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经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分总则、内容和形式、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条例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
(七)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律常识;
(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本知识;
(四)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四)拓展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设立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平台;
(五)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对话、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
(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外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社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
第十三条 本省每年五月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开展以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健康卫生、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学生成长规律,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安全常识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就业和创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单位文化建设,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心理健康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公务员培训规划,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想信念、道德品行、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内容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组织、指导、支持本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成果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支持有关专家学者创作、编辑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刊载、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认定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者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安排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现有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为公众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场馆、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队伍和智库建设,培养、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科学普及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培育和推广受众面大、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科学普及品牌,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县(市、区)、乡镇、村,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惠民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组织其进入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对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成果评价机制。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的作品,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公众推荐阅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主要作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十条 对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拆除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宣传和普及立法工作,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公众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加快我省文化改革发展,推进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央、省委高度重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明确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要求各级加强社会科学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建设,重视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根据中央精神,省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意见》、《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各级加强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推动理论服务群众常态化、制度化。今年省委又将制定《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一项理论惠民工程,列入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条例,对于我们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保证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机制,优化外部环境,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依法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挥立法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当前,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体制机制创新成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将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实践所取得的成熟经验和行之有效、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法定化,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社会科学普及领域依法治理,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是破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瓶颈,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多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打造了社会科学普及周、齐鲁大讲坛、调研山东省等社会科学普及应用文化品牌,开展“社会热点面对面”、“社科专家下基层”等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编写了大量的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与中央和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目标、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新期待新要求相比,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强化:重自然科学轻社会科学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缺乏有效整合,工作网络还不够健全,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等等。制定本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理顺体制机制,规范权利义务,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
四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我省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迫切需要。通过调查发现,尽管我省公众人文社科素养总体情况有了很大提高,但受制于传统习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城乡、区域发展还很不均衡,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获取社会科学知识的渠道还不够畅通,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公众基本文化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个别地方迷“鬼神”、信“风水”等封建迷信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本条例,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做好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公民用科学理论正确观察、认识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抵御愚昧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现象和邪教活动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工作,于2013年2月将该《条例》作为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列入了立法计划,要求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切实做好制定《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就《条例》立法工作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深入研究,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山东大学、山东社会科学院等单位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多次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在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13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分析,委托山东政法学院进行了立法前评估。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反复修改,先后数易其稿,于2013年9月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此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听取了关于《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情况的汇报,将《条例(草案)》印发全省17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于2014年3月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赴青岛市、潍坊市;枣庄市、临沂四个市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市、县(市)人大、宣传、财政、人社、法制办、党校、社科联、有关学会(协会)、驻地高校等单位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将《条例(草案)》会签稿分送省编办、团省委、省妇联、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等16个部门会签征求意见。根据调研情况、会签意见,对《条例(草案)》会签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5月9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5月14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25次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是一部“促进型立法”,而不是“管理型立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针对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文关怀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省已有的社会科学普及实践,从宏观上建立社会科学普及综合保障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起全面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职责,协调、引导、促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社会科学概念的使用
在立法起草工作中,我们选择“社会科学”作为《条例(草案)》所使用的概念,其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关于“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中,使用了“社会科学”概念。采用这个概念,可以与《宪法》第二十条的通称概念保持一致,便于法规实施。二是已经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业经两次审议的《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以及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亦同样使用的是“社会科学”这一概念。使用这一概念,既能在知识分类上与自然科学相对应,也与社会生活中的日常用语相一致,扩大认同面,缩小语境差距,便于对外交流。
(二)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含义和性质
《条例(草案)》所界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其含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普及的内容,不仅包括社会科学知识,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二是普及工作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使公众易于理解,易于接受。三是普及活动具有双向性,即不仅要使公众理解和接受,更要吸收公众积极参与普及工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性质,根据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第五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基本定位
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全体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则离不开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科学方法的倡导、科学思想的传播和科学与人文精神的弘扬。为此,《条例(草案)》第四条中明确“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社会科学普及定位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符合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符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条例(草案)》第四条还规定社会科学普及“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这是本条例对社会科学普及基本原则的表述。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必须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强化“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符合当前我国我省社会科学普及的实际。此外,社会科学普及还要依靠社会力量。近年来出现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以及按市场机制运行的一些成功范例,为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组织领导
社会科学普及的性质及其实践特点,决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管理必须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团体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为此,《条例(草案)》确立了政府的领导地位、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科联等单位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并依法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在“社会责任”一章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科学普及职责进行了规定。根据社科联的性质和承担的社会科学普及任务,借鉴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建省、广东省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明确了社科联组织的法定职责。《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并列举了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六项主要任务。
(五)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与形式
