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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起源于17、18 世纪,英国工人举办的“友谊社”和“工会俱乐部”等自助机构,采取自己出资的办法,对遭受疾病、失业、意外事故或死亡等不幸的人实行集体互助互济。类似的组织形式在欧洲大陆得到推广普及,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疾病社会保险法案》,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由此诞生。其保险理念和制度设计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德国之后,西欧和北欧各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建立了不同项的社会保险制度。

1951年2月,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奠定了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至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023年9月1日,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公布,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展历史

中国发展

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的颁布

1951年2月23日,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共7章34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在老年、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目上的保险办法,自2月26日起施行。根据当时的报道,劳动保险条例一经公布,许多人就敲锣打鼓上街欢庆,喊出“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的口号,把劳动保险制度与农民当作命根子的土地相提并论。1953年1月,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修改,适当扩大了劳动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酌情提高了待遇标准。

1954年6月,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劳动保险业务由工会统一管理。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等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病假及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1958年2月,《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公布,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制度。至此,以劳动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初步形成。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有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其特点是国家出资、单位管理,存在一定弊端:覆盖面过于狭窄,主要局限于国有单位;保障层次单一,国家和用人单位大包大揽,职工不出资,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企业办社保,分散企业精力,经营亏损时职工权益难以保障;保障项目不完全,否认失业保险,使国有企业形成大量冗员。

经济体制改革下的探索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1986年4月通过的“七五”计划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尝试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的改革实践。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面,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制度结构上,确定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一个最重大的突破是关于个人账户的设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际上就是社会统筹和积累制的结合。另一个突破是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具体确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确定“统账结合”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本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到2000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施行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对实施细则也做了具体规定。

其他国家发展

萌芽阶段

16世纪后期,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各国进入工业化早期,“圈地运动”导致大批农民被迫离开土地,部分沦为流民,无家可归,社会矛盾突出,政府被迫开始考虑救济贫民的问题。1601年,女王陛下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社会保险制度由此出现。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它规定政府有义务对贫民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 旧《济贫法》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问题的责任,并形成了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但救助对象有限,救助水平是低层次的。

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的发生加速了农村人口转移,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在英国全面形成,导致家庭小型化,传统的家庭保障能力下降。社会劳动者,尤其是城市化后主要靠工薪维持生计的城镇劳动者,年老体弱、生病、生育、工伤事故或失业时,因失去收入保障而陷入困顿。为了使整个社会有序发展,1834年,女王陛下政府通过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英国新《济贫法》突破了传统的单向恩赐的观点,认识到人们陷入困境是特定的经济社会带来的,而不完全是自身的原因。而政府作为公平正义的代表要对人们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和人们接受帮助是一种平等关系,新《济贫法》首次强调,需要社会救助是公民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认为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措施;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此项事业。

新《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使得人类早期社会成员的互助救济从此走向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低层次的社会救助,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

形成阶段

社会保险形成阶段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统一后,统治阶级极欲进行对外扩张,但当时国内矛盾重重,劳资关系恶化,产业工人风险突出。时任德国首相奥托·冯·俾斯麦于1883年、1884年、1889年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老年和残障保险法》等三项法案,从而完成了当时世界上第一份比较完整的工人社会保障计划,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保障的对象与权利义务,从内容上涵盖了疾病、工伤、老年这三项劳动者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风险,从体制上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交费作为享受保险的条件,保险费用多方共同负担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具备的基本原则。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分别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发展阶段

社会保险发展阶段以美国为代表,1929至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中,美国经济遭到重创,大量工人失业,老年人的养老储蓄化为乌有,传统的社会救济无法解决问题,时任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根据凯恩斯经济理论,开始大力干预经济,实施社会保障,于1935年8月签署了《社会保障法案》,正式在美国联邦层面建立起社保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和各种津贴。该法案从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使社会保障从形式到内容更加完整统一。

完善阶段

社会保险完善阶段以英国为代表,二战时期英国受到战争的影响,伤、残、病、死、穷等问题突出,英国首相丘吉尔委托剑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威廉·贝弗里奇教授研究社会保障计划。1942年,贝弗里奇完成了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务》(俗称贝弗里奇报告),系统地提出了国民福利的计划和制度模式。女王陛下政府基本上接受了《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于1944年发布了社会保险白皮书,并先后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年,时任英国首相克莱门特·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英国,宣布实施“普通福利”的政策。

调整阶段

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经济“黄金发展时期”结束,经济增速缓慢,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使各国政府压力巨大,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出现了一些国家的人情愿失业不愿就业等弊端,各国政府开始着手对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改革与调整,政策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增加社会保障税收、削减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私营化等。

主要内容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主要目的是确保劳动者老有所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界限,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后,给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或缴纳保险费年限,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后,都有权享受老年退休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退休后的生活费用和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

