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被称为“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吏部尚书陈群制定了九品中正法作为新的选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人们根据品级评定人物,将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朝廷任命大中正官到各州主持品评,州下面的各郡也设有中正官主管品评,被评为上等的士人将被推荐到各级政府中去做官。
从曹魏时期产生到隋唐废除,这一制度历经约四百余年。黄初元年(公元220年),曹丕称帝,由吏部尚书陈群制定了九品中正法,即九品官人法,作为新的选官制度。两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经历了发展和完善,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杨坚时,随着门阀士族的衰落,九品中正制被逐渐废止。李渊武德七年(624年)州大中正又被重新设立,但在李世民贞观初年又被废除。
九品中正制度作为特定时期的人才选拔制度,是由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度向科举制度过渡的重要阶段,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强大,这一选官制度被世家大族所把控,出现了“高门士族”和“寒门庶族”两个群体在选官上的差异,成为了世家大族巩固自身势力的工具,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这一制度也限制了人才的选拔和流动,使得政府的能力和效率受到了影响。吴霓评价“九品中正制是历史上选举制度继两汉察举、征辟后的又一变迁”。
历史渊源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将人依照“才性、善恶”划分为九种等级的思想。最初将人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这种上、中、下分层的认识理念被推广到了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形成了人们对不同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认识模式。春秋时期,孔子根据人的“才智”将人划分为上、中、下三种即上智、中人、下愚三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事物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和细化,为了更准确地进行价值判断,人们在原有三级的基础上将每一层级再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形成了三等九品的判断模式。这种九品分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尚书·禹贡》,该文献使用了九等划分模式来区别天下土田的优劣。
西汉的董仲舒对孔子的这一思想有所继承,将人根据“天生资质”划分为“圣人、中民、斗”三级。司马迁在《史记》中就运用了九品之法来评价李广和其弟李蔡两人。东汉时期,仍然流行九品论人的风气。史学家班固在《汉书·古今人表》中采用了九品论人的方法,将众多历史人物按照时代和九品等级进行分类。班固将九品分为“上上品、上中品、上下品、中上品、中中品、中下品、下上品、下中品和下下品”。两汉时期所用的“九品论人”之法将人物划分为九个等级,用于评估其优劣,对当时的人物评价和选官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后来九品中正制度的基础。
东汉时期社会上还存在“乡里清议”也对后来九品中正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东汉末年,由于宦官专权导致政治腐败和选举失当的现象严重,士人们开始通过清议来批评和评价当时的政治局势和选官制度。名士们通过清议来表达对时政的关切,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改变。这种清议的代表为“月旦评”是以月初和月中为时间节点进行的评议活动。在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是“汝南县月旦评”,由汝南人许劭主持,主要对本地的士人进行评价。具有威望之人所做出的的评价称之为“品题”,在每月初一就会进行调整。在这个活动中,名士们聚集在一起,讨论并评价当时的政治状况、官员表现以及社会风气等,他们会对政府的政策进行批评,对官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并提出改善政治状况的建议。通过“月旦评”,名士们通过舆论的力量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选官制度。他们相信通过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批评,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改变政府的行为。因此,“月旦评”成为了当时士人们表达自己意见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后来,乡里清议发展为州郡中正制度的雏型,成为对贤者、贤士进行评定的一种方式。乡里清议的影响还体现在人才观念和评论方法上,对后来的中正品评产生了一定影响。
