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Betrothal),又称婚约或定婚,指男女双方订立将来应互相结婚之契约,婚约成立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订婚并非要式行为,不是结婚前必须先践行的法律程序;不须订立书面契约,也不须交换礼物,且不须媒或证人,仅当事人合意即可。
婚约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自西周公国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东汉时期,“六礼”入律,其社会地位从礼仪、习惯法上升为制定法,其后一直延续至清代;中华民国,逐渐演变成订婚习俗,并沿用至今。中国在1950年制定、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对订婚未曾提及。
在中国古代,婚约是婚姻的必备要件,婚约一旦达成,不得无故反悔;婚约形式主要有婚书、私约及聘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婚姻自由,但基于传统文化和订婚习俗的婚约现象仍大量存在,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也不少见,因此,婚约的遵守有利于提高诚信、守约意识。
婚约的由来
母系氏族时代男不娶、女不嫁,基因传承主要通过野合婚和走访婚的形式,男女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子女也属于女方家族所有。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出现了从妻居的对偶婚,但是不管男子在女方家生活多长时间,创造了多少财富,生下几个孩子,他死去之后也得归葬本家。进入父系社会以后,男娶女嫁的从夫居成为婚姻主流,女子的生育与劳动成果都属于男方家族所有。为了弥补女方的损失,聘礼便出现了。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由此而生;如果没有足够的聘礼,可以使用服役婚,即男方也可以先入赘女方家,三年之后就可以带妻子回家;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
历史沿革
商周时期
在中国,据说黄帝时期已经有了聘礼,商代始有议婚,礼仪并不完备,因而被周讥为“礼不备”。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代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内容,就是“婚娶以礼”的礼制规定,婚姻实质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在古代社会,婚姻是双方家族、家庭的事情,与爱情无关,订立婚约也着眼于祭祀祖宗、延续子嗣,讲究“门当户对”,并不征求婚约当事人双方的任何意见,家主的考量和喜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可以根据交情指腹为婚,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为子孙订婚。婚约涉及的各方如媒人、主婚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家族等均要严格守约。婚约未经解除,各方均不能将当事人另行婚配。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均有记载,同姓之间不能结婚,旨在避免婚后不育或是生产的小孩不健康、先天不足。且宗族的稳定发展也需要通过“同姓不婚”达到避免“其生不蕃”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的目的。
六礼
周代的“娶妻”需要一套完整的礼法程序,其婚姻形式要件是“婚姻六礼”,这个传统习俗始创于西周公国,而后为历朝所沿袭,“六礼”大体上可分为“定婚”与“成婚”两个阶段,其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纳吉是其中正式达成合意的环节,但于礼而言,其他环节亦不可缺少,纳采、问名是前行之礼,纳征是后续之礼,全部完成,定婚之礼方可谓圆满。
婚书
婚书在周朝就已经出现了,《周官》中就有管理婚姻事务的“媒氏”负责颁发婚书的记载,当时的婚书是写在竹简或木椟上,男女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婚姻的凭证和依据。
汉代
汉朝成立后,很快在士大夫阶层恢复了早已崩坏的周代礼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姓之谊、三书六礼重新出现,汉朝效法秦制以法家管控,通过均田制、租调制等开始了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庶人婚姻缔结牢牢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礼仪以周朝六礼为主且更重门第,这一倾向影响深远,直到唐朝的士大夫阶层依然保持着“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的要求。
在东汉时期,“六礼”入律,其地位由奴隶社会的礼仪、习惯法上升为制定法,其后一直延续至清代。有婚约始有婚姻,无婚约即无婚姻,婚约的订立与否,关系着婚姻是否合法、合礼。
唐朝
唐朝是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女性地位较高,而此时期的婚姻制度出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的《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提供了依据。同时,婚书正式进入法律文本,《户婚》主要是规范婚书带来的财产纠纷问题,直接明确了聘财在婚约中的地位,这使得唐朝的婚书在具有礼制色彩的同时,同时具备了契约性质。