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方式

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个人缴纳

个人缴费基数与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人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补缴费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养老保险未缴够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若延长缴费5年后还不够年限,可一次性缴费到满15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需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则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的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逐年缴费至60岁。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的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才能领养老金。

养老断缴

养老保险断缴,其参保记录不会清零。社保经办机构会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会连续计算利息,已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白缴。若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个人、集体组织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资金,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患病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属于全民参保的保险。2016年,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出台以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缴费方式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具体缴费和补贴,各个省份每年度会印发通知进行规定和明确。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劳动者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所需、康复所需,也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所需。

参保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暂时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助等。

参保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参保对象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方式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发布,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国外

美国

美国从1935年建立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障体系。最初的法案只对到65岁的工商业雇员提供退休给付,此后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一系列改革,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1939年增加了遗属给付,在20世纪50年代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大多数个体经营者、家庭和农场雇员、军职人员、牧师、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教育组织和宗教组织的大多数雇员,以及大多数州及地方政府雇员,已基本覆盖了劳动力人口的50%。

美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老年遗属伤残保险(Old Age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Insurance,简称OASDI)、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员工赔偿、强制性暂伤残保险、铁路退休制度等。其中OASDI计划是美国为解决早逝和老年化所带来的经济无保障状况而制定的最重要的公共计划。目前OASDI计划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职业和所有的人员。

瑞士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政府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全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大支柱之上,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组成。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带有强制性,覆盖对象包括所有在瑞士工作的人(含外籍劳工)以及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根据瑞士相关法律规定,无职业者年满20岁后开始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从业人员则从17岁后开始支付,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企业职工保险由各个不同的保险基金组织管理执行,各公司和雇主必须参加其中的一个企业保险基金组织。企业职业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两者提供的养老金总额可达到投保人退休前薪水的60%左右。此外,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政府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三部分: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超年金、以及自愿储蓄。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资金来源于税收,是由政府财政来支付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收入须达到全国最低收入的平均水平,并且通过审查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强制性的超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雇主按规定为其雇员缴纳的强制性超年金(其中小部分从雇员工资中扣除)。超年金计划积累的基金,由依法认定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当投保人退休以后,其领取超年金的标准依据是以个人账户积累额来计算的,投保人应得的超年金养老金可以是按月领取,也可以是一次性领取。

芬兰

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于20世纪初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其养老金制度分为国家养老金制度和缴费养老金制度,两者互为补充。20世纪初,国家养老金制度曾在芬兰养老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根据该制度,个人无需缴纳保险,养老金由国家财政负担,芬兰全国所有65岁以上的居民都有权领取养老金。 至20世纪80年代,与收入挂钩的缴费养老金制度逐步完善,覆盖几乎所有职业群体,在芬兰整个养老金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德国

目前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其主要特征是关注雇员的利益。其中法定养老保险又分为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和煤矿工人养老保险等。特殊养老保险包括手工业者、农民和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

英国

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国民保险计划、国民医疗保健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组成。其中,国民保险计划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主体是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三大内容构成。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第二养老金计划和养老金补贴制度,其共同特点是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

其中,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国民保险税,除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以免缴外,雇主和年收入5000镑以上的雇员均要缴纳;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均属于私人养老金计划,采取市场运作的模式。约1/4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由雇主缴费,也有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费率由雇主决定。在英国,国家养老金仅能保证员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要,更高的退休待遇主要是依靠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来满足。

日本

日本在1941年就制定了“劳动者年金保险法”,主要为工厂的男性雇员提供保障。1944年将名称改为“厚生年金保险法”,并将保险对象扩大到白领工人和女性雇员。日本在1959年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在1961年全面实施,并提出“国民皆年金”口号,推出三类八种公共年金,覆盖了全体国民。

现在日本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雇用保险、灾害补偿和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包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等;医疗保险分为地域型保险和职域型保险:失业保险分为一般失业保险和船员失业保险,灾害保险分为一般保险、船员保险和公务员保险。

主要特点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有特定目标的分配手段,与其他经济行为相比,具有强制性、保障性、普遍性、互济性、非营利性五个基本特征。

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项目,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并依法享受规定的社保待遇。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项目内容、待遇水平、保险金的给付等运作程序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来统一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保障被保险人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保障性,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障项目与居民生存息息相关,其保障水平仅限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对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其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一但满足保险条件,即可享受相关补偿或服务,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通过借助整个社会力量保障劳动者的经济生活,为社会成员提供安全感,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其目的是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维持基本生活。但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无法同时在全社会铺开,只能逐步实现,优先选择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再扩展到其他社会成员。

互济性,社会保险实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济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兼顾进行平衡调剂,由于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遭遇困难。通过利用和凝聚全社会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遭遇风险的个体,实现互助互济,满足急需。

非营利性,也称福利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旨在保障生活,增进社会福祉,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社会保险的内容和保障水平不决定于其经济效益。

