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法语:De l'esprit des lois)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政治学、法学名著,历时14年完成,于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该书与伏尔泰《哲学通信》和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一起合称“启蒙运动三书”。
全书共6卷,31章。在书中,孟德斯鸠采取与意识主义和自然主义截然不同的方法来分析政治行为,并致力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政治习俗,从而提出了一种创新的理论:法律不是戒律的表现方式,而是对不同因素的观察和调整;在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同时提出法律政制区别因素分为文明(传统、宗教等)和自然(气候、地理等)两类。《论法的精神》全面、系统地表述了作者的哲学、政治学、法学以及历史和经济等方面的思想,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此书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法律文化的看法。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1876年日本学者何礼之依据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英译本,将其译成日语,题名《万法精理》,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由何礼之和中国人张相文、程炳熙将其翻译成为第一版中文版,亦名《万法精理》。1909年,严复将其译为《法意》,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严复的文言文译本。1961、196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张雁深的现代汉语译本《论法的精神》(上、下册)。
创作背景
时代背景
18世纪早期的欧洲是一个思想激荡的时期,被称为启蒙时代(Enlightenment)。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对传统观念的质疑和批判,以及对理性和科学的追求。在这个时代,人们开始反思君主专制统治下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寻求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制度。启蒙时代中“自然”和“理性”的观念影响着时人,同时他们也丰富着启蒙时代中“自然”和“理性”话语的基本内涵:人类能够根据自身的理性来建构社会,而这种社会建构以模仿自然作为基础,是一个“自然法的世界”。在法国,启蒙思想家们开始对绝对君主制进行批判,提倡限制君主权力的观念。这些思想家们的目标是建立一种政治体制,能够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在这个时期,法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酝酿着一场巨大的变革。孟德斯鸠作为一位法国贵族出身的启蒙思想家,对法国政治体制的问题非常关注。他的观点受到了英国政治体制的影响。英国的君主制相对较为温和,权力分散于国王、议会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通过对英国政治体制的研究和比较,孟德斯鸠提出了他的观点,并认为这种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他对法国君主制和法国法律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批判。《论法的精神》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创作而成。
个人背景
孟德斯鸠于1689年出生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座城堡里。他出生于一个贵族家庭,父亲是一名法官,母亲则来自斯洛伐克的一个贵族家族。由于早年父母早逝,他由外祖父和叔叔抚养长大。他在家庭和社交圈中耳濡目染,认识了古典文学、历史、哲学和法学等学科。孟德斯鸠年轻时显示出对知识广泛的渴望,他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1705年进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学,之后于1708年获得了法学学位。然而,他并没有立刻投身于法律实践,而是追求学术研究和文学创作。
他的第一部重要著作是1721年出版的《波斯信札》(Lettres persanes)。这是一部以小说形式写成的文学作品,通过描写两个波斯旅行者在欧洲的观察和思考,反映了当时欧洲社会和政治的弊端和问题。这本书一经问世,便引起广泛的关注,为孟德斯鸠赢得了声誉。在此后的几年里,孟德斯鸠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广泛的旅行。他游历了欧洲多个国家,深入了解不同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这些旅行和学术探究为他后来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观察基础。
《论法的精神》的创作可追溯到1729年,这是孟德斯鸠回到法国后的一段时间。他对各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研究使他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具体规定,更是一种精神和原则的体现。他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性和理性的原则,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实现政府的稳定和公正。
内容结构
全书共6部分31章节内容:
第1部分重论述了一般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三个种类以及三种政体各自的原则,最后还讨论了民主政体原则的两种腐化:丢弃平等精神,或崇尚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2部分论述了自由的概念、防御和攻击与法律的关系、政治自由与政体的关系,尤其是通过“分析说”深刻地揭示了以上关系。他将国家政体的权力归结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且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深刻地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相互代替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第3部分主要阐述作者关于法律与地域气候的关系的观点。他认为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点的形成与人所处的环境或气候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不同环境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风貌和性格特点;