唐代提倡聘娶婚,但还属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范畴之内;父母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即便年轻男女有了中意对象,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而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
宋朝
宋朝对六礼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对出身门第的关注度相较前朝有所下降,士大夫阶层与庶人的分野变得相对模糊;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扩大了六礼的适用范围,使其从皇族、品官推广至整个庶人阶层,另一方面,将六礼简化为四礼,纳采和问名合成一步,请期和纳征并成一步,只余纳采、纳吉、纳征、亲迎四礼。
婚书中所书的财产信息均将视为男女双方的承诺,需对其负法律责任,其中所包含的契约精神,远超前朝,婚书依照男左女右格式,分别写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贯以及祖宗三代名号等;宋朝婚书这一重契约属性极为实用,为后世所继承。
明清
六礼、婚书的世俗意义及法律为明清两朝所承袭,婚书的主要用途除证明婚姻合法性之外,主要在于厘清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至清朝,婚书进一步简化,直接以男女双方基本情况为主,这一情形在清末尤其明显,如宣统年间的婚书甚至不写祖上信息,男女双方的订与回不过寥寥数十字。
彩礼
在明清时期,彩礼是证明婚约成立的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在订婚过程中必须交付一定的彩礼,婚姻才能被当时的礼法所认可。彩礼是区分“礼合”和“野合”的标志,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彩礼是因劳动力转移而补偿女方家庭经济损失的对价,彩礼也是用作惩罚违反婚约行为的手段,有利于保障婚姻的稳定性;明清户婚律规定,在女方违反婚约后,男方如果不愿与女方继续成婚,有权要求女方双倍返还彩礼;相反,如果男方自身违反婚约,将无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童养媳
清代的婚姻形式多样,主导的婚姻形式仍旧为聘娶婚,在贫困人家和贫困地区,有些家庭难以承受聘娶婚的聘金聘礼,产生童养媳现象,是一种先收养女童至家中,待女童成年与收养家男子结婚的习俗,男女双方家庭都可以为此节省一大笔嫁娶费用。
自由婚约
自主婚的核心是有别于父母长辈做主的包办式婚姻的婚姻形式,在清代已开始实行起来;如果子女出门在外自己定婚并结婚,清代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但只定婚而未结婚,父母长辈又在家乡为其定婚,必须依从父母长辈的定婚。另外,清代的自由结婚是有限度的,自由结婚不一定是由自由恋爱产生的。自由结婚很多是需要媒人作中介,所称为自由婚姻,有些是未经父母之命,有些却是经父母同意后而结合的。
其他婚约形式
指腹婚或童婚,也是一种定婚方式,在清代非常流行,因为满、蒙、汉皆习惯于指腹婚,并且习惯法也承认其法律效力,婚姻的最终完结要经过其他程序的配合。此外还有入赘与招夫、选婚、指婚、冥婚等。
阶级意识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就是阶级社会,它的阶级性在婚姻制度上体现的相当明显。在夏商周三代即严格实行贵族内部婚姻,对贫富要求比较苛刻,贵族只能与贵族联姻;而奴隶也只能娶奴隶之女为妻。秦汉时期婚姻制度的贫富之限则有所松动,但依然还是很受限制的。三国时魏立“九品中正制”,严格区分贵族官僚与庶民之间的界限,法律直接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即使均为官僚,但官品等级高低相差悬殊的也难以通婚。至两晋南北朝时,婚制上的尊卑等级格外森严,门第婚盛行;婚姻讲究门第家世,此时法律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士族与庶族联姻,亦被视为“失类”。若士族与庶族婚配则会遭到弹劾与攻击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南梁大士族王源将女儿嫁给庶族满氏,受聘钱五万,被御史中丞沈约弹劾,“满氏姓族,士庶莫辩……王满联姻,实骇物议”,批评王源“惟利是求,玷辱流辈”。唐律严禁良贱通婚,其中《唐律》中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女家尊长徒一年,婚姻断离;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断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处二年,“各还正之”,还其奴婢本色。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袭此条。良贱不婚之规定则即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又对皇权构不成威胁,因此才可能保留至清,乾隆朝之后随贱民地位的改变逐渐趋于宽缓。
民国时期
