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有关反腐败、反贿赂的主要法律,是20世纪70年代因美国商业机构普遍存在的贿赂外国官员的事件而制定,颁布于1977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负责执行。
《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广泛,一是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二是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三是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腐败支付的个人或实体。
《反海外腐败法》的重点监管领域有金融服务行业和医药行业等,尤其是医药行业,它是美国监管部门近几年持续关注的领域,产生了大量的处罚案例。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反贿赂规则:禁止美国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众公司或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汇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活动的特定外国公民或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优势以取得或保留商业机会,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另一个是会计规则:要求企业保存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并设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出台后,经1988年、1994年、1998年三次修正,从最初仅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和个人到修正后管辖范围扩展至外国企业和个人,形成了“长臂管辖”。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暂停执行《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制定和推广《反海外腐败法》对于形成全球腐败治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打造全球廉洁的从商环境无疑仍然具有感召力,并应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
出台背景
《反海外腐败法》是20世纪70年代因美国商业机构普遍存在的贿赂外国官员的事件而制定。美国国会决心禁止这类贿赂,因为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和经济上值得怀疑,而且引发了美国的外交政策问题。特别是美国国防承包商和石油公司向日本、荷兰和意大利的高级政府官员支付大笔款项的事实被曝光之后,对海外贿赂行为的关注更是日益广泛。
在FCPA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美国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 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国际长途电信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禁止公司报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做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
1976年5月,美国证监会发表一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这份报告在美国社会引起震撼。美国舆论认为,虽然这些企业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但是,这种行为既有违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腐蚀了公众对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其消极影响也会传导到美国国内。
1977年,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遭到社会质疑。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传媒界借机掀起揭开黑幕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
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资料显示,197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这种严重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心,因为一旦案件发生,则会损害公司的形象、导致高成本的诉讼、合同被取消以及海外的贵重资产被侵占。同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FCPA,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FCPA作为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得以颁布。
立法沿革
《反海外腐败法》颁布于1977年,1988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改,1994年只调整了个别的用词。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拓展了发行人的定义,包括所有发行人要按规定向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送报告的实体。
1988年修改情况
