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又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英文名:Pension insurance system),是指一国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限后,由政府或社会依法给予帮助,以维持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风险因素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三种模式。

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在中国,新中国成立前,中国无普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起,国家先后建立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制度,并多次调整完善,不过早期制度主要针对工薪劳动者。20世纪80年代中期,因经济体制改革,原养老保险制度亟待改革。1991年起,逐步确立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通过,旨在化解“双轨制”矛盾。2015年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25年起按规定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截至2004年,在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是伴随工业化进程不断成熟和发展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公共养老金计划,或者是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出现得较晚,甚至有些国家还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中,老年人常常因缺乏收入保障而面临贫困的威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定额给付型的,或者是定额缴费型的,或者是二者的混合模式。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很多国家都在酝酿或者正着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截至2024年末,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72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39万人。中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345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3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38713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4739万人,分别增加788万人和543万人。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24年中国总体调整比例为3%。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20元。

相关概念

养老保险制度又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限后,由政府或社会依法给予帮助,以维持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风险因素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第一,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度。第二,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给付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时,可以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或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的最低年限。例如,目前中国政府规定,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含视同缴费)满15年,才有资格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单位(如用人单位)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

历史沿革

世界各国

在西方,作为政府养老金的安排,据有资料可查的最早制度安排见于1669年法国的《年金法典》,该法典明文规定,老年海员可享受养老金。由于当时的法国和欧洲处于自由经济阶段,家庭养老保障唱主角,社会承担养老责任的紧迫性没有形成。1825年,普鲁士王国曾为其官吏建立了强制性养老金制度,后来推广到矿工和技术工人。1853年法国政府也曾为公务员建立了由国家提供补助的自治性年金制度,该制度对以后法国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8世纪工业革命后,人口相对集中于城市,工业化和城市化使传统的家庭保护职能,包括赡养功能逐步弱化,企业迅速取代家庭成为城市的基本生产单位,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在各种经济风险加大的情况下,难以单独承担赡养老人和自我养老的重担。生产的社会化在加剧社会分工的同时,加深了劳动者之间的社会联系,劳动者对社会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强,这是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的扩大使社会财富空前增加,劳动者对基本生活的需求,在内容和标准上也不断提高,个人的需求包含在整个社会需求结构的相对平衡之中,社会财富的增加促使社会养老需求呈螺旋式上升,这是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养老保险制度最初在欧洲实行,是工人运动的结果。在工人运动强大的压力下,被称为德国奥托·冯·俾斯麦”的奥托·冯·俾斯麦政府被迫于19世纪80年代,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的形式,制定并公布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立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德国1889年颁布的《老年和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诞生,同时也开创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这是一项国家强制缴费的养老制度安排,费用来自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从而避免了资金来源完全由政府承担的重负。由于雇员缴费之后就取得了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这与社会救助必须经过家庭经济调查的方式相比,保全了养老金享受者的人格不受损害,而且手续相对简化,易于管理。在保障范围上解决了广大雇员和工薪劳动者这一社会主体成员的养老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社会的主要矛盾。

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此起彼伏,为了克服经济萧条的负面影响,稳定社会,西方国家把经济干预和调节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生产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他们纷纷效仿德国,先后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例如,丹麦1891年、英国1908年、法国1910年、瑞典1913年、意大利1919年都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了空前的经济危机,劳动者退休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为此,美国于1935年也制定了《社会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遗属和病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罗斯福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等。

