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对杭州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
(一)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对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实施党的领导和监督。
2、编制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法制订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土地规划、征用、划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实施地政地籍管理。
5、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实施工作,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工程管理,核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8、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的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证》。
9、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10、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11、享有外经和外贸自营权,管理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处理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12、负责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投资项目,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出口加工区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13、负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城市管理工作。
14、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
15、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16、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内设机构
办公室
部门职责 负责委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制定本机关的工作计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机关考核、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会务、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政策调研;负责司法行政管理,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与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武装宣传工作;承办外事接待、统战联络和机关后勤工作。
政法委
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以及开发区党工委有关政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上级政法委、综治委、维稳办、司法局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部署,指导政法各部门、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和司法所的工作。
江堤河道监管中心
部门职责:负责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3.17km钱塘江标准堤塘(含护塘河)及二线堤塘,四格排灌站和850排涝闸的运行管理;承担开发区及余杭乔司等地的河道配水、防汛排涝;负责对开发区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督促考核;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开发区城市河道水体、设施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参与开发区河道综合整治及周边的开发利用;负责开发区内河道养护管理工作;承担河道保洁和养护作业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保洁作业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开发区河道设施完整和运行状态进行巡查、监管;负责协调处理开发区内河道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开发区河道防汛、抗台工作,制定开发区河道防汛、抗台应急抢险预案,组织、协调开发区河道防汛、抗台应急抢险等工作的实施;负责开发区内相关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同时受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委托,作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机构,依法开展水政监察巡查,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执法处理;参与查处任意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纪工委
部门职责:
一、监督检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下沙、白杨街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下沙街道、白杨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三、协助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参与市纪委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受理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控告、检举及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转办件;受理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问题实施信访监督。
五、经批准,初步核实反映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局可参与调查。
六、立案调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的党组织、被监察的部门、党员和被监察人员中的处级干部(含相当于处级,下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调查直属各单位、下沙街道、白杨街道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七、决定对立案的党组织、党员的党纪处理、处分。审批对直属各单位、下沙街道、白杨街道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的党纪处理、处分,其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决定对立案的被监察人员的行政处分。其中,拟给予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拟给予处级干部降级以下行政处分的,可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后,报市监察局备案;拟给予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开除处分或拟给予处级干部撤职、开除处分的,需提出处分意见,经市监察局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
九、负责落实自办案件“一案两报告”制度。负责通报涉及开发区党工委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案件情况。负责对发案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对直属单位、下沙街道、白杨街道处理的党纪政纪案件的备案。
十、负责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执行。参与市纪委对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干带队伍中拟提拔为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人选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执行。
十一、配合市纪委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开发区所属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
十二、履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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