辛亥革命唤醒了中国人的自主意识,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为那个时代年轻人最时髦的口号。民国时期,订婚仍是男女婚娶的一个必要程序,虽然传统的婚约制度依然具有强制力,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并不能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是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民国的订婚经历了父母做主,父母为主兼与当事人议定,及当事人做主征得父母同意的三个阶段。
20世纪初期,汉族地区的青年男女年龄达到16至20岁,就可以谈婚论嫁,以命格、财产、金钱、门当户对为条件,婚前男女当事人不用见面,完全听从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很多地区基本上仍是按照“三书”、“六礼”的习俗程序进行。
民国初年, 北洋政府的大理院对定婚作如下解释:“定婚为成婚之前提,据现在继续有效之前清现行律载,男女定婚,写立婚书,依礼聘娶,又载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等语,是婚约必备此要件之一,始能为有效成立,苟无一具备,虽已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
20世纪20年代开始,男女双方订婚、结婚、离婚甚至同居、解除同居等均需登报声明,是中华民国的一种风潮、时尚;其中以订婚启事数量最多,订婚启事的作用,除了新人秀恩爱外,也有让双方亲友有目共赏,更是婚约的文字凭证,免致悔约的作用。
抗日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或解放区领导建立的民主政权,大都有专条甚至数章规定订婚或婚约,其中《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山东省胶东区修正婚姻暂行条例》《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等专门法规。
法规关于婚约的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婚约的订立,强调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订婚;订婚时不得索取钱财。二是婚约的效力,规定婚姻不以订婚为必经手续,婚约不得强迫履行。三是婚约解除的情形,包括另一方在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婚或结婚、故违结婚期约、生死不明满两年、有重大不治之病、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等。四是订婚和解除婚约的程序,要求订婚有婚书和证人,订婚和解除婚约须到区级以上政府备案或登记。五是婚约解除时的责任,强调过失方应赔偿无过失方所受的损害。六是抗日军人婚约的特别保护,规定抗日军人解除婚约须经军人本人同意等。
这些婚约立法的特点是突出“婚姻自由”“反对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等原则,男女婚姻须双方自由、自主、自愿,第三者不得干涉;订婚男女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继续婚约或结婚的,均得请求解除婚约;虽然反对包办婚姻,但不禁止媒人、婚书和证婚人;虽然反对买卖婚姻,但不禁止订婚中订婚戒指、定情信物之类的“纪念性质之物品交换”,并且规定订婚礼物在婚约解除时可以返还,也可以不返还。
新中国
中国现行婚约立法受新中国成立初期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1950年《婚姻法》对婚约内容只字未提,1980年修订《婚姻法》也未对婚约内容予以增订。基于传统文化和订婚习俗的婚约现象仍大量存在,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也不少见。
中国有关部门对婚约问题所作的解释自建国以来从未间断过。如1950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 会在《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提出: “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1953年该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再次提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应予以保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就婚约中的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传统习俗
三书六礼
三书
按照中国传统的礼法,三书指的是礼聘过程中来往的文书,分别是:聘书、礼书、迎书。聘书是订亲之书,在订婚时交换;礼书是礼物清单,当中详列礼物种类及数量,过大礼时交换;迎书是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接新娘过门时用。
六礼
“六礼”是我国古代婚姻礼制的典型形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环节。六礼有非常繁复的程序,根据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实现的效果,“六礼”大体上可分为“定婚”与“成婚”两个阶段。其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宋朝时将六礼简化为四礼,纳采和问名合成一步,请期和纳征并成一步,只余纳采、纳吉、纳征、亲迎四礼。
藏族习俗