1988修正案为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当时,实施了FCPA后,美国公司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这种情况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美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尤其是对于那些可以把行贿计入商业成本取得税收利益的公司而言,后果更甚。针对这种情况,美国一方面寻求国际支持,希望将FCPA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进行了一些调整,以令法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情况。
1988年修正案正体现了这些要求。修正案正式要求美国总统采取行动,促成其他国家出台与FCPA类似的法律,并扩大该法的适用对象。同时修正案排除了一些所谓的“润滑费”的非法性(所谓“润滑费”就是用以促进外国政府机构加快履行日常政府活动的小额支出)。除此之外,修正案还规定,如果行贿行为在行贿地被认为合法,那么这一点可以构成对违反FCPA指控的积极抗辩。所谓积极抗辩,是指具有实质内容的抗辩理由,而不是仅仅反驳指控。
1988年后的修改情况
1988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FCPA的范围扩大,加强国际影响。1988年之后的修正案继续体现了这个意图。1994修正案只调整了法律的个别词语,但1998年修正案却将FCPA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FCPA的行为也列入该法管辖范围。由于FCPA的适用范围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造成了一定的制度成本。
因此,自FCPA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型公司的激烈反对。为了美国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是回应对该法的批评,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从而对FCPA进行了修订,主要有5个方面:
(1)修订中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corrupt payment),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facilitating or expediting payment),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文牍进度。在修订案中,前者被认为是非法的,而后者被认为是合法的。
(2)修订案增加了两项抗辩条款:第一,如果支付依相关国的成文法律和法规是合法的话,则可以此作为FCPA下的抗辩;第二,如果支付的费用是与商品和服务的促销或执行一个同政府或其机构的合同直接相关且额度合理,也可以作为FCPA下的一个抗辩。
(3)“有理由知道”修改为需“实际有理由知道”。
(4)废止了“Eckhardt Amendment”:即对于公司雇员或代理人的起诉,无需以相关公司违反FCPA为前提。
(5)提高罚金:对违法公司的罚款金额从100万美元提高到200万美元,个人处罚额度从1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个人罚款不得由公司补偿。
上述修订,一方面加强了处罚的强度,但另一方面却规定了众多的豁免,或是将1977年FCPA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合法化,或是增加抗辩条款以及修改实体要求以提高起诉和证明的难度。此外,1988年的修订还认可了“替罪羊制度”。从而使得大公司可以通过先抛出其中层管理人员,然后以不了解为由而逃脱可能的法律责任。
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暂停执行《反海外腐败法》。
主要内容
《反海外腐败法》的内容围绕贿赂国外官员展开。该法规定,禁止美国的公司和个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以任何形式贿赂国外官员,以令其为自己“开绿灯”或维系既有业务关系。《反海外腐败法》由美国司法部负责施行。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反贿赂规则:禁止美国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众公司或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汇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活动的特定外国公民或企业(以下简称“个人”和/或“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优势以取得或保留商业机会,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另一个是会计规则:要求企业保存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并设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
反贿赂规则
反贿赂规则禁止为了获取不正当优势以取得或保留商业机会而向任何外国公职人员提供、允诺提供或授权提供金钱或其他有价值之物以影响其决策。
《反海外腐败法》同时适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和企业:
a.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或美国存托凭证市场)公开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经理、董事、雇员、股东和代理人,以及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的企业及前述企业人员〔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第30A节的反贿赂条款〕。非美国公司在满足前述情形时同样适用。
b.美国公民或居民,根据美国法成立或主要营业场所在美国的公司、合伙、协会、信托、组织、独资企业及其经理、董事、雇员、股东和代理人,包括外国雇员或代理人。
c.在美国境内的、协助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经理、董事、雇员、股东和代理人。前述代理人包括第三方代理、顾问、分销商、合资方等。
贿赂对象
