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公民对现代民族国家普遍确立的关于平等自由权利的宪法原则的认同和忠诚。它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自由的政治文化的传播而产生。
理论目的
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信念体系,旨在确立并支持自由民主的治理模式,使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明其合法性。其目标是建立一种特殊的宪政文化,这种文化既能协调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关系,又能实现国家认同。
理论提出
宪法爱国主义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政治学家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提出。他在1959年开始探索“宪法国家的爱国情感”。施特恩贝格尔追溯了与民族主义无关的爱国主义传统,他认为至迟在18世纪末,所有爱国主义都应被视为“宪法爱国主义”,即对法律和共同自由的热爱。
理论发展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宪法爱国主义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将其视为一种关于“后传统认同”的理念。他认为国家认同不应过多依赖历史认同,而应更注重权利和民主协商的过程。通过哈贝马斯的作品翻译、介绍和评论,宪法爱国主义在西方英语世界广受欢迎,并引发学术界热烈讨论。约翰·埃里克·福苏姆的《宪法爱国主义:加拿大与欧盟》、毛鲁斯·雷因科维斯基的《宪法爱国主义在黎巴嫩》以及杨-维尔纳·米勒的《宪法爱国主义》等著作,推动了宪法爱国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的应用。米勒主张,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应该建立在反映自由民主宪政的规则和价值观的基础上,以培养一种融合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特定宪政文化,增强公民的政治归属感,进而促进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社会发展。
参考资料
弘扬宪法精神 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今日头条.2024-11-09
宪法知识进校园 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今日头条.2024-11-09
体验爱国主义教育专线 学习爱国精神.今日头条.202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