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用于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资质凭证。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1年和2002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两部重量级法规的出台,为执业药师制度的践行提供了一定法律层面的扶持。2019年3月5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又修订并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等进行新的调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同时,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经执业单位同意;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概念定义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资格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某种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历史沿革
中国职业药师这一概念出现的比较晚,药师这一称谓是随着19世纪国外医学的发展逐渐传入中国医疗领域才出现的专有名词。最早对这一称谓进行官方界定的是在1943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国药师法》,在这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当时国内执业药师的资格、教育、考试等信息。随着国民党败退台湾,大陆在一定时期虽然也保留“药师”这一称谓,但是长期缺乏法理层面的认定。在新中国建立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执业药师没有形成专业的队伍,很多药师的工作由负责开处方的医师岁兼任,而同期台湾的执业药师制度却不断完善,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执业药师认证与考核制度。
1994年3月15日,中国当时的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第一次联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大陆再次确立了中国执业药师制度。此后又出台了《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后续细则。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从此中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考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提出“五个统一”的考试模式,即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统一考试、统一政策和统一注册,并对原有的职业药师考试专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下发的《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
2001年和2002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两部重量级法规的出台,为执业药师制度的践行提供了一定法律层面的扶持,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当时政府相关部门考察国内医药行业发展的现状做出的正确而及时的选择,2012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定到十二五末,所有药店和医院药房都要配备专业的执业药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社会服务职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又修订并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药监人〔2019〕12号),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等进行新的调整。
证书管理
颁发要求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颁发单位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注册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考试信息
组织机构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报考方式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发布的有关考务文件(一般安排在每年7-8月)。请考生密切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相关通知,掌握考试报名政策、程序和要求。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专科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
(三)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专业、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具体考试时间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年度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1.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2.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各科目具体命题范围可参照国家药监局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证书办理
办理方式
目前系统有两种办理方式:“网上全程办理”、“网上申报,窗口受理”,使用“网上申报,窗口受理”先在网上填写注册申请,拿相关材料到注册审批大厅的窗口办理注册;使用“网上全程办理”方式可以在网上填写注册申请后,邮寄相关材料到注册机构,不需要到注册审批大厅的窗口办理。根据各省局需求开放两种或其中一种办理方式。
办理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执业单位同意;
5.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办理时限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材料准备
首次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②《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鲜章);
④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⑤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⑥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
⑦上述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期满后须再次注册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如注册单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加盖鲜章)。
①《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④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⑤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⑥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
变更注册人员需提供的资料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
应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①《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2份
②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③《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④提供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⑤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
⑥上述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⑦健康证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
注销注册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①《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份
②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2张
③《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 届满未延续的。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执业药师职责
药师的职责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是让患者“有药用”,即负责药品采购供应、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另一类是让群众“会用药”,其职责是进行用药指导,提供药学服务。今后,药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药学服务。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对未取得药学(中药学)本科学历执业药师,利用每年继续教育,让这部分执业药师系统的学完药学(中药学)本科课程,指导大纲共遴选34门课程用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以便于使所有执业药师达到本科学历层次水平。
执业药师资格保留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资格睢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首次注册递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绒教育登记证书。
法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药师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挂靠行为,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误区
执业药师和职称药师
2017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执业药师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也是药学技术人员唯一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执业药师与职称药师都属于药学技术人员。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参考资料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今日头条.2024-02-22
科普丨一文读懂各种药师区别.今日头条.2024-02-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执业药师考试介绍】.www.cqlp.org.2024-02-22
执业药师重要考前提示来了.今日头条.2024-02-22
药师的使命是提供优质药学服务.今日头条.2024-02-2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办理.执业药师注册平台.2024-02-27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02-26
如何报名参加考试?.www.cqlp.org.2024-02-22
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www.cqlp.org.2024-02-22
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www.cqlp.org.2024-02-22
执业药师资格证办理.执业药师注册平台.2024-02-27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值得你看的都在这!.今日头条.2024-02-27
【中国医药报】杨世民:药师的使命是提供优质药学服务.西安交通大学新闻网.2024-02-26
执业药师注册程序.www.doc88.com.2024-03-0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常见问题解答.执业药师注册平台.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