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信条
指1911年(宣统三年)11月清政府为对抗武昌起义而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清朝贵族为保持其垂亡的封建皇朝,玩弄立宪骗局,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皇室经费听由国会决议,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但仍规定皇位世袭,不受侵犯。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和国务大臣,海陆军直接由皇帝统帅。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文件
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发展史,始终没有摆脱“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规则。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萧条、社会动荡中,通过暴风骤雨式的起义和革命推翻旧王朝,建立起崭新的新王朝。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乾盛世的繁荣之后,内忧外患接踵而来。1840年6月28日,在坚船利炮的帮助下,外国侵略者打开了中国封闭已久的大门。随着外国侵略的深入,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随着国内外压力的日益加深,尤其是日俄战争,日本以小胜大,以立宪战胜专制,这使朝野主张立宪者看到了实行宪政的无穷力量,以慈禧为主的封建统治集团迫于压力和基于维护皇权的目的,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确定以九年为期预备立宪。但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不过是清廷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它并没有阻止清政府内困外扰的局面,反而加剧了人们的不满情绪。
内政失策,外交失利,在清政府内外交困之时,对政府早已失去耐心的人民举起了革命的大旗,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而宣布独立,清朝统治一时之间几陷于土崩瓦解。为了“挽狂澜于即倒”,清政府一方面试图镇压革命,另一方面继续其宪政骗局,把“立宪”作为其救命稻草,在3天之内仓促制定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十九信条”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理论创新
国内学者对《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之为“清代所曾颁布的唯一宪法,且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①,“这是清王朝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不容忽视”。②从内容上看,“十九信条”建立的是一种君主立宪政体的议会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比《钦定宪法大纲》有关规定来看确实是一种进步。从形式上看,“十九信条”初步确立了有关宪法的制定、修改、颁布和地位的制度,从而在中国宪法史上第一次使宪法具有了形式上的根本法意义。下面通过对两部宪法的比较,得出“十九信条”的进步与创新之处。
首先,“十九信条”明确记载了“皇帝的权力由宪法规定进行限制”。皇帝只有公布权,而没有立法权、宪法的起草以及修改议决权的权力,真正的权力在国会。此外,国会还拥有财政预算案的议决权和皇室经费的决定权。从理论上来讲,以宪法限制皇权,这在两千年的封建史上是开创了先河的,“中国宪政化历程开始导入议会制君主立宪时代”③。另外,在行政方面,上议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中公选之”,“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并且规定“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还规定“但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并且还在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第十四条规定“预算案所无者,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通过以上条款基本上打破了“君上大权”的统治,使过去“朕即国家”的传统消失尽。
其次,“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确立了类似英国的议会内阁制。从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和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来看,“十九信条”规定的政治体制近似于英国的议会内阁制。该条款的规定“既是对于清末皇族内阁的全面改变,也是清政府在立宪问题上对立宪派和部分实力派官僚妥协的重要表现”。④
第三,“十九信条”具有了所谓的临时宪法的性质。“十九信条”规定了英国模式的责任内阁,对皇帝的权力做了较大限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具有了临时宪法的性质。但是“十九信条”对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只字未提,就此而言,其比起《钦定宪法大纲》来说是一个倒退。
转变
从日本二元君主制宪法到英国议会制宪法的转变。
众所周知,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以日本宪法为蓝本的,体现了日本式的二元君主制的宪法要求。日本宪法的主要特征是:宪法钦定,主权在君。而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很好地传承了其精髓,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但规定了君主立法、行政、军事、外交、司法和解散议会的大权,并且“由于《钦定宪法大纲》删除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天皇的条款,因此它所规定的君上大权,比起日本天皇的权力,更加漫无约束”。⑤“《钦定宪法大纲》所设计的君权至上宪政模式,不仅不能满足广大民众对宪政的愿望,也与立宪派所追求的宪政模式大相径庭。这就决定了立宪派一旦掌握了制定宪法的主动权,就必然会抛弃《钦定宪法大纲》所体现的极权主义的宪政模式,重新制定一部反映立宪派立宪思想的宪法。”⑥
资产阶级立宪派从清朝实施新政之初就反对官僚立宪派制定的日本式的二元君主制宪法,主张英国议会制的宪法。立宪就是设定君主和人民的权力,把君主的权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要立宪首先就得制定宪法,没有宪法,立宪就无从谈起,但制定怎样的宪法是立宪成败的关键。在资产阶级立宪派看来,世界各国,宪法制定的最好的是英国,其次是德国,日本最次。因此他们认为如果中国要制定宪法,须以英国的宪法为蓝本,他们对日本的二元君主制深恶痛绝,认为它不仅不能限制君主的权力,反而是给君主专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英国的议会制宪法是真正限制君权、扩张民权的法律,因此只有在中国建立起英国议会制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消除革命、富国强兵的目的。
尽管资产阶级立宪派呼吁制定以英国议会制为主体的宪法,但由于朝野官僚立宪派的鼓吹以及清政府为了保护君权的需要,清政府起初还是制定了以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二元君主制的《钦定宪法大纲》,一经公布,立刻遭到资产阶级立宪派的一致反对。他们愈加觉得争取协议立法权刻不容缓,并通过其控制下的报刊纷纷指责清政府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弊端,但朝廷并未所动。其真正促使清政府改变决定、从二元君主制宪法转而倾向设立英国议会制的事件便是武昌起义后所面临的内外压力以及张绍曾等人的兵谏。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当时驻守滦州的陆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蓝天蔚等几位打入新建陆军的革命党人响应武昌首义,乘机发动兵谏,向清政府提出了类似最后通牒的《请愿意见政纲十二条折》(以下简称《政纲十二条》)。清政府迫于压力,对其全盘接受,其中就有关于制定宪法“应以英国之君主宪章为准”的条款。后来根据《政纲十二条》制定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宪法——《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而张绍曾等人所提出的制定宪法“应以英国之君主宪章为准”,“就当时的社会情势所言,也就是要削弱皇帝的权力,采取英国似的以限制皇权为目的的宪法性法律,其核心就是‘君主立宪制’宪法思想”。⑦
因此,相比《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已经从当初模仿大日本帝国宪法中走了出来,开始逐渐迈向以英国议会制为主体的立宪,但我们不得不说的是,“十九信条”只是接近了英国的君主立宪,而不是完全的君主立宪,不是完全的“虚君共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从立法精神上,“十九信条”确实带有英国君主立宪的特征:一方面其主张限制君权,君主受议会制约,另一方面又扩大议会的权力,使议会拥有立法权、立法修改权以及财政权等一系列大权。但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十九信条”又显得比较模糊,不同于真正的英国君主立宪。比如在皇帝的统帅军队权和紧急命令权问题上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的话,皇帝的权力还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任意行使,并不能真正限制君权。
“十九信条”在宪政选择上已经接近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极大地限制了君主的权力,并且对中国传统的宪政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君主的权力没有完全的“虚化”,所以还不是真正的英国式的君主立宪,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十九信条’意味着当时中国的立宪主义已经摆脱日本模式的牵引,而转向拥入英国模式的怀抱”。⑧
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议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议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议会)弹劾时,非国会(议会)解散,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议会)之解散。
第十条 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议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议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议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议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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