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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两税法是李适(779年—805年在位)时代由宰相杨炎(727年—781年)创设的新赋役制度。该法于大历十四年(779年)经杨炎倡议,于建中元年(780年)初由唐德下诏颁布实行。

两税法出现的历史背景是均田制崩坏,人口大量逃亡,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征税依据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安史之乱爆发后,百姓四散,田地荒废,官府簿册散失不全,情况变得更为严重。以资产为主要征税依据的两税法遂应运而生。此外,两税法还有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用意,旨在扭转唐朝中期以来藩镇坐大、地方财权不断蚕食中央财政收入的状况。两税法的核心内容是将从前的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变为以资产为主要征税依据;不再区分主户(本地人)与客户(外地人),而是将百姓就地编入户籍一体纳税;原来的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全部并入两税,每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征收。

两税法有助于提升中央财政收入,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同时也加重了民众的负担。自唐代中后期至明代张居正实施一条鞭法,两税法存在了约八百年。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分水岭,两税法之前以税人税丁为主,两税法之后以税地税产为主。

创设背景

均田制崩溃

唐朝前期继承了北周隋朝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均田制以人丁为基础,由国家向百姓授田。均田制下,男子按年龄被分为五个等级,刚出生者为“黄”,4-15岁为“小”,16-20岁为“中”,21-59岁为“丁”,60岁以上是“老”。国家授田时以男子的年龄等级为依据。丁男、中男各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口分田死后要还给国家,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老男、残疾者四十亩,寡妇三十亩,寡妇如果是户主则为五十亩。道士、僧人三十亩,女冠、尼姑二十亩。

与均田制配套的赋役制度是租庸调制。租是田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庸是给国家服劳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如果没有事需要服役则每日折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国家多事则加派劳役,加派超过十五天可以免去调的征收,超过三十天则租和调全免。正役和加役总计不能超过五十天。调指的是户税,每户缴纳帛二丈、绵三两,或麻布二丈五尺、麻三斤。遇到自然灾害收成减少时,可按受灾程度的不同相应减轻租庸调的负担。

均田制的长期维系,需要政府手中始终掌握着大量土地,可以不断给新增人丁足额授田。永业田不许买卖,口分田在死后必须归还国家,正是为了保证政府可以长期掌握大量土地。但一方面,政府无法阻止官僚贵族兼并土地;另一方面,随着国家人口总量的增加,政府能够授予新增人丁的田亩数必然不断减少。唐朝初年人户只有三百余万,到唐高宗永徽元年(629年),户口增至三百八十万;到武则天神龙元年(705年),户口增至六百一十五万有余;到李隆基开元年间,户口增至九百六十一万。人口不断增加,意味着政府手中可供授田的土地越来越少,也意味着均田制越来越难以维持。当百姓无法从政府手中获得足额的授田,却又要按租庸调制足额承担赋役时,就会造成百姓抛弃土地与家园逃亡他乡,或连人带地避入官僚贵族之家寻求庇护。武则天天册(695年)、神功(697年)年间,已是“天下户口,几亡其半”。唐玄宗时代多次采取措施检括逃户,也未能解决民众的逃亡;安史之乱后,唐王朝中央政府的统治力削弱,括户无法继续推行,逃户数量进一步增加,“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均田制实际上已经濒临崩溃,建立在均田制与人口统计基础上的租庸调制已无法为政府提供足额的赋役。唐王朝需要寻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新赋役征收制度。

与地方争税

除了均田制崩溃以外,两税法的创设还存有与地方藩镇争夺税源的动机。历史学者黄永年总结认为“建中元年之所以要实施两税法,就是要从财政税收上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或曰中央向地方争财权。”

自唐朝初年至安史之乱以前,唐王朝的财政收入一直由中央统一掌管,租庸调制的税收原则上都要上缴中央,地方州县每年所需开支须按户部的规定从上缴中央的税收中截留,边军的开支也掌控在中央户部手中,每年要把超支和结余的数字向户部汇报。安史之乱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央的财税收入大幅萎缩,地方藩镇则广设名目以掌控财源,且“自署文武将吏,不供贡赋”。李豫大历年间,地方藩镇势力有所削弱,中央政府实力有所恢复。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代宗去世,李适继位,有志于重建中央集权,两税法正是其用于恢复中央财政机关权力的关键手段。两税法将地方政府的非法赋敛承认下来并附加在户税和地税里,目的正是将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源纳入中央的控制,使地方政府的非法赋敛变成国家的正规财源。非法赋敛成为国家的正规财源后,中央政府再派出黜陟使与地方长官协商,将当地赋税分成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中央政府由此重新掌握了财政上的主动权。

