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情
“夺情”(又称夺情起复),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礼俗,是丁忧制度的延伸 。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基于特殊需求,要求官员在遭遇父母之丧时,不必遵循常规离职守孝的流程。此时,官员可身着素服继续处理公务,并且避免参与各类吉礼活动 ,以此在特殊时期平衡官员的孝道履行与国家治理对其能力的需求。
东汉时期,服丧期人数增多,夺情之事开始出现,宇文邕下诏让王谦夺情任职。晋及南北朝时期,大臣可拒绝朝廷的夺情起用。到了明清时期,个人不能提夺情,否则遭舆论指责,居丧守制入国法,夺情更严。雍正年间规定任职守制官员素服 27 个月,特殊场合大员、州县官分别委属员、左贰代行。
夺情与丁忧之制均由来已久,历经汉唐宋元明各朝得以承袭。清沿古制,官民父母或承重孙之祖父母等过世,子或承重孙应在家守制3年左右,其间不得出仕为官,不得婚嫁,不得宴筵娱乐,不得应考,称为丁忧和守制。官员丁忧,汉员自闻讣日始解任回原籍守制,27个月服阕,以原官起用;满员、蒙员在京任官,过百日后入署供职,惟朝会、祭祀不得参加,在外任官则回旗,过百日而于原衙门行走,亦不得参加朝会、祭祀,期满则起复。官员丁忧后,如因朝廷的需要或者兵革、重大政治事件等,也可由皇帝下旨颁诏,释去丧服,恢复官职。夺情的方式可以在任守制、不必解职或回旗,也可解职后就地守制,亦可在籍、在旗守制日期未满,又奉命返任或出任新职。
“丁忧”是“孝”的体现,“夺情”便是与之不能两全的“忠”的代表,丁忧的功能是"腾位子",那夺情就是"抢位子"。丁忧制度从儒家伦理中的孝道思想演变而来,自汉代开始逐渐法律化,形成了一项职官制度。清代作为边疆民族统治中原王朝,不仅吸收了明代汉文化中丁忧制度的经验,同时也融合了本族习惯。清代在“丁忧”的“孝”与“夺情”的“忠”之间也做出符合统治需要的调整。
名称定义
“丁忧”,是指官员在父母去世之时应弃官回原籍守制,服满再行补职。而“夺情”,又称夺情起复,是中国古代礼俗,是丁忧制度的延伸。
“夺情”,意思是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不参加吉礼。中国古代规定官场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亲父母的丧事,“自闻丧日起,不计闰,守制二十七月,期满起复”。指的是必须请假27个月,回乡下守丧,事后再重新复职。但是,为了应对各种局势,“夺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礼制。如《周书·王谦传》中载:“朝议以谦父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谦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高祖手诏夺情,袭爵庸公。”唐代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夺情起复制度,但在李隆基之后夺情就比较少见了。
起源
“起复”,指官吏有丧,守制尚未满期而复起用。因夺孝子哀思之情,故又称“夺情”。《礼记·曾子问》:卜商问道:三年之丧,“金革之事无避也者,非与?”就是说在三年之丧中,要是碰上战争怎么办?孔子回答说:“吾闻老子曰:'昔者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追求)其利者,吾弗知也。"孔子回答说,他听老子说过,从前鲁公伯禽就碰上了这种事。郑玄注:“伯禽,周公之子,封于鲁。母丧,有徐戎作难丧卒哭而征,急王事也。征之作《费誓》。"孔子认为三年之丧内即使碰上战争也是应该参加的,因为“急王事”,王事即国事;但在三年之丧内去追求个人“利益”,我就不知该怎说了。