第4部分述了法律与贸易、货币与人口的关系。作者认为贸易的发展应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贸易活动才能为人类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作者力求倡导建立适合于各类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作者从货币的性质出发,着重论述了货币在贸易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强调货币的发行和兑换应受国家机器的控制,并遵循贸易市场的客观需求。作者从立法的角度着重论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性,并详细阐述了各阶层的人们的社会地位;
第5部分详细论述了基督教、天主教、耶稣新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点和各自相应的国家政体,并从古代的一些宗教派别的发展过程出发,阐述了宗教对国家尤其是对国家的统治者的重要性。同时,在该卷中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民事法规与宗教法规从内容到实施的不同之处;
第6部分着重对欧洲各国法律的起源、人物和事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并对建立这些法律的理论根据、历史渊源、人物和事件进行了考证和甄别。
作品思想
《论法的精神》详尽阐述了法理精神。孟德斯鸠从政治、历史、文化、风俗等多方面研究法的精神,详细阐明了法的定义、法与政体(三权分立)、法与自由、法与自然环境、法与经贸货币、法与人口、法与宗教、各国法律等方面内容。《论法的精神》中所谓“法的精神”就是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以及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法的精神”。政治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政体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直接伴随不同类型政体性质产生出来的法律是最初的基本法。法律应当与政体相适应。经济方面,他认为,商业的发展使人类得到了进步。孟德斯鸠对不同政体下的商业、商业贸易的自由、商业法以及世界各地商贸的改革等等都一一进行了表述。而在法律方面,他则在法与法的分类,民法的起源变革以及法律的制定形式提出了见解,他认为那些能够为自己的民族或另一个民族制定法律的人,一定要对法律的形成方式给予特别的关注。
法的定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最开始就提到了“法来源于客观事物之间性质的必然关系”。他认为,一切的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广义上的法指的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世界上的法律既是固定的,也是永恒的。人们所生活的客观世界是由物质运动构成的,而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即一般的法。法基本上可以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前者是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后者则是进入人类社会之后产生的法,如国际法、民法等。
法与政体(三权分立)
孟氏首先根据最高权力者的人数以及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对政体作了如下分类:1、共和政体: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2、 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3、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孟德斯鸠认为,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应分配给不同的机构,这样政府的一个部门侵犯政治自由的企图就可以受到其他部门的限制。在对英国政治体制的长时间讨论中,他试图展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如何确保自由,即使在君主制中也是如此。他还指出,在没有三权分立的情况下,即使在共和国,自由也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政治自由在专制的政治制度中是不可能的,但在共和国和君主制中,政治自由是可能的,尽管没有得到保证。孟德斯鸠明确了这三种权力之间必须相互制约。三种权力要想相互制约,需要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首先,司法权不应该设为永久的。其次,立法机关可以在国家危难时授权行政机关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最后,行政可以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
法与自由
孟德斯鸠被后世称为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他的理论也被冠以自由主义(法)哲学之名。但是孟德斯鸠笔下所推崇的自由,是适度的自由,也即自由“自在”,依据“自然秉性”的自由。《论法的精神》中主要提到了多种自由,如政治自由、民事自由、哲学上的自由、贸易自由等。在该书中最主要的是政治自由,即“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也即“有安全,或者是至少相信自己有安全”。在他的眼中,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都属于宽和的政体,是有自由可言的,而在专制政体的统治之下,人们甚至没有自由的概念。孟德斯鸠笔下的自由,是“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中”,人们可以做他们“应该想要做的是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也就是说,自由乃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法律并不会被自由支配。他区分了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政治自由。公民安全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要达致自由状态,在政制层面是要三权分立,在公民层面则是要使公民有安全。而要使公民有安全感,则需要有法律和习惯的助力。而在税收方面,孟德斯鸠提到,“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收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
法与自然环境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环境也是影响政治的重要一环。孟德斯鸠认为, 法律在最初产生时, 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影响和作用, 因此, 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情感、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的法律各不相同。炎热的气候条件下, 人们大多表现为懒惰、怯懦、心神不定, 这种气质适合于暴君统治, 而暴君统治又必然制定较严酷的法律;寒冷的气候条件下, 人们意志刚强、勇敢、自信、豪放, 这种气质的人们珍视并善于捍卫自由, 所以适合于建立共和国, 并产生出维护自由的法律。他认为, 亚洲多专制政体, 欧洲多共和政体, 主要是气候条件所决定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对民族、热带或亚热带或温带、高原或平原的法律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描述。 孟德斯鸠确认为法律与所在的地球纬度、气温差别和种族的联系,并不次于其与政治经济学的联系。一般说来, 土壤肥沃、地势平坦, 国家不易防守、易被征服, 容易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于是, 在这种地理环境条件下适合于专制政体, 且法律简单、残暴。相反, 地貌多山、土壤贫瘠, 国家可以据险防守, 人们勇敢善战, 崇尚自由。于是, 在这样的地方容易建立共和制度, 且法律倾向自由。
