“色目冒作蒙古,南人冒作汉族,汉人南人冒作蒙古色目”参加考试;提高考试难度,防止按模版宿构。左榜乡试、会试三场中,第一场经疑只考本经经疑;第二场古赋必考,此外诏诰章表任科一道;第三场仍旧是策。右榜第一场经义考四书经问,本经经义;第二场时务策。为了避免吏道的反对,为科举的复行减少阻力,还提出吏员可以入官升职,只是之前入官的吏员最高升职至三品,以后入役者从五品止。该制度一直实施至元末。
明设五级制
明朝代元后,继续启用科举取士的用人机制。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还颁布《科举诏》,规定报考考生需向州县府衙提交三种材料。其一,籍贯、年龄和所考“本经”;其二,父、祖、曾祖父三代出身;其三,“本姓乡里”举荐并保证其符合报考条件的材料。州县府衙确认属实后“申报”到行省,考生方能获得到省会“印卷乡试”的资格。将保举之责从元代的“州县府衙”下放到“乡里”。然而三年后,朱元璋认为通过科举所取之士皆为不堪用之才,无法达成他责实求贤的目的,于是宣布停止科举。学者肖华忠认为,朱元璋罢废科举是因为当时的知识分子对新朝持观望态度,不热衷科举入仕,科举无法达成扩大统治基础的作用;受元朝统治影响,南北文化差异增大,科举南方进士高达百分之六十六,不利于王朝统治;科举取士在当时不如“从起义将领中选拔各级政府官吏,直接任用国子监生作官和用荐举形式不断发掘和启用人才”这三种传统方式来得简便有效。
洪武十五年(1382年),在科举禁行十年后,明廷重新将三年一行的科举形成定制。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创立进士观政制度,即规定二、三甲进士在正式任职前必须到各衙门观政,以熟悉政务,观政者称作“庶吉士”。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明廷通过“选拔”方式,取进士之“文学优长”者为庶吉士入翰林院,作为将来选用高级和重要官员的人才储备。自此,二、三甲进士中选拔庶吉士也纳入明代科举考试体系。
重开科举后,新制度规定报考者需向“有司”即所在地政府官员出具包括年龄、籍贯、本经、三代身份信息的资料,经有司确认后汇报至布政司,考生方取得考试资格。起初,参加乡试的人数不限。随着应举之人增多,学校作为科举考生重要来源,教育质量却不断下降,学生多不愿熟读四书五经,反喜背诵旧文应付考试。科举考试中冒籍作弊者众多。为此,正统元年(1436年),明廷在各直、省设提督学校的提学官。正统九年(1444年)进而明确规定,参加乡试的生员、儒士必须通过由提学官组织的考试后方能入试。而明代科举也从此变为五级考试制度,即科考(提学官组织的考试)、乡试、会试、殿试、庶吉士考选。最初,科考录用名额没有限制,约从弘治初年(1488年)起,科考定额录取,提高了乡试的考选质量。随着生员在考生中的比重增加,崇祯六年(1633年),将入学资格考试的“童试”也作为参加科考、乡试的必要条件。
明代科举考试每次分三场。第一场考试经义,范围限于理学家程颐、程颢、朱熹注释的《四书》《五经》。第二场考试论、判、诏浩、表等,考核考生对各种文体的掌握与运用。第三场考试经史时务策,考核对某一问题的政治见解。答卷时要按照八股行文,即“八股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朱见深成化年间,八股文的格式固定化、严格化,并延续至清末。
乡试考试及格者,通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第二年春二月,乡试及格的举人,到京师参加会试,又称春闱。考试及格者,通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三月,贡土参加殿试,又称廷试。殿试及格后通称进士,分三甲,一甲三人,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凡考中进士就可以做官,举人连续会试不第,也可以被吏部授官。
清代之兴废
清朝建立之初,民族矛盾尖锐。为缓和满汉矛盾,在武力征服反抗者的同时,统治者沿袭明朝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推行科举以稳定时局。同时根据朝廷需要,科举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即通过恢复制科,广开恩科,建立宗室科目等方式增加科举名目;设立翻译科,明通榜,为更多人提供入仕机会;在乡试中根据不同地区情况规定取中名额,尽量保证偏僻之乡和少数民族子弟有机会参加科举;另在会试中实行分省取士,以确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机会;进一步完善科场条例,放宽土司科举,使政策向边远小省倾斜;同时将科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形成制度化。