《反海外腐败法》仅覆盖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外国官员”指外国政府、公共国际组织、任何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官员和雇员,或以公务职位行事的任何人。在应用《反海外腐败法》时应就特定的情况考虑“外国官员”的定义,比如皇室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官员也同样被视为“外国官员”。《反海外腐败法》适用于针对任何公职人员的贿赂,无论职务的高低和立场。《反海外腐败法》的重点在于贿赂的支付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不属于违法的行贿行为。
行贿意图
支付或授权支付的人必须具有腐败的意图,并且支付的目的必须是引诱接受者错误利用他/她的职位将业务错误地交给支付者或其他任何人。值得注意的是,《反海外腐败法》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
行贿方式
《反海外腐败法》禁止支付、提供、允诺支付(或授权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商业目的的检验
《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为帮助企业获取或者保留、指导某项业务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获取或保留业务”是司法部的广义概括,不仅仅指奖励、获得或者延长某项合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业务本身并不必是与外国政府有关的业务。
第三方支付
《反海外腐败法》禁止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腐败支付。在知道全部或部分款项将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外国官员的情况下,付款给第三方的行为属于非法。“知道”包括故意无视或蓄意漠视。第三方支付违法判定如前所述,但在收款方是中介并且付款行为是“官方外交”的必要条件下属于例外。中介机构包括合资合伙人或代理商。为避免被追究第三方行贿,美国公司被鼓励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它们与合作伙伴和代理方形成良好的业务关系。尽职调查是针对潜在外国代表及合资合作伙伴的调查,确定他们是否合格,是否有在政府的个人或专业关系,顾客的数量和声誉情况,以及他们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以及当地银行、客户、商业协会间信誉如何。此外,在商务关系谈判中,美国公司应该知道当地的商业环境是否会使美国公司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例如高度集权的董事会、缺乏透明度的费用支出和会计账册等,这样的环境显然没有资格和合资合作伙伴或代理方面的资源,不论这些合资合作伙伴或代理处是否已正式成为政府的潜在客户。
允许的支付和肯定抗辩
《反海外腐败法》明确规定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合法,并且提供肯定抗辩用以辩护可疑的违规《反海外腐败法》行为。
日常政府行为的支付
日常政府行为包括:取得许可、执照或其他官方证件;处理政府文件,如签证和工作通知单;提供警察保护;邮件接送;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列表检查、电信服务;水电服务;装卸货物;保鲜;越境运输等。
肯定抗辩
一个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并说明该费用是外国成文法律规定合法或者该花费用来展示产品或履行合同。一项支出是否符合外国成文法律也许很难界定,面对这一情况应征询律师或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败法》程序审核该行为是否合法。此外,由于此抗辩属于“肯定抗辩”,提出抗辩方必须在第一时间说明此项支出符合抗辩理由。如果辩方不及时反映,则此项支付不构成合法支付。
行贿标的
包括金钱和其他“有价值之物”(anything of value),如电子设备、医疗、汽车,不合理的礼物、旅行、娱乐等。⑤《反海外腐败法》还禁止间接行贿(indirect bribes),即在明知或应知全部或部分款项将被直接或间接用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其他被禁止的人员时,不得支付该笔款项。
作为例外,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向外国公职人员支付金钱或有价值之物不构成贿赂:
1、政府例行工作。相关付款涉及外国政府官员的下述例行工作:许可或资质审批;颁发政府文件,比如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警卫保护、邮政服务、与合同相关的调查或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检查;提供电信服务、水电供应、船舶装卸服务、贵重物品寄存等类似性质的活动。但以下活动不构成“政府例行工作”:政府官员决定是否给予一家公司新的业务或是否继续合作,或决定以何种条件进行合作;或在政府官员决策的过程中采取的其他促使其给予新业务或继续合作的行动。
2、加速费,该费用是为了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工作。企业需要为此类费用的支出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程序,并经过恰当的批准,留存准确、完整的记录。
3、抗辩事由,1988年,美国修订《反海外腐败法》,增加了两项免责事由:a.当地法律允许:根据外国公职人员、政党、政党负责人、政府官员候选人国家的成文法和规范(不包括当地惯例、实践或其他不成文政策),此类付款、礼物或有价值之物的提供或允诺提供是合法的;b.合理和善意诚信的推广费用:此类付款、礼物或有价值之物的提供或允诺提供是合理且善意的支出,比如差旅费,与促销、推广或介绍产品或服务性能直接相关的费用,或与外国政府或代理签署或履行合同的费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处罚案件涉及向外国公职人员提供旅游、住宿和娱乐。为避免被处罚,企业或个人需要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程序以证明这些费用支出符合“合理”和“善意诚信”(bonafide)标准,并经恰当的审批,保留准确、完整的记录。