法与经贸货币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其他物品都是既可租用也可购买的,唯独货币不同,它本身就是物品的价格。货币是贸易活动的必然产物,是代表各类商品价值的标记。货币的使用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使买和卖可以在时空上分离,拓展了贸易空间。但货币的发行和兑换应受国家机器的控制,并遵循贸易市场的客观需求。
法与人口
人类的生息繁衍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正是为了人类的生息和繁衍。没有了人类的繁衍生息,人类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婚姻和生育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人类的婚姻和生育。
法与宗教
宗教信仰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民事法规与宗教法规毕竟不同,两者不能混淆使用,只有依法行事,不滥用法律,不混淆各种法律的使用范畴,才能国泰民安。关于宗教,有些启蒙主义者因此认为宗教完全没有用,主张抛弃宗教。孟德斯鸠则认为宗教还是必需的,法律只能培养好公民,但替代不了宗教,宗教能够培养道德完美的好人、教化人的心灵。只要能把宗教利益与同家政治体制的利益结合起来,宗教就起着与法律同样的作用,成为人们安居乐业的可靠保证。基督教、天主教、新教和伊斯兰教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政体。国家统治者只有信奉宗教才可能实施仁政。法律所能给与最高惩罚无非是死刑,但有的犯罪人根本不怕死,则法律的效用就有限。宗教则让罪犯知道,肉体死亡后还将遭受更加可怕的惩罚,或者将产生超越死亡的震撼。法律在面对战争时经常时无力的,但宗教则可以基于信仰的力量,促成战争各方遵守休战期的规定。孟德斯鸠没有全盘否定宗教,具有政治家的眼界。他认为只要宗教能够有利于和平,弥补法律的欠缺,就有存在的价值。
各国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各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地理、历史、文化和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古罗马继承法便是依附于罗马的政治体制,并且派生于土地分配法律,日耳曼各民族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法律应该根据国家特点和目标来制定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他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明确和可预见的,以便人民能够遵守和依靠法律。
作品影响
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两年内连续印行了22版,并很快被译为多种文字。《论法的精神》对于政治学、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一改古典自然法学派通告的逻辑演绎的建构体系的方法,把法置于自然和社会的极其宏大的横断面上,在法和诸多事物的关系中来探讨法的本质、本源、规律和准则。孟德斯鸠娴熟地运用了历史的、归纳的、比较的等多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法学论著具有空前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这对紧接其后的让-雅克·卢梭和下一个世纪的实证法学派有着直接的影响。其次,《论法的精神》充分吸收了此前一切思想家关于分析和制衡的思想,改造了英国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建立了近代最完善的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
首先,它一改古典自然法学派通告的逻辑演绎的建构体系的方法,把法置于自然和社会的极其宏大的横断面上,在法和诸多事物的关系中来探讨法的本质、本源、规律和准则。孟德斯鸠娴熟地运用了历史的、归纳的、比较的等多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法学论著具有空前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这对紧接其后的让-雅克·卢梭和下一个世纪的实证法学派有着直接的影响。其次,《论法的精神》充分吸收了此前一切思想家关于分析和制衡的思想改造了英国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建立了近代最完善的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第三,孟德斯鸠在近代自然法学派当中,最充地论述了政制与自由、法治与自由、部门法与自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共同构成了具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原则。第四,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界定和对与法有关的诸多因素探讨,大大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理论体系。它强调了政府权力的制衡和分散、法治的重要性以及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为后来的思想家和学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也对现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在政治学、宪法学和法治思想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宪政制度、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启蒙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论法的精神》名列“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十大经典名著”,并与伏尔泰《哲学通信》和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一起合称“启蒙运动三书”。
法律实践推进
在历史上,《论法的精神》充当了资产阶级早期的政治纲领,为其提供了政治法律原则。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当中众多的政治法律条文,都是《论法的精神》所阐述过的。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悉《论法的精神》,1787年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使分权理论第一次在实践中得到完全的运用。在当代,世界各国不会也不能完全抛弃孟德斯鸠阐发的许多政治法律原理原则,应该在建立和健全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汲取其中值得借鉴的因素。
