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英语:European Union law)是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平行执行的独立法律系统,是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运作的规则体系。欧盟法律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系统有直接效力,在很多领域高于国内法,特别是单一市场所涵盖的领域(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根据欧洲法院的确认,欧盟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构成国际法中一个全新法律秩序的联合体。欧盟法律有时候被归类为超国家法,目前在27个成员国中大约有5亿欧盟公民受欧盟法律支配,这使其称为世界上适用最广泛的现代法律系统之一。欧盟法律的基础是欧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这两项条约得到了28个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新成员国如果同意遵照执行欧盟组织的规则,可以申请加入欧盟;现有成员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宪法要求”退出欧盟。人们有权通过欧洲议会及其国家政府参与欧盟的立法。
历史发展
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范·根德·鲁斯(Van Gend en Loos)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洲共同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这四个自由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立法流程
欧盟法律在经过若干程序后由欧盟机构批准通过。欧洲委员会几乎在所有的方面(执行部门)专有立法创制权。通常由欧洲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立法草案以便获得修正和批准。前者(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后者由直接选举的政治家组成。 欧盟有四大主要立法程序,四大立法程序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欧洲议会怎样和欧盟理事会相互作用。四大程序为共同决定程序、同意程序、合作程序和咨询程序。
欧盟法律原则
至高效力
欧洲法院已经多次裁决欧洲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当欧共体法律和成员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欧共体法律优先,成员国的法律不再适用。这一原则就是所谓的欧盟法律至高效力原则,此原则在欧洲法院判决科斯塔诉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ENEL)一案中开始为众人所知。科斯塔先生是意大利公民,他反对国有化意大利能源公司-意大利电力公司,因为他拥有这家公司的股份。作为抗议,他拒绝支付电费并认为国有化扭曲了市场违反了欧共体法律。意大利政府认为这不是某一个人可以投诉的问题,因为它是国家法律做出的决议。欧洲法院裁定支持政府,因为关于扭曲市场的相关条约规定,只有欧洲委员会可以单独质询意大利政府。作为个人,迭戈·科斯塔先生不具备资格质疑决定,因为该条约规定没有任何直接的效力。但是在逻辑上关于科斯塔先生在成员国所在法院根据法律程序以欧洲共同体法律反对国家政府的资格问题,欧洲法院不同意意大利政府。欧盟法院裁定,如果科斯塔先生不是根据国家法涉嫌和欧共体法律不一致而质疑国内法的话,欧共体法律不生效。
从所有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欧盟法律起源于作为法律独立来源的条约,不能被国内法条款所超越,因为欧盟法律具有特殊性和原始性。但是作为安排制定的法律,作为社会法,欧盟法律的特性没有被去除,同时没有社会本身受到质疑的法律基础。
然而,尽管欧共体法优先于成员国法的观点被大家所接受,但当发生法律矛盾时,并非所有的成员国都同意欧盟机构关于为什么欧盟法律优先于国家法的分析。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明确说明在欧洲共同体法律尊重成员国的基本宪法原则前提下欧共体法律优先。终身判决为成员国(准确的说成员国法院),而不是欧盟机构自身。这反映了成员国仍然具有“条约的主人”和欧盟法律效力基础的观点。在其他情况下,若干成员国将欧共体法律的优先性写入了宪法。例如,爱尔兰宪法就包含了这样的条款:
但是不同的立场仍然具有纯粹的学术重要性。截止目前,没有任何成员国的法院通过任何其他的手段向欧洲法院谈到这个问题以质疑欧盟任何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德国立法机构甚至接受了塔尼阿·克琳案中欧洲法院的判决,该案判决裁定德国宪法禁止妇女在军队中自愿服役的规定作废。因此德国宪法相应的被做修改,允许妇女担任军队中的任何职务。
直接效力
与各成员国自身的法律系统相比,欧盟法律涵盖范围很广。条约和欧盟规定的条款都具有平行的“直接效力”。这就是说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赋予他们的权利(为他们产生的义务)起诉对方。例如:空中小姐可以起诉她的雇主航空公司性别歧视。其他的欧洲主要法律文件即指令也有直接效力,但只是“垂直效力”。公民个人不能根据欧盟指令起诉对方,因为这些已经在成员国得到说明。指令允许成员国在将指令转化(或转变)成国家法律时有某些选择-通常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立法行为完成,如英国就通过法案或法定文书。公民个人只能“垂直”起诉政府没有适当履行某个指令,例如产品责任指令,该指令规定企业对损害消费者的有危险和缺陷产品须承担责任。
基本权利
四大自由
欧盟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核心总结起来为四大自由:货物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动、建立和提供服务的自由、资本自由流动。这些自由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货物自由流通
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第一篇是有关于商品的流动条款。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期间,世界各国政府曾经积极采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从而导致了大萧条。关税和海关进口税,有时候还有货物出口税的出现被广泛认为导致了贸易下滑并阻碍了经济的增长。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开始,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国民的财富只能通过长期减少国际贸易的成本或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才能得到增加。罗马条约的目的就是要消除所有此类贸易壁垒。根据罗马条约第28条:
罗马条约第29条对进口做出了和28条一样的规定。首先要注意的是此禁止只简单限于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其中一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第三方的贸易政策-其他国家如美国或中国。例如:有争议的“农业共同政策”是根据罗马条约第二篇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授权欧洲共同组织对“国内市场组织强制协调”。其次要注意的是第30条列出了不在商品自由流动范围之内被禁止的特例。
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涉及公共道德、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人员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财富保护;或者工商业产权保护的进口、出口或过境物品,在禁止或限制之内。但是,此类禁止或限制不得成为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任意歧视或变相限制手段。
但是当贸易壁垒被完全废除时,公共道德、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公共健康、文化或工商业产权可能会受到威胁,因此成员国政府仍然认为保留一定程度的贸易壁垒是正当的。最近一个例子就是当英国爆发的疯牛病危机期间,法国设置了壁垒限制英国牛肉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