1948年英国向全世界宣布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推动了社会保障在世界较大范围内实现向国家化、全民化和福利化方面的转变,瑞典挪威荷兰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参照推行了英国的全面福利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空前发展。并且,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法律至今已修改多次,非常成熟。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1999年建立养老、残疾及遗属的国家(地区)数为167个。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费城宣言》,将扩大社会保障措施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在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覆盖范围方面,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岁,也可由主管当局根据该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工作能力而规定更高的年龄条件。国际劳工组织《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第128号)规定,对于那些从事法律认可的艰苦工作或者有损于身体健康的工种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应低于65岁。这些公约对各国规定退休年龄起到了较好的倡导和参照的作用。养老保险最初仅仅覆盖工薪劳动者,后来覆盖范围逐渐扩大,有些国家甚至覆盖到了全体国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福利主义思潮空前活跃,养老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待遇标准不断提高。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先后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出生率锐减,预期寿命延长,退休人口迅速膨胀,在职员工与退休人员的比率在降低,赡养比在上升。赡养系数不断提高,外加养老保险待遇刚性增长,使任何一个以现收现付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都难以具备长期支付养老金的能力。西方国家出现“滞胀”,更加剧了养老保险的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其改革的主要举措

1、增收节支,缓解现收现付制度的财务危机。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缴费率;提高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并延长享受待遇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加强养老金与收入和缴费之间的联系;改变与工资指数挂钩的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相对较低的物价指数调整养老金。

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一般包括三大支柱:即政府强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计划。为减轻财政负担,形成三方合理负担的责任机制,许多国家普遍缩小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利用市场功能,加大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解决养老难题。

3、在政府严格监管下对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放开,进行投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以提高基金收益率,满足养老金长期支付的需要。各国在基金的投资运营中总结出一些经验,例如政府严格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率;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投资运营的金融风险等。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往往是由于现收现付制度难以继续运作而引发的,而新的养老金储蓄账户的好处之一是自我储蓄上升,促进资本汇集和金融市场发展,政府和私营企业拥有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在南美,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类型是公共与私营混合的方式或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全面私营计划。例如智利秘鲁墨西哥等国实行强制的、基金由私营机构管理的限定缴款计划。阿根廷实行混合制计划,成员可以选择加入公共或私营计划。强制性公积金政策实质上是一种强迫员工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储蓄的政策,马来西亚新加坡和现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种公积金计划。

在欧洲,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采取步骤,改革传统模式,允许国家养老保险计划的成员为他们的退休生计而选择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例如,英国法律已经允许公司和个人可以撤离政府的养老金计划,而加入私营机构所设置的方案,条件是雇主设立的私营机构方案必须能够提供相当于“国家计划或更好的福利计划,雇主便可以“协议撤出”政府举办的与收入相关的“国家计划”。

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由于没有将养老金储备用于投资,日益沉重的养老基金负担促使改革提到议事日程。

加拿大和美国也正在考虑几种减轻政府养老金负担的办法,主要有:推迟退休年龄;征收社会保障福利税;扩大社会保障缴费;增加工作年限;调整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社会保障体系私有化;对享受福利者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建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使政府从沉重的养老负担中解脱出来。

匈牙利波兰和其他东欧国家正以私营养老金取代政府的社会保障。俄罗斯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养老金,他们正和其他东欧国家一起密切关注智利模式,力求在困境中找出路。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也正在计划一种公共与私营混合的方式。哈萨克斯坦和拉脱维亚也已经改组了他们原来的国家养老金机构,但尚未建立私营养老基金。

中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没有普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制度由此建立。1955年,建立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制度。1958年,把这两项制度的政策作了统一。1978年,国家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修改了前述两项制度。这些制度都是针对工薪劳动者的,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一直没有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原先的养老保险制度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改革势所必然。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5年,国务院又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同年国务院批准了两套养老保险制度方案供各地选择并组织开展试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两个试点办法归于统一,明确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后来,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之外的所有工薪劳动者。

2014年12月23日上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首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2018年7月,中国建立实施了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适度均衡了省际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迈出了中国统筹的第一步。2018-2021年,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四年间,共跨省调剂资金6000多亿元,其中2021年跨省调剂的规模达到2100多亿元,有力支持了困难省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22年1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一是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当期余缺进行调剂;二是将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不会减小,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将更加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都将进一步压实。三是通过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整体保障能力。2月22日,人社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

