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单百科
  2.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全文

(200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u003c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u003e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用于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质量证明商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群众意愿,自主经营的原则,加强对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

第八条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察和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是指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是指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被委托机构)。

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生产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下列标准或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和人工培植及食品加工,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四)生产绿色食品专用的生产资料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

(五)产品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绿色食品专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绿色食品专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具备绿色食品标志鉴别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被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二)被委托机构指派两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的,由被委托机构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请人所在的产地和经营场所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四)被委托机构根据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与评价结果,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所有权人;

(五)经所有权人审核,通知国家定点的绿色食品监测机构抽检申报产品或通知被委托机构代抽申报产品样品,封送国家定点的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六)所有权人对产品和经营场所终审合格后,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

(二)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名义、地址、产品范围或者其他事项;

(三)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

(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六)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二)符合食品生产卫生标准、卫生规范;

(三)有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全程管理档案;

(四)有两名以上经所有权人或被委托机构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实行清洁生产。

第十六条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要求。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推介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绿色食品生产的种子、种畜、种禽、种苗、食用菌种等,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品种鉴定机构鉴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食品标准和以下条件,确定省级绿色食品初级产品生产基地:

(一)具有一定规模,并为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二)具有完善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具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档案和检查制度,有与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措施,有一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食品标准和以下条件,确定省级绿色食品加工生产基地:

(一)符合省级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标准;

(二)绿色食品生产量或销售额占企业生产总量或总销售额的60%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绿色食品加工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监督体系;

(四)具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并与基地建立生产、服务和利益连接关系。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时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确定为省级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绿色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绿色食品包装标准,对绿色食品本身没有污染。

第二十二条制作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物(含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下同)的单位,应当到有《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印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印制。

第二十三条 承接有绿色食品标志包装物的印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要求印制委托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三)被委托机构核准的包装物印刷数量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文件的,不得承印。

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承印的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物上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编号。

第二十五条印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与印制委托人约定的数量印制包装物,废次包装物应当集中进行销毁。

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物禁止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六条经营绿色食品的批发市场、配送中心、专卖商店、专柜及餐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绿色食品基地和生产企业或具备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进货;

(二)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出示相应的绿色食品质量证明;

(三)禁止出售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品;

(四)凡超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限的产品,不得继续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

生产经营绿色食品,其定量包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扶持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做好科技服务的组织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绿色食品技术知识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

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应当研制开发绿色食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绿色食品开发的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绿色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一)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绿色食品的研制、开发;

(二)支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绿色食品产业开发。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减轻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保护和促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强对绿色食品基地的水、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监督监测,保护绿色食品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质量。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在收购原料时,应当实行优质优价,保护基地和农户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绿色食品基本标准,制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食品加工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对绿色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各自职能行使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被委托机构通知其改正,未改正的,建议所有权人与其终止标志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非法营业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对实施该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 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被委托机构报所有权人,建议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拒不改正的。经所有权人同意,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两年以内不受理其重新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申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印品总定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进入市场的包装物,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绿色食品包装物的,由被委托机构报所有权人,建议与其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被委托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报所有权人,终止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牌匾,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未售出和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人可以向侵害人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省农垦管理部门受所有权人委托,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使用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这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创制性法规,也是进一步落实省委提出的“打绿色牌,走特色路”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省人大农林委员会根据今年工作计划,从下半年开始对这部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全省市地人大农林工作座谈会上,听取了大庆市伊春市鹤岗市绥化市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题汇报。从9月9日至23日,又组成检查组深入到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双鸭山市、鹤岗市和省中国农垦集团总局所属的部分县区和农场,进行了实地检查。这次检查受到了省、市、县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广举同志直接参加了检查组工作,一道深入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实验基地、展示中心、检测中心、科研院校等单位调查研究,与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人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9月22日,农林委员会听取了省农委关于组织自查活动的汇报,基本了解了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条例取得的主要成效

条例颁布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一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和以会代训,培训了各级农委主任、绿办主任、绿标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组织了200余人参加了培训活动。二是各地通过利用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扩大影响面,让绿色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三是抓紧制定发展规划,各市县结合本地发展战略和特点,制定了绿色食品发展规划。齐齐哈尔市市编制了2003年至2010年绿色食品之都建设规划。鹤岗市双鸭山市制定了绿色食品实施方案、绿色食品深加工规划,列入了全市工作重点,大兴安岭制定了绿色食品十五年发展规划。四是抓紧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规则、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农垦总局围绕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六大体系,制定了实施方案,印发了小麦、大豆、玉米、水稻、奶牛和大鹅饲养等生产技术规程,使绿色食品生产的全过程纳入规范管理。五是认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省农委依法牵头组织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和卫生等部门开始了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条例颁布两年来,各级政府围绕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条例明显地起到了叫响绿色食品牌子、维护产品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目前,在落实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发展战略中,全省绿色食品产业呈现出了稳步、快速发展的喜人形势,主要标志是:

(一)绿色食品企业和产品标志认证工作不断加强。各地普遍依法加大了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大批生产企业和产品取得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到今年6月,省绿色食品已经认证530个,是2000年的5倍,占全国绿色食品标志总数的17.4%。其中,农垦总局获得绿标160个,哈尔滨市获得绿标70个,齐齐哈尔市市获得绿标59个。全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加工企业达到197家。绿色食品专用肥标志认证从2000年的1个增加到17个,其中AA级生物肥、生物药企业3个。我省绿色食品商业认证是全国首先启动的省份,目前已认证21家。全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县(市)、农(林)场由2000年的54个增加到143个,各级政府积极支持企业绿色食品认证,主动引导农民发展绿色食品,全省绿色食品认证空白县由原来的26个减少到6个。

(二)绿色食品基地数量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各地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依托资源、科学布局、市场牵动的原则,认真做好确任国家和省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工作。到今年6月,全省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增加到320个,种植面积扩大到1810万亩,占全省播种面积的13.1%。大庆市基地面积由1999年不足60万亩发展到230万亩,年均递增41.4%。鹤岗市依托圣元国际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摇篮三大乳业集团,全市乳业基地奶类总产量达到6万吨。农垦总局播种面积达到360万亩。拜泉县结合生态工程建设,不断扩大基地规模,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30%以上。萝北县今年种植5万亩A级绿色水稻,基地农户与加工企业签订定单1700份,每斤高出市场价2分钱,使农民人均增收270元。

(三)绿色食品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效益明显增加。现在,全省绿色食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由2000年26家增加到59家,其中亿元以上企业21家。到2002年末,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总产值由2000年24.2亿元增长到84.5亿元,利税由2000年4.7亿元增长到14.6亿元,有40家绿色食品企业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8家跨入了国家级龙头企业行列。在扶持发展绿色食品龙头企业的同时,各地通过整体兼并、出资买断、投资控股、联合经营等形式,加强了品牌整合工作,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向大企业、大集团靠拢,重点培育有竞争力的品牌,完成了大兴安岭北奇神、宁安镜泊湖米业、密山绿宝石米业公司等一批绿色食品企业集团的组建整合工作。哈尔滨市市龙头企业整合效果显著,涌现出了绿色实业集团、英霞实业集团、哈高科、绿山川食品公司等6家大型企业集团,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庆市近两年不断加大了引进龙头企业的力度,对省内外知名企业反复攻关,先后引进了内蒙伊利集团和草原兴发集团、河北龙飞集团、福建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和我省北亚集团。去年全市各类绿色食品总产量达到63万吨,销售收入18亿元,拉动农民人均增收300元。大兴安岭北奇神绿色产业集团围绕统一品牌,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多次参加国内外绿色食品博览会,共签订合同231项,履约资金1.78亿元。农垦总局通过品牌整合构建绿色食品产业优势,如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实现了低成本扩张,资产由2.7亿元增加到7.16亿元,鲜奶收购量由6.3万吨增加到12.7万吨。整合后的北大荒集团麦业集团、九三制粉和龙谊粉业公司收效明显,年产量近50万吨。

(四)绿色食品市场开拓形式多样,影响不断扩大。一是搞好展示展销活动,省政府先后在北京、上海市广州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等大城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韩国日本等国家举办或者参加了十余次展销会,今年9月又到以色列参加了第十五届国际农产品博览会,扩大了我省绿色食品知名度,提高了绿色食品市场占有率。全省今年通过参加绿色食品展销,实质性签约合同495项,金额144亿元,招商引资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和突破。二是扩展营销体系,哈尔滨、牡丹江市大庆市等市建成了绿色食品展示交易中心。省内比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北京成立了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建设了绿色食品物流中心,在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等地建立了757家配送中心及营销网点,营销区域已扩展到26个省市,16个国家和地区,销售额由2000年的42亿元,增加到124.8亿元。三是省绿色食品主管部门制定了绿色食品质量和标志监管实施办法,管理人员对全省绿色食品产品和基地进行了质量抽查检测,抽检率达到39%,同时对绿色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