沿革与消亡
萌芽与确立
东汉末年,豪强士族地主垄断政权,把持了选官大权,一旦军阀混战,原来已徒具形式的察举制被完全废弃。于是,曹操在建安十五年(公元210年)到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年)之间三下求贤令,提倡“唯才是举”,并且在军队里设置九品之分,用来论人才的优劣。
黄初元年(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吏部尚书陈群制定了九品中正法作为新的选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人们根据品级评定人物,将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朝廷任命大中正官到各州主持品评,州下面的各郡也设有中正官主管品评。被评为上等的士人将被推荐到各级政府中去做官。乡闾评议可以看做是九品中正制的直接依据。
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标志着两汉以来以察举征辟制为主体的旧的选举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主体的新的选举时代的开始。在曹魏初期,九品中正制还能坚持选贤任能的标准,并以"家世、德才"两项综合定品。随着世家大族势力的兴起,选举标准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注重"德才"转向注重"家世"。
晋朝时期,沿袭魏制,州设大中正,郡国置小中正,职掌选举。在中央设司徒左长史,明确司徒府为九品中正制的主管机构,司徒府对州、郡中正的选举及定品、升品和降品具有审核、监督之责。中正所评定的九品等级高低,与被评者所担任官职的清浊、初始官职级别紧密相关。评级高的可担任清官、升迁也有比较快,受到尊敬。慢慢地,西晋时期的家世门第成为了中正定品的主要依据。
到了东晋时期,中正评定的九品逐渐归为了上品和下品两类。即九品中的一品、二品为上品,为士族、贵胄。三品及三品以下为下品,是寒庶小人。上下品之间的界线,就是士族与寒门之间的分界线。上品无论是初始官职还是升迁速度都远超下品。这种上下品之别,逐渐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格局,九品中正制自此已经成为了维护门阀士族特权的工具。
魏晋,州郡中正的选任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与本人籍贯相符,即是本地人;二是类以现任中央官兼领,而且本人的乡品必须是二品。
南朝时期的发展完善
南朝中正制度沿袭晋制,但也有一些变化与发展。南朝对州级中正的称谓有“州大中正”与“州小中正”之别,郡级中正则一律称为“郡中正”或“邑中正”。随着门阀制度的确立和谱学的兴盛,选任中正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精通谱牒成为选任中正的重要标准之一。所谓谱学,即研究谱氏之学。南朝选举也格外重视谱牒,中正据谱牒以定品,吏部据谱牒以授官,从而形成“贵仕素资,皆由门庆,平流进取,坐至公卿”的选格局。
此外“中正地位不断加强”,南朝时期,中正在选举官员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与吏部铨选的关系更为密切。在南梁时期,中正品第也成为吏部任官的重要依据。尤其在梁代,州郡中正在选举中的地位更为重要,并且建立了吏部铨选"皆须中正押上"的制度。吏部选官必须依据中正品第,并且必须由中正签名押印后上交吏部,以此作为授官的依据。同时还有乡品与所任官职相一致也成为选官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吏部铨选还是州郡辟署僚佐,都必须根据乡品来确定官职。如果乡品与官职不符,就不能授予该官职。南朝时期,中正地位不断加强,乡品与官职相一致的原则执行的更为严格。这适应了当时选官制度中门阀统治的需要,同时也表明中正定品更加注重郡望与门第,进一步巩固了门阀士族的政治特权。
北朝时期的发展
十六国时期,中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而且经常呈现出多个政权并立共存的局面,这些政权又多为内迁少数族所建立,作为魏晋旧制的九品中正制自然不能不受到很大冲击。但是,随着民族融合的深入,内迁各族对汉族历史文化的认同增强,各少数族政权在政治制度方面日益汉化,而且面对世家大族仍然保有很大地方势力的现实,为了拉拢士族,巩固统治,这些政权也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原有的士族制度和保证士族利益的选举制度,使在魏晋时期已经蜕变为士族制度工具的九品中正制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为各个政权的政治运作发挥作用。这一时期九品中正制出现了与时俱进的新特征,即这一制度不仅被应用于少数族贵族统治下的汉人,也被应用于汉化的少数民族统治阶级自身。