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中国调整比例按照2024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确定。各省份以中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份调整比例和水平。

基本结构

在制度结构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具体采用何种类型的养老保险计划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财务模式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具体采用何种基金筹集一给付模型;在基金管理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由公共机构还是由私人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围绕养老金筹集一支付模型设计的,一般可划分为定额给付养老金计划和定额缴费养老金计划。

定额给付养老金计划

定额给付养老金计划(DB,Defined Benefit Plan)是一种预先承诺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养老金计划,属于以支定收型养老金计划。定额给付养老金计划预先承诺的养老金给付水平一般是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由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再估计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水平。定额给付养老金计划一般属于非基金制的养老金计划。

定额缴费养老金计划

定额缴费养老金计划(DC,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是预先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水平,根据养老保险基金随工资增长率和基金回报率的积累状况决定养老金给付水平,属于以收定支型养老金计划。定额缴费养老金计划一般属于基金制的养老金计划。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制模式,社会统筹是定额给付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是定额缴费养老金计划。

主要特点

(一)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项目

养老金是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维持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是适用范围最广泛、运用资金最多、作用时间最长的社会保险项目。在社会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中,养老保险制度使用的资金最多,相当于社会保险资金运用额的1/2。对于生命个体来说,职工从退休到生存期满需要经历很长时间,这也就决定了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伴随着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发挥作用,对劳动者没有年龄的限制,限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养老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主要特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就有获得养老金给付的可能。这就意味着,退休人员将退出原来所从事的职业或工作岗位,不再承担履行社会劳动的义务。

(三)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补偿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国家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后,对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仍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得到社会的尊重,依然可以体面地生活,并安度晚年。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补偿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劳动者(或公民)消除心理恐惧、衣食无忧、生活幸福的制度保证。

(四)养老保险制度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特点

养老保险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调节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即调节人口代际之间的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资金运行中,现收现付制就以调剂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之间的收人分配与使用为主要特征。政府在运用在职职工的缴费支付已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实际上是使用下一代人的缴费供养上一代人,这也就调节了人口代际之间的收入分配,实现了社会成员间的互济互助。

2、调节社会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的收入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和使用的过程中,政府凭借政权的力量强行参与,以社会保险税、高额累进税、利息税、遗产赠予税等形式将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财政部门,然后通过养老金给付、失业保险金给付、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或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政府的这些强制措施对原有的收入分配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进而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尤其是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分配。

3、调剂劳动者个人年轻时期和年老时期收入的使用。养老保险资金运行中,基金积累制资金运行模式就是以调剂劳动者个人生命周期中收人的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基金积累制在将劳动者工作时期(高收入时期)的一部分收入调剂到退休时期(低收入时期)使用的时候,虽然这种资金调剂方式并不像现收现付制那样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互助和收入再分配,但是,却将劳动者工作时期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职工退休以后使用,这实际上是工资的延期支付。假设一个员工在某个纳税档次内,100美元的工资要缴税40美元。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把这100美元作为员工的当期收入,而将这100美元作为补充保险缴费纳人补充养老金计划中,则该员工退休时,这100美元可以作为退休金支付给退休人员。此时,退休人员不再有工资,其收入有可能进入较低的纳税档次,如税率为25%,节省的这15美元主要来自累进税率下工资在个人生命周期的平均分配。

建立原则

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类型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世界各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的原则大体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养老保险应当平等地覆盖所有劳动者,这是养老保险制度普遍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一国政府制度设计公平的体现。但是,养老保险也是有选择保障的制度,规定劳动者工作(或缴费)的时间达到法定的最低年限;否则,就无法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2、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与履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这一原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劳动者有劳动能力时,履行劳动的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时,就可以获得应有的保障。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履行义务的条件也是不同的,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依据权利和义务对称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履行义务的方式。

(1)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遵循这一原则,享受养老保险保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年限。

(2)享受养老保险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遵循这一原则,获得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人员,要履行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且履行缴费义务的时间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年限。