丹巴县梭坡乡的莫洛村在选择通婚对象时,过去有着严格的禁婚范围:同一父系血统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而母系血统三代以后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随着对外交流方便与社会经济条件逐渐发达,年轻人所处的对象大多是外村之人,几乎没有本村通婚的情形。藏族订婚一共有三步,算生辰八字,提亲,提亲成功后定下婚礼日期。
嘉绒藏族青年男女一般是自由恋爱,双方情投意合之后,男方家会主动请求拿到女方的生辰八字,之后便带着二人的生辰八字到寺院请喇嘛或者是当地的贡巴测算。双方八字合适加上门当户对之后,男方家一般会派三个人去女方家提亲,分别是媒人和两位男性内亲,父母双方的兄弟长辈都可代表男方内亲。
在提亲时,会带着象征吉祥如意的两根哈达与10斤青稞酒, 媒人的主要任务就是撮合两个家庭,介绍双方情况。这个过程中,如果女方认可男方的提亲,是要以收下“酒”这种食物、媒人和双方共餐作为重要标志的。 如果亲家再回赠酒,就说明对方对这门亲事非常满意,对于提亲者而言,是值得夸耀的。通过一起吃饭,让提亲者能够感受到被接纳的感觉, 从而使相对比较陌生的两家人建立起相互团结的关系。
其他国家
俄罗斯人,男女双方经媒人撮合,感到满意时,小伙子和媒人须带上酒去姑娘家。这天姑娘家会邀请亲朋欢聚,热情招待。姑娘的父母和亲友们尝过男方的酒,习惯上即订了婚,并得到了社会的公认。
中非有个民族订婚时,小伙子也必须携带一葫芦酒偕同父母一起去姑娘家。如果姑娘父母都同意这门亲事,先各尝一口酒,之后,递给两位亲家尝一口,再递给姑娘尝一口,最后小伙子本人也尝一口。这样、男女双方尝过酒,也就算是缔结了婚约。
泰国的弹族人、印度的卡斯族人和马来半岛的土著订婚时,男女送槟榔。东南亚和斯里兰卡的有些民族订婚时,男方一定要送椰子。马里人订婚,男方绝不能忘记送可乐果。这无疑同送荼、送酒的意思一样,在他们的眼里,槟榔、椰子和可乐果,是幸福吉祥的象征。
在约旦,请人提亲成功后,男女双方应该商定日子去当地的清真寺订婚。按礼俗,订婚那天一般姑娘不去清真寺,而由他的父亲作代表。届时教长坐在中间、小做子仲出一只手放在教长膝上,姑娘的父亲则伸出一只手按在小伙子的手上,上面盖上一块手帕。之后、姑娘的父亲当着教长和众亲的面说:“你的妻子就是我的女儿。”教长念一段《伊斯兰教圣经》表示祝福,男女的婚姻就算得到了真主认可,成为合法婚姻了。
坦桑尼亚的哈亚族人订亲不是触手,而是摸脚。在这个民族,女儿的婚事全由父母包办,本人不得过间。儿子到结婚的年龄,父母就会物色姑娘并请人提亲。要是女方允诺,两位家长就要带一些礼物去会见姑娘的父母,并按族规俯下身子,摸一下姑娘父母的脚。这一举止是感谢的表示,又是订亲的正式手续。假如“摸脚”之后,有一方反悔,另娶或另嫁,对方就可以祷告祖灵、给予惩罚。
英国人历来礼节繁琐,订婚礼仪也比较复杂。他们一般要举行如下活动:向父母、亲友、社会宣布订婚,然后拍订婚照、互相赠送戒指、举办婚庆舞会、应酬各方面的祝贺信。按习惯,在向社会宣布时还要在当地报纸上发一则启事。
在罗马尼亚,订婚那天,小伙子到达姑娘家时,女方的亲友会守在门口,把他拒在门外。按礼俗,他必须背诵一首关于爱情的古谣,才获准进门。进门后,女方长辈长找不同的女性戏耍小伙子,直到小伙子当着亲友们的面,把自已心上人的相貌描绘正确,女孩才带着娇羞,在家人朋友的簇拥下与他相见,订下山海之盟。
婚约性质
契约说
英美法系通常采取契约说,认为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是一种独立的契约。婚约一旦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婚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是,婚约是一种身份上的契约,与一般的财产法上的契约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结婚义务,仅能由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而不能强制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也都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英国和美国一般没有单独的婚约制度,婚约被认为是婚姻合同中的一种类型,即婚前协议,适用婚姻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婚前协议与婚约并非同一概念, 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婚前协议是指准备结婚的双方就未来婚姻中的婚姻财产、抚养权利等问题所签订的契约。它与一般的合同一样,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约定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同时它内容广泛,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包括财产关系。
非契约说
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等欧陆法系国家采取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只是一种事实,因此没有契约的效力,婚约对男女双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拘束力。
《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规定:“1、不得根据婚约而诉请缔结婚姻;2、就婚姻不缔结的情形而做出的违约金约定无效。”由此可见,该法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婚约的不可诉性;《意大利民法典》第79条规定:“法律既不要求必须缔结婚约,也不要求在违反婚约的情况下必须执行婚约。”可见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而且缔结的婚约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瑞士民法典》第91条规定:“1、不得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姻的诉讼;2、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