主要功能

促进劳动力再生产

劳动者因疾病、伤残、失业等而失去正常的劳动收入,使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处于不正常的状态。按照社会保险政策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有效地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同时,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劳动者的流动,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秩序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参加劳动获得工资报酬,维持生计。但在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等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者处于下岗、失业等状态时,无法依靠劳动报酬以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时,可以依靠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措的保险基金,及时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帮助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摆脱生存危机,维系社会稳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推动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通过调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个人生命周期内的资金分配,调节社会供求,稳定社会购买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平衡发展。例如,失业保险给付规模同经济周期逆向而动,经济衰退时,给付增加,经济繁荣时,给付减少,减缓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振荡。其筹集积累并暂时不用作保险金支付的基金,可以进行各种投资,为经济增长提供发展资金,推动经济发展。

调节社会分配

社会保险可以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基金来自于社会,用于有需要的被保险人。其缴费与受益人员数量不完全对等、个体缴费的多少与待遇的高低不完全对等。国家通过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倾斜,在一定范围和程度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总福利,促进社会公平。

制度模式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从资金来源方式上大致可以分为保障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自助型和救助型等五种模式。

保障型

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又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在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项目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责任人。

例如,荷兰在保障型社会保险模式下,政府、企业、个人三者都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其养老金制度拥有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包含基本国家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两种形式;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又称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是私人养老金计划,又称个人储蓄计划。其中,基本国家养老金是一种建立在缴费基础之上的强制性保险计划,缴费金额与个人收入挂钩,而养老金固定统一;职业养老金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制度,由雇主以养老保险名义直接从投保人工资收入中扣除;私人养老金计划由个人灵活选择,是对前两个支柱的补充。

福利型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该模式强调“普遍性”原则,实行“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及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求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按照统一标准缴费,统一标准给付,社会保障支出由国家税收解决。这项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国初创,接着在北欧各国流行。

例如,丹麦实行福利型社会保险政策,其养老金体系由政府推动的基本养老金计划和补充养老金计划,和由私人部门推动的企业职业养老金制度和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计划资金完全来自于政府一般税收,永久居民都可享受。

国家保障型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该模式强调国家责任。他的社会保障对象是国有经济部门的雇员,保险费用由单位负担,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由统一的组织机构经办,并和工人共同管理。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劳动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该制度模式由苏联首创,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这种国家型的保障制度覆盖面相对较小,一般仅限于已就业的劳动者。社会成员从参加工作开始,就自动加入被保险的行列,形成就业保障或单位保障。由于绝大多数单位是国有性质,因此该模式下社会保险实质上由政府统包。

自助型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形式。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与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该模式强调雇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的积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来自本人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这种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实行。

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覆盖住房保障、退休养老、医疗保健、家庭保护和投资增值等众多方面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本质上是具有强制性的长期储蓄计划,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资金由雇主与雇员缴费共同组成,缴费率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和雇员年龄情况作出定期调整,总体上为年轻时多缴,年老时少缴。新加坡政府通过激励国民自力更生的制度设计,激发国民的劳动积极性,加强个人对家庭的努力和责任,促使国民为自己的各项保障进行提前储蓄与适度投资,进而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社保开支。在没有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大体上实现了国民的各项社会保障

救助型

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相关措施,保证社会成员遭遇各种事故时,能得到有效的社会救助;对于已经处于贫困境遇的人们,则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这种制度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例如,一些非洲国家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制约,实行救助型的社会保险政策,提供部分项目的保险或救助措施,属于相较低层次或原始形态的社会保障。

财务机制

社会保险的财务机制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特定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实现收支平衡和制度的稳定运行。按照其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可划分为现收现付制、基金完全积累制和基金部分积累制(混合制)。

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筹资模式是指通过以支定收,使社会保险收入与支出在年度内大体平衡的筹资模式。同时,为避免过于频繁地调整纳费水平,防止短期内可能出现的收支滑动,一般保留有小部分流动储备基金。现收现付制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在长期稳定的人口结构下,由制度内生产性劳动人口负担老年劳动人口的退休养老费用,而现有生产性劳动人口的退休费用,则由下一代生产性劳动人口负担。因而,需要有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实现收支平衡。

基金完全积累制

基金完全积累筹资模式是通过预提积累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及其投资收益,以便能够支付确定水平的、未决社会保险金给付的货币现值。预提积累的缴费比例在一定的人口、经济发展及其他因素进行精算估计基础上确定,积累的基金数额构成保险金给付的基础,按照最终的的投资收益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基金完全积累制强调劳动者个人不同生命周期的收入再分配,即将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转移到退休期间使用。

基金部分积累制(混合制)