《史记·晋世家》载:晋文公卒,晋襄公即位。秦军进犯,“秦襄公墨衰经。四月,败秦师于肴殳,虏秦三将孟明视、西乞秫、白乙丙以归。遂墨以葬秦文公。”(注:“墨,变凶。”)“以凶服从戎,故墨之。”中国丧事用白色,黑色非礼制,但此时要进行战争,故丧礼有所变通,“记礼所由变也”。这说明西周天子、诸侯遇丧事也有特殊处理方式,夺情即其一。夺情时,连丧服的颜色也改变了。
历史沿革
东汉时期
东汉的时候,处于服丧期的人逐渐增多,所以夺情(指官员遭父母丧,守制未满而应朝廷之召出而任职)的事情也开始出现。《后汉书・赵憙传》记载:永平八年(公元 65 年),“赵熙代替虞延行使太尉的职权,在太尉府履职如同正式担任太尉一样。后来他遭遇母亲去世,便上奏章请求回家去行丧礼,显宗(刘庄)不答应,派遣使者为他脱去丧服,赏赐的恩宠非常丰厚”。
北周时期
《周书・王谦传》记载:“朝廷大臣商议认为王谦的父亲(王雄)在战场上牺牲,特意给予特别的恩宠,于是授予王谦柱国大将军的职位,因为王谦觉得恩情和丧礼的时间还没结束,坚决推辞不接受任命。宇文邕亲自下诏书让他夺情(任职),王谦继承了庸(国)公的爵位。
晋及南北朝时期
朝廷想要让官员夺情重新起用任职,大臣可以明确清楚地拒绝。《晋书・卞壶传》记载:“卞壶遭遇母亲去世,朝廷让他起复担任原来的职务,他多次推辞不就任。”《北史・李德林传》记载:“不久李德林母亲去世,才过了一百天,朝廷让他夺情起复任职,他坚决推辞不就任。” 因为孝子拒绝的是荣华富贵,皇帝不能给他们治罪,反而这些孝子会受到舆论的赞扬,正史中所记载的这类拒绝起复的事情,都是带着赞扬的口吻来记载的。
明清时期
夺情之事,个人绝不能提出,否则有弃孝而求富贵的舆论指责。明清以降,居丧守制成为国家法制的一部分,夺情也更为严格,非朝廷重臣很难受此殊礼。明末宣大(今山西省、河北省一带)总兵卢象升,领军与清兵作战,值父死(丁外艰),夺情起复,卢象升戴孝从戎,最后战死沙场。清朝曾国藩与太平军交战时值父死,亦戴孝于军中任职。这些都是封疆大吏,位重权倾,形势紧迫,不可须臾离职,故由朝廷下诏予以夺情处置之。
明朝大学士(相当于宰相)张居正父丧,朝廷中张的政敌甚多,那些人正企图他滚远点。朝中他的同党却“倡夺情议”,于是引来一片反对,反对者都受到廷杖、贬官的处分;时彗星从东南方起,横贯天空,于是“人情汹汹,指目居正”,攻击之声更是甚嚣尘上。此时皇帝年少,张居正为两太后引为臂膀,于是“帝诏谕群臣,再及者诛无赦,谤乃已”,并派官员去代理办丧事,张居正则“以青衣、素服、角带入阁治政,又请辞岁俸”。及万历皇帝举行婚礼,张居正以吉服从事,又被一些朝臣攻击为“非礼”,张不客气地予以贬官处分,这才将反对派压下去。张居正要求回家办丧事,皇帝只给三个月假,“葬毕即上道”(《明史·张居正传》)。于此可见居丧守制礼的“神圣"色彩。当然此事已和明朝廷中剧烈的党争搅到一块了,反对派意欲以“非礼"的罪名搞垮张居正。明朝廷的士大夫们将守制无限制地抬到超乎一切(包括朝政)的高度,因而使居丧成为一类形式主义之物。
雍正(1723~1735)年间为此规定:内外大小官员若有奉旨在任守制者,皆准其素服27个月,以尽人子之心。若遇朝贺、宴会、祭祀典礼齐集之处,外省督抚、提镇、司、道、府大员,则委属员代行,州县等官则委左贰代行。
区别差异
丁忧
唐宋以后,尤其是宋以后,朝廷对丁忧的态度,和汉朝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汉朝是朝廷不要求官员守丧,但到了东汉,官员常主动要求守丧。唐宋以后是朝廷立法规定,官员需要守丧,但经常有官员想逃避守丧。
夺情之变
