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接受省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组织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省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设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厅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设区巿党委政府共同领导设区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巿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巿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助省级组织部门管理设区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省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内设机构

(一)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承担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财务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综合处。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统一管理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

(四)法规与审理处。组织起草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指南;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巿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巿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五)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六)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和指导全省"金审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审计;承担厅机关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七)财政审计处。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设区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定设区巿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八)绩效督查处。负责全省政策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组织审计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参与国家和省开展的大督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九)行政事业审计处。组织审计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十)农业农村审计处。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组织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处。组织审计省政府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十四)金融审计处。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十五)企业审计处。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

(十六)涉外审计处。组织审计省属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十七)经济责任审计局。承担全省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办法、指南的起草工作;负责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负责对设区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指导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协助省级组织部门管理设区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承办设区巿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和县(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省审计厅设置5个派出机构,即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按照省审计厅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负责审计巿县、省级部门、省属高校院所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直属单位

(一)江苏省审计科研所

开展审计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审计科研任务,负责审计科学研究的交流与协作。

(二)江苏省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节能降耗等保障工作,主要包括保安保洁、设备维护、水电管线、消防监控、文体设施、食堂监管、宾客接待、中心财务、房产维修等。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厅编制了《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江苏省审计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指南》。

一、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按主题、组配和体裁分类。

按主题分为综合政务、法制建设、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外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审计信息化、人事管理、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审计理论研究和其他等18个类别。

按组配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审计公文、工作动态、公(通)告信息、人事信息和资金信息等8个类别。

按体裁分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和其他等9个类别。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8号。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江苏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江苏省审计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我厅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厅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厅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①属于应当公开且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④厅机关不掌握申请信息的,应当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流程图。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获得荣誉

2020年6月11日,被江苏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定为“2019年度省级机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6月,江苏省审计厅机关党委党支部被确定为江苏省机关党建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

参考资料

江苏省审计厅职责.江苏省审计厅.2022-08-02

江苏省审计厅内设机构.江苏省审计厅.2022-08-02

直属单位.江苏省审计厅.2022-08-02

关于评定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等单位2019年度省级机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江苏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2020-08-04

关于全省机关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的公示.江苏机关党建.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