中国现状
中原地区订立婚约的行为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它仅属于一般社会关系的层面,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并未正式纳入法律强制的范畴内。婚约在社会生活中固然会对订约双方产生一定的道德拘束力,但婚约的履行全凭自觉自愿,即使违约,由此而生的损害赔偿也仅是一方对另一方情谊上的照顾。因此,订立婚约的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情谊行为。
中国澳门地区采非契约说,《澳门民法典》第1473条规定:男女双方所订立之承诺缔结婚姻之合同,既不赋予任一方要求缔结婚姻之权利,亦不赋予任一方在合同不被履行时,要求施以任何处罚或收取非属于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其他损害赔偿之权利。即使有关处罚或赔偿系由违约条款产生者亦然。
婚约作用
区别妻妾身份
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大清律例增修汇集成》记载:“聘为妻,奔为妾”,六礼不备谓之“奔”。正式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定迎娶的女子才是妻。妾的实质近似于婢,妾只能“纳”,而不能“娶”,妾是没有资格经过聘定程序订立婚约的,否则就触犯了“停妻再娶”之罪。
约束婚约各方
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随意悖约、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清代法律还对假冒当事人身份嫁娶、婚约期限未至而强娶或婚约期限届至而违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婚约的效力相当于现代法上的婚姻登记,而迎娶则只是仪式而已。
婚约的形式
古代婚约形式主要有婚书、私约及聘财。
婚书
婚书是男女两家达成的许诺结亲的法律文件,类似于合同,由通婚书(男家向女家提出定婚请求的文书,类似于要约)、答婚书(女家同意男家定婚请求的文书,类似于承诺)构成,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婆画押,一式两份,两家各执一份,并由官府登记备案。婚书记载婚姻当事人情况、主婚人、嫁娶日期、彩礼种类及数量等内容。
私约
私约即未向官方机构登记报备的婚约,称为私约。根据清代法律,私约虽缺乏公权力机关登记备案的程序,但也被官方承认并受法律保护,对缔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聘财
聘财在今天又称为“彩礼”“定礼”,包括聘金与聘礼,可以二者齐备,也可只备其一。古代律例均规定收受聘财亦是婚约成立的标志。聘财的存在,除了单独具有婚约的效力外,在订有婚书、私约的情况下,聘财还可以增加婚书、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聘财的返还,则意味着婚约的解除。
婚约解除
古代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的规定,女方悔婚除了杖六十外,仍需继续履约;若另许他人尚未成婚,则杖一百;如果前夫不娶,女方须返还聘财,才能与后夫成婚;另许他人已成婚者,则刑罚升级为徒一年半,并返还聘财。男方悔婚只是丧失了聘财,但不追究刑责。
元明之际,对女方悔婚责任有一定的减轻,并增加了女方悔婚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以断例的形式逐渐确定下来;如未婚夫犯罪,女方可以悔婚。没有下彩礼者,如同没有婚约,女方更是可以自由选择;一旦成婚,即便夫犯重罪,妻只能从一而终。明代明律减轻了对女方悔婚的刑罚,同时对一女二嫁的情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后订婚之男方,若明知此女尚有婚约依然还要坚持订婚的,则与女方连坐。若在前未婚夫不愿再娶悔婚的未婚妻,则在后婚约有效,且以女方双倍返还在前聘礼为代价,彩礼被视为定金。
明代原则上认可在前婚约的效力优于在后婚约,男方享有履约的优先权。若男方悔婚,相较于唐律,明代规定“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男方此时亦承担民刑双重责任。这一重大变化当是自宋代以来婚姻制度不断冲破传统观念束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价值逐渐得到认可之结果,清代亦如之。
现代
婚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一方主动违反婚约,如不存在对方患有恶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故违婚期、再次与他人订婚、订婚后被判处刑罚等合理事由,该行为本身就被视为具有过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彩礼返还不考虑违反婚约的行为,男方在违反婚约后仍可请求返还彩礼,属于无过错的彩礼返还规则。《婚姻法》为了防止父母利用婚约包办婚姻和早婚现象,对婚约采取了不禁止也不保护的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该也有类似考虑。在男方违反婚约后,如果司法解释拒绝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话,可能会有违反婚姻法的嫌疑。相反,法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不会有类似担忧,一方面女方接受彩礼的行为本身就有违反“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的嫌疑,应当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彩礼本不属于女方,返还彩礼属于物归原主,女方并未遭受实质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效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