社会发展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是统治的基础,而不是君权或个人的意志。他主张法律应该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并且法律应该是公正、稳定和透明的。这种法治原则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他主张人民应该享有言论、宗教、思想和财产等方面的自由。这一思想为后来的宪法和法律体系提供了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也为人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提出的分权制衡的宗旨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实际上就是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和生命安全,保障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得以顺利发展,这对于处在由封建专制向资本主义过渡时代的法国来说是进步的,深刻的,是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挑战。提出了“人民的意愿”和“公共利益”的概念,强调政府应该以人民的意愿为基础,并为公众福祉服务。这种观念影响了后来的民主政治理论,也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政治哲学研究
法律的重要性: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的基础,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他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中立性,对政治哲学研究中法治原则的重要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关于公正、权利和法治的讨论提供了重要参考。
政治的相对性:孟德斯鸠主张,政治制度应该因国家的特定条件而异,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最佳制度模式。他对各种政治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提出了适应不同国情的制度设计原则。这种相对性观点对后来政治哲学研究的比较政治学和制度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对多元文化和多样化政治制度的研究。
客观地说,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论对资产阶级分权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是资产阶级分权理论在近代历史上的最高发展。尤其是他在分权思想中首次系统倡导的司法独立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以及分权与自由、法治、人权等原则溶为一体、互相补充的论断,不仅为反对封建专制提供了一个锐利的思想武器,而且为防止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劣变和倒退增设了一道防线。可见,孟德斯鸠的以保护政治自由为目的的"法的精神"的最高发展——分权制衡论极大地丰富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内容,为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的政治实践 铺下了扎实的路基。
社会科学方法论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对现代民主国家的制度设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理论在社会科学中推动了对政治制度和权力运行的研究,并为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孟德斯鸠还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并提出了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塑造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特定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并反映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这一观点对法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激发了对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兴趣。孟德斯鸠的思想还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主张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和实证研究,强调对事实的准确和客观分析。他倡导运用历史比较的方法,通过对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的比较研究,寻找普遍规律和原则。这种对比研究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对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的研究,拓展了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围和方法。
作品评价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作品,对于法律、政治制度和权力分立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对于不同政府形式和国家制度的分析,以及他对三权分立理论的贡献,使得他成为了现代政治学的奠基人之一。译者申林认为此书是“西方社会形态的奠基之作”,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法学思想史上的重要著作,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通过对历史和社会的观察,探讨了不同政府形式背后的原理和动机。他认为政府的形式应该根据国家的特点和民众的习俗来确定,这种观点对于后来的宪法制定和政府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孟德斯鸠强调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主张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开来,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专制的产生。他的这一观点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当代翻译家许明龙认为:孟德斯鸠的作品具有系统性和深度,他通过对历史和地理的广泛研究,提出了一些关于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原则。他的思考方式注重实证观察和比较分析,这使得他的观点更具说服力和可靠性。尽管《论法的精神》是一部重要的作品,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有人认为他的观点过于理想化,忽视了实际政治中的复杂性和权力斗争的现实性。另外,他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适用或不够灵活,需要根据具体国家和时代的背景进行调整和应用。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作品,对于法律、政治制度和政府运作的理解有着深远影响。它在政治哲学和法学领域的发展中起到了先驱作用,并且至今仍然是学术界和政治实践中的重要参考文献之一。