清代还推行落第安抚政策,准许落第考生领回试卷查看,恩赏年老落第士子,比如会试落第举人赏给职衔及缎匹,乡试落第诸生赏给举人、副榜衔。这些恩赏制度在精神上抚慰了屡试不第之人,科举文化现象也随之发生变化,世人对坚守科场的老者表示赞赏,他们自己也以此为荣。出现部分考生终身投入考场直到老死的弊端。除安抚落第士子外,清朝还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入仕机会。乡、会试设副榜,副榜人数为正榜的五分之一。会试副榜可以直接授官;乡试副榜可以作为副贡生继续参加科举考试,当中较为优秀者也可直接授官。实行举人拣选、举人大挑等,拣选举人参加殿试或直接发往州县备选入官,让已经有举人身份但又没有官职的人有了晋身的机会。
随着八股取士弊端丛生,康乾时期朝野有许多废除科举制度的议论,因为没有行之有效的替代方法,只能多次改变科举考试形式和内容。而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起推行的科举制度延续至清末。即乡试和会试的第一场考四书,制墨义三道,五言八韵诗题一道;第二场考五经,每经出一题;第三场试策五道。八股文相比明代时,注重义理之深,音义之正,以史为骨干,以搜奇制胜。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对外国语翻译人才、制造船炮器械的技术人才、新式海陆军骨干人才的需求迫切,而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其需求。为适应时势之变化,朝野上下提出种种改革科举制度的建议,比如在武举中加试火枪考试,把西学引入科举考试中等。光绪十三年(1887年),清廷设立算学科,但最终因为报考人数过少而停试。戊戌变法期间,下诏废除科举考试,但随着变法失败,科举制度重新被实施。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京城陷落,顺天贡院被烧毁。次年,清政府被迫签订《辛丑条约》,在列强干预下,科举大范围暂停。清政府为挽救时局,将戊戌维新对科举的改革付诸实践,开设经济特科,停废了武举;并准备建立新式学校、培养新式人才,推行新政。
为适应清末新政要求、推广新式教育和新型取士方式,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废除科举制度,下令裁撤国子监和所有书院,设立学部主管的全国教育系统,派员出洋留学以充师资,但学校仍要设立经科,崇尚学生品行培养。为安抚旧学人员,准予他们在十年内通过拔贡的方式考取功名,而年轻举贡生员可以投考新学堂。新式学生毕业时要参加相应考试,成绩考列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均可授予进士出身;大学预备科及各省高等学堂毕业,成绩考列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均作为举人。留洋学生归国后,也要接受两场考试。第一场考试其所持文凭上的学科;第二场试中国文、外国文。考列最优等者,给予进士出身;考列优等及中等者,给予举人出身。新型取士制度下,进士、举人之前,还要加上本人所修习的专业名称,如工科、农科等。
运作机制
考试科目
秀才科
科举制度建立后,秀才科成为常科的主要科目之一,并在唐代时发展成为较为显贵的科目。秀才科省试当中,考校方略策五条。考试成绩按照文理高低会被划分为四等,文理俱高者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者为上中;文理俱平者为上下;文理粗通者为中上;文理不通者不中第。一旦考中,授予官阶相对较高,比如上上等授予正八品上的官职,以下官职递减,中上等授予从八品下的官职。李治永徽二年(651年),废止秀才科后,秀才科逐渐成为“《五经》秀才科”,归属明经科目之下。
进士科
进士科起源于隋朝,在唐代时发展成为常科考试最主要的科目。隋代时进士科考校内容为策,甲科中第,但考试内容和考校标准尚不固定。唐初进士科考校时务策,要求考生根据重要政务提出对策,一般为五策。但受唐初文风影响,策试中注重文采,轻视文理。贞观八年(634年)后,进士省试还逐渐增加了帖经史和杂文内容。进士科考试需帖一小经(即《易》《尚书》《公羊传》《穀梁传》)并注解,十通六者为合格。接着要帖《老子》兼注解,十通三以上为合格。合格者方可参加杂文和时务策考试。
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冬,贡举考试归于礼部,进士科考试科目变为先试帖,需帖大经《左传》《礼记》十帖及《论语》,通四以上为合格,合格者试杂文及策。文取华实兼举,策应义理相通。精通一史,试策十条通六以上者,可直接取中。因为进士科帖经难度太大,不利于取士,天宝二年(743年)时,开创了以诗赎帖的考试方式,即因经史不通落第者,可加试诗赋,优异者也可及第,为不擅经学擅诗文的进士开启入仕之门。天宝十一年(752年)再次进行改革,帖经又改为帖一大经及《尔雅》,合格者试文赋各一篇,文通后再试策五条。帖经十通四,策通三,文赋均合格者方可及第。但帖经成绩关系着分等。经策全通者为甲等;通四以上者为乙等。且中唐以后,进士科科目渐重诗赋,评判标准为诗赋要有声律可循,题中用韵,文赋考试以五言律诗为主,限定为十二句。进士及第后,初唐时一般会授职从九品上,贞观末年(649年),进士及第出现了正九品上的授职。进士身份也逐渐受到重视。