会计规则
《反海外腐败法》的会计规则包括两个方面:账簿记录和内控规则。
账簿记录
规则要求企业制定、保留详细的账簿、记录和科目,以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交易往来和资产处置。
内控规则
要求企业制定和实施一套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以合理地确保相关交易依据企业管理授权制度签署和履行;相关交易的记录可以满足财务报表制作和资产记账的要求;对资产的处置受到管理授权制度的控制;定期将入账资产与现有资产比对,对出现差异的地方采取合理的措施。除了《反海外腐败法》之外,个人或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违反会计规则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1952年的《旅行法》(Travel Act)气《反洗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s邮件和电报欺诈相关法律(Mail and WireFraud),并可能违反政府的审批和报告要求以及税法。
管辖范围
一是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二是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三是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腐败支付的个人或实体。
主管和执行部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共同负责《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发起民事程序;司法部主要负责发起刑事程序,但针对国内案件(美国个人或企业的犯罪或在美国境内的案件),司法部也有启动民事程序追责的权力。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列为重要任务之一,为此专门设立执行局(Enforcement Division)负责《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2010年,执行局内设FCRA小组(FCPA Unit),专门负责《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该小组负责调查海外腐败行为,与司法部、其他联邦和国际执行机构合作,推进《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分析投诉、举报和决定奖励,公共宣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FCRA小组会在网站上发布新闻“Spotlight on FCPA“,提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反海外腐败法》的全部处罚案例,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
司法部有关《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事宜则交由刑事欺诈局(theFraud Section of the Criminal Division)负责,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类似,刑事欺诈局内也设有FCPA小组。司法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与《反海外腐败法》及其执行相关的信息,包括历史沿革、自1977年以来的指控文件、答辩文件、延期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和决议等,以及司法部就企业或个人的咨询问题提供的答复意见。
司法部刑事欺诈局通常会与美国各地检察署和联邦调查局(FBI)合作调查、处理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案件。FBI国际反腐小组的一项职能是进行国际腐败和欺诈的调查,并设有专门的FCF4特别探员。此外,国土安全部和国内税务局刑事调查局也会定期调查潜在的违反FCP4案件。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等政府机构也会参与国际腐败的调查和防治。
美国商务部和国务院也在积极推进反腐败。它们为美国企业提供《反海外腐败法》的咨询和服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供“国际贸易管理——美国和外国商事服务”,该服务通过位于美国100多个城市和其他70多个国家的出口和行业专家,为美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咨询;通过“国际企业档案项目”帮助美国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选取合适的海外合作伙伴或代理。商务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商务部国际贸易中心贸易合规中心还在各自的官网上汇总了与反腐败相关的文章、演讲,反腐败资源、国际公约和规范等。美国国务院的国际毒品和法律执行事务局负责管理美国参与的多边反腐败政策和法律条约,为其他国家反腐败、法律改革、培训等提供资助。美国国务院还发布了《打击全球腐败:企业风险管理》手册,为企业合规项目和国际反腐败项目提供指南。
重点监管领域
《反海外腐败法》的重点监管领域有金融服务行业和医药行业等,尤其是医药行业,它是美国监管部门近几年持续关注的领域,产生了大量的处罚案例。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员介绍,医药行业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主要有三类:付费获得药方的开具、行贿获取药品审批、将贿赂伪装成慈善捐赠。在第一种情形下,企业或个人向公立医院医生和公立医院行贿以使其开具含有特定药品的药方或销售医疗设备等产品。贿赂的形式有现金也有其他有价值之物。
违反处罚
