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善总会
浙江省第一个地方慈善机构浙江省慈善总会于1994年9月依法登记注册,1999年12月28日召开首次会员代表大会。浙江省慈善总会以传播慈善文化,发展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救助困难群体为己任,在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加快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浙江省慈善总会依法登记注册,从此,掀开了浙江现代慈善事业的帷幕。
十九年来,浙江的慈善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民政部门的积极推动和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慈善大会、浙江慈善大会精神,稳步实施《浙江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推动慈善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截至2013年底,全省各级慈善总会当年筹款21.4亿元,历年累计筹款175亿元;当年筹集留本冠名基金37亿元,历年累计筹集留本冠名基金106亿元;当年援助困难群众194万人次,历年累计援助困难群众1121万人次。本会当年筹款6189万元,历年累计筹款55585万元;当年筹集留本冠名基金0.7亿元,历年累计筹集留本冠名基金3亿元;当年援助困难群众2万人次,历年累计援助困难群众17万人次。
历年来,全省慈善组织荣获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表彰的“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先进机构奖6个,“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13个、“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7个;荣获省政府表彰的“浙江慈善奖”项目奖38个,机构奖2个。其中,浙江省慈善总会2007年1月和2009年7月先后两次荣获“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机构奖,受到中华慈善总会表彰。2004年12月,浙江省慈善总会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2010年2月,再次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受到民政部表彰。2010年12月,被评为“浙江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先进集体”,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2011年7月,在第六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中“宁波市慈善总会”‘千村帮扶基金工程’荣获“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受到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表彰;2012年4月,在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中,“万向集团”、“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荣获“最具爱心企业奖”;“爱心温州·善行天下·明眸工程”荣获“最具影响力项目”奖。
2013年底,浙江省慈善总会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4年2月27日,第四届浙江慈善奖掀晓,浙江省慈善总会荣获“慈善工作奖”和“万村慈善帮扶基金工程”“慈善项目奖”。
总会会徽
1、浙江省慈善总会会徽由三颗“人”字形的心组成托起一轮太阳。三个“人”构成“众”字理念,
寓意全社会万众一心,送温暖、献爱心,携手共创和谐社会。
太阳是温暖、美好的象征,寓意着慈善事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
2、整个造型又似一张开双臂的人物形象,体现以人为主体的慈善事业。
3、以红色(M100Y100)作为标志的主体色,内圈及文字采用蓝色(M80C100K60)。
领导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
讨论和决定本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事项,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各项慈善援助活动,
讨论和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
团体会员
杭州市慈善总会宁波市州区慈善总会
杭州市下沙开发区慈善总会乐清市慈善总会
宁波市慈善总会泰顺县慈善总会
安吉县慈善总会州市慈善总会
绍兴市慈善总会泗县慈善总会
上虞市慈善总会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
东阳市慈善总会玉环县慈善总会
青田县慈善总会兴业夕阳红基金会
庆元县慈善总会苍南县壹加壹应急救援中心
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杭州青年公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总会章程
浙江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慈善总会(英文名ZheJiangProvinceCharityFederation,缩写:Z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杭州。
第二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社会捐助,帮助困难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生产、储运、发放赈灾物资。
(三)扶贫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四)公益援助。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全面发展。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与培训。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浙江省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编撰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七)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市、县(市、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机构品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代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后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接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书处内设部门的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殖部份、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经2011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慈善总会理事会。
总会荣誉
历年来,全省慈善组织荣获中华慈善总会表彰的“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先进机构奖6个,“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13个、“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7个;
荣获省政府表彰的“浙江慈善奖”项目奖38个,孙家贤会长荣获“中华慈善贡献奖”,贺家弼顾问等5位同志荣获“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
2010年2月,本会再次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受到民政部表彰;2010年12月,本会被评为“浙江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先进集体”,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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