传统功能
在明清时期,彩礼是证明婚约成立的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在订婚过程中必须交付一定的彩礼,婚姻才能被当时的礼法所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彩礼决定着婚姻关系的存亡。
首先,彩礼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是区分“礼合”和“野合”的标志;现代社会没有人再会把彩礼当做认定婚姻是否合法的标志,其伦理价值显然已经消退。
其次,彩礼是补偿女方家庭经济损失的对价,在成婚后,女性本人生活劳动的场域就从女家转入男家,与其丈夫共同“从(男方)父居”生活,女方家遭受劳动力损失;《婚姻法》仍然基于经济补偿功能为彩礼贴上“婚姻商品化”的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继受了《婚姻法》的规定,依然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司法实践已经表明,这并不能实际解决彩礼问题。
最后,彩礼是用作惩罚违反婚约行为的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这一传统并未消失,某些地方依然保留着通过彩礼惩罚违反婚约行为的婚俗习惯。
功能转变
在功能转变以后,彩礼在婚姻家庭中将会产生更为积极的效应,可以促进彩礼向私法性质的转变;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把彩礼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民事赠与,但仍没有根本改变对彩礼的否定态度。在彩礼的功能转变为资助新生家庭的共同生活之后,可以改变彩礼和婚姻的依附关系,消除婚姻商品化的印记,实现由“封建糟粕”向“私事”的转变,为彩礼给付和返还提供正当合理的私法基础。
其他用途
除资助新生家庭的共同生活外,彩礼可能还有以下用途:第一,女方父母把彩礼据为己有,或为满足自己好逸恶劳、挥霍浪费的恶习,或留作将来应对突发事件,抑或留作“后半生”养老,动机不一而足;第二,有些家庭重男轻女观念比较浓厚,会把女儿结婚所获彩礼移作儿子结婚时的彩礼;第三,女性本人把彩礼移作他用,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女性会将其用于奢侈攀比、挥霍浪费的活动。
纠纷争议
诉讼主体资格
按照传统观念,为子女完婚是父母的责任,彩礼大多要由父母来承担,甚至由全家共同举债所获得。而在女方接受彩礼后,彩礼未必会被全部用于新生家庭的共同生活,女方父母在事实上也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在个别案件中,法官将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局限于男女本人,男方父母无权诉请返还彩礼,女方父母也无返还彩礼的义务;这种情况不仅有违情理,也不符合社会现实。
彩礼的范围
在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时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订立婚约之时,第二个阶段是从订立婚约到登记结婚之前。若认定第二个阶段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则对男方不甚公平。除此之外,双方还会有诸如“过节费”“改口费”“离娘钱”“上车费”“三金首饰”等价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的赠与以及隐形的其他大额支出;是否将这些支出认定为彩礼在实践中有较大分歧。
共同生活的标准
当事人解除赠与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溯及力,男方仅能请求女方返还用于共同生活后的剩余彩礼,以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女性利益,如何认定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礼价值就成为关键。由于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且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诉讼时效