宋初进士科进一步发展,规定进士科考试要试诗、赋、杂文各一首,策五道,《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熙宁四年(1072年),宋神宗采纳王安石建议,改革贡举。废明经诸科目,科举考试仅存进士科。罢考诗赋、帖经、墨义,以《诗》《书》《周礼》《礼记》中的一经,以及《论语》《孟子》为考试内容,先考试经义,要求通义理而不必尽用注疏。接着作论。论后作时务策三道,礼部五道。专以经义、论、策取士。元祐四年(1089年),宋哲宗听取反变法人士吕公著等的建议,将进士科分为“经义兼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两科。经义兼诗赋进士考试时,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第二场试赋及律诗一首;第三场试论;第四场则试子、史、时务策二道。经义进士需并习两经。共四场考试,每场试本经义三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以四场通定高下决定去留。而两科进士不以人数多少,各取五分。此种科举只实行了一次,宋哲宗亲政后(1094年),又基本恢复了宋神宗年间的进士科。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进士科又分为“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绍兴十四年(1144年),重新并为一科。考试变为三场,第一场试大经义三道,《论语》《孟子》各一道;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子史论一首,以及时务策一道。次年,复又分置两科取士。但宋代时进士科分科仅限于解试和省试,殿试仍为试策。而宋以后,进士科成为常科科举中唯一科目。
明经、诸科
明经科为隋朝科举考试的常科科目,在唐代时为仅次于秀才科的主要科目,主要考查对九经的研究。之后又引申出多种分科,比如五经科、九经科、学究一经科、三礼科、三传科、三史科等。选习五经和九经者,称作五经科、九经科;仅选习一至三经者,只可以称作明经,不能有别称;三史、三传、学究一经科、三礼、开元礼则具有专科性质,称为别科,又合称为“五科”。另发展出针对不同人群进行考试的明经科目,比如针对十岁以下孩童的明经考试童子科、针对修习道教经典人群的道举。
五代十国时,明经、童子科曾被废置。宋初沿袭旧制,仅设科目进士、诸科。由于习诸科的学子只背诵,不通经义,天圣四年(1026年),赵祯创立了以考试讲说经书取士的科目说书举。参加说书举考试的讲诵者只需知经书大意,不拘泥于经书注疏。不和进士、诸科一起参加解试、省试。而是在省试之后,由举人自荐另行考试。通过者赐出身。因为说书举没有达成预期效果,嘉祐二年(1057年),宋仁宗又罢说书举重设明经科,但明经科考试重点从唐代明时的帖经、墨义改为经书大义,并赐通过者同进士出身,以鼓励士人学习经义之理。赵顼熙宁四年(1071年),王安石改革贡举,认为进士科专以经义、策、论取士,和明经、诸科区别不大,遂罢除明经诸科,规定除已经学习明经、诸科科目的举子外,不再新增这些项目的举子。明经、诸科科目随之消亡。
明法书算
明法科是考试行政律法掌握情况的科目;明书科则是考查字书知识的科目,即对考生所掌握各种书法知识、文字学知识等进行考查;明算科是考查算学知识的考试科目。明法、明书、明书三科至唐代时才成为科举考试的常科科目。
明法科考试在唐代时是先帖经,帖十通六者合格。再试策,其中策律七条、令三条共十条。全通者为甲等,通八以上者为乙等。余下不第。明书科考试先帖经十帖,其中《说文解字-附音序笔画检字》六帖,《字林》四帖,十帖通六者通过。通过者再口试,口试内容较难,一般是对字词义随机发问,通训兼会杂体者通过。通过者再试策。策试合格者取中。明算科主要试帖经和问大义。在帖经中,习《九章》《孙子》《海岛》等的算学学生,在《九章》中取三帖,其他七部算书中各取一贴。习《缀术》《辑古》等的学生则需从《缀术》取六帖,《辑古》中取四帖。十帖通六者,且《纪遗》《三等数》帖读十通九者通过帖经考试,并可以进行问大义的考试。问大义中,明白数造术、术理者为通。两场考试均通过的取中。明法、明算、明书者入仕途径狭窄,多只能从事与相关特长相关的官职,在唐代科举考试中不受重视。
太平兴国四年(979年),赵光义认为进士、诸科科目的举子也应该修习法令,不比单设明法科,遂废止了此科目。六年之后,宋太宗认为应该让进士、诸科之学子专注于经书的学习,又复设明法科,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考试科目。景德二年(1005年)后,明法科考试不断增加难度,合格的标准也从六通变为七通。王安石改革贡举时,明法、明书、明算科目随着诸科一起被废置,另设新科明法,不再像旧科明法那样考试律令帖经、墨义,而是“试以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在赐第、授官等方面均予以优待。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年),曾复置明法新科,五年后罢废。
经明行修科
经明行修科始设于唐代,起初为察举科目,后改为贡举科目。是一定等级的官员奏举、兼以德行和经术取士的科目。元祐元年(1086年),赵煦也曾设置该科。规定每年由通判以上的文官保举一人,但需避举亲戚,应举者要占习三经以上,必须习《孝经》《论语》。考试通过后名下注“经明行修”字,参加殿试,通过者升一甲姓名。此科目创立不久,又将奏举官员的资格变为知州以上以及京官通判以上。并规定了各州特定名额。但由于此科弊端太多,背离了初衷,受到了许多朝臣如苏轼等的反对。绍圣元年(1094年),宋哲宗罢除了该科。