(3)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与国籍、居住年限对应的原则。公民只要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并符合所在国规定的最低居住年限,就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作贡献相联系的原则。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法规时,将劳动者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与其工作期间的劳动贡献相联系。

(1)给予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养老金待遇上的优惠。例如,法国政府规定,从事繁重和危险性工作(如井下、高温和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不减发退休金,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每工作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则不再给予这样的优惠。政府管理部门强调,可以运用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给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补偿。

(2)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实行政府津贴制度。

(3)给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提高退休金。例如,中国政府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干部,退休金提高15%;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提高10%;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在科研、生产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成绩显著并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金提高5%。

(4)给予军人特殊的养老金待遇。例如,中国政府规定,在部队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提高养老金给付额。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者相当档次奖励的转业人员、复员人员,退休金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三等功或相当档次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金提高10%。

4.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过程以后,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的保障,而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就应该使养老金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保障的上限应当考虑退休人员原来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保障的下限应该高于社会贫困线。也就是说,养老保险给付的待遇标准必须高于社会救助的标准。例如,美国的基本养老年金给付,夫妻合领约为单个人工资的65%,单身约为工资的40%,相当于贫困线标准的130%。

提供长期保障的原则。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终身享受的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一定的标准连续不断地给付,不能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不仅无助于退休人员的生活,而且可能使养老金积累瞬息之间化为乌有,不能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

实行养老金给付的动态调整的原则。老年人获得养老保险保障的过程是长期、动态的过程,这就要求退休人员(或公民)获得的养老金给付,不受社会或经济因素变动的影响。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必须适时、适当地调整养老金给付水平,建立养老金给付的工资指数化或物价指数化动态调节机制,或者发放必需的生活费补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主要分类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大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大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主要模式

现收现付

现收现付,即根据短期(通常为一年)收支平衡原则筹集资金和支付待遇。此模式具有下列特点:

(1)通常以“工资”税(费)进行筹资,按“社会统筹”的方式管理资金,按均等和给付确定原则在覆盖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2)实质上是“代际赡养”的转移支付,即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

(3)不留积累资金,不存在由于经济波动、通货膨胀、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如战争)对基金带来的损失。

(4)现收现付模式的操作相对简单,常常用于国家公共保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收现付成为工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50%中等收人国家适用该模式,10%~20%低收入国家也适用该模式。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进入滞涨阶段,同时出现退休高峰,一代人巨额的、终身的转移支付使国家公共保险的财务陷入困境。1970年英国社会福利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16.3%,1975年便升到20.9%。1978年社会福利费用在瑞典占国民生产总值23%。西欧发生“福利国家危机”,日本惊呼“年金制度将要崩溃”,就连小心谨慎的美国也进入了“福利困境”。养老保险支出又常常是社会保障支出的主要部分。全球性的人口老龄化给选择现收现付国家公共保险模式的国家带来日益加重的财政压力。

完全积累模式

完全积累,是根据长期(通常是几十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于缴费人退休后的支出。在预测未来时期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确定可收支平衡的相对稳定的缴费率(可能高于现收现付缴费率),为未来支出积累资金。此模式具有下列特点:

(1)通常建立个人账户进行积累。

(2)遵循“同代自养”的原则。

(3)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对人口老龄化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4)通常采用缴费确定模式计算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与待遇关联,能够刺激人们缴费的积极性,减少征缴工作中行政监督的成本,并鼓励人们延长工作年限,降低提前退休的倾向。

选择完全积累模式的实践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行完全积累模式。至20世纪末,约有19个国家选择了完全积累模式。新加坡直接建立了完全积累的公积金制度,智利放弃了现收现付的国家公共保险模式,开始推行强制性的个人养老储蓄模式。鰉烦佧扼媼熏牘楗掬浙埸糙是在粙幀蝠燻囅釆诃倡墓洨帘低现收现付国家公共保险给付水平条件下,选择完全积累模式建立补充年金,如欧美各国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多数选择了完全积累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完善国家公共保险的同时,考虑选择完全积累模式建立补充年金,如中国、土耳其等。