内容与运作

杨炎提出两税法时,曾引发朝中大臣的反对。反对者认为租庸调制已运行四百余年,旧制度不可轻易更改。新即位的李适希望通过两税法削弱地方政府在安史之乱中获得的财权,并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故全力支持杨炎推行两税法,设置了两税使来负责两税的征收工作。

税制内容

两税法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税制简化。将租、庸、调、户税、地税(义仓)和杂征之税并入两税统一征收。专供官吏俸钱的青苗钱也按“青苗顷亩”分两季随两税缴纳,除此之外不许再立名目另设征税项目。在两税法之前,租、庸、调、户税、地税、青苗钱与各种杂征之税的征收时间、征税客体、征收次数各有不同,官府征税的行政成本很高。两税法合并统一征收,可有效减轻官府的行政成本。

2.扩大纳税面。两税法之前,纳税人以主户(本地户籍者)为主,客户(外地户籍者)不纳税。两税法规定不分主户与客户,一律以现定居地为依据,将民众编入现定居地的州县户籍,主客户一体就地纳税。居无定所的行商也要按货物的三十分之一纳税。

3.以资产和田亩为计税基础。租庸调制以人头或丁身为主要征税对象,两税法实施之后,改以资产为主要征税对象。民户按资产与田亩的多寡被分成不同的贫富等级。贫富等级不同,承担的税额也不同。政府按民户的资产总和向其征收税钱(户税),按田亩的多少向其征收斗(地税)。资产与田亩多者则多征,资产与田亩少者则少征。

4.纳税时间分夏、秋两季。夏税的最后缴纳期限是六月,秋税的最后缴纳期限是十一月。两税法的名称,既指地税与户税,也指夏税与秋税。

5.量出制入。杨炎在给李适的奏疏中提出两税法应以“量出制入”为原则,即先计量国家每年所需要的财政经费,然后据此确定相应的征税额。但该原则只是杨炎提议的制度设计,未被唐朝中央政府采纳,没能成为两税法实际内容。

税制运作

在具体运作上,两税法有如下几个特征:

1.总税额务求最大。为满足中央政府的财政开支,杨炎在给唐德宗的奏疏中建议按“量出以制入”的办法来确定两税总额。两税法正式推行之前,中央政府派出众多黜陟使,去到各州与地方政府商议确定两税定额。黜陟使在确定各州税额时以旧日的征税数额为依据,具体做法是翻查地方政府的簿册,选取大历年间(766-779年)包括所有合法与不合法税目在内、征收钱谷数量最多的那一年的数据,作为该州的两税定额。陆贽批评这种做法是朝廷急于聚敛而不顾及具体州郡的百姓是否有承受能力。旧日税赋沉重的地方,百姓流亡逃走的情况往往很严重;旧日税赋相对轻一些的地方,从别处逃亡过来的百姓往往更多。确定两税总额时只翻旧账本,只以旧账本里税额最高的数据为准,是在加重州郡间的税负不均。旧日总赋税重的地方人均赋税会变得更重,逃走的百姓会变得更多;旧日总赋税轻的地方人均赋税会变得更轻,逃入的百姓也会变得更多。

2.户等的划分与调整不准确,也不及时。按两税法的既定设计,各州税额总量确定之后,下一步是按家庭资产多寡来向民众分配税负。资产多者多承担,家境贫寒者少承担或不承担。但李适主持下的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税率,也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划分户等的标准,这给了地方官吏敲诈索贿的空间。唐朝政府规定每三年确定一次户等,三年之中百姓的资产变化有可能很大,而户等不能及时调整,也会产生税负不均。