(五)财政对绿色食品产业扶持和保护力度加大。省政府从2000年开始,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专〖CM(42〗项资金,用于绿色食品产业的开发,到今年6月,已累计投资1.71亿元,带动各方面开发投资〖CM)〗57.33亿元,其中市县财政投资1.23亿元,吸引社会各界投资23.4亿元,企业自筹7.1亿元,银行贷款25.6亿元。如大庆市2001年出台了绿色食品出口创汇奖励办法,每年市财政列支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拓市场和品牌申报的奖励,近三年匹配专项资金1195万元,去年投资400万元建设了绿色食品监测中心。

(六)绿色食品科技含量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全省已研究开发出大豆蛋白肽、卵磷脂、异黄酮蜂胶辣椒碱变性淀粉等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58个。各地围绕绿色食品开发,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创建科技示范园区,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绥化市建立了绿色食品科技园、示范带、科技生产基地36万亩,引进新品种100余个,落实科研项目40个,起到了“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的科技示范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建议

我省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上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条例颁布时间较短,一些干部群众,特别是绿色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条例的内容还不全知晓。各地对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责交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绿色食品产业的法制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各地就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开拓市场、壮大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开拓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京津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我省一些绿色食品还没有进入超市。主要原因是我省绿色食品企业财力和经验不足,整体进入、规模进入市场能力弱,缺乏开发、占有大市场的意识和措施。建议省政府根据国内外对绿色食品消费需求的特点,今后应将京津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作为市场主要拓展目标,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和名牌产品优势,开发大型超市,重点扶持抓好大中城市的绿色食品展示、配送、批发三个中心环节,开拓市场营销网络,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树立我省绿色食品整体形象,让越来越多的知名绿色食品和品牌在当地叫响。

(二)龙头企业规模小,总量不足,产品市场占有率低,起不到占领市场、牵动基地和农户规模发展的作用。一些市县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之间的联结机制不完善,产品订单互不兑现情况时有发生,没有形成龙头企业加基地、农户“三位一体”的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格局。一些生产企业,初级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杂牌产品多,名牌产品少,现在全省各地仅绿色大米就有上百个品牌,既多又乱,既没有品牌优势,又形不成产品优势。还有一些企业出现无序竞争,使许多产品优质不优价,很难进入门槛高的超级市场。建议省政府通过外引内联,重组并购等方式,继续加大绿色食品企业整合力度,扶强扶壮一批绿色食品销售龙头企业。同时,要借鉴国内外实施品牌战略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品牌整合工作,特别是要为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进入大市场铺路搭桥,真正靠名牌产品开拓市场、占有市场,提升我省绿色食品产业的整体素质。

(三)绿色食品基地规模小,生产技术标准和机械化水平不高,种植分散。建议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做好绿色食品基地同农户、特别是同龙头企业对接工作,形成牢固稳定的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要引导各级农村干部和群众学习农垦系统的耕作经验,鼓励绿色食品连片种植,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监控,统一品牌和产品销售。

(四)资金短缺,绿色食品专项投资与不断扩大的产业规模还不相适应。从1999年全省开始每年财政专项资金为5500万元。去年,绿色食品基地增加到320个,监控的种植面积增加了1000万亩,绿色食品企业增加到197个,今年国家要求开始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而财政专项投资总额没有增加,各地增加投资的呼声很高。检查中还发现,一些投资使用不够集中,影响了投资效果。建议省政府根据做大做强全省绿色食品产业的实际需求,应考虑增加绿色食品财政专项资金。市县各级政府也应加大资金匹配力度,重点扶持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绿色食品龙头企业和项目,特别是应当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重点解决绿色食品市场准入和绿色食品检测资金短缺问题。

(五)市场管理不到位,一些市场上还没有建立起权威和有效的绿色食品监督管理机制。许多消费者反映市场上的“绿色食品”真假难辩,影响了获标产品的信誉和效益。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严把绿色食品生产质量关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销售市场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切实维护绿色食品信誉。

修改情况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月十二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由于我省开发历史短、污染程度轻,素有“北大荒”之称,发展绿色食品的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明显,深受全国人民的信赖,为实施“打绿色牌,走特色路”,把黑龙江省建成全国最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战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依法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非常必要的。组成人员基本同意省人大农林委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或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这部在全国尚属首例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我省实际,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向全省公告,广泛征求修改意见。黑龙江日报于4月25日全文刊登了《条例(草案)》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农林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农委组成3个立法调研组,用10天左右的时间分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市大庆市绥化市鸡西市6个市、19个县(市),深入37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企业或农户,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30余次,行程6000多公里。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发给其余7个市(地)人大和省内对绿色食品有一定研究的专家学者征求意见。通过立法调研和社会反馈共收集修改意见和建议130余条。5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修改汇报。5月25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了《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增加了3项内容:

