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其中,省是出于地域管理的目的而设立的,自治区则是为保护少数民族权益而设立,直辖市主要针对城市密集人口实行专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特别行政区是落实“一国两制”的实施而设立。目前,小行星3789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中国省制时代始于元朝。孛儿只斤·窝阔台三年(1231年)始设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至治元年(1321年),全国分成11省。直辖市建制始于1926年,“汉口特别市”为第一个直隶于中央政府的城市。成立于1947年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是中国少数民族第一个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可溯源自“陕甘宁特区”,最早正式出现于1953年;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1949年起,中央政府先后建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其时,省级行政建制包括大区管辖下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署区等四种类型。1952年,中央政府恢复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建制。截至1953年末,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包括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撤六大行政区;同年,颁布《宪法》明确中国一级行政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至1988年设立海南省省,全国共有23省5自治区3直辖市。1997年3月,设立重庆市直辖市;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34个省级政区的格局就此形成。
目前中国省级行政区中的23个省分别是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湖南省、广东省、海南、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5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天津市、上海市、重庆;2个特别行政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名称由来
省
省制确立始于元朝,其行省格局成为明、清两朝以后的省级政区蓝本。从字义上来解释,“省”最恰当的含义是省察的意思,清人顾张思在《土风录》中指出:“作为最高一级政区的省,应该读如醒,省察之义,世俗相沿讹误为省俭的省。”
“省”字应用始于西汉刘弗陵时改“禁中”为“省中”(“禁中”即宫中,皇室居住之地,以门户有禁,非侍御者不得入,故名)。昭帝以后,均称掖廷所在为“省中”。魏晋时,作为中央最高权力机关的尚书中书等官署均设在“省中”,称之为尚书省、中书省,“省”字自此移作官署之名,而“行台”最初为中央(台、省)派出机构,多为军事行动需要而设,临时代表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魏晋以后,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为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又称台阁三省,简称台省、台或省;各朝均设有“行台”或类似地方性机构,但无定制。元代的行省渊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其直接蓝本是金朝的“行尚书省”。元代最初的行省只相当于大的军区,为临时设置,后因长时间军事征服,这些军事区(即行中书省)逐成定制,其职能也由只管事演变成为兼及民政,对地方上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所不领。孛儿只斤·忽必烈至元后,行省逐渐成为统州县、镇边鄙的、在路府州之上常设的一级政区。这是中国首次在行政区划上出现省一级行政区。
直辖市
1926年秋,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占武汉三镇,设置汉口特别市,归国民革命政府领导,成为第一个直隶于中央政府的市。“直辖市”名称最早见于1947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中,目前是中国最高层次城市行政区的专有名称。
自治区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探索解决民族问题过程中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成立了五个民族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告正式成立,是中国少数民族第一个实行区域自治的民主政府;1949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可溯源自“陕甘宁特区”,其最早正式出现于1953年。当时,中共中央应中共中央地方局要求,将从马尾港到琅岐岛区域划为特别区域,并实行特殊政策,中央回电称其为“特别行政区”。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历史沿革
省
元朝
孛儿只斤·窝阔台三年(1231年),设立中书省,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机构;宪宗初(1251年),元人在金朝所设多个行尚书省基础上设立燕京、山东省西路等行尚书省;孛儿只斤·忽必烈中统初(1260年),将原尚书省并入中书省,行中书省全称改为“行中书省”。
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除宣政院所辖吐蕃地区和亲王领地(主要是西域地区)外,全国分成11个大行政区,即中书省、辽阳等处行中书省、陕西省行省、甘肃行省、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江浙行省、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湖广行省、四川等处行中书省、云南等处行中书省、岭北等处行中书省。除此之外,又在当时朝鲜半岛高丽国境内设征东行省,治开城(今朝鲜开城),辖境相当今朝鲜半岛中部和南部。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政权,但仍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
元代末年,各地动荡,为绥抚地方,又分出许多行省和分省,行省制度已经十分混乱。
明朝
明初因袭元朝的行中书省制度。洪武元年(1368年),定都应天府,加号南京,为首都。全国设置1京12行省,即南京、北平市、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四川省、江西省、湖广、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或“司”)。中国除南、北直隶外,分为十三布政司,即13省,又称2京、13布政使司,俗称“2京13省”或“15省”。即京师(北直)、南京(南直)、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省。
各省长官是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三司为常设机构。布政使司俗称藩台或方伯,为一省行政长官。明代中后期,逐步形成总督、巡抚统率三司的制度,督、抚由最初的差官变成地方最高长官。
清朝
清顺治帝初年,仍沿袭明代布政使司制度,仅改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北直隶为直隶。顺治十八年(1661年)肃清南明势力后,确立一省一督制,15省设15总督。
康熙初年,正式改布政使司的称号为“省”,并分江南为江苏省、安徽2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省2省,分湖广为湖南省、湖北2省。至此,长城以南的明朝土地划分为18省,习称“内地18省”。共23个巡抚。康熙帝四年(1665),裁并2省或3省设1总督,全国共设9总督。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改设两江、山陕、福建省、湖广、两广、云贵高原6总督。
