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是指国家对城市中的房屋、土地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标准租价征收,由房地产所有人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1951年,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2年12月,城市房地产税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房产税按标准房价按年征收的,税率为1.2%;地产税按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1956年以后,对公营、公私合营企业改按企业房地产账面价格计税,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对房管部门的房屋从租价征18%;对私人房地产税仍按标准租价征18%。1957年7月,征收方法按账面价格计税,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房地不分者以1.8%计征。1979年1月,对私人征收房地产税的地区、范围和负担作调整。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区对房管部门和私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改征房产税。2003年10月,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3年起,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批准了北京、江苏省深圳市重庆市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六个省市作为试点先行单位,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市开始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

名词定义

城市房地产税是国家对城市中的房屋、土地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标准租价征收,由房地产所有人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历史沿革

1951年,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凡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1952年12月,城市房地产税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房产税按标准房价按年征收的,税率为1.2%;地产税按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的,税率为1.8%。

1956年以后、对公营、公私合营企业改按企业房地产账面价格计税,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对房管部门的房屋从租价征18%;对私人房地产税仍按标准租价征18%。1957年7月,征收方法按账面价格计税,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房地不分者以1.8%计征。1958年后半年,对私人房地产税的征收改为不论自住或出租、市内一般按自然间定额征收,税额标准:一般房屋每间每半年定额1.6元,间小破旧者定额为1元;窑洞一般每间每半年定额为 2.4元,间小破旧者为1.6元。取消以工农收入比例划分征免办法,改为按纯农户和非农户来确定征免。组织街道办事处参加评议,由居民委员会干部或居民小组长负责代征,财税干部在征收期问辅导检查或在跑街巡回中向代征员收款。

1979年1月,对私人征收房地产税的地区、范围和负担作调整:征收范围改为只对城区管辖范围的各公社、居民区和私人自用房产征收;征收地区以内的居民自有或掌典房产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原定房地产税税额不分等级一律降低 20%。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区对房管部门和私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改征房产税。

2003年10月,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作为房地产税改革的前身——物业税首次被提出。2003年起,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批准了北京、江苏省深圳市重庆市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六个省市作为试点先行单位,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2007年又增加了河南省濮阳市、焦作)、安徽(芜湖市马鞍山市)、福建省龙海区沙县区)和大连市四个地区的部分区域,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2010年中国“十二五”发展规划则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物业税的提法逐渐被淡化。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市开始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征税范围

中国的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2006年,城市房地产税收人仅为93.3亿元,约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0.3%、地方税收人的4.6%。

纳税人

此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而且仅对中国境内的房产征税,具体征收地区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房屋产权的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房屋产权没有确定,房产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由房产的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为纳税。

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种以房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另一种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

2、税率

与计税依据相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两种:按照房产价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 18%。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适用税率。

[实例一]

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房产价值8000万元,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率为1.2%,该宾馆全年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8000万元x1.2%=96万元。

[实例二]

某外商出租1座写字楼,全年取得租金收入1000万元,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率为18%,该外商此项收入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000.万元x18%=180万元。

免税和减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新建的房屋,可以从落成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可以从竣工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屋地产税2年。上述两项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

3、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以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建造的房屋,可以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

5、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廉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个人出租的住房取得的收人,可以减按4%的税率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6、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例如,北京市规定,对在北京市拥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应当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予以减征 30%的照顾。

期限和地点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计征,由纳税人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法律法规

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为:凡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暂依标准房价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产价不易求得之城市,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房地,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房地,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房地,均免征房地产税;对新建房屋自落成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翻新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参考资料

业内称房产税已经死掉 房地产税成高层调控新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2024-0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国政府网.2025-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国政府网.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