八行科
八行科是以“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八种德行取士的科目。大观元年(1107),宋徽宗设置了该科,以明伦善俗。各地奏举人数有限额,每路约三人。但由于实施情况不佳,很快被废置。
宗室科目
宗室科目是清廷专为宗室参加乡、会试而设置的科目。会试取中者和其他科目的贡士一起殿试,同登一榜。该科目经过多次兴废和改革,直到爱新觉罗·颙琰年间才确立。
清代八旗和宗室待遇优厚,只进入宗学学习,对科目入仕需求不强烈。后来宗室子弟越来越多,不能一一授爵,出现许多闲散人员。为鼓励宗室子弟向学,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在宗人府、礼部组织下,宗室成员开始参加乡试。但由于舞弊严重,仅开一科就废置。雍正即位后,宗室科举重开。乾隆时期,规定每年九月,由宗人府主持,对宗室子弟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为翻译及经义、时务策各一道。之后由钦命大学士等官阅卷,分为六等,一等、二等奖赏,准作进士,可参加殿试,殿试通过后会被授官;三等、四等留学肄业;五等教诫,仍准留学;六等黜退。乾隆十七年(1752年),乾隆认为宗室子弟应该以习弓马射箭存满洲旧俗为重,再次废置了宗室科目。然停废该科目之后,不仅宗室子弟骑射未能娴熟,还因出路较少出现诸多问题。于是爱新觉罗·颙琰四年(1799年),复设宗室科目。
宗室科三年一试,起初在国史馆考试,在国史馆搬迁后,又将考试地点也定在顺天贡院。规定宗室子弟应试之前,先考试骑射,合格者方可参试。参试者从乡试开始,通过乡试的方可参与会试。考试内容相对简单,为四书文一篇,五言八韵排律诗一首。乡试由顺天府出题,会试由礼部出题,交给宗人府送至贡院。会试通过后,可以和其他举子一起参与殿试。同时规定,宗室子弟丁忧不满二十七个月的,不准参加考试。
翻译科
翻译科是清代时专为八旗子弟特设的科目。分为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考查满文译汉文,或以满文作论;蒙古翻译考查以蒙文译满文。其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而无殿试。通过童试的称为翻译生员,通过乡试的称作翻译举人,通过会试的称作翻译进士。
经济特科
经济特科设置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是清代最后一个制科。主要用来选拔“周知天下郡国利弊”的内政人才;熟谙中外交涉事件的外交人才;懂税法经济的理财型人才;懂行军布阵、新型军队操练的经武之才;懂中西算学、声、光、化、电等的格物之才;懂名物、象数、制造、工程者的技术人才。
有两种应举方式,一种由三品以上京堂及督抚、学政负责举荐,无论已仕、未仕者,只要有特长均可咨送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会同礼部,在保和殿试以策论。通过殿试后可听候擢用。为候旨举行的特科,不为常例。另一种为岁举。每逢乡试年份,由各省学政调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录送乡试。初场试专门题,次场试时务题,三场试四书文。通过考试的称作经济科举人,与文闱举人同场参加会试。通过会试的称作经济科贡士,亦一体参加殿试、朝考。所得功名和其他科目的考生并重。另规定,因为求财心切,各地咨送人数达到百人以上,便可奏请举行经济特科。
考试程序
隋唐时期
考试程序在隋朝时还未明晰,至唐代时方日渐完善。考试程序一般先是向州县衙门投递个人资料,自荐报名参加考试,即怀牒自荐。其次是发解试。即地方政府查核考生资格后,举行发解试,通过考试者会由当地官府提供路费赴京参加尚书省举办的省试。省试时,考生先到尚书省(制度改革后为礼部)交纳文状(按照格式填写的个人资料),有一字之错便失去考试资格。省试经过阅卷排列名次后,送中书省、门下省复审,再送回尚书省唱名放榜。放榜形式有二,一为金榜,即用黄纸大字集中公布于礼部南院;二为金花帖,即用黄花公文笺书写及第者姓名及名次,派专人报送当事人。放榜之后,新科进士们要拜宰相,拜谢主考官,凑钱举办宴会,相互祝贺。
另外,还有行卷与公荐。由于当时试卷没有密封,考官审阅评判试卷时,可以参考考生的著作及才誉,以综合考生全面能力以决定取舍。会有考生将自己平时的诗文编辑成书卷赶在考试前送呈有关人员以求推荐,逐渐科举“行卷”制度。此外,有名文人在内的权贵,可以与主试官共同决定中举名单,称作通榜。于是一些考生会事先获得这些权贵的赞赏,并通过他们的举荐最终被取中,该程序称作公荐。
宋元时期
宋代时,废止了容易滋生舞弊的行卷和公荐制度,科举考试的程序也发生了变化。参加乡试者在府学举行完了经义及策问后即“归舍”,然后再到州里参加覆试(州试),通过考试后再到京城参加礼部主持的会试。会试后不需经过吏部之考试,便晋为进士,立即释褐,然后参加殿试。殿试结束后,根据排名授职授衔。
元代科举程序沿袭宋代,大致为乡试、会试、廷试(殿试)。参加乡试之人多为州府根据相关规定举荐,地方政府需对所举考生个人情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乡试取三百人进京参加会试,会试取一百人参加廷试。通过者可授官。蒙古族授从六品,色目人、汉人、南人递降一级,并赐进士恩荣宴于翰林院。
