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三年,由本市从事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土地整治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拆迁管理与代办、市场交易、房地产金融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建筑装饰、大专院校、科研、测绘学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经营性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三年,由重庆市从事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土地整治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拆迁管理与代办、市场交易、房地产金融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建筑装饰、大专院校、科研、测绘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经营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监督职能。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映企业愿望和诉求。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决策服务;为房地产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城市开发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以及购房者合法权益服务。
服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 研究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协助政府做好整顿规范和发展行业的工作。
二、宣传教育 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举办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等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各类讲座和论坛,进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评价推介 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品牌推介、房地产及相关产品的会展、企业形象展示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建立行业的评价机制。
四、咨询代办 开展房地产咨询代办服务,接受委托,参予或独立承办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开展招商引资服务。
五、信息服务 收集、编印、传递国内外房地产业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市场形势分析、行业统计调查,发布市场信息。
六、考察交流 发展同国外和港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强国内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维权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八、自律自约 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九、承办政府部门移交、委托、授权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年检等具体工作和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理事单位
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主要成员名单
顾问:
郑恒福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离休老局长
任 宏 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院长
会长:
莫元春 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
副会长:
石继东 重庆市地产集团
张为耕 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 瑜 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曹璧晖 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吴 旭 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柯敬陶 重庆晋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曾维才 中渝置地有限公司
张庭义 重庆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李仕川 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
张文武 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
王 伟 重庆展览中心
刘锡平 重庆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郭 斌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杨松涛 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刘 卫 隆鑫地产(地产)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熊友军 重庆每客逸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唐昌明 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薛 松 长安汽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治民 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 刚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香村 重庆绿地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利民 重庆钰茂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侯 婕 中国指数研究院西南分院
张 青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汤邵国 重庆海托置业有限公司
周 龙 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魏国柱 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
周 赞 重庆市市级机关公房处
易和平 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颜 英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
李 宁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汪瓦水 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
胡洋宁 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黄祖仕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戴树超 重庆金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郭应龙 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杨晓东 重庆市鼎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理事:
李真诚 重庆建设集团
卿玉玲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袁 彬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吴劲松 万州区房管局
张小平 重庆市南岸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张永红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肖 华 重庆市江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罗仁骥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万云河 重庆市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林 文 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黄 涛 重庆天景置业有限公司
廖建明 重庆盛博实业有限公司
奚 峰 重庆嘉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水鑫 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 靖 重庆赵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 乙 重庆一城置业有限公司
栾庆仁 重庆兰波房地产开发公司
钟模先 重庆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谭英宏 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牟跃进 北部新区经开园土地房屋管理所
李永红 重庆市巴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刘嘉庆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邓小虎 北部新区高新园土地房屋管理所
杨武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房屋管理所
郑 伟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张 斌 重庆市渝北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荆按平 重庆金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罗良德 重庆佳华物业有限公司
杜建生 重庆昆榆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龚世英 重庆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秘书长:
钟正芝 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
副秘书长:
戚道陇 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
陶 渝 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
区县房协
渝中区房地产和物业管理协会
地址: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5楼
邮编:400010
九龙坡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
邮编:400050
南岸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南坪东路27号福天大厦3楼
邮编:400060
沙坪坝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
邮编:400030
江北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建新东路16-20号
邮编:400020
渝北区房地产和物业管理协会
地址:双龙湖翠湖路418号
邮编:401170
大渡口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
邮编:400084
北碚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北碚区中山路18-22号
邮编:400070
巴南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鱼洞镇巴县大道40号
邮编:401320
行业公约
市房协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4·2·11)
遵纪守法、规范有素,诚信经营、不损客户;
争创优质、完善服务,行业形象、共同维护;
公平竞争、团结互助,建设重庆市、共绘蓝图。
协会章程
市房协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4·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重庆市房协(英译名: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 CHONGQING,缩写为:A.O.R.E.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市从事房地集团产开发、经营、土地整治管理、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拆迁管理与代办、房地产金融、自管房地产、及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监督职能。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房地产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城市开发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以及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重庆市房地产业全面、持续、健康地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承认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为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渝中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按照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坚持面向市场、面向行业、面向会员单位的原则,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查研究。研究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围绕行业发展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参与发展行业规划的拟定,积极提出行业发展及经济、技术和法规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做好整顿规范和发展行业的工作。
(二)宣传教育。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人才素质,组织举办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等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各类讲座和论坛,进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评价推介。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品牌推介、房地产及相关产品的会展、企业形象展示推介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建立行业的评价机制。
(四)咨询代办。开展房地产咨询代办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等。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服务。
(五)信息服务。收集、编印、传递国内外房地产业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市场形势分析,行业统计调查,发布市场信息。
(六)考察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及本市行政辖区内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
(七)维权服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以及相关案件的起诉和应诉;积极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八)自律自约。协助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经营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它职能。
(十)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纳本行业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各区、县(市)房协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及授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及会员单位铜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因单位撤并不复存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理,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指定的代表,其代表资格随法人代表的更换而自然更替。会员代表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可选聘特邀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房协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等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是本会联系会员,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由对口会员单位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市房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市房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市房协秘书处统一协调办理;
(四)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需要,受市房协秘书处委托,组织推荐对口的单位为单位会员;
(五)各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是:(1)依托单位的支持;(2)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赞助;(3)以市房协社团法人名义兴办经济实体的收益、有偿服务收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所设秘书处和咨询服务部、宣传培训部等工作部门所聘工作人员的报酬,在本会的经费内列支。
第三十一条 在各区县(市)可成立若干会员小组。会员小组是本会联系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加强横向联系,开展行业活动的基层组织。会员小组的正、副组长由小组推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04年2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条件
一、条件:
1、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产值上5000万元以上,无不良贷款记录、社会信誉度高)
二、所需资料(1-5为复印件)
1、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书;
3、企业代码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6、企业情况简介;
7、银行资信证明(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8、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