3.新税种很快重现。两税法本已将租、庸、调、户税、地税(义仓)和其他杂征之税全部并入,唐德宗也制定有“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的禁令,不许在两税之外另增征税名目。但从建中二年起(781年),唐朝再度爆发藩镇之乱,前后持续了五年之久。李适为了筹集军费,带头违背了自己制定的禁令,多次下令提高两税总额并开征新税。原本被合在两税法里的杂税,又再度出现。地方上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两税法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如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赈灾义务预留财力,也没有为地方政府雇佣徭役预留财力,不但杂税很快再度出现,原本应该随两税法而消失的劳役征发(庸已并入两税,政府有劳役需求应从两税收入中支钱去雇佣)也同样再次以“随户杂徭”的方式出现。

4.折钱纳物,加重百姓负担。两税法以货币计税,百姓的应缴税额以货币计算,纳税时再折算成实物。两税中的户税钱只有小部分是钱贯,农户实际缴纳的大部分是绢布。两税法初定时钱轻物重(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后来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出现钱重物轻(物价下跌,货币升值)的现象,导致同等税额(以货币计算)下民众必须缴纳更多的实物。此外,在折算的过程中,州县官吏也可以通过操纵折算价格居中取利,民众的负担变得更重了。

沿革与消亡

唐代创设的两税法经五代十国时期的演变,为宋朝所沿袭,一直维持到明代中叶,共存在了约八百年。这期间两税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故在中国赋税史上被称作“两税时代”。明朝万历(1573-1620年)年间实施“一条鞭法”改革,是两税时代结束的标志。

五代十国时期

后梁代唐时,全面继承了唐代的两税制,且两税负担比唐代更重。后唐时因铜产量下降,铸钱困难,现钱严重不足,停止了两税折纳(不再先将税额折算为钱,至缴纳时再按钱数折回实物),准许民众直接以实物缴纳。并按不同地区节气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两税征收期限。后晋特别重视为两税设置监征官和整理两税的账籍簿册,民众在纳税时常受到监征官吏的敲诈勒索。东汉时期,两税法实施过程中的不法暴敛现象严重。后周时期,对两税法实施了多项改革,较主要者包括:1.均田均税。命各州核实土地与税额,纠正土地面积与税额不符的现象。2.统一夏秋两税的起征时间,不再沿用后唐的办法。3.改革核验制度,防止州、县在当中敲诈舞弊。五代十国之外的十国也继承了唐代的两税法,其中杨吴南唐吴越、闽、楚等国一度对民众税钱,即让民众以货币来缴纳部分两税。此外,五代十国时期的两税中出现了许多附加税。如:加耗(加收理由是用于补充粮食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布袋钱(加收理由是官府征税时须使用布袋,百姓须承担这些布袋的成本)、雀鼠耗(加收理由是百姓缴纳的粮食入仓前后会被老鼠与鸟雀偷吃)、随税盐钱(百姓在缴纳两税时被强迫向官府购买食盐)、随税农具钱(允许百姓自己铸造农具,前提是百姓要在缴纳两税时向官府交一份农具钱)等。除附加税外,五代十国时期的两税征收还存在诸多横征暴敛的行为,如预借(提前一年乃至多年向民众征税)、增溢概量(将容器装至冒尖、将标准容器改成不合规制的大容器)、任意创立新征税名目等。

两宋时期

两宋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两税法。其征收机制沿袭唐代,仍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六月起催,秋税十月起催。宋代两税同时征收实物与货币。实物包括粮食、布帛、金铁与特殊物产等。其中夏税以布帛和货币为主,粮食较少,秋税以粮食为主。民众的纳税额度与土地亩数和土地的肥瘠等级相关。缴纳两税者主要是拥有土地的主户,没有土地的客户一般无须缴纳两税。中央政府掌控着两税收入的主要支配权。但经唐末五代十国的演变,宋代的两税法与唐代相比也有一些重要变化。如:1.宋代的两税已演变为以田亩为主的地税或田赋,不再包含户税,也就是主要按田亩来征收税钱和税粮。2.宋代两税增加了许多附加的名目。宋代冗兵、冗官严重,导致财政上出现冗费问题。政府常巧立名目,通过折变(将赋税从实物折算成货币,或从一种实物折算成另一种实物)、支移(要求民户将税粮运输到官府指定的地点,或缴纳运输费用)等手段扩张两税的规模,百姓负担沉重。3.两税之外,还存在相当于人头税的“身丁钱米”,也存在沉重的职役(民众免费出钱出力为政府衙门承担物资运输、维持治安、抓捕盗匪等工作)。