启蒙运动旗手伏尔泰,盛赞《论法的精神》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则称之为“美妙的著作”。《论法的精神》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但是孟德斯鸠主张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强调政治权力的世俗性。这与教会在历史上对于宗教在政治中的重要性的主张相对立。一些教派和教会内部对孟德斯鸠的这一观点持有批评态度,因为它可能被解读为削弱宗教在政治中的影响力。
出版历史
《论法的精神》被多个国家翻译成多个版本传播,其中比较典型的版本有:
中文版本有:
相关研究
《论法的精神》对后来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以下是一些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相关的研究书籍以及它们所关注的研究方向:
《Montesquieu's Political Economy》(作者:Andrew Scott Bibby):该书研究了孟德斯鸠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对其经济思想进行了介绍性的调查,并对孟德斯鸠的意义和目的长期以来的争议进行了新的审视。孟德斯鸠帮助制定了核心的自由主义理想,这是欧洲和美洲大陆自由主义共和传统发展的核心。然而,孟德斯鸠的政治意图存在疑问。特别是,孟德斯鸠作为商业现代性的有意识支持者的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考量。
《The Spirit of the Laws in Mozambique》(作者:Juan Obarrio):该书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为基础,研究了该作品对莫桑比克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影响,探讨了权力分立、法治和政治改革的问题。该书讨论了《论法的精神》在莫桑比克发生的新的碰撞。这项人类学研究,以哲学的触觉为佐,探索了在冷战后动荡时刻对国家法律改革的地方拨款。习惯法的复兴深受社会主义影响,但现在处于新自由主义的背景下,产生了帮助人们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中引导生活的混合体。这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研究,为理解“结构调整状态”及其与快速发展的习惯做法的不安妥协开辟了新的视角”。
《Montesquieu and the Logic of Liberty: War, Religion, Commerce, Climate, Terrain, Technology, Uneasiness of Mind, the Spirit of Political Vigilance, and the Foundations of the Modern Republic》(作者:Paul A. Rahe):该书通过分析孟德斯鸠的思想,探讨了他对自由、共和制度和权力制衡的理解,关注政治哲学、历史和法律方面的研究。是对孟德斯鸠著作的新审视,试图根据这位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对商业共和主义的深刻批判来理解现代民主国家的缺点。西方民主国家对美苏冷战胜利的温和反应表明,人们普遍存在着不满情绪,即尽管取得了胜利,自由民主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保罗·A·拉赫认为,要理解这一现象,必须从孟德斯鸠开始重新审视自由民主的性质、性质和倾向。
《Montesquieu and the Despotic Ideas of Europe: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Laws》(作者:Vickie B. Sullivan):该书对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进行解读,探讨了他对欧洲专制主义思想的批判和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关注法治、政治制度和权力关系的研究。它在孟德斯鸠的概念框架中起着关键作用。通过借鉴广泛的作者和文本,她博学的分析为孟德斯鸠对欧洲专制主义的处理以及他对专制权力的看法提供了新的线索。
《Mo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 A Commentary on THE SPIRIT OF THE LAWS》(作者:Thomas L. Pangle):这对《论法的精神》的第一篇全面评论揭示并阐释了孟德斯鸠著名但令人费解的论述的计划。Pangle揭示了孟德斯鸠对自由主义哲学基础的重新思考,展示了《论法的精神》是如何通过对历史作为基本规范来源的新呼吁来扩大和丰富自然权利的自由概念。
《孟德斯鸠分权论研究》(作者:蔡乐钊):这本书是国内第一本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研究主题的专著。作者尝试把分权论放回到其原始文本语境中进行考察,从高级法背景、历史背景、国际背景等多个以往被忽略的角度切入,尽可能还原分权理论的本来面目,并顺带探讨了这一理论对美国宪政的影响。
参考资料
论法的精神.豆瓣读书.2023-07-08
Montesquieu.biography.2023-07-11
“中国式专制”抑或“中国式民主”.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2023-05-20
启蒙运动三书——论法的精神(上、下).豆瓣读书.2023-07-08
De l'esprit des lois.BNF Data.2023-07-11
De l'esprit des lois.谷歌图书.2023-07-10
The Spirit of Laws.stanford libraries.2023-07-10
the-spirit-of-laws.thriftbooks.2023-07-10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Amazon.2023-07-10
论法的精神(上).豆瓣读书.2023-07-10
论法的精神(上下).豆瓣读书.2023-07-10
论法的精神.豆瓣读书.2023-07-10
Montesquieu’s Political Economy.Springer Link.2023-07-10
The Spirit of the Laws in Mozambiqu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23-07-10
Mo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 A Commentary on THE SPIRIT OF THE LAWS.Goodreads.2023-07-11
孟德斯鸠分权论研究.豆瓣读书.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