官员丁忧之后,大致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是老老实实守丧三年。这意味着原来积累的一些资源可能会丧失,有一些机会因此错过,还有再次排队等缺又是漫长的煎熬。如欧阳修的儿子回顾父亲生平时说,欧阳修在南京(今商丘市)做官的时候,得罪了权贵,于是朝廷对欧阳修进行审察,结果一审审出了个大清官,当地民间把欧阳修称为“照天蜡烛”。眼看着皇帝要升欧阳修的官了,欧阳修的母亲去世,他这次升官机会也就没了。
第二种是:“匿丧”,就是隐瞒丧事继续当官。这么做的好处是可以规避第一种选择的损失,坏处则是一旦被揭发,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如在宋代,刑罚由轻到重分五等:笞、杖、徒、流、死,对匿丧的处罚,一般总在徒刑以上。到明代,开始的处罚是杖刑和罢职为民,后来觉得太轻,改为充军,而对明代人来说,是“充军邻于死罪”的。
第三种选择:就是“夺情”如果朝廷不希望这位官员离开岗位,会下诏要求他继续工作,这被称为“夺服”“夺情”或者“夺情起复”,意思是因为对皇帝的忠,不得不剥夺对父母的孝。如孙权不许官员奔丧,就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化全覆盖的夺情,而类似孟仁这样的孝子,大概也是真有被剥夺感的。而对那些不想守丧的官员来说,说起来是“夺”,其实反而是皇帝送他一份厚礼了。这是皇帝挽留你继续工作,现在比起匿丧,夺情不但赢了里子,而且赢了面。所以夺情实际上是一种待遇,围绕着夺情与否,官僚系统内部,展开了许多大大小小的攻防战。
有研究者统计了文献中记载的230位唐代官员的居丧情况,发现服丧终制与夺情起复的比例大致是1:1。名臣如房玄龄、张九龄等人,都是夺情起复的典型代表。当然,身居要职而一旦去守丧,对个人打击也确实更致命些。代表性的例子如王叔文,他主导了一次本来未必重要,但却因为把柳宗元、刘禹锡等大文人卷进来而知名度极高的变革,当代学者喜欢称为“永贞革新”。权力争夺的关键时期,王叔文的母亲去世,这时候他感叹说:“若一去此职,百谤斯至。”这话算是道出了后世诸多权臣共同的心声。
宋代的制度,开始对高级官员是要夺情的,但有些真正高尚的官员,还是选择了守孝三年。代表性的例子如赵祯、朱祁镇赵顼的三朝老臣富弼,母亲去世后,皇帝五次请他坚守岗位,富弼说,夺情起复是“金革变礼”,战争年代的做法,现在太平盛世,守孝三年是必须的。富弼的做法,宋朝士人当然盛赞,但后来的权臣们,想必也恨得牙根痒痒。因为权臣们想留在岗位上不丁忧的时候,反对派们就会跳出来举富弼为例,说你凭啥不走。
到了明代,最著名的自然是万历年间的大学士张居正的例子张居正的父亲去世,他本人上表乞求回去守丧,他的党羽则开始鼓吹夺情,这种演出过于缺乏技术含量,张居正的真实用意,大家当然都懂的。刚巧这时候出现了奇特的天象,引发人言汹汹,于是张居正大怒,用诸多凶猛的手段惩治要求他真去守丧的人。最后,张居正成功做到没有回家,但因为这事名声被搞得很坏,而反对者则很引以为荣。
国家的肱股之臣夺情,在明朝本来是正常现象。有学者统计,明的阁臣丁忧者共19人,诏夺情达11人。
相关影响
丁忧制度从儒家伦理中的孝道思想演变而来,自汉代开始逐渐法律化,形成了一项职官制度。清代作为边疆民族统治中原王朝,不仅吸收了明代汉文化中丁忧制度的经验,同时也融合了本族习惯。“丁忧”是“孝”的体现,“夺情”便是与之不能两全的“忠”的代表。清代在“丁忧”的“孝”与“夺情”的“忠”之间也做出符合统治需要的调整。
相关争议
汉代官员的父母去世,正式的丧假大概只有几十天。要不要守三年之丧,整个汉朝一直没有形成制度。有的官员坚持这么做,往往因此得到美名。刘骜时的丞相薛宣,后母病死,他的弟弟薛修辞去官职守孝。薛宣公然说:“三年服,少能行之者。”薛修不听他的,坚持守孝三年,竟至于因此兄弟不和。刘欣时有个诸侯王,为母亲服丧三年,汉哀帝特别表彰他是“宗室仪表”,并加封了一万户给他。凡此种种,正可见服三年丧并不是普遍的现象。