前燕主慕容曾说过:“今六合未宁,丧乱未已,又正当搜奇拔异之秋,未可才行兼举。”前秦苻坚、后燕慕容宝等曾复魏晋士籍。北魏在八部大夫属下与各州郡都设置了大师、小师来掌管辨别宗党、品第人才。后来改名为州大中正、郡中正,这些官职由本地人在朝为官者兼任,为朝廷选官提供依据。地方上州设州都,郡、县设置中正,为地方长官选聘人才提供依据。中央大中正和地方中正有许多差别。大中正多由中央官兼任,一般地位较高,但不在正式职位序列中,就中正一职而言并无相应官品。地方中正则地位较低,为地方官属吏,一般不兼任。中央中正为司徒荐举,尚书诏除,地方中正则为其所属地方长官辟任。中央中正无禄恤,地方中正有干禄。二者职权范围也不同,前者主要为本州本郡人才定品,供吏部选用,后者主荐举本州郡县僚吏。地方中正的设置,使中正定品更具操作性,可以扩大品评面。二者分张运作、各司其职,表明官吏组织制度的健全和九品中正制适用范围的扩展。新的制度模式为此后的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所沿用。
石勒建立的后赵政权在一开始采取了杀戮政策对待汉族士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改变了态度,开始采取相对宽容的政策,并注意提拔和重用汉族士人。在石勒称王后不久,他恢复了九品中正制,并通过察举、荐举等方式选拔汉族士人参政。先提出了“清定五品”,然后又有“复续定九品”,并设立左、右执法郎,典定士族,副选举之任。这些措施标志着后赵政权全面恢复和推行九品中正制,承认汉族士族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并恢复其选举特权。
衰落
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争和农民起义频繁,世家大族的势力遭受了损失,其势力趋于低落。门阀制度这个九品中正制度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被动摇,九品中正制也自然面临衰落与被新的选官制度所取代。这一时期不仅北方战乱频繁,南方的农民起义也沉重打击了世家大族的势力。随着世家大族势力的削弱,庶族地主趁机从他们手中夺取了政权,南梁的宋、齐、梁、陈都是庶族所建立。北魏末年也相继爆发了大规模的起义,此后,南北方的门阀士族均走向衰落。
废除
隋朝初年,仍然使用两套中正系统,但对于朝廷与地方选官的影响力都很小。在杨坚开皇三年(583年),这两套系统中中郡级中正被废除。十二年后,各地自属的州都、县中正也被废除。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仅存的州大中正也被废除。但后来又有反复。李渊武德七年(624年)州大中正又被重新设立,但在李世民贞观初年又被废除。从此,自曹魏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在沿用了近400年之后被正式废除。
定品制度与标准
中正的组织及其选任
在曹魏时期,中正组织的建立有不同的说法。根据《通典》的记载,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中正组织有州、郡两级,每州、每郡设立一个中正。这就是“州郡皆置中正”的说法。然而,根据其他史料和学者的观点,中正组织可能还包括县一级,每州、每郡、每县都设有大、小两个中正。另外,在《傅子》的记载也支持州、郡两级中正组织的存在。
关于中正官的选任在曹魏时期有“郡中正例由各郡长官推举”的说法。是指在当时,州郡中正的选任是由各郡地方长官进行推举的。根据史书中的记载,《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中提到:“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这表明地方长官推举的郡中正必须经过朝廷的认可,任命权归属于中央政府。
然而,关于州中正的选任情况史书记载不完整,但根据两晋时期的惯例,州中正的选任可能是由司徒推举,然后由尚书省吏部进行任命。例如,《晋书》卷四五《刘毅传》中记载: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这可以作为一个历史参照,推测曹魏州中正的选任方式。总的来说,州郡中正的选任条件大致有三个:一是需要具备声望和优秀的品行,善于评价人物;二是必须是本地人,与本人籍贯相符;三是必须是现任中央官,即在职朝官。需要指出的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中正虽然主持地方选举,但并非国家的正式官吏,而是现任中央官的一种兼职身份。在九品中正初施行的时候,不仅有中央官员兼任地方中正,还有宗室贵胄担任大中正一职,如魏舒在司徒任上兼领兖州中正、诸葛恢在担任吏部尚书时兼任了大中正、晋王曾经担任过并州、幽州、平州及冀州的大中正。
确定人物品级
曹魏时期九品中正制度中规定对士人每三年进行一次定品称之为“三年一定品”,对士人进行评定和选拔。中正官员是地方政府中的官员,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选举事务。在定品过程中,中正官员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给吏部,最终由吏部选用。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中央对地方选举的控制,同时也为选拔人才提供了一个机会。三年一定品制度在后来的历史时期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并成为九品中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人物进行评价:一是家世,二是状,三是品。首先,家世指的是候选人的家族背景、祖先的官职情况以及爵位等级。其次,状指的是候选人的行为表现、道德品质和才能等方面的总体评价。最后,品指的是候选人的品级,即根据其家世和状来确定的九个等级,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这三个方面都在选拔官员时起到了重要作用。候选人的家世可以反映出其家族的历史背景和官员任职情况,而状则可以评估其道德品质和才能。品级则是根据家世和状综合考量确定的,用于区分候选人。
