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注的是法律作为规范体系与生活世界如何形成互动的问题。因而,所谓的“规范”意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而存在,并与价值(即规范本身的正当性或有效性问题)密切相关,“事实”则指称生活世界。

作者简介

劳东燕,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简介

本文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Workshop例会上宣读,与会的朱苏力、沈岿赵晓力翟小波、王成等诸位前辈与同仁的批评与意见,不仅促成对本文的修改,对笔者进一步思考被害人问题也颇有助益。此外,与慕尼黑大学博士研究生刘家豪兄的交流,也使我受到诸多启发。在此,谨致谢忱。

标题套用了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作中的两个范畴(即“事实”与“规范”),但并没有在哈氏指涉的意义上使用。哈氏在运用这两个范畴时,诠说的则是价值判断所面临的困境,认为这种困境只能运用程序来解决;民主商谈程序为法治国提供了正当性根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