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议会
马耳他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总统除了拥有行政权力之外,还有权任命议会多数派或获得最多支持的议员担任总理并组建内阁。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具有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能,政府对议会负责。
历史沿革
马耳他议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当时马耳他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马耳他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这导致了与英国的紧张关系。1919年6月7日,瓦莱塔发生了著名的反英暴动,促使英国在1921年颁布了《阿梅里—米尔内尔宪法》。这部宪法规定了马耳他的国家管理权由两个政府共同行使:一个是“马耳他政府”,主要负责当地的事务;另一个是“马耳他皇家政府”,负责国防、铸币、移民和对外关系等专门事务。这两个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都是独立的。“马耳他政府”向由立法大会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负责。立法大会由32名民选议员组成;参议院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10人选自教士、贵族、大学毕业生、商会和贸易联合理事会成员,7人选自具备“特别才能”的人。这种两院制构成了马耳他历史上的第一个议会,选举采用的是单一可转移选票的比例代表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马耳他人民独立呼声的高涨,英国在1947年9月颁布了新的宪法,规定继续实行两府政治,分别为“内务府”和“总督府”。内务府实行众议院一院制,由40名议员组成,任期四年;总督府内设枢密院,由提名理事会和总督、部长组成的执行委员会组成。1947年的宪法确立了全民投票的原则,并首次赋予女性投票权。然而,由于人们对两府政治的不满,罢工和暴动时有发生。1959年1月,英国宣布废止1947年宪法,并在1961年给予了马耳他更大的自治权。经过谈判,中国国民党的政府在1964年与英国达成了协议,使马耳他在同年9月21日获得了独立,并采用了新的宪法,保留了总督。1966年,马耳他举行了独立后的首次大选,国民党继续执政。1971年,工党赢得了第二次大选,并在1974年12月13日修改了宪法,宣布马耳他成为一个共和国,总统成为国家元首。此后,该宪法经过多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马耳他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一院制,称为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马耳他议会的基本规则借鉴了英国下议院的做法,同时也融入了自己的民族特色。
议会地位
马耳他宪法规定,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在战争状态下,每一届任期可以延长,每次延长十二个月,最长不超过五年。总统除了拥有行政权力之外,还有权任命议会多数派或获得最多支持的议员担任总理并组建内阁、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议员为政府部长和议会国务秘书、任命反对党领袖、指定议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宣布议会闭会和解散、在议会宣读政府的施政纲领、颁布赦免令等。总统还担任司法管理委员会的主席。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监督政府的工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总理和议长必须定期向总统汇报各自的工作。最高司法机关高等法院独立于议会和政府,属于执法机关。关于议员是否有效当选、议员空缺席位或被要求停止行使职能、非议员是否有效当选议长或当选后空缺职位等问题都提交给宪法法院并根据现行法律作出判决。
选举与产生
选民资格
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马耳他公民,在选举登记前十八个月内已经连续六个月或者累计在马耳他居住六个月的人(公派驻外工作人员不受此限制)都有资格登记成为选民,但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被法院取消资格者、被判定为神经不正常者、被法院判处死刑者、正在服刑且刑期超过一年者或者因为违反议员选举的规定而被依法取消登记资格的人都不在此列。
候选人资格
凡是具有选举议员资格的选民就有资格当选议员,但是放弃马耳他国籍者、在政府部门任职或武装部队成员、企业合伙无限责任人、政府合同的利益方并且未在大选前一个月在政府公报上声明者、被判为或宣告破产而未偿还债务者、从事与议员选举有关工作或选举登记者都不在此列。
候选人产生办法
有资格当选议员的人在获得本人所在选区五名以上的选民签名提名后就可以在规定日期之前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一般作为政党候选人,也可以独立参选。各参选政党通常选择比较受欢迎的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作为本党的候选人,统一协调推出并集中宣传竞选。每一位候选人最多可以参加两个选区的竞选。选举委员会在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后确认各个选区的最终候选人名单。