明清时期
明代科举,在乡试之前增加了由提学官主持的科考,通过科考后方可参加乡试,然后是会试和殿试,殿试结束后,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即授翰林院修撰或编修。二、三甲进士要参加庶吉士选拔考试,成绩优异者可成为高级官员人才储备。明代后期,学校成为科举考生的主要来源,科考之前又新增了学院考试童试。
清代时,考试程序已大致发展为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庶吉士考选。童试即童生考秀才的考试,一般又分为县考、府考、院考,院考又分“科考”“岁考”两种。县考由知县主持,考生为县属考生,名为“童生”,县考最少分为五场(各省情形不同,有多至六七场的),根据每场发榜依次淘汰掉若干人。录取人员接着参加本管知府主持的府考,程序和县考大致相同。府考完毕以后,录取人员才能参加学政举行的院考。院考三年当中举行两次,岁考的目的在考取童生“进学”和考查已经进学的生员的勤惰。大都是考完生员,再考童生,边远省份的府、州可以“科岁并行”。科考的作用是为次年大比挑选人员,成绩优异者可参加次年的乡试。各省乡试,非本省人应考不可,否则就是冒籍。
乡试结束后,学政会将所录取的科考秀才造册呈报,以待参加会试。未被录取的,学政也可以临时补考一次,即“录遗”。通过者也可以参加会试。会试通过后,须在乡试的第二年二月之前到达京城进行覆试,然后参加会试。会试发榜十天后,举行“殿试”,殿试不到的虽然可以“告殿”,但必须等到三年后下科殿试时才能补考,称为“补殿”,补殿的成绩再好,也不能进入前三名。殿试在名义上是由皇帝主持,实际上是由十二个读卷大臣判卷,参加殿试的贡士人数固定为三百六十人,前十名的卷子会进呈御览,听候皇上点选。
殿试之后,二、三甲还有选拔庶吉士的朝考。然后由军机处根据贡士覆试、殿试、朝考三场的名次拟具官职,由皇上依次钦点后,举行“大传胪”。如殿试二甲,覆试、朝考俱一等,便点翰林,人数共四个。殿试二甲,朝考一等,覆试二等;或殿试三甲,朝考、覆试俱一等,共取五人,也可以点翰林。殿试三甲,朝考一等,覆试二等;或殿试二甲;覆试、朝考俱二等,共取六人,点主事或中书。三年后,再经朝考,二甲授为“编修”,三甲授为“检讨”。主事分部,中书到内阁。名次最后的,则以知县归班候选。
考试形式
帖经
科举考试中一种常用的方式,具体做法是,主试者将经书掩其两端,中间留出一行,再在这一行上用纸帖盖三字,令考生将被盖住的字读或写出来。各代帖经多少各有不同,一般要求考生答对的不少于半拳方算合格。此法最初较容易,后因考生多,考官专帖孤章绝句、疑似参与之处来迷感考生。应试者将难记之经总括编为歌诀,谓之“帖括”,又称“帖试”。
墨义、口义
墨义即主考官提出问题,考生就书中原文不加修饰,直书其义。口义是指口头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墨义和口义问题大都较为简单,故常出十条、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才能统计成绩。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后,此种考试形式废止。
杂文(诗赋)
杂文是指考试诗赋及箴、表、论、赞等,以测试应试者的文学才华。箴、诰、表、赞、判等主要为应用性文体,基本上都是骈体文作答。自魏晋以来,社会上崇尚文学之风日盛。李隆基开元年间,科举所需考试的杂文二首明确定为诗、赋各一首。要求考生在历史文化知识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思维能力和审美感受能力。
诗是五言八韵十六句或六韵十二句的诗体,称试律诗或长律诗,或试帖诗。至元、明两代几乎中绝。清代乾隆以后又被纳人乡会试中。赋为有格律的律赋,沿用至元明而中断,至清代又大兴。
策
策起源于汉代,分为对策和射策两种方式。对策是当面或者书面回答问题,射策是指在众多题目中抽取一个或几个问题予以作答。问题一般有关经义或政事,又称作经义策、时务策。宋代取士,尤重策论。唐初多以骈体文答策,其后渐用散文。
论
论与策文体相近,曾归于杂文,要求考生就古今经史治乱问题提出见解。但策主要是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看法,主要看重士子处理世事的能力。而论要求考生有宽泛的知识面,并用这些知识形成不错的见解。
作弊与处罚
科举诞生之后,就出现了各种舞弊、取巧的行为。为保证取士的公平,唐代逐步建立了进士、明经等常科科目三场考试制度,从技术层面避免前场落第再参加后场考试等舞弊行为;实行锁院制度,设置贡院印,以防在考试场所违禁;为确保阅卷公正无误,建立了中书门下覆核和覆试制度,同时加强了对省试的监督。
但是,唐代仍保留公荐制度,即所谓“台阁近臣”可以向考官推荐“抱文艺者”,甚至可以预拟榜上的名次。应举者要向达官贵人献纳诗词赋论作品,即所谓“行卷”,为权要世家子弟开了方便之门。而科场舞弊已成为常态,以至于形成“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局面。长庆元年(821年),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因录取不公引起不满,朝廷下令覆试时,已录取的14人当中有10人不合格,因无艺被黜落,钱徽被罢官。唐及五代十国科举考试还有公卷制度。为使考官了解应举者的平素课业水平,应举者要向知贡举官投纳省卷,即“公卷”。但部分学子故意造假请人代笔,反而妨害了考试的公平。
