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一切险,又称综合覆盖船壳险,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船舶遭受的各种损失的一种保险。无论损失是全部还是部分,保险公司都会承担责任,但会扣除一定的免赔额。此外,保险公司还会赔偿因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等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责任

全部损失

船舶一切险不仅涵盖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还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对于全部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上限为保险金额,且无需扣除免赔额。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指被保险船舶因保险风险遭受的非全部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的限额负责这部分损失。若船舶在保险期间内连续发生两次或多次事故导致部分损失,累计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但每次损失未超过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仍将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需扣除免赔额。

碰撞责任

碰撞责任涉及被保险船舶因航行疏忽或过失与其他船舶碰撞或接触固定、浮动物体而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人将承担被保险船舶因碰撞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船舶的损坏或修理费用、救助费用,被撞船舶所载货物的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或因被撞船舶造成的污染或污染清理费用。然而,保险人不会赔偿因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清除障碍物或残骸、残货及其他物品、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延迟损失或间接费用。

共同海损和救助

船舶一切险明确指出,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额赔偿,而不必行使向其他各方索赔的权利。共同海损的计算应遵循相关的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惯例。如果运输合同没有相关规定,则应按照《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的规则处理。条款还规定,在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且无其他分摊利益的情况下,共同海损理算应按照《北京理算规则》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进行,就像各个分摊方不属于同一人一样。这旨在鼓励空载航行的被保险船舶在遇到危险时全力抢救。保险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按共同海损原则进行理算,以避免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核定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人应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救助费用是船舶或与船舶有关的利益方引起的,通常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参与分摊。

施救费用

船舶一切险规定,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状态,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给予赔偿。施救费用被视为一种单独费用,因此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受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等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如果船舶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应按比例赔偿。

其他费用

船舶一切险还涵盖了因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者过失造成被保险船舶受损,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诉讼或抗辩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此外,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进行检验、勘查等合理费用,包括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参考资料

什么险赔偿共同海损.法行宝.2024-11-05

船舶一切险的理赔范围.华律.2024-11-05

小知识丨船舶保险的分类.梧州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