完全积累模式可以与缴费确定模式结合,人们的缴费与待遇挂钩,并对自己个人账户收入(储蓄加利息)享有权利。完全积累模式也可以与给付确定模式结合,但有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如收益率、工人寿命、工作年限等。如果收益率比预期的低,而痃麈梌锓糲Ặ琴浊茶肤比预期长或者退休早,完全积累模式下的给付额则难以实现;对经济波动、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十分脆弱,易遭到基金贬值的影响和威胁。

部分积累模式

部分积累,是介于前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它根据两方面收支平衡的原则,即当期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的就业者预留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在满足一定时期(通常为5~10年)支出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积累金。部分积累制不同于现收现付模式的无积累,也不同于完全积累模式预留长期使用的基金,它的储备基金规模比现收现付模式大,比完全积累模式小。这种模式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力图在资金的横向平衡(工作的一代与退休的一代)和纵向平衡(人口年轻化阶段与老龄化阶段)之间寻求交点。同时,由于预留了一部分积累资金,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沉重负担;又由于积累的资金规模比完全积累小,因此在通货膨胀中基金损失的风险也低。中国选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模式,是政府现收现付和个人积累的结合。

国家公共保险模式

国家公共保险,即国家年金、强制年金或基本年金。主要特点如下:

(1)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建立。

(2)基于工资税(费)以现收现付方式筹集。

(3)以给付确定原则(DB)分配,与个人收入关联或不关联。

4)实行公共管理,资金运营与资本市场不关联。

在全世界165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正在实施国家公共保险制度。在OECD成员国,国家公共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基本和最完善的部分。国家公共保险开支已成为政府预算最大一项,超过其总额的20%。国家公共保险得到普遍运用的原因如下:

(1)给付水平比较稳定,有助于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目标。(2)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有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符合传统的社会伦理,“现收现付”模式靠两代人的契约运行,有助于形成和保持社会互济、融合的道德观念。

(4)由政府公共机构管理,有助于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体系的稳定。

但是,国家公共保险模式也面临着挑战:

(1)现收现付模式在人口老龄化中遇到了财务负担问题。

(2)公共管理机构臃肿、官僚化、基金运营的成本高、效率低,且基金增值情况不理想。

(3)忽略了个人自我保障责任,容易助长过度依赖政府的倾向。

(4)对劳动力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增加劳动成本,雇主缩减其劳动力需求量,增加失业;二是因年金和缴费之间缺乏直接联系,导致出现社会不公现象。

企业年金模式

企业年金,或称公司年金或补充养老年金。其主要特点是:

(1)由雇主建立,政府通过立法实施监督和通过税收给予支持。

(2)可以依法强制、依集体协议半强制或自愿建立。

(3)可以选择公司或行业、劳资组织或专业养老基金管理机构(非营利机构或私营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

(4)可以建立统筹账户、集体账户和个人账户。

(5)可以采用确定给付或确定缴费等多种支付原则,月支付、一次支付或存入银行和购买保险年金产品等多种支付方法。

由于企业年金发展历史时间长,在筹资方式、管理体制和分配形式等方面的选择余地很大,所以形成了很多模式:

(1)根据创立主体可分为由独立企业年金和若干企业(行业)联合年金,如通用电气汽车公司创办的管理人员年金和欧洲大陆国家较常见的行业年金。

(2)根据资金来源可分为个人缴费年金和个人不缴费年金(企业都必须缴费)。多数国家实行个人缴费年金制度,这需要在劳资关系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双方共同管理年金和共同承担风险,但需要解决人员流动时基金转移问题。

(3)根据立法可分为强制性、自愿性和半强制性。法国瑞士丹麦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强制性模式,大多数国家采用自愿性模式,瑞典通过劳资双方集体谈判方式建立企业年金。

