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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玺诏书

该金玺诏书由神圣罗马皇帝卡尔四世颁布,原件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称为纽伦堡法典(dasNürnberger Gesetzbuch),于1356年1月10日颁布于纽伦堡帝国议会上;第二部分称梅茨法条(dieMetzer Gesetze),颁布于1356年12月25日梅茨帝国议会上。

该文件共计有七种版本:波西米亚版、科隆版、美因茨版、普法尔茨版、特里尔版、法兰克福版、纽伦堡版(当时的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州边区藩侯放弃了制作自己的版本)

金玺诏书在法律意义上确定了帝国领地内诸侯的权益与义务,重申了七大选帝侯的特别地位,也排斥了教皇干预德意志事务的特别行使权,是德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的“私法”。但同时,该文献也将神圣罗马皇帝的威望进一步降低,加速了帝国内部的瓦解和分裂。

背景介绍

1222年,匈牙利贵族借第五次十字军国家受挫之机,逼迫国王安德烈二世颁布《金玺诏书》,以保证贵族所享有的各项特权,包括确认其领地世袭财产,豁免贵族及教会的赋税,下层地方官从本地贵族中遴选,还规定过往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国会,大小贵族均可自由参加,国王如不履行承诺,贵族有权举兵反抗而不受惩处。《金玺诏书》的颁布,加剧了当时的政治动荡局面。

主要内容

神圣罗马皇帝查理四世(1347~1378在位)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

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1356年1月和12月分别在纽伦堡和梅斯的帝国议会上公布。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国—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

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关政治和首相,当无法确定国王人选时,美因茨选侯可以裁定国王的最终人选,世俗选侯以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公国选侯、勃兰登堡州选侯。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还拥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意大利大议长。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酒令、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勃兰登堡选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维也纳国立图书馆。

发展历程

1082年金玺诏书,威尼斯商人被允许经商,他们蜂拥前往伊斯坦布尔市,甚至有大批的商人渗透到东方海岸的港口。

1136年金玺诏书,公元1136年教宗英诺森二世发布于波兰格涅兹诺,又称为格涅兹诺金玺诏书。

1212年金玺诏书,西元1212年神圣罗马皇帝腓特烈大帝发布于西西里岛。承认波希米亚王位由贵族选举产生,帝国不加以干涉;波希米亚王国可在帝国范围之外,享有独立地位,自铸货币,有权任命主教,并且在帝国境内三百多个大小诸侯国中,波希米亚居有首席地位。

1214年金玺诏书,西元1214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割让易北河与埃登河以北的土地予丹麦国王瓦尔德玛二世(胜利者)。

伯恩金玺诏书,推测是公元1218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于瑞士伯恩发布,但是据学者考证认为是伪造。

1222年金玺诏书,西元1222年由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世发布,迫于贵族们的压力,诏书确立的匈牙利贵族的权力,特别是在国王违法时反抗国王的权力,类似于英国大宪章的匈牙利版本。

1224年金玺诏书,西元1224年由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发布,授与居住在外西凡尼亚的撒克逊人某些权利。

里米尼金玺诏书,西元1226年由神圣罗马皇帝腓特烈大帝发布于意大利里米尼,授与条顿骑士团征服普鲁士王国特许状,使其获得普鲁士境内的一切贵族特权。

1242年金玺诏书,公元1242年由匈牙利国王贝拉四世发布,时值蒙古侵略欧洲之际,诏书颁予格拉代茨与萨莫柏(均在今日克罗地亚的扎格雷布市)自治市的地位。

1348年金玺诏书,西元1348年由波西米亚国王卡雷尔一世发布,他就是后来出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查理四世。诏书下令于布拉格建立布拉格查尔斯大学,是为捷克乃至中欧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

1356年金玺诏书,这应该是最有名的金玺诏书。西元1356年由神圣罗马皇帝查理四世纽伦堡发布,确立了日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选举产生,帝国境内有七位选帝侯享有此重要权力,分别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选侯国等三位教会选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国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选侯。当选侯们准备推举新国王时,首先在圣巴塞罗谬教堂举行弥撤,如果选侯们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那么他们只能靠面包和水维生。投票顺序第一位为美因兹选侯,其后分别是特里尔选侯和科隆选侯;波希米亚选侯、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州选侯。诏书公布于帝国会议之后,选帝侯制度并无太大变动,一直持续至19世纪初。

1356年金玺诏书还对阐述了其它方面的权利,只有城市内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亦确立了各地选侯握有主权,能够拥有“针对不同传统习惯和语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

1702年金玺诏书,公元1702年由神圣罗马皇帝利奥波德一世颁布,准许耶稣会于西利西亚首府弗罗茨瓦夫(波兰语:乐斯拉夫)创办大学,即是今日布雷斯劳大学(波兰语:乐斯拉夫大学)的前身。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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