选举有关规定
议会选举必须在总统宣布解散上一届议会三个月之内进行,具体日期根据现任总理的建议确定,但是必须至少提前五个星期宣布。选举实行“单一可转移选票”(the 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比例代表制(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总数必须是奇数,各选区议员的数量相同。选区的数量介于九至十五个之间,选举委员会每两年至五年审议并确定选区的边界;每一个选区可以选出五至七名议员,具体数量由议会决定。目前,马耳他全国划分为了十三个选区,马耳他岛十二个,戈佐岛一个;每一个选区选出五名议员。选举必须自由公正地进行,禁止贿赂舞弊和外部干预。每一位候选人的竞选费用不得超过一千三百九十八欧元。选举时不得泄露任何选民的投票信息。除了依法帮助盲人、文盲和因身体原因无法自己投票的人以外,不允许代替其他人投票。选票的设计和印刷应该清晰合理,将候选人按照党派等分类列出并标注不同的背景颜色。选举组织者应当为候选人及其代理人监督票箱的运输、密封和开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选举机构
选举委员会负责议会、地方市政委员会和欧洲议会议员等选举。议会选举和欧洲议会选举(全国只有一个选区)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地方市政委员会每年改选六十八个市委会中的三分之一。选举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不少于四名委员组成,主席应该是当时的首席选举专员,从公务员中任命。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理提名并商讨反对党领袖同意后报总统任命。部长、国秘、议员、议员候选人或政府官员无资格担任选举委员。
议会产生
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议会选举的结果后,新一届议会就会成立,分为执政党和反对党两派。总统宣布新议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新议会必须在两个月内召开会议,并在首次会议上选举议长和副议长,由总统发表政府的施政纲领演说。议长一般由执政党提名本党议员或非议员担任,副议长则通常由反对党提名本党议员出任。
连选连任
参选议员及担任议长和副议长没有法定的年龄上限,都可以连选连任,每一届任期五年。
职权范围
议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修改宪法和《1964年马耳他独立法》的条款、选举总统、对政府进行监督、通过国家预决算以及规定议会和议员的特权、豁免权和职责权限等。议会除了表决总统提名的议案、确定审计署长、副署长以及巡视官的人选外,没有其他的人事权。
组织结构
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总统是名义上的首脑,议会领袖一般由执政党的副领袖担任,在议会的运作事务中拥有实权。众议院设有议长和副议长等办公室、八个常设委员会以及独立的审计署和巡视官办公室。
议长职权
议长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礼宾位次排在总统、总理、首席大法官之后,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相对有限。议长在议会中只是起到主持会议的作用,以保持公正中立,只有在表决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相等的时候,才可以投决定票。此外,议长在议员的管理中有一些发言权,审批议员出国访问的请求,并领导议会办公室。
常设委员会
第十一届议会共有八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议会事务委员会(House Business Committee),特权委员会(Privileges Committee),议案审议委员会(Consideration of Bills Committee),外交和欧洲事务委员会(Foreign and European Affairs Committee),社会事务委员会(Social Affairs Committee),公共账户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国家审计署账户委员会(National Audit Office Accounts Committee)。
会议制度
会期
新一届议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由总统指定,必须在选举委员会公布大选结果后两个月内举行,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期会议,两个会议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为议员在议会没有工资,仍然要从事自己的职业,马耳他议会都会安排在晚上召开,每周至少三次,现在通常是周一、周二、周三晚六时至九时开会,有时候会延迟半个小时为延会(adjournment),供议员根据事先约定就特定的问题自由发言,并不定期于周四开会讨论无官职议员议案(private member's bill)。如果有十五名议员提出要求或遇到紧急情况,议会可以在其他时间召开。议会每年春季(复活节期间)、夏季(六月至九月)和冬季(圣诞节前后)休会。
法定人数
宪法规定,议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不包括主持人在内的十五人。如果任何一位与会的议员(通常为反对党督导)提醒会议主持人注意法定人数不足,在议事规则所规定的间隔后,主持人确定无法达到法定人数后议会即告休会。实际上,如果反对党督导认为本党出席的议员在会议讨论中并未处于劣势而不提出异议,即使少于十五人,会议也会照常进行。各委员会与会人数过半数即可开会。