宋初废除公荐和公卷制度,规定荐嘱者要治罪,被荐者罚本贯重役,且永远不得再参加科举考试,对告发者则给予奖励。为进一步防止科场作弊,宋朝设立了亲属回避的“别头试”制度,与考官有亲戚关系的考生需另辟考场考试。在阅卷时对试卷封印糊名,乡贯状别使用字号标注。赵恒时,为防考官凭字体辨认学生,又施行了誊录制度,即试卷另行誊录,然后再送考官评定等第。南宋晚期,乡贡、监补(太学补试)、省试都实施覆试,目的也在于防止代笔。嘉定六年(1213年)规定,犯下代笔之罪的人,一生不能参加科举。绍定元年(1228年)后,一旦发现试卷雷同,即将应试者黜落,考官、监试官也一例黜退。并设立赏格,对揭发他人舞弊行为的人进行奖赏。
明清科举作弊甚盛,防弊措施也更为严厉。比如,明代科举考试在内由御史,在外由按察司官员监试。会试时,御史负责收掌试卷,而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各个环节都有专职人员负责。考场严禁讲问冒代,每个考生单独一间号房,由一名军人把守。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如果考生夹带被发现,在场前枷号一月,之后问罪革去功名。但科场挟带已成为明清科场作弊的主要手段,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市面上暗自流传各种科举程文范本,有文人专门从事选范职业。书坊印制微型刻本,专供举人入场夹带之用。衣、物、笔、砚、纸、墨无不可以作为夹带工具,甚至夹带物会被藏入亵衣之内。为痛惩夹带之弊,乾隆时期规定,在入场前派遣军役搜检,甚至会扒光入场者的衣裤。
另外,对考官徇私造成的科场作弊案件,清廷惩罚甚严,比如顺治十四年(1657年),由于考官收受贿赂,科场发生舞弊大案,考官李振邺、张我朴等,举人田等共七人俱判为斩立决,抄没家产,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阳堡。部分被宽免者,责打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咸丰八年(1858年)发生的戊午科场案中,九十余人受到惩处,五名接受贿赂的军机大臣被杀。
科举名衔称谓
作用与影响
对政治及社会的影响
科举制度产生后,确立了科举取士的观念,将学而优则仕的观念付诸现实。隋唐时期,科举出身的官员在高级官员中的比例便开始逐渐增加,到宋朝已占有绝对优势。而科举所取之士,多经过多年“治经阅史”的读书生涯,并通过严格的挑选,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政治觉悟相对较高,官僚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得以提高。
科举制度不问家世,选官也不再局限于门第。通过科举制度,选拔了一批出身寒微但有才能的寒俊之士,比如宋代的王禹偁“世为农家”,宰相杜衍出身贫甚,而范仲淹、欧阳修、包拯、王安石等均出身不高,但通过科举考试最终获得参与大政的权力,且对宋朝的政治改革以至诗文革新等方面起到积极影响。这些寒俊之士的加入,改变了门荫世家垄断官场的局面,为社会下层开辟了一条通过“读书一科举一做官”而身社会上层的通道。与此同时,科举制度也影响到了士人的婚姻观念,士族选婿渐重科名,唐宋时期还形成了榜下捉婿的风俗,促进了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此外,科举制度使取士选官之权收归国家,世家大族的地位无法仅靠门荫维持,中央集权随之加强。且由于下层阶级借助科举可冲破阶层束缚,获取利益,统治阶级借之扩大了统治基础、笼络了人心,从而有利于巩固国家统治,维护社会稳定。
但在科举制度下,政治地位成为一切社会地位的根据,士人将读书做官作为最终目标,由于“金榜题名”者终究为少数,而诸多经营举业士子终老科场,耗费了几乎毕生精力,遭遇凄惨。知识阶层的眼界受到限制,跟社会民生紧密相关的艺术与科技门类遭到冷遇,社会也因此逐渐失去健康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通过科举考试获取政治地位的官僚,依附皇权,多将服务王权作为目标。受此影响,王权逐渐走向极端专制。历代统治者通过科举制度推行儒家文化,禁锢人们的思想。考试内容多以诗赋和四书五经等儒家经书为主,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并非受到重视,甚至把科学技术看作是“奇技淫巧”,限制了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造成了中国技术人才的缺乏和国家的逐步落后。
对教育和文化的影响