美国对于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行为的惩处是十分严厉的。对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企业及其经理、董事、雇员、股东和代理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可以施以民事惩罚措施,包括没收全部非法收益、处以罚款,违法企业还可能被要求接受独立顾问的监督。此外,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还可能同时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和刑法。对于进入刑事程序的被管控企业,还可能被暂停或禁止从美国政府获取商业机会,违法个人还可能面临监禁。
刑事责任
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条款将受到如下刑事处罚: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高级职员,董事会成员,雇员,以及代理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并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应当注意的是,针对个人的罚金,不可以由雇主或负责人支付。
民事责任
美国司法部长或者证交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对行贿者(高级职员,董事会成员,雇员,以及代理人,以及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提起民事诉讼法,要求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同时,在证交会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还可以判决追加罚款。追加罚款的最高限额为:①违法所得总额;②违法情况严重时,限额为:对自然人,5000-10万美元,对其他人,5万~5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长或者证交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同样会对有违规反贿赂条款的嫌疑者(高级职员,董事会成员,雇员,以及代理人,以及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提起民事诉讼。
实施效果
1977年,美国就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经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FCPA已变成了一部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FCPA执法是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和司法部(DOJ)一贯以来的要务。根据公开公布的FCPA执法信息,2019—2021年,SEC和DOJ共公布了110起执法行动。在110起执法行动中,49起是针对企业的,其余的61起是针对个人的。这些执法行动大多数是执法机关在针对企业的调查案件中,对于涉案个人开展的一些平行执法,对企业主要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截至统计日期,2019年针对企业的执法行动23起,2020年和2021年分别是19起和7起。其中,有一些执法行动是同一起案件,SEC和DOJ分别对涉案企业进行的执法,也可能是执法部门针对企业集团内不同实体进行的平行执法。
2019—2021年的处罚案件中,处罚力度最大的三起案件分别是美国高盛公司的处罚案件(2020年10月公布),被DOJ、SEC、其他美国和国际监管部门共处以罚金33亿美元;法国空中客车公司的处罚案件(2020年1月公布),被DOJ处以罚金20.9亿美元;瑞典爱立信的处罚案件(2019年12月公布),被DOJ、SEC共处以罚金10.6亿美元。从49起针对企业的执法行动来看,企业行业分布非常广泛。其中,针对金融企业执法行动11起,针对医疗器械、制药等医药企业执法行动9起,针对油气等能源企业执法行动9起,针对网络通信、软件等IT企业执法行动5起,针对电信相关企业执法行动5起。其他被处罚的企业中,食品加工行业、零售业、航空航天行业、重工企业等均有涉及。
国际影响
《反海外腐败法》为美国国内法,其效力的发挥实际上建立在属人管辖基础之上,突出一点体现在该法仅适用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美国公司为确保其在海外的业务和获得公平贸易机会,要求美国政府输出该法制。
《反海外腐败法》的国际化的一个主要途径是通过国际组织形成多边公约,成果体现在:1996年3月29日OAS通过的《美洲间反腐败公约》、1997年11月21日OECD通过的《反对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向外国官员行贿公约》以及2003年12月9日UN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这部公约,成为查处跨国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有力武器。
除了OECD,美国还在美洲国家组织(OAS)、国际商会(ICC)、国际银行(WB)、美洲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非洲发展银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可以说,美国寻求FCPA国际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除国际公约外,在美国影响下,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A的国内法。杜绝和减少商业贿赂、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场秩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同要求。根据OECD的公约,美国又对FCPA进行了修订,从1998年起,该法对于在美国境内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的外国公司和个人也适用。
FCPA国际化的另一个补充途径是,当FCPA多边化受挫时,美国可以利用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那些认同贿赂为正常业务模式或未有效阻止本国公司利用贿赂获取合同的国家进行制裁。当然,美国这种单边主义做法在WTO体系下会受到严重的质疑,但早在威廉·克林顿执政时期,国会已经认定贿赂和腐败属于第301条款中贸易壁垒之范畴,因此,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对中国的影响