(4)根据筹资方式可分为完全积累和现收现付模式。一般采取完全积累模式,法国是唯一选择全国统筹、现收现付、强制性企业年金模式(补充)的国家。

(5)根据缴费和受益的关系可分为给付确定和缴费确定模式。国家公务员及军官的补充年金均采取现收现付和给付确定模式,私营部门多为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模式。在实践中上述模式被组合使用,如美国的401K计划是一个自愿性双方缴费、缴费确定和自由选择支付方式的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优越性在于:

(1)对国家公共保险的补充作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老年收入的风险,提高了保险的功能。

(2)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3)其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增加了资本供给和证券的繁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个人储蓄模式

个人储蓄有两种理解,一是强制个人储蓄的养老保险账户,即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雇员(或雇主)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养老保险储蓄计入雇员个人退休账户,由专门机构(政府经办机构或私营)管理基金和投资运营。当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作为养老金返回退休者。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亚洲拉丁美洲国家推行,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利私营养老个人账户为典型。二是个人或家庭自愿个人储蓄的养老保险账户,如购买人寿保险和银行储蓄。

在建立了国家公共保险的国家,强制个人储蓄账户和自愿个人储蓄均可能与企业年金模式结合运用;在没有建立国家公共保险的国家,强制性个人储蓄账户则成为养老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个人或家庭自愿养老储蓄是民事行为,但常常得到政府在税收优惠和理财服务等方面的帮助,成为养老保险和筹集资金的第三支柱。

上述三种模式比较清晰地划分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这是理论上的划分,其实践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只选择其中一种模式;二是选择其中几种模式,结合运用;三是将上述三种模式集中在一个复合型的制度中,如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同时具有公共管理、社会互济、企业缴费和个人储蓄等诸多特点。

给付确定模式和缴费确定模式

给付确定模式(DB,即Definite Benefits)和缴费确定模式(DC,即Definite Contribution)是养老保障分配领域的两种基本模式。给付确定(DB),狭义概念是指按预先确定的替代率支付养老金;广义概念是指它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即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替代率)来确定基金缴费率,通常被表述为“以支定收”。缴费确定(DC)是经过测算确定缴费标准,按照这个缴费标准(投保费率)筹集养老基金(包括雇主和雇员的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到受益人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决定养老金支付水平,通常被表述为“以收定支”。

普遍保险模式与收入关联模式

普遍保险模式,即国家对全体不能自我供养的老年公民提供养老金。其主要特点包括:

(1)实施范围广泛。覆盖全体国民,甚至包括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

(2)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无论老年人是否曾就业和工资收入水平如何,国家均为其提供等额养老金。

(3)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补贴。但当政府财力有限时,该保险模式将难以为继。

普遍保险模式下的均等养老金给所有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体现了国家使用再分配手段实现社会公平原则。在经济发展稳定时期,该政策容易在政治上得到公民的支持。但由于其资金来源单一导致税负不断加重,加之给付缺乏合理性,存在着富人不关心而穷人不够用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被收入关联模式取代,或降低给付水平由企业年金模式取代的趋势。

收入关联模式起源于德国。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最初的立法中就已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征集和给付的社会保险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今天仍然是实行收入关联保障模式国家的制度基础。OECD国家中除德国外,法国、美国、日本等也是收入关联模式的典型。这种制度通过社会保险机制为工薪劳动者建立退休收人保险制度,它强调缴费与收入、退休待遇相互联系,并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规则基础上。

收入关联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其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基金由三方缴费形成。养老保险费通过企业(雇主)、个人(雇员)和国家三方负担,这是社会保险筹资的典型方式。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必须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通过税收、利息、财政政策给养老保险以资金支持。

(2)养老保险待遇取决于工资收入水平。退休者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直接与退休前的工资收入相关联,因此收入关联年金也叫工资挂钩年金。它以退休者在就业期间几十年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通常以“替代率”即养老金占退休前收入的比例来反映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