光绪十年(1884年),将天山南北地区改建为新疆省,置新疆巡抚;光绪十一年,将福建省的台湾府改建为台湾省(治台北府,今市),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移驻台湾;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将东北地区原沈阳市、吉林、黑龙江三将军辖区改建为省,俗称“东三省”。
至晚清,除首都所在顺天府(今北京),中国共22省9总督15个巡抚(不含台湾)。22省(治所)分别为直隶(保定府)、山西(太原府)、江西省(南昌府)、江苏(江宁府、苏州府)、福建(福州府)、湖南(长沙府)、甘肃(兰州府)、广东省(广州府)、云南省(云南府)、新疆(迪化府)、吉林(吉林府)、山东(济南府)、河南(开封府)、安徽(安庆府)、浙江(杭州府)、湖北(武昌府)、陕西(西安府)、四川省(成都府)、广西(桂林府)、贵州省(贵阳府)、奉天(奉天府)、黑龙江(龙江府)。
中华民国
1911年,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央政府继承清末22省建制,之后罢总督、巡抚,废除府,保留道。改州、厅为县,县直隶于省;京师所在顺天府被改为“京兆地方”。除22省外,新建4个相当于省的特别区,即绥远省(1913年)、热河(1914年)、川边(1914年)、察哈尔省(1914年)。
1928年,国民党政府迁都南京,正式废除道,恢复省县二级制。其中,4个特别区改为省,热河、察哈尔、绥远仍沿用旧名,西康省改西康省省;分甘肃省宁夏道8县及西套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二旗地建宁夏回族自治区省,分甘肃西宁市道及青海省地方为青海省。直隶(兼含原京兆地方)和沈阳市分别改称河北省省、辽宁省省。合为28省,即江苏省、浙江省、安徽、江西省、湖北、湖南省、四川省、西康、河北、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青海、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辽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察哈尔省、绥远省、宁夏、新疆。同时,博克多汗国、西藏自治区仍保留原制度,改称地方,首邑分别是乌兰巴托、拉萨市。
1945年,原“东北地区”被划分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盟9省,台湾省归还中国,外蒙古独立。中国共35省、12院辖市、1地方(西藏自治区,首邑拉萨市)。其中,35省(省会)分别为江苏(镇江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合肥市)、江西(南昌)、湖北(武昌)、湖南(长沙市)、四川(成都市)、西康(康定市)、福建(福州)、台湾(台北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桂林)、贵州(贵阳)、云南(昆明)、河北省(清苑,今保定)、山东(济南)、河南(开封)、山西(太原)、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市)、青海(西宁)、辽宁(沈阳市)、安东(通化)、辽北(辽源市)、吉林(吉林)、松江(牡丹江市)、合江(佳木斯市)、黑龙江(北安市)、嫩江(齐齐哈尔市)、兴安盟(海拉尔区)、热河(承德)、察哈尔(张家口市)、宁夏(银川)、绥远(归绥,今呼和浩特市)、新疆(迪化,今乌鲁木齐市)。
直辖市
1926年秋,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占武汉三镇,设置汉口特别市,归国民革命政府领导。这是第一个直隶于中央政府的市。
1927年6月,设南京为特别市(1930年6月,改称院辖市);7月,设北平市、天津市为特别市(1930年6~12月,北平降为河北省辖市;1930年12月,天津降为河北省辖市,北平改院辖市;1935年6月,天津改院辖市);8月设上海市为特别市(1930年6月,改称院辖市)。
1929年4月,设武汉特别市(6月更名为汉口特别市,1931年5月降为湖北省辖市);5月,以收回日本交还的胶澳商埠地设为青岛特别市(1930年9月,改称院辖市)。
1930年1月,设广州市为特别市;8月,降为广东省辖市;9月,收回1898年被英国租借的威海卫地区;10月,设置直隶中央的“威海卫行政区”,后改置为山东省省辖的威海卫市;后又增没哈尔滨市、旅大(大连市)为院辖市;抗日战争期间,重庆市因陪都而改为院辖市。
1947年6月,汉口、广州均恢复为院辖市,并新设西安市、沈阳两个院辖市。
自治区
1936年10月,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的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独立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次尝试。
1945年10月,针对部分蒙古族上层人士策划"内蒙古自治区独立"的情况,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派乌兰夫等蒙汉干部赴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改组并解散了"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同时,中共中央指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告正式成立。
特别行政区
1937年9月6日,根据国共两党关于国共合作的协议,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苏区改为陕甘宁边区,并成立边区政府,即国民政府行政院直辖的一个行政区域,为自治性的地方政府;9月20日,中共中央将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特区政府,属“中华民国”政府管辖的一个省级特区政府;11月10日,边区政府发布通令,将边区改成“陕甘宁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区划沿革
1949年起,中央政府先后建立东北地区、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简称“大区”。省级行政建制包括大区管辖下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署区等四种类型。同年,以原解放区“冀鲁豫边区”为基础,置平原省;将原东北各省和冀察热辽地区,改建为辽东、辽西省、吉林省、松江、黑龙江省、热河省6省和一个旅大行署区;划分江苏省、安徽省两省为苏北、苏南、皖北、皖南4个行署区,改旅大行署区为旅大直辖市。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52年,撤平原省,辖区分别划归河北省、山东省和河南省三省。撤察哈尔省,辖区划归山西省、河北二省。安徽、四川省恢复为省;次年,江苏恢复为省。9月10日,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成立。11月,中央政府将大行政区改设为中央政府代表机关,恢复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建制。12月,广西省以邕宁、宜山、百色3个专区共42个县的地区,成立了桂西僮(zhuàng)族自治区。
1953年初,中央直属市和大区直属市统一改为中央直辖市;9月,增设哈尔滨市、长春市为中央直辖市,中央直辖市达14个,是中国直辖市最多时期。同年,中共中央地方局给中央写报告,要求将从马尾港到琅岐岛区域划为特别区域,并实行特殊政策。2月13日邓小平代表中央起草给华北局的电报,电报中说:中央同意马尾港至琅岐岛沿江地划为特别行政区。
截至1953年末,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包括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其中,30省(省会)分别是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绥远省(归绥)、辽东(丹东市)、辽西地区(锦州市)、吉林省(吉林)、松江(哈尔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热河(承德)、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宁夏(银川)、青海(西宁)、新疆(乌鲁木齐市)、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浙江(杭州)、福建(福州)、台湾(台北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北(武汉)、湖南省(长沙市)、江西省(南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云南省(昆明市)、西康省(雅安);1自治区(首府)是内蒙古自治区(归绥);14直辖市是北京、天津市、沈阳市、旅大、鞍山市、抚顺市、本溪、长春市、哈尔滨、西安、上海市、武汉、广州、重庆市;1地方是西藏自治区;1地区是昌都。