在全球投资不振的大背景下,中国仍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但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打开中国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跨国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现象较多,甚至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公布的《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案件,中国已经成为被处罚的重灾区。
其具体表现为:①美国证监会2016年的《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案件共计29件,其中14件与中国有关,占48.27%;②美国司法部2016年的《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案件共计25件(含不予起诉决定案件),其中10件与中国有关,占40%;③在2005—2014年的10年间,与中国有关的《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案件共计62件,位居全球第2,仅次于尼日利亚的70次涉案次数。中国的62起《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案件大部分来自不同的独立调查,即涉及完全不同的项目、企业、领域及受贿官员。对此,越来越多的在华跨国企业已经意识到在国际反腐败环境下中国的严峻形势,建立有效的企业合规机制成为重中之重。虽然跨国公司通常拥有较完善的全球合规计划,然而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及潜规则,会导致该合规计划不适用于中国,即无法在中国的商业环境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有必要全面研究和深入分析《反海外腐败法》及其涉及中国的执法案例,基于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企业“量身定制”适用于中国的合规制度,以保证其切实可行。截至2017年,中国对于《反海外腐败法》的学术研究较为积极,主要集中于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条款的分析,并与中国现行的反贿赂法案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中国政府需要加强反贿赂相关的立法统一和执法力度。
价值意义
美国制定和推广《反海外腐败法》对于形成全球腐败治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打造全球廉洁的从商环境无疑仍然具有感召力,并应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
相关争议
美国以外的人士纷纷指责FCPA“管外国人比管美国人来劲”,有越界执法之嫌。据《纽约时报》2012年统计显示,前10名因违反FCPA被查处的公司中,总部在美国的仅一家。而不论美国或外国,不少人都指责美国政府机构借FCPA谋取被查处企业巨额和解金。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仅这一项美国财政部就进账30多亿美元,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师迈克尔·克勒指责美国司法部和财政部滥用FCPA的处罚权,将涉案企业当成“养肥了宰”的“现金奶牛”。
相关案例
德国西门子
2008年12月,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并同意向美国支付巨额罚单。在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支付罚金的案例中,这是迄今为止罚金额最大的一次。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监管机构,指控西门子及其三家子公司未能妥善做好内控,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规则。美国司法部声称,西门子及其若干分支机构,为了中标政府项目,在诸多国家中,要么给回扣,要么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同时,美国司法部还指控西门子股份公司在其内部会计账簿和会计记录中蓄意对这类支出款项做了不当入账处理。最终,为解决这些指控,西门子同意支付16亿美元来了结此案,其中有8亿美元被支付给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这是自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司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规定而遭受的最高罚金。西门子遭罚后不到两年,2010年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UT斯达康股份有限公司也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辉瑞(Pfizer)
2012年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辉瑞(Pfizer)的附属企业在全球不同国家向医生行贿。其中,Pfizer在中国的企业邀请高级别公立医院医生参加俱乐部性质的会议,其间安排大量的娱乐项目作为对医生在过去开具药方和进行药品销售的奖励。Pfizer在中国的企业还设立了各种积分项目,公立医院的医生可以根据他们开具的Pfizer药方的数量累积积分,这些积分可兑换诸如书籍、手机、茶具、眼镜等礼品。辉瑞公司在克罗地亚的企业还设立了“奖励项目”,为克罗地亚政府健康机构的高级医师提供奖励,一旦医生同意使用Pfizer产品,Pfizer将按照医生所在机构采购Pfizer产品金额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国际旅游或免费产品的方式奖励给医师。
礼来公司