(3)收入再分配。尽管养老金与缴费和收入有关,但是与人寿保险中的投保费与年金直接对应的商业保险运行规则不同,社会保险在缴费与给付方式上通过特定的技术机制,使国民收入在代际之间、不同人群的收入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即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进行某种程度的收入转移,以此实现OECD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的政策目标。

制度结构

截至2015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此外还有一部分对上述范围覆盖不到的拾遗补缺性质的补贴。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范围狭窄,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停止。“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

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

(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

(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

(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

(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

(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

(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

(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

(4)1995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

(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

(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

(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2.数额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这个《条例》一直执行到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这次“并轨”改革范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 -2014年2月)四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年,全国11个省市354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1987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第二,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第三,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

相关数据

截至2024年末,中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1031万人,占总人口的22.0%;中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023万人,占总人口的15.6%。中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22.8%。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达79.0岁。中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40.6万个,养老床位合计799.3万张。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4.0万个,床位507.7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为65.7%),养老机构年末服务人数230.7万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6.6万个,床位291.5万张。在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方面,各地正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截至2024年末,中国享受老年人补贴人数共计4949.4万人;中国共支出老年福利资金489.4亿元,养老服务资金253.2亿元。此外,中国老年助餐服务稳步发展,截至2024年末,中国老年助餐点达7.5万个。

截至2024年末,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72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39万人。中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345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3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38713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4739万人,分别增加788万人和543万人。中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725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14万人。中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3830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8039万人。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24年中国总体调整比例为3%。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20元。

发展趋势

发展现状

截至2004年,在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是伴随工业化进程不断成熟和发展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公共养老金计划,或者是私人养老金计划。在这些国家中,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管理和运营也很常见,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有扩展的趋势。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的生活基本上摆脱了贫困的威胁。统计数据表明,在相当一些国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其他人相比,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更小。1994年德国所有成年人和儿童的贫困率为12.2%,而65岁以上老年人的贫困率为11.6%;1995年美国所有成年人和儿童的贫困率为19.9%,而65岁以上老年人的贫困率为16.6%。这主要归功于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它已经成为绝大多数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出现的较晚,甚至有些国家还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中,老年人常常因缺乏收入保障而面临贫困的威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定额给付型的,或者是定额缴费型的,或者是二者的混合模式。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很多国家都在酝酿或者正着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在一些发达国家似乎没有发展中国家那么快,亚洲新加坡、南美的智利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就迅速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取得了成功,其改革方式和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存在问题

1、收支矛盾突出,养老的负担沉重

当前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和个人保险缴费,保险基金投资收入和财政补贴。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因为企业的盈利性质和经营状况的影响,有一些企业存在不缴费或者欠费的现象。比如。专门做少员工的工资,达到少交员工养老保险的目的。还有一些不正规的小企业对员工根本不缴纳养老保险。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养老保险的收人严重受到影响。养老保险在收取企业和个人的保险金额后,会进行投资,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但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多选择存款或者稳健性的投资。这样资金投资收入也是非常有限的,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亏损。因此,保险基金的运行,近年来收益也不理想。从支出方面来讲,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上升,中国能够享受养老金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老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样政府在养老保险收人有限的情况下,支出逐年上升。

2、存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状

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养老保险的运行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养老保险管理中出现了一定问题,从而影响养老保险管理的效率。当前,中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制度。从制度理论上看现在收取的个人养老保险,应用于未来个人退休后的养老金的发放,然而现实并不是这样的。在中国,当前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额,会被直接用在当今老人的养老金的发放上。通俗地说,就是用今天的钱负担今天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未来个人养老金的发放,就需要下一代人的贡献,这就是所谓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过去的历史时期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养老一直是欠账状态,今天的空账运行是弥补了历史的欠债。二是,当前政府的养老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当前的养老保险财政负担过重,不得不吃“未来的粮食”。同时,在养老保险管理上,也存在个别地方政府挪用保险收入的情况,这也是中国当前空账运行巨大的原因之一。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合理引人商业保险机制。中国养老加上商业养老双重机制并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改变当前空账运行的现状。