在科举考试的刺激下,读书人数急剧增加,士大夫服于儒家经典,皓首穷经,从事举业。对科举考试涉及的经、史、子、集各类书籍的需求量也大为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雕版印刷术的发展,以及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有利于造纸技术的提高。唐代后,诗赋常作为科举考试当中的重要文体,为唐诗宋词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条件。而大量书籍的大量印刷和流布,以及诗赋的兴盛,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文化的发展。
为了适应科举考试的需要,历代将养士与取士相结合,以中央国子监、弘文馆与地方州县学为主的官学体系逐步完善,各种乡村私塾也不断发展。特别是唐代开元年间之后,家学、寺学、私塾、乡学、书院等私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成为培养举人和开展童蒙教育的主要场所,扩大了社会的教育面,进而有利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在科举制度基础上,中国形成了考试取士的文化,给当代人才选拔机制提供了参考。
而隋唐及北宋前期的科举考试,往往以帖经、墨义考经术,注重记诵,不询义理。宋代时为鼓励考生研习经义,曾将考试方式改为经书大义,之后又变为八股文。八股文格式要求固化,成为清代取士的主要方式。限于科举影响,八股文成了全社会都在揣摩的最高文体。士人为此失去独立的思想和创造精神,而这种取士制度影响了明清两朝数以万计知识分子的生存状态和心理结构,同时对明清文化、学术、文学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世界产生的影响
中国科举制度促进了东亚科举文化圈的形成。公元7至8世纪之际,日本引进中国的律令制度,实行唐朝的贡举制度。后周显德二年(公元958年),朝鲜高丽仿效唐宋科举制度,经李朝进一步推行达至兴盛,直到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才予以废除。朝鲜也成为除中国以外实行科举制度时间最长,制度较完备的国家。宋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越南李朝开始采行科举制度,经陈朝设进士科正式建立,直至1919年废除。随着科举制度的外播,中国儒家文化随之扩散,逐渐形成了东亚国家基于科举制度的共同文化属性及文化特征。
科举制度还对西方国家近代的文官考试制度产生影响。16世纪,中国科举制度开始传入西方。据不完全统计,自1570年至1870年的300年间,外国学者涉及中国科举制度的文献、著作多达120余种。作者来自英国、法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俄国、意大利、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通过研究与争论,西方国家认为当时实行的政党分肥制会出现任人唯亲的居民啊,进而影响行政效率,而中国的科举制度追求“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平等择优”的考试精神值得借鉴。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影响世界的文官考试制度。
历史评价
明代学者张萱认为,科举制度是天下之公。清末探花商衍鎏认为科举仅余糟粕在。
科举废除后,清末学者认为科举制度也有其至善之处,便是公平。孙中山认为科举制度是公平的选人制度,是中国良好之旧法,罢科举是因噎废食之举。清末科举的弊病在于考试内容出了问题,而不是科举制度本身。
近代历史学家邓嗣禹认为,科举制度使平民有了参与政治的机会,有利于打破阶层限制。近代学者钱穆认为,科举制度从理论上来说,决不可非议。科举制度意在用一个客观的考试标准,来不断挑选社会上优秀分子,使之参预国家的政治。而应试者可怀牒自举,公开竞选,从根本上消融了社会阶级之存在,促进全社会奋发向上的文化风气,培植人民对政治的兴味、提高民众爱国心。且可以扩大政治统治基础。
当代历史学家韩国磐认为,科举制度让中小地主有了出身的机会,因而缓和了地主阶级内部矛盾。 当代学者刘海峰认为,从对世界文明的影响程度来说, 科举制度可谓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学者何忠礼认为,科举制度有其弊病所在,却有利于国家获得取士之权,能在大范围内广罗人才,使应考之人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政治的清明。 学者任继愈认为,明代起的八股取士有其局限性,但并非科举制度本身的问题。且其认为中国科举制度很先进,而英国人自己说,英国的文官制度源于中国科举制度。
近现代学者吴晗认为,明清科举制度在中国文化、学术发展的历史上作了“大孽”,使人们脱离实际专读死书,压制思想,束缚了人们的聪明才智,阻碍了科学的发展,且“害尽了人,也害死了人,罪状数不完,也说不完”。