按品授官
”按品授官”也称之为“量人授职”是指在九品中正制度下,根据中正官对士人所作出的评价据此授予官职的做法。在选拔官员时,吏部会根据中正官上报的候选人品状进行初步筛选。同时还要核实候选人的家世,以防止冒名顶替。最终,吏部会根据这些信息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授予候选人官职。
影响
正面影响
九品中正制创立初期,打破了出身的界限,缓和了豪族与寒族在为官入仕方面的矛盾,选拔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德才兼备的官员,并将选举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适应了历史潮流,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负面影响
九品中正制度重视门第,使得贤才被排斥在外,而豪门世族则高居显位。豪门世族控制选官大权的弊端在于他们往往只注重家世门第而忽视了真正的才能和品德。此外,豪门世族在担任中正官时常常徇私枉法、贪赃纳贿,导致政治腐败。这种选官制度的腐败使得吏治黑暗,对国家的整个政治状况起到腐蚀作用。
其次是九品中正制门阀化和士族化对社会产生了影响,在这一制度下门阀士族享有法定的政治、经济特权。由于中正定品完全以门户高低为依据,当朝权势贵族和世家大族可以被定为上品,而寒门庶族只能被定为下品。随着九品专注与门第后,其弊端也遭受了朝野人士的批判。
同时,中正官不中正也导致世风每况愈下。九品官人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中正官被世家大族所把控,导致被品评士人的门第身份成为首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而不再注重德行和才能。这种情况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世风每况愈下。刘毅在《晋书》中批评了九品官人法的流弊,指出中正官任人唯亲、凭个人喜好和厌恶来选拔官员,导致了廉让之风消失,苟且之俗盛行。士人们为了追求官位,不再注重品德和才能,而是通过攀附权贵、结交关系等手段来谋求升迁。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变得污浊,人们对德行的重视逐渐减少,而对个人私利的追求却增加了。因此,“中正官不中正,世风每况愈下”反映了九品官人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社会风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评价
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十八·选举考一》认为“其法甚严,然亦太拘。盖人之履行稍亏者,一入品目,遂永不可以拭湔涤,则天下无全人矣,况中正所品者未必皆当乎”
清代赵翼在《二史札记·卷八》里认为“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选举之弊,至此而极”。
胡克森:九品中正制度作为特定时期的人才选拔制度,顺应了中国古代人才选拔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当时的历史进程中曾起到过进步作用。
陈清泉:九品中正制是封建社会中一项腐朽的选人、任官制度,巩固了门阀特权,加剧了社会矛盾。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的设立,是为了使朝廷选举与名士品评统一、朝官保举与乡里清议统一、人士流移与核之乡闾统一,因此,九品中正制既是个创举,又是传统的大姓名士品评人物主持乡议与曹操全部选举政策的继续。
吴霓:九品中正制是历史上选举制度继两汉察举、征辟后的又一变迁,在客观上促进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学的兴盛与儒经私学的兴盛。
陈长琦:九品官人法的出台,乃是长期以来贯穿于曹操“唯才是举”思想中的人才甄别思考的法典化。
学术争议
称谓问题
学界对九品中正制还是九品官人法存在争议。一派认为,"九品官人法"是对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称谓,而"九品中正制"则是对中正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的称谓。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宫崎市定和陈长琦。宫崎市定强调九品官人法包含“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个部分,所谓“乡品九品”,是指中正评定的九品,也就是九品中正制或中正制度;而“官品九品”,则是指九品官阶制度。因此,九品中正制度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