表决方法
投票必须公开进行,议员没有义务必须投票。议长或主持人应在投票结束后宣布结果,结果必须记入议会纪要。议会表决法令议案时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支持方可通过。其他的决议获得与会者的多数支持即可通过。议长只有在同意和反对人数相同时才可以投决定票。任何其他议员在主持会议时保留原始表决权,出现人数相等时,还可以投决定票。实际上,议会通常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决议,只有在执政党和反对党出现分歧时,才会视情通过投票(division)裁决。
立法程序
议会立法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分别称为一读、二读和三读。法案通常由政府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在议会以动议的方式提出,该部长只宣读法案的标题,案文草案印发所有的议员,这是第一读。目前的习惯做法是在一读之前先将法案经由议会事务委员会转交给相应的常设委员会讨论,以便达成共识。第二读阶段宣读法案法则和内容概要,并展开讨论,反对党可以提出原则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三读阶段逐条讨论法案的细节并作修改,如果最终达成一致,法案即自然获得通过;如果有分歧,则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并呈送给总统签署后即成为法律,在政府公报刊登后施行。议会有权推迟实施通过的法律或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此外,议员也可以个人名义提交法案,在议会按类似的程序讨论通过后成为法律,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无官职议员法案。
议员制度
权利
议员在议会宣誓效忠后参与议会活动。议员享有豁免权,在议会及其委员会的讲话、书面报告或由此产生的请愿、议案、决议、动议等不受法律的约束,免于民事或刑事诉讼。在议会开会期间,议员免受因民事债务的逮捕。议员虽然没有工资,但是享有年度酬金(honorarium),目前为一万八千一百八十一欧元。议员可以从事自己的职业。
义务
议员应当全心全意为国家和各自的选区服务。议员必须出席议会的会议和活动,连续两个月不与会者即被扣除补贴并可能失去议员资格。议员在议会内外的言行举止应当反映出议会的地位与尊严;必须遵守法律、议会规章制度和议事程序;除官方酬金外,不得为议员工作获得任何其他报酬和补偿;有义务向政府部门传达其所在选区的不满或代表他们与政府交涉,但不得施加任何不合适的影响;每年年初须在议长提出的时间内申明自己的职业、就业、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商业利益、兼职及顾问、接受资助出国访问等情况。此外,议员不得为其演讲、书稿和出席座谈会等收取高于正常价格的报酬,还应当向议长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方为影响其履行职责而试图施加的腐败行为、压力和不当影响等。上述信息均记录在由议长保存的登记册内,并备公众检查。
党团
议会党团包括执政党议会党团和反对党议会党团。各党团均由本党议员组成,并任命督导、助理督导秘书和司库等,自行不定期在议会办公室或本党党部开会。执政党议会党团中不在政府任职的议员称为后座议员或普通议员,反对党议会党团设有相关事务发言人。
办事机构
议会设有办公室即议长办公室,由一名不定期任命的议会秘书(Clerk)领导,适量的高级助理秘书、助理秘书等官员(目前共有三十二名)协助其工作,各常设委员会均有一名专职秘书,上述人员均为公务员。议会办公室未分设专门的办事机构,人员根据业务各有分工,其中包括一个研究分析小组,主要处理与欧盟有关的事务。议会办公室在议会休会期间根据议长的要求的时间(参照政府部门)正常办公。议会未实行议员助手制度。
对外交往
外交权限
议会在遵守和服务国家的整体外交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开展本领域的对外交往,但注意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议长出访一般自行决定,报总理备案。议员出访须经由议会秘书上呈请示报议长批准。议会外事工作由议会办公室负责,未设专门机构。外事经费在议会总预算内解决,无专门立项。
出访和接待团组情况
包括出席国际会议在内,议会平均每年安排议长和议员等出访团组十至十五个,人数约为四十人;接待来访团组十五至二十个,人数各不相同。议长出访一般由议会秘书或外交协调员一至二人陪同。议会出访代表团一般由三人或五人组成,执政党议员占多数。
国际交流
马耳他议会主要同欧洲议会(EP)、欧盟(EU)、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欧洲地中海议会大会(EMPA)、英联邦议会协会(CPA)、各国议会联盟(IPU)、地中海议会大会(PAM)、欧洲理事会议会大会(PACE)等国际议会组织和机构开展联系,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有关活动。
友好小组
马耳他议会与澳大利亚、爱沙尼亚、法国、德国、意大利、利比亚、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突尼斯和英国等十个其他国家的议会设有友好小组。
参考资料
马耳他议会批准德博诺为新任总统.澎湃新闻.2024-11-25
马耳他议会.中国人大网.2024-11-25
马耳他议会.马耳他议会.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