美国学者哈韦尔和海姆斯(Hymes Robert) 等人认为,中国古代只有上层阶级成员可以获得教育和官职,中国科举制度对社会流动性几乎形不成作用。1972年,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与日本创价大学创始人池田大作先生在《展望二十一世纪》的对话曾说,现代英国的官吏制度是仿照帝制中国的官吏制度而建立的。而这种制度(科举制度)约在两千年的时间里,成为统一中国和巩固秩序的支柱。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在争论过后,也确立了通过考试选拔任用行政官的制度,并沿用至今。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1896年出版的英文著作《中国环行记》一书中,评价科举制度为中国文明的最好方面。但它需要移植一些西方的理念使之适应变化当代的生存环境。并提出在英国、法国和美国实行的文官考试制度是从中国的经验中借鉴而来的。
相关争议
定义争议
科举制度的定义,学界大致有四种意见。第一种说法是“分科举人”说。比如早在1939年,周谷城先生在他编著的《中国通史》“科举制,盖取分科目而举士之义。1960年,韩国磐教授在《略述科举制度》中也说:“所谓科举,就是分科举人。”
第二种说法是“按科取士、考试进用”说。如1976年,沈任远先生在《隋唐政治制度》中说:“科举即是以科目考试选举人才。”1989年,黄留珠教授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中也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通过考试来选取人才的考试制度。”徐连达、楼劲认为,唐代科举制度与汉代的察举制基本一致,都是由朝廷统一部署,以按科取士、考试进用。
第三种说法是“三要素”说。这是1934年邓嗣禹先生提出来的。他在《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中说:“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时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共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1983年,何忠礼教授在《科举制度起源辨析》中重申了这个观点,并将科举制度定义为,一种以投牒自进为主要特征,以试艺优劣为决定及第与否,以进士科为主要科目的选官制度。
第四种说法是“广义、狭义”说。学者刘海峰、李兵、葛剑雄认为,科举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即西汉以后分科目察举或制诏甄试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即隋朝设立进士科以后用考试来选拔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
起源争议
关于科举制度的起源,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始于汉代说。20世纪30年代,黄炎培认为从“分科举人”的角度来看,科举起源于将策分为射策和对策的西汉。徐连达教授和楼劲研究员也认为科举始于汉,且认为汉为科举的初创期,唐代则系其完善期。
第二种说法是始于隋代说。邓嗣禹先生和范文澜先生持这种观点。邓嗣禹先生说:“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范文澜先生认为:“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定十科举人,是科举(主要是进士科)制度的开始。”近年来,黄留珠教授、吴宗国教授等也持这种观点。
第三种说法是兼顾汉代和隋朝说。学者刘海峰等认为:“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起始于西汉;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起始于隋代。”
相关遗迹
江南贡院
江南贡院,位于南京城南秦淮河北岸,毗邻夫子庙,又称南京贡院、建康贡院。赵昚乾道四年(1168年),由建康知府史正志建成,作为县学、府学考试场所。明朝时,江南贡院成为当地乡试、会试之地,到清代时,发展成为江苏省、安徽、江西省三省学子参加乡试的场所,也是中国古代最大的科举考场。江南贡院鼎盛时期拥有考试号舍206441司。光绪三十二年(1905年),江南贡院随着科举制度废除而废置。1919年,拆除贡院,仅留下明远楼、衡鉴堂和部分号舍,其余部分辟为市场。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江南贡院成为南京特别市政府(又称首都市政府)所在地。
科第世家牌坊
“科第世家”府邸牌坊为明代建筑,原位于江西抚州金溪县珊城乡港东刘家村,为明朝第一位状元吴伯宗家族故居之物。长7米,宽0.75米,高4.1米。牌坊上刻有寓意四长青的忍冬纹、牡丹纹,以及状元仪仗等图案。正楼龙凤间柱护持圣旨牌竖刻“恩荣”,匾额横刻“科第世家”。现存放于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序厅,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