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刑
禹刑,中国夏朝刑法的总称。因夏朝的开国君主为禹,故名。相传禹继尧舜之位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并创制了肉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郑玄注解:“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周礼·秋官·司刑》注)。《唐律疏议》引《尚书大传》记载:“夏刑三千条”。《隋书·经籍志》也提到:“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这两个文献记载一致,均说明夏朝法律规定了五种刑罚,共三千条。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散佚。
由来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大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一般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性质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左传》郑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这是晋国羊舌肸在答复韩起有关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处理情况时,所征引的法律条文。语出:“《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后来夏朝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自己做个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这些刑罚的大意是:死刑两百条,挖脚骨刑三百条,割生殖器刑五百条,割鼻子、刺面涂青刑各一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