1、有的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我省具有开发绿色食品的自然优势,为了加大我省绿色食品产业的开发力度,建议增加各地把绿色食品开发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内容。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食品产业开发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2、根据市、县提出的意见,为了把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在《条例(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其表述为“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了“省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3、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其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第二章的主要修改有8项:

1、有些市、县提出本章的标题不够准确,为此将“标志的使用”改为“标志的申办和使用”

2、有的组成人员和农林委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市、县都提出,《条例(草案)》第七条中的“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交待得不够清楚,容易产生歧义。据此,在本条中增加一款,其表述为“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是指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二章与绿色食品标志申办和使用无直接关连或与其他条款重复的内容删掉,其中删去的有,《条例(草案)》第八条中的(四)、(六)、(七)项,《条例(草案)》第九条中的(三)项,同时增加一项,其表述为“产品、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4、为了规范各县(市)绿色食品标志的申办工作,及时做好本市(地)绿色食品产业的汇总、协调和服务工作,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中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到所在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5、按照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不得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6、农林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是“绿色食品”这一特定内容,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鼓励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申请方圆标志、无公害安全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删除。为此,删去了这一条。

7、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在第二章中将绿色的食品标志使用的期限交代清楚。据此,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其规定为“绿色食品标志实行有偿使用,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继续申报”。

8、根据组成人员和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其表述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人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侵害人提出赔偿要求”。

三、对第三章的主要修改有6项:

1、有的市、县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五)项与第十六条表述的内容重复,为此将该项内容与第十六条合并(《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2、根据市、县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了“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内容,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3、有些市、县提出,为了加快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开发,本章中应当对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基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后增加了3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增加的第一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食品标准和以下条件,确定省级绿色食品初级产品生产基地:

(一)具有一定规模,并为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二)具有完善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的生产技术规程;

(三)具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档案和检查制度,有与之相适应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措施,有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增加的第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食品标准和以下条件,确定省级绿色食品加工生产基地:

(一)符合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标准;

(二)绿色食品生产量或销售额应占企业生产总量或总销售额的60%以上;

(三)有健全的绿色食品加工生产规程和质量管理监督体系;

(四)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并与基地建立生产、服务和利益连接关系。

(3)增加的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确定为省级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

4、有的市、县和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项绿色食品包装材料“对环境不得造成污染”的规定,由于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目前在实际中难以做到。同时认为包装应符合卫生标准。根据这些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绿色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绿色食品本身没有污染”(《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5、根据组成人员和各市、县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印刷绿色食品包装物的管理,堵塞假冒商标物进入市场,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中第一款增加第(三)项,其规定为“委托机构核准的包装物印刷数量的证明”。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未提供前款规定文件的,不得承印”(《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6、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后一句话“已进入流通环节的应遮盖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表述的含义不清,应当删除。据此删掉了这句话(《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四、对第四章的主要修改有1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市、县一致认为,第四章扶持和保护的力度不够,应当有具体措施。按此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绿色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删掉第二款,同时增加五项具体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1)增加第一项:“在资金安排上,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绿色食品的开发”;

(2)增加第二项:“推荐具备条件的绿色食品企业上市”;

(3)增加第三项:“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绿色食品企业出口经营”;

(4)增加第四项:“支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5)增加第五项:“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绿色食品开发”。

五、对第五章的主要修改有2项:

1、根据各市、县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条件对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六、对第六章法律责任的主要修改有3项:

1、根据组成人员和各市、县的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中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2、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条例中缺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容。为此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其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其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第七章附则的修改有1项:

为明确省农垦总局在绿色食品标志申办中的职能,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其表述为“省农垦总局受所有权人委托,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绿色食品标志的申办工作”。

通过上述修改后,我们将条款进行了重新排列。原《条例(草案)》共44条,修改后的《二次审议稿》增加到52条。为了便于组成人员审议,我们将这次改动较大的地方,用黑线条标明。另外,根据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还对一些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已体现在《二次审议稿》中,就不一一汇报了。

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修改决定

第一次修正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二十六)修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删去第五十条。

……

第二次修正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十七)修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五十条。

参考资料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06-2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07-0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06-28

关于检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06-18

关于《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