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社会保障法调整人们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广泛性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涉及面极其广泛,涵盖社会各层面与角落,包括城镇、农村、企业、机关、团体、个体劳动者,工、农、兵、商、学、城乡一般居民,老、弱、病、残、伤、死、生、失业、天灾等,几乎无所不包。
强制性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特点,无论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无条件参加,不具备选择权。尽管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签订保险合同有一定的自由度,但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应用受到限制,以确保受保障对象的权利不受侵犯。
复杂性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包含行政性法律关系、平等性法律关系,以及涉及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时的仲裁、诉讼法律关系。这些关系相互独立,有时交织在一起,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样,各项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各异,内容纷繁复杂。
要素
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受托单位和公民。国家代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参与法律关系,履行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义务;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法人及特殊自然人主体,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其参与法律关系;受托单位如医疗服务机构、公共福利设施单位等,接受委托参与法律关系;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但社会保障是国家强制施行的,个人必须参加法律关系。
具体主体
- 公民:根据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城镇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农村人口、残疾人、特困户等。
- 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及其下级行政机关是主要行政主体;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内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参与社会保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 社会保障事业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险基金保管机构等:是重要主体。
- 社会保障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城镇企业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给付权利,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并有权在权利受损时寻求法律保护。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并应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身份以及精神财富。物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格身份与人身相关,精神财富如著作权、发明权等也可能成为客体。
生存周期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特定的社会保障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事实可能是自然现象或人类行为,但只有被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认可的事件才能影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意味着主体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变更则表示已存在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消灭则表明现有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东奥会计在线.2024-10-23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律临.2024-10-23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深蓝保.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