基金部分积累制是一种介于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完全积累制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它吸收了两种模式的长处,将激励机制与统筹互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基金部分积累制有几种形式,一种是在原有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险纳费比例几个百分点,除支付当年保险金外,还可以进行适度规模的积累,用于若干年后的保险金支付;一种是在引入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机制的基础上,保留部分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机制;一种是在多层次社会保险模式中,第一层次基本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第二、三层次保险采用基金完全积累制模式,在多层次保险模式框架内实施部分积累模式。

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其它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功能,但两者具有不同的运营方式和目的,在各种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

发展现状

据《2020-2022年世界社会保护报告》显示,社会保障范围在全球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但仍有41亿人无法从其国家社会保险体系中获得收入保障,且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等。其中,欧洲中亚的社会保险覆盖率最高,达84%、美洲为64.3%、亚洲太平洋地区为44%、阿拉伯国家为40%、非洲为17.4%,社会保险覆盖率差距明显。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较大差距,平均来看,各国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2.8%用于社会保障(不包括医疗),但高收入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6.4%,低收入国家仅占1.1%。

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儿童仍然没有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覆盖,只有约四分之一的儿童(26.4%)获得了社会保险福利;生育新生儿的妇女中,只有45%的人获得了生育补贴;只有三分之一的严重残疾人(33.5%)获得残疾津贴;失业救济金的覆盖范围更低,全世界只有18.6%的失业工人得到有效保障,77.5%的退休年龄以上人口获得了某种形式的养老金,但各地区、城乡和男女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发展趋势

中国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部署规划了社会保障有关方面的重点任务,其中要求“十四五”期间,将稳步提高社保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建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超过4万亿元。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亿人、2.8亿人。推进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动调整,综合考虑物价变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其他国家

在世界范围内,老龄化已不同程度地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显现出来,或即将显现。在人口老龄化、数字化和经济下行新趋势下社保保险发展将会出现收支矛盾等发展趋势。

人口老龄化将增加养老金和医疗金的支出压力,同时,工作人口减少,人口红利消失,社保总缴费收入面临减少。老龄化劳动力在技能知识更新上处于弱势,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对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从而削弱整体缴费能力,不利于公共资金的筹集。对大多依靠公共养老保障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将面临资金不足的挑战。尤其对于施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将受到影响。且有相当数量的发达国家的人口已经开始下降,据测算,至2100年,人口减少的国家比例预期将从10%上升到65%。老龄化社会可能在未来的几十年内还会进一步加重。

数字经济引发的结构性失业和社保漏洞将增加社保支出压力,随着智能化的深入发展,自动化、人工智能引发替代性和就业结构转变。除替代简单体力劳动外,也可以替代许多脑力劳动。在美国有702种不同岗位会存在被自动化的概率,47%的工人预计在未来20年会面临被自动化的风险。自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还迫使劳动力市场发生显著的两极分化,中等技能的职位会减少,而个性化劳动和人工智能科技等高科技职位会增加,并催生新型职业。社会保险体系将适应变化建立新标准,转变过程会影响社保收支变化。

全球经济下行加大社保收入减少的可能性,经济下行态势在全球持续,由于企业和个人收入下降,将减少财政收入,影响社会保障缴费。另外,企业受到经济影响,开工不足,将加大了社保支出的压力。

相关条例

2023年7月21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由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公布,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实施后,社保经办迎来一系列便民利好,一是精简证明材料,《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二是规范办理时限。例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三是减少办事环节,《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例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等,这些规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

相关事件

社保代缴

辞职后的空窗期,不少人首先考虑的不是申领失业保险金,而是急着找机构“代缴”社保。在部分大城市,“社保代缴”已经成为一条地下灰色产业链。事实上,这样的社保“代缴”行为本质上是虚构劳动关系,属于违规行为。2022年3月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将社保代缴列入“骗保”范畴,违者可能面临最高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选择“挂靠”代缴社保,背后包含诸多无奈。在北京、广州市等多个城市,社保缴纳的年限和金额,往往与购房、买车、落户、子女教育等资格挂钩,且对外地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设置了较高门槛。截至2023年6月,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当零工经济、自由职业成为新常态,如何提供合法渠道,满足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需求,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薛惠元认为,全面放开参保的户籍限制是大势所趋,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的方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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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什么?交了以后有哪些待遇?.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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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全球超40亿人无社会保护.光明网.2023-08-01

全球仍有40多亿人无社会保护.海外网.2023-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政府网.2023-08-21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稳步提高社保待遇.人民网.2023-08-21

未来5年,社保、收入分配、养老金等将迎来六大变化.中国政府网.2023-08-21

未来5年,社保、收入分配、养老金等将迎来六大变化.新华社.2023-08-21

国际新趋势下社保压力激增及解决路径.中国经济时报.2023-08-21

社保挂靠代缴为何屡禁不止.央视网-新浪微博.2025-02-17

“社保代缴”的浮云与真相.央视网-今日头条.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