1954年6月,撤六大行政区;撤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撤宁夏省,并入甘肃省;撤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辽东、辽西省并为辽宁省;保留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为直辖市。其余11个直辖市划归所在省领导而成为省辖市。9月,《宪法》颁布,明确中国一级行政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10月,国家民委党组向中央提出《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中央原则同意。
1955年,设立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撤西康省,该省金沙江以西的昌都市划归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以东地区划归四川省。同年,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
1956年,撤热河省,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三省区。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市成立。
1958年2月,天津市划归河北省(1967年1月,恢复为直辖市)。3月5日,广西僮族自治区宣告成立;10月25日,以甘肃省固原专区和原宁夏省为基础,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9年3月10日,西藏自治区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公开宣布"西藏独立"。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广西壮族自治区。
1988年,设立海南省省。至此,全国共有23省5自治区3直辖市。23省分别为河北省、山西省、辽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安徽、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湖北、湖南省、广东省、陕西省、甘肃、青海省、四川、贵州省、云南省、海南;5自治区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广西壮族、宁夏回族、西藏;3直辖市为北京、上海市、天津市。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7年3月,将重庆市和川东涪陵、万县、黔江三地区从四川省分出,新组建重庆直辖市。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现行区划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法律依据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批准省建制设置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行政区域划分的权限属于国务院。省会城市迁移由国务院批准。省是出于地域管理的目的而设立,自治区设立是为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直辖市主要针对城市密集人口实行专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政区管理
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中国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拥有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
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本行政区各项重大事项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领导其所属下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于下级人民政府也有同样权力。
特别行政区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独立行政管理权并依法享有自行处理各该区行政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与防务、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和主要官员。外国军用船只和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许可,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监督权。
职能与机构
省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履行着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的职能,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编制管理、财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级国家机关决定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经上级批准后),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文教等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事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省政府机构设置基本上与国务院相对应,一般分为综合经济、监督、政法、基建、文教卫和其他六个“口”,其中经济口又分为农林水、工交、财贸三类。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等。
组成与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正、副省长,正、副自治区主席、正、副市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主持工作。省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
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首长是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其中,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政府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司法
中国司法体制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及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等,同时,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司法体制,享有独立于中央司法权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区划概况
省
自治区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即北京、天津市、上海市、重庆。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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