行贿获取药品审批的一个典型案例是SEC指控Eli Lily(礼来公司)案。在该案中,Eli Lily在波兰的子公司向当地一家由政府健康部门负责人发起设立的基金支付3.9万美金。作为交换,该负责人将Eli Lily的药品列入了政府报销清单。Eli Lily最终以2900万美金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Eli Lily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将行贿伪装成了慈善捐赠。与此类似,在Stryker(史赛克)案件中,Stryker在希腊的子公司向一家公立学校捐款约20万美金,以赞助由公立医院医生发起的实验室项目。作为回报,医生同意向Stryker提供生意。Stryker最终以1320万美金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
高盛(亚洲)
2020年10月2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官网发布最新消息,对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高盛亚洲)在1 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债券发售时的严重监管缺失行为谴责并处罚款3.5亿美元。同时,包括美联储在内的多国监管部门也对高盛开出罚单预计约29亿美元。
高盛亚洲在2012年及2013年于1MDB事件中通过三次债券发售筹得的65亿美元资金,其中有26亿美元被挪用。香港特别行政区证监会对此进行了严谨及独立的调查,认为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层监督、风险、合规及打击洗钱等监控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和缺失,违反持牌人在香港法规下所应达到的标准。
涉及此次1MDB的债券交易的关键时间,担任高盛亚洲的负责人员兼投资银行部合伙董事总经理为Tim Leissner,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发现,Leissner实质上可自由掌控该1MDB 债券发售的执行,因而令他得以在未经充分质询的情况下,向高盛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或向其隐瞒资料,包括涉事债券发售。
Leissner于2018年8月承认美国司法部所提出、针对他串谋洗钱及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刑事控罪。Leissner承认他曾与马来西亚籍金融家刘特佐(Low Taek Jho,又名Jho Low)及其他人士串谋,向马来西亚及阿布贾比的官员支付贿款和回扣,为高盛取得和维持来自1MDB的业务。
高盛向1MDB所收取的费用约为5.815亿美元,相等于在该等债券发售中筹得的资金约9%。高盛仅从该三次发售所赚取的收入,相当于在2011年至2015年的5年内从担任213个其他亚洲区(日本除外)债券发售项目的负责人和或包销商所获取总收入的2倍以上。
空客
2020年,飞机制造商空中客车公司同意向大西洋两岸的美国、英国和法国当局共支付36亿欧元罚款,以此结束三国对其进行的全球贿赂和违反相关贸易条例的指控。
空客的第三方商业伙伴体系存在数十年。在巅峰时期,这一体系拥有250人,他们在世界各地活动,每年花费数亿欧元,帮助空客寻找买家、达成订单。虽然战略与市场部员工只有150人左右,但能调动的对于第三方商业合作伙伴的年度最高津贴可达3亿美元左右。
根据调查,空中客车公司并不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支付贿赂款,而是依靠第三方商业伙伴进行。其战略与市场部以创建虚假和欺诈性质的合同、收取虚假和欺诈性质的服务发票、为商业合作伙伴定期创建虚假项目报告等多种方式,掩饰和隐藏了商业合作伙伴参与腐败的真实情况。该案件暴露了空客合规制度中的若干弊端,其内部反贿赂管理政策流于表面,第三方合规管理薄弱。
根据裁定,空客的行为涉及了法国刑法的两类罪名:贿赂公职人员罪和对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罪,因此向法国检察机关缴纳了约21亿欧元的罚金。这是法国当局有史以来最大的反贿赂联合执法行动。
空中客车公司与美国司法部签订了暂缓起诉协议,在该协议中,空客同意支付约5.3亿欧元以解决违反《海外反腐败法案》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的串谋指控。另外,空客还向美国司法部缴纳了约5000万欧元的债券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罚没款,与美国国务院达成一项10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以解决违反《武器出口管制法》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的行为,其和解协议中的一半费用用于补救合规措施。
在英国,空客与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签署了一项为期三年的暂缓起诉协议,同意支付约9.91亿欧元以解决英国反贿赂法对其腐败行为的指控。由于空中客车公司在英国设有两个子公司,因此空客的腐败案件符合“世界上最严格的反腐败立法”英国反贿赂法第7条的管辖权定义范围。
空客因支付 36 亿欧元的罚款,导致近 10 年首次出现年度净亏损。
瑞典爱立信
2019年12月6日,德新社报道称,美国司法部12月6日表示,瑞典电信巨头爱立信公司已经同意支付逾10亿美元(1美元约合7元人民币),以了结美国当局提起的一桩腐败案。报道称,美国司法部在一份新闻稿中说,该部6日在纽约南区提交文件,指控爱立信共谋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及其他条款。爱立信在那之后同意达成和解。爱立信子公司爱立信埃及有限公司6日就它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表示认罪。
纽约南区检察官杰弗里·伯曼说,爱立信承认在一些国家开展长达数年的腐败活动,以巩固它所控制的电信业务。报道介绍,伯曼在新闻稿中说:“爱立信以金钱万能为指导原则,通过行贿基金、贿赂、送礼和贪腐等方式开展电信业务。”新闻稿说,爱立信利用第三方代理和顾问向政府官员行贿并管理账外行贿基金。和解费包括,逾5.2亿美元的刑事处罚,以及在一起相关事件中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的约5.4亿美元的罚金。
朗讯中国
