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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通商大臣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详见“北洋通商大臣”),并沿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旧例,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下,驻上海市,管理广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宁波市、上海及潮州市海南省、淡水各通商事务及各项“洋务”,由江苏巡抚兼任。后改称南洋通商大臣。

简介

南洋通商大臣,循吏名,简称南洋大臣。和北洋通商大臣同为清末的在地方管理外交事务官员。

历史背景

同治四年(1866),清政府将原来的五口通商大臣改为“办理江浙闽粤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设在上海,后移南京,后来演变称为南洋通商大臣或南洋大臣管理长江江苏省以南沿海各省通商口岸。

南洋通商大臣初为专职,后由两江总督兼任。其后两江总督例兼遂成定制。历任南洋通商大臣的有薛焕(五口通商大臣),李鸿章沈葆桢左宗棠刘坤一托忒克·端方张之洞周馥等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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