3、养老覆盖不全,区域差距明显

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中国采取了不均衡式覆盖的制度,也就是说,先城镇后农村、先工人后农民。这样在相当长的时期,人数众多的广大农民是没有养老保障的。农村老年的养老基本依靠家庭养老,这样给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就现在而言,虽然农村养老保险得到了全面的覆盖,但是在金额发放上城乡依然存在巨大的差距。很多地区的农村老人现在发放的养老金仅仅是一一百元,根本无法保证基本生活。同时,在中国也存在着一些人员没有被纳人养老保险的范围。如,在城市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因为个别企业不缴纳保险,这部分人就没有被统计到。又如,自由工作者,他们没有缴费单位,并且城市缴费的基数较大,许多人也选择不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这一部分人在未来是没有养老保障的,此外,各地区养老保险的发放与地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发达地区人们退休的养老金就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养老金的发放相对较少。因此,从现状来看,中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不能覆盖所有人,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异。这两个现状如果长期存在会导致社会公平问题,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

相关措施

1、实现养老全面覆盖,人人养老有保障

对于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应进一步细化,实行不同的缴纳制度,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福利。首先,对于在企业工作的员工,中国应该利用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及时缴纳员工的各种保险。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养老保险的缴纳做出具体规定,不再让缴纳保险成为企业的负担。这样企业自然乐意去为员工缴纳保险。其次,对于没有收人的居民可以采用政府补贴,社会赞助的方式,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的覆盖。再次,对于自由工作者,在没有工作单位,个人缴纳金额又大的情况,可以采取降低缴费基数,提供专业的办理渠道等方式督促这些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从而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福利。最后,提高企业和个人自觉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也是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的一种有效办法。

2、进一步缩小城乡养老差距,实现社会养老公平

针对现阶段区域间养老保险发放金额的差异,中国需要采用一定的办法进一步缩小差距,实现社会养老的公平性。首先,在过去很多年先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做法,而现在应当在养老保险政策上适当向农村倾斜,提高农村养老保险金额。可以提高农村居民个人养老的缴费基数,即提升最低标准到农村人均收人的 50%。也可以加大中国对农村养老的财政补贴。其次,对于区域间养老保险的差异性,可以通过层次性缴费基数实现同期养老金发放金额差距的缩小。通俗地来说,就是欠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发达地区可以适当降低缴费比例,以寻求二者发放金额上的平衡。最后,实现地区养老和城乡养老差距的进一步缩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缩小城乡以及缩小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

3、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提升管理效率

中国进一步利用效率,节省大量人工成本,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合理、精准实施人员管理。第一,建立资源丰富且匹配度高的人才储备库。在此前提下,科学分析企业未来需求,提前储备相关候选人。第二,在数据库的辅助下,做好员工岗位胜任力综合性分析和职位匹配度分析。第三,改善晋升通道,通过多渠道合理配置人才。在现实工作中,为保障人力资源规划实施的效果,需做好精细化管理,协助员工完善与调整职业规划。工作中,要建立双向晋升通道(横纵两种),横向上通过轮岗交流或较为有效的调岗机制,辅助员工成为“多面手”型人才。纵向上,搭建人才培养梯队,为企业发展夯实基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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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的三种模式.中国工商银行.2025-07-24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养老保险回顾与展望.中国社会保障学会.2025-07-25

中央通过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人民网.2025-07-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5-07-24

《2024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发布.新浪财经.2025-07-25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国政府网.2025-07-24

人社部:今年1月起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央广网新闻.2025-07-25

4年间跨省调剂6000多亿元!人社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今年1月起实施,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不会减小.新浪财经.2025-07-25

人社部:从今年1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新京报.2025-07-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新闻发布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07-25

2024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7282万人.中国政府网.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