2001年5月,朗讯获得中国联通CDMA网络一期建设合同,并在随后的一两年间,迅速成为中国最大的CDMA设备供应商。此后,朗讯又获得了联通CDMA二期、三期工程的合同,价值均以数亿美元计。此外,在小灵通、光通信以及数据通信等领域,朗讯中国也多有斩获,将中国网通发展成为其主要客户。到了2003年,朗讯(中国)的营业额已经达到了9亿美元,占到了公司整体营业额的11%,成为除美国之外,惟一一个对营业贡献达到两位数的分公司。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委员会对朗讯的指控时间正是2002年和2003年。
2004年起,朗讯因涉嫌为获取合同向沙特阿拉伯官员行贿,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遭遇美国SEC调查。一年后“朗讯门”贿案波及中国。2005年4月,朗讯中国区总裁戚道协和首席运营官关赫德、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黄锦昆以及一名市场部经理均被解职。
2007年12月21日,美国司法部刑事部助理主控官(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艾莉斯·费雪(Alice Fisher)宣布,朗讯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条件是朗讯为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付出100万美元罚金。美国证监会亦与朗讯就同案达成和解,朗讯另行受罚150万美元。根据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发布的美国证监会与朗讯之间的和解书,朗讯在2000年至2003年间,为千名中国政府和国营企业高管访问美国出资并以“参观朗讯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行程。这些被朗讯邀请访美的人员包括中国政府官员、中国的全国性电信运营商高管及其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受邀者的美国之行,大多花在与工厂参观或者培训毫无关系的地点,例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士尼公司乐园和纽约等地。在朗讯公司内部文件中,这些受邀访美者都被描述为“决策者”,他们的访问也被定性为“预售访问”、“售后拜访”及“参观工厂”。在这三年里,此类“访问”次数达315次,其中2002年至2003年之间发生的24次访问中,有半数访问纯粹为旅游观光。
天津德普公司
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我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这些贿赂经过天津德普公司总经理的授权,通过德普公司销售代表们亲自送给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天津德普公司在财务账面处理时,将这笔贿赂登记为销售支出,这笔支出相当于德普公司发案期间内3%-10%的销售额,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
美国司法部认为,DPC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因此DPC公司要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还要付出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总金额超过480万美元。
张恩照
2004年12月9日,美国的一家公司把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兼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恩照告到了美国的法院,告他违反了美国1977年《海外腐败行为法》,收受了竞争对手的100万美元,而且还接受竞争对手的邀请,到世界上最豪华的高尔夫球场之一加州卵石滩度假。为证实此事,这家美国公司还把张恩照徜徉在高尔夫球场上的形象偷拍了下来。张恩照在美国受贿的传闻曝光。其实,那100万美元的贿金本身就是美国的资本家为击垮对手而杜撰的谎言,实际上和张恩照毫无关系。但张恩照还是在2005年3月10日晚被“双规”。之后,张恩照主动交代了他在国内收受他人贿赂的罪行。随即,张恩照涉嫌受贿被逮捕。
力拓
2009年7月,力拓发表声明表示,该公司上海市代表处的四名员工5日被上海有关部门拘留并接受了询问。这四名员工中有三人是中国公民,而另外一人为力拓铁矿中国区总经理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胡士泰,他持有澳大利亚护照。胡士泰曾多次到中国知名钢企参加各种铁矿石供应合同签字仪式,也曾多次在国内各类铁矿石主题论坛上做主题发言。力拓上海代表处的主要职能是矿石营销,胡士泰本人为力拓铁矿石谈判组成员,其他人则是铁矿石销售团队人员。新加坡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理查德·凯胜22日指出,如果涉及商业贿赂,作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外国公司,力拓集团有可能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被美国证交会(SEC)调查。
参考资料
反跨境腐败法被写入三中全会《决定》,释放了什么信号? .百家号.2025-02-12
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 暂停执行《反海外腐败法》 .百家号.2025-02-12
【思享家】美国廉洁领袖形象的快速崩塌——《反海外腐败法》的滥用及启示.思想理论网.2025-02-12
跨国公司在中国“体面”行贿 “性贿赂”太老土.大众网.2025-02-12
30亿美元天价罚单砸向高盛,债券丑闻持续发酵 .百家号.2025-02-12
全球行贿,领36亿欧元罚单|空客腐败案的启示 .百家号.2025-02-12
长期行贿!这家西方电信巨头被罚10亿美元 .百家号.2025-02-12
“朗讯贿赂门”和解告终.财新网.2025-02-12
透视天津德普公司在我国行贿在美国被罚案件 .新浪网.2025-02-12
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的腐败轨迹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网.2025-02-12
涉嫌违反海外腐败法 美证交会可能立案调查力拓 .中国新闻网.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