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过程中,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有关当事人必须在一年内请求返还彩礼,但正式稿删除了该限定,意味着彩礼返还纠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但很多当事人赠与彩礼之时,双方均对未来共同生活抱有合理期待,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只有在一方违反婚约或者解除既有的共同生活时,双方确定无法在将来共同生活,导致赠与目的全部或部分无法实现的,解除条件才能成就,男方自此时有权请求返还彩礼,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因婚致贫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例外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人可以在离婚后请求返还彩礼。彩礼对男性本人和男方父母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因获得彩礼的资助,可以在新生家庭中获得较为理想的生活水平,后者可能因承担彩礼负担而陷人贫困。
国外婚约
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在罗马民法中,无婚约的结合只能视为姘居,不成其为婚姻。《汉谟拉比法典》和《罗马法》均赋予婚约强大的效力。《墨西哥民法典》第139条规定,订婚须以书面形式制作为社会所公认的婚约,这一规定增加了婚约的确定性,增强了婚约对双方的约束力。至中世纪,欧洲寺院法对婚约极为重视,将婚姻视为神的意志,婚约一经订立,法律上即有准夫妻身份,互负贞操义务。
近现代的欧美国家,因自由及人权意识的觉醒,普遍废止了“婚约为婚姻有效成立的前提”的规定,婚约的法律效力进一步降低,更谈不上请求强制履行结婚义务。但这些国家并不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是普遍对婚约予以法律调整。
相关事件
2023年11月,丘北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因彩礼产生纠纷的案件,原告王某(男)和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双方因缺乏足够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最终矛盾激化,当事人就彩礼、嫁妆等发生纠纷,于是原告王某将被告李某起诉至丘北法院。承办法官进行“背对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女方愿意退还部分彩礼钱,该案以原告撤诉告终。
2023年11月11日,四川凉山发生一起凶案,父子两人持刀在麻将馆内追砍一男一女,据知情人称起因是女方悔婚拒退彩礼,30万彩礼只退了15万,男方多次要求女方返还剩下彩礼未果,随后男方父子持刀伤人。两名犯罪嫌疑人当场被控制,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
2023年5月1日,在中间人的见证下,甄女士儿子和同村女孩举行订婚宴,并支付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金戒指;甄女士夫妻和儿子共同立据承诺结婚一年后,将婚房产权加上女孩名字;5月2日,按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日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
5月4日,女孩向阳高县警方报警称被甄女士儿子强暴,男方家属认为是房本未加名女方才报案,但女方对此予以否认;甄女士儿子5月5号被刑拘,6月26号起诉到法院,8月24号在阳高县法院开庭,9月6日法院宣布延期宣判。
参考资料
Kiddushin -- Betrothal.chabad.org.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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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中国法院网.2023-11-24
从《红楼梦》看我国古代婚约制度.中国法院网.2023-11-24
古代人是如何结婚的?六礼缺一不可.微信公众平台.2023-11-25
周朝婚姻家庭制度的两个问题辨析.法制日报.2023-11-25
婚书礼法志:并不浪漫的婚姻契约论.智慧普法平台.2023-11-25
周朝已有婚书 宋朝时要书写祖宗三代名号等.中国新闻网.2023-11-25
唐代的婚姻制度.北京法院网.2023-11-25
古人结婚有这些仪式,每一步都有讲究.百家号.2023-11-25
论彩礼的功能转化与规则重构.澎湃新闻.2023-11-25
我国清代的婚姻类型.北京法院网.2023-11-25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现实意义.榆林法院网.2023-11-25
文绣和陆小曼打破旧婚姻 民国女登报解婚约属前卫.中国作家网.2023-11-25
民国画报里的婚恋故事,看爱情观的时代变迁.新浪看点.2023-11-25
民国时期的结婚证长这样!那时的婚礼讲究“三书六礼”.搜狐网.2023-11-25
传承红色法治基因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1-25
古人说的“三书六礼”到底是什么……这些中国传统婚俗你听没听过?.澎湃新闻.2023-11-25
古代悔婚男女民刑责任一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1-25
【以案释法】彩礼问题起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澎湃新闻.2023-11-25
女方未退彩礼男方追砍两人?四川凉山警方:两嫌疑人当场被控制,原因待调查.百家号.2023-11-25
“订婚强奸案”最新进展,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延期宣判!.封面新闻.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