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拉丁语:Jus sanguinis)又称属人主义,是一种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血统主义又分为两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两系血统主义(又称双系血统主义)指原始国籍的取得可参考父母双方。单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指优先采用父亲国籍,只有在子女是非婚生时随母亲。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出生地主义也称属地主义。目前,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例如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简介
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例如侨民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子女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实行血统主义的国家有∶ 中国(两系)、日本(两系)、韩国(两系)、印度尼西亚(父系)、伊朗(父系)等。日本同中国一样, 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即使取得了别国的国籍也是一时的。这些孩子的国籍必须在22岁之前作出最后的选择。
使用国家与地区
采用父母两系血统主义的国家
除了中国、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还包括泰国、菲律宾、以色列、土耳其等。在欧洲,采用两系血统主义的国家包括冰岛、意大利、奥地利、荷兰、希腊、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丹麦、挪威、匈牙利、芬兰、捷克、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法国、德国等。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加纳、突尼斯也采用此原则。
采用父系优先血统主义的国家/地区
在亚洲,采用父系优先血统主义的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阿曼、科威特、伊朗、斯里兰卡等。在非洲,有阿尔及利亚、埃及、苏丹、塞内加尔、马达加斯加、摩洛哥等国家。
采用两系血统主义、有条件的属地主义的国家/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比利时、乌克兰、俄罗斯、荷兰等国家/地区采用两系血统主义结合有条件的属地主义。
采用两系血统主义、无条件属地主义的国家/地区
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巴基斯坦等国家/地区采用两系血统主义结合无条件属地主义。
采用血统法则的国家/地区
阿富汗、亚美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芬兰、德国、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基里巴斯、利比里亚、立陶宛、缅甸、葡萄牙、卢旺达、塞尔维亚、西班牙、韩国、土耳其等国家/地区采用血统法则。
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国籍新生儿的户口登记采取属人主义,无论其出生地为何,须在父亲或母亲的户籍地进行户口登记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