从守丧这件事里,隐约可以看见朝廷和宗族之间的紧张关系。西汉皇权更强大,放弃官位去守丧损失惨重,于是守丧的也少;东汉宗族势力发展势头迅猛,通过守丧彰显自己是孝子,回报率更高。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袁绍:他二十岁时出任濮阳市长,不久因母亲病故服丧,接着又想起父亲去世时自已年纪还小,三年之丧还欠着,要赶紧补。这六年时间,对他积累声望,显然极为重要。
相关事件
明代的“夺情”之争
明代的“夺情”之争很激烈。宣德年间,大学士杨溥被令“夺情”。成化二年(1466),大学士李贤遭父丧,朱见深援杨故事,诏起复。新科进士、翰林修撰罗仑愤而上疏,认为“夺情”之事违背礼法,破坏人伦,进而指斥“今大臣起复,群臣不以为非,且从而赞之。群臣起复,大臣不以为非,且从而成之。上下成俗,混然同流,率天下之人为无父之归”。疏人,谪福建市舶司副提举。不过,罗仑争“夺情”虽然以失败告终,但是其奏疏却传诵天下,朝臣不敢以起复为故事。
万历初年,明朝又爆发了一场更大规模的“夺情”之争。当时,朱翊钧幼冲在位,国政悉委大学士张居正。张居正进而与宦官冯保相结,控制朝廷。万历五年(1577),张居正的父亲去世,按制张居正应立即回乡守孝。但户部侍郎李幼孜为了讨好张居正,倡议“夺情”。张居正和冯保也担心离朝生变,内心倾向于留在京城。“夺情”议又引起轩然大波,翰林王锡爵、张位、赵志皋、吴中行、赵用贤、习孔教、沈懋学等人皆以为不可,张居正不听。吏部尚书张瀚因反“夺情”被诏责,后又被勒令致仕廷臣“惴恐”,“交章请留居正”。而一些正统的官员则继续上疏,反对张居正“夺情”,吴中行、赵用贤以及员外郎艾穆、主事沈思孝、进士邹元标皆因此而被廷杖,“谪斥有差”。但是,对反对“夺情”的官员的打击、迫害并没有什么效果。时逢彗星亘天,京师“人情汹汹,指目居正,至悬谤书通衢”。最后,张居正等人不得不妥协,由朱翊钧下诏令不得再论“夺情”事,张居正之子、编修张嗣修与司礼太监魏朝驰传往代司丧,而张居正则“无造朝”,“以青衣、素服、角带入阁治政,侍经讲读”,并“辞岁俸”,才基本平息反对“夺情”者的抗议浪潮。
左宗棠论夺情
咸丰七年二月四日,曾国藩父曾麟书卒。十一日,讣至江西瑞州湘军大营。十六日,曾国藩上报忧折,请假守制。旋即不待批准,于二十一日离营回湘。清制:官员父(母)丧,则应离职回籍,居丧三年(丁忧二十七个月后除服)。督、抚、司、道等重要官员或军务在身官员,如钦命不准离职居丧而令在职守制,则称为“夺情”。曾国藩时为兵部右侍郎衔,且督办军务,依例不得擅自回籍奔丧,而应请示朝旨再行定夺。他竟置江西省军务而不顾,不待准假,遽行回乡,其原因乃如本书《每闻春风之怒号则寸心欲碎》一章所述:曾国藩以客军寄食江西,与地方官龃龉,又得不到朝廷的谅解和支持,军事、饷事俱无起色,遂借口守制,不待命而行。然则,曾国藩此次奔丧是一种任性、冲动、不负责任的负气之举。左宗棠闻知此事,写了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对他这种“逃兵”行为进行谴责:
《纲目》一书于夺情题后一事,总以其人所处之时地为断,所以重纲常、维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无避”一语,经义直捷了当,更无可疑。诚以兵礼、丧礼同一凶事,并无所谓希荣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际,事机急迫、有万不能无变者。顺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则世俗所谓“夺情”者,乃圣贤所谓“遵礼”,又何拟议之有?
参考资料
夺情.夺情.202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