另一派则认为,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两者是同一制度的不同名称,本质与内涵上均无差别。这也是传统观点,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为杨筠如、唐长孺和日本学者宫川尚志。
区分问题
张旭华认为,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第虽有九等,然其类别却只有二,即上品与下品。胡宝国认为,九品之品与具体官职存在着一定的关系。阎步克赞同胡宝国提出的“乡品与具体官职联系说”,认为“官品、乡品相差四品说”不准确,而且乡品与官品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乡品所直接联系的是具体官职而非官品。
此外还有“南梁无中正辨析”问题是关于梁代是否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度的辨析。有学者认为梁代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度,而另设了州望、郡宗、乡豪等职位来代替中正。然而,根据《梁书》等史书记载以及其他相关文献,可以得出结论梁代并没有废除九品中正制度,而是通过设置州望、郡宗等职位来加强地方选举组织。例如,庾元威的《论书》中提到了州望与州大中正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地方选举中的职责。这些文献证实了九品中正制度在梁代的存在,并否定了“梁代无中正”的说法。
评定争议
陈长琦依据九品官人法制度是魏晋时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唯一形式的观点,进而认为九品官人法从操作角度看,主要包括对官员职位进行九品区分(即官品)与在实践中把人才的评判区分为九级(即资品)两部分。
张旭华认为,官品制度是以区别官员职位高低为主要特征的官职等级制度,而不是一种虚拟的和为人才品级需要而设置的品级制度,所以它与中正品第的性质也是完全不同的。官品是对官职等级的区分,中正品第是对人才等级的区分,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某种联系,但从根本上说却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并非是指同一事物。
品级划分
陈长琦认为,特定的资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有着大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最初是二者之间相差三品,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资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的差距,发生了变化。曹魏时期,对应相差三个品级。晋朝以后,资品二、三、四品与起家官品由相差三品变为相差四品,资品五品的起家官品在与资品相差三品与四品之间浮动,资品六品则保持相差三品的距离。
张旭华认为,魏晋时乡品在三品以下者,其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关系大体如陈长琦文中所示。然就上品二品与起家官品间的对应关系来说,并非是曹魏时相差三品,入晋后则扩大为四品,而是表现多层次的,在起家官品的高低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般来说,主要是依据门阀士族内部的等级差别来决定的。
品第入仕
唐长孺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证了清浊分流,并不等于是选举制度的全部,各项选举虽然必须依据中正的品第,但出身授职还得通过各条入仕道路。南北朝门阀贵族的出身固然“皆由门庆”,但大体上也还继承两汉以来察举、辟举、征召的道路。
罗新本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考察士人和官员的一种制度,中正对已仕未仕之人都进行品评,品状是吏部授官的主要依据,但他并不直接给人官职,任命之权归属吏部。并且士人经过品评后仍然需要通过各种仕途才能为官,同样是被中正评品的人,他的入仕道路也是不一样的,可见中正制度并非仕途。
陈琳国认为,两晋时期的选官方式,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是吏部铨选和公府辟召,二是州刺史辟召和举秀才,三是郡太守辟召和察举等。这三个层次恰好与统治阶级中高级士族、中级士族、低级士族三个层次相适应。两晋的选官层次与当时社会结构中的阶层之间存在密切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纽带就是九品中正制,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选官制度的基础。
陈长琦认为,九品官人法是魏晋时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唯一形式。因为九品官人法给每个官员职位都规定了任职者的人才品级资格,即官品,任何人如果没有资品,就没有入仕的资格。但魏晋时代士人品级的获得却非只中正评价一种,而是多渠道、多途径的,九品中正制只是其中的一种,此外还有察举制、试经、赐官和赐爵与袭爵等四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