元、明两代

元代南北税制不一。北方税制复杂,在江南地区则沿袭了南宋的税制,仍以两税法为主体征收夏、秋两税,如此“既可征得统治集团所需钱财,又不会因更改税制而引起社会波动”。明朝前期的田赋也沿用了唐、宋两税之名,称作夏税与秋粮。夏税的最后缴纳期限是八月,秋粮的最后缴纳期限是次年二月。明代两税的征收名目繁杂,除米、麦之外,还有丝、棉、麻、绢、麻棉布等,最多时达四五十项。明代的两税征收也存在严重的“折纳”(将应缴纳的实物折算成钱,或折算成其他实物)问题。

万历九年(1581年),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张居正在明朝全国范围内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的赋税(即两税)、劳役(包括里甲、徭役、杂泛差事)和其他杂税杂役全部合并为一项,田赋一律征银,不再征收实物;徭役也一律征银,再由政府拿钱去雇人服劳役。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不再有夏税、秋粮之分,两税法就此消亡。

影响与评价

影响

就唐代政治而言,两税法统一了唐代中期以来混乱的税制,有助于强化中央集权,增加唐朝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实行两税法的第一年,中央财政收入增至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不算盐利)。两税法只根据财产多寡征税,使劳动力差别不再成为征税标准,原本因贫困无力纳税而被迫流亡、从军或庇荫到官僚贵族门下的劳动力受到吸引,有可能重新成为政府的编户齐民。两税法以实际居住地的人口为准进行征税,意味着中原人口稠密之地的人均税负偏低,边疆偏远地区的人均税负更重,也会吸引藩镇民众向中原人口稠密之地迁徙,从而间接削弱藩镇的实力。

就民户负担而言,历史学者黄永年认为,因两税法的户数和地税总额根据李豫大历年间征税最多的一年的总额来定;在实施时将各州府原先征收的租庸调总额,以及非法赋敛,全都算进了州府的户税和地税总额之中;且在征收过程中不断打破原定税额、实施折纳、新增非法税目等原因,两税法实际上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即便考虑到户口增长,分摊到具体人户的负担也是加重的。

就中国历史的发展而言,两税法具有分水岭式意义。在两税法之前,中国税人税丁的赋税体系已维持了近千年;两税法的出现,意味着中国开始向税地税产的新赋税体系转变。

评价

《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陆贽(在李适时期担任过宰相)对两税法持批判立场,认为租庸调制度以丁夫为计税原则是正确的,而两税法以资产为计税原则存在许多问题。有些人的资产贵重,因藏得好没人知道;有些人的资产不值钱,因放置在场院仓库之类的地方而被视为富户;有些人的资产虽少,却是可以每天为他赚钱的商品货物;有些人的资产虽多,却是不会产生任何利润的房屋器具。不区分资产的具体情况而一律估值征税是不公平的,会导致“务轻费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的结果,是在用政策诱导百姓变得奸诈,是在用政策驱赶百姓躲避赋役。

唐代史学家杜佑评价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

李适时代的长安近郊农民赵光奇对两税法很不满。贞元三年(787)十二月,唐德宗外出打猎,在长安近郊的新店询问农民赵光奇:“这两年都丰收了,你为什么不开心?”赵光奇回答:“因为皇帝的诏令没有兑现落实,陛下之前下诏说‘在两税之外,再也没有其他赋役’,如今不在两税之内的赋役非常多。”

历史学家钱穆批评两税法,理由之一是本已将诸多税赋合并到两税之中,实际操作中这些被合并的税赋又重新出现,等于重复征税,加重了民众的负担。

历史学家吕思勉认为两税法是“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如果仅以财政政策而论,是可以称作良法的。但两税之外,政府又用丁口之赋、杂变之赋来苛剥百姓,并将这些苛剥变成常税,“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

美国汉学家、历史学家费正清认为两税法意味着一场划时代转变的完成,“自此在中国历史上土地而不是个人成为农业税收的基本单位,收税也容易多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