社会科学普及内容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范围广泛。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急需普及的社会科学知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宪法、法律、法规,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方式等内容。为规范和引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集中规定了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基本涵盖了当前社会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方式和方法。
(六)关于社会科学普及保障措施
针对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发展的需要,《条例(草案)》对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门用于社会科学普及的经费,这是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二是规定了加强社科普及场馆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建设的内容。三是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条例(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四是积极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开发,鼓励原创性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推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此外,为了更好地调动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积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条例(草案)》对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奖励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本条例的有效实施,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贪污、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损毁、侵占、擅自拆除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等行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或者侵犯社会科学普及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7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的“政府领导”应当是政策支持、规划指导和条件保障的宏观领导,建议在第六条增加制定政策措施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的内容,以便为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和建议。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款:“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印发十七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6月17日至19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调研组,赴威海、东营市、泰安市、济宁市四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6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听取了专家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研究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社会科学普及的实施主体、普及对象和社会责任、保障措施规定得不够全面、具体,针对性不强,建议根据社会科学普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层次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修改时采纳了这些意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了重点部门的职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二是在社会责任一章增加了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责任,即:“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学生成长规律,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律常识、安全知识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就业和创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培训规划,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内容的培训活动。”分别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是在保障措施一章增加了县级以上社科联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惠民工程的内容,即:“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培育和推广受众面大、知名度高的社会科学普及品牌,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县(市、区)、乡镇、村,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惠民工程。”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建议,对公共场所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增加相关要求。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条:“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表述有重复之处,同时建议增加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免费开放的规定。根据这些意见,将这两条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对现有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为公众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员提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内容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规范和引导作用,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职责中增加一项:“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在保障措施一章增加一条:“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省、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从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中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组织其进入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选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扩大获奖成果的社会影响力。根据这一意见,结合现行经验做法,修改时增加了一条:“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成果评价机制。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评选工作。”“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的作品,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公众推荐阅读。”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条例解读
7月3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山东省社科普及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在山东省社会科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的意义。8月1日,山东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发挥法治对社科普及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山东省人大办公厅巡视员刘卿解读《条例》时表示,“当前,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体制机制创新成为面临的重大课题。制定出台本《条例》,有利于把山东省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实践所取得的成熟经验和行之有效、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法定化,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社会科学普及领域依法治理,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推动理论服务群众常态化和制度化,山东省各级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打造了“社会科学普及周”、“齐鲁大讲坛”、“调研山东”等社会科学普及应用文化品牌,开展了“社会热点面对面”、“社科专家下基层”等社会科学普及惠民活动,编写了大量的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刘卿称,《条例》不仅可以破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瓶颈,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而且也是提升全省人民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迫切需求。《条例》将引导公民用科学理论正确观察、分析和认识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抵御愚昧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现象和邪教活动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条例》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和服务功能
山东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杨瑛表示,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面向全民的公益性事业,承担着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公众社会科学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使命。此次通过的《条例》也重点突出了政府在社会科学普及及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服务功能。
杨瑛说,“一方面,在政府主导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领导方面,《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同时还对政府在经费投入、硬件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鼓励扶持、行政奖励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另一方面,《条例》也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它设定的政府职责侧重于扶持、推动、促进、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凝聚各方合力,构建‘大社科普及’格局
“社会科学普及的性质及其实践特点,决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管理必须遵循政府领导和社会团体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刘卿告诉记者,《条例》对社会各界在社科普及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社科联要发挥“联”的优势,主动与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政、司法、国资委等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以及党校、干部学院等单位的协作,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开展活动。积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科普及场馆、设施,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开展公益性社科普及活动。
杨瑛介绍《条例》在社会科学普及制度建设方面的创新时说,第一,《条例》要求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养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从而不断改进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二,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科普及示范县、乡、村,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三,要求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并发挥其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的标杆和指导作用;第四,要求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工作制度等形式整合公共资源,统筹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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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主任温守信表示,《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发挥立法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温守信指出,该《条例》与以往的地方性法规比较,是一部促进型立法,不同于管理型立法,法律关系主体带有全民性,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兼顾规范了社会责任,同时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
在突出政府主导地位方面和服务功能方面,温守信举例说明。比如,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支持、规划指导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宏观领导职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等重点部门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政府职责,体现了重点部门的主管责任。
《条例》在社会科学普及制度建设方面也有许多创新成果。比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养监测评估制度,要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定期对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目的在于通过监测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增强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不断改进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考虑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职责任务,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工作制度等形式整合公共资源,统筹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在不同地区、单位和人群中的利用共享,实现社会科学普及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新闻发布会
8月1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三楼会议室召开。省人大办公厅巡视员刘卿,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杨瑛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省社科联副主席、党组成员张宏明,省社科联原副巡视员张洪琪出席发布会,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李兴利主持会议。
会上,刘卿介绍了《条例》制定出台的有关情况。他说,《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和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2月,《条例》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历经多次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并经省编办、省财政厅等16个省直部门会签,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刘卿指出,《条例》结合我省已有的社会科学普及实践,从宏观上建立社会科学普及综合保障体系,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起全面提升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的职责,协调、引导、促进全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共有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对总则、内容和形式、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进行了规定。
发布会上,杨瑛指出,《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在我省社会科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的意义。全省各级社科联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学习宣传。一是全省社科界要强化法治思维,树立“依法科普”理念,把《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解读阐释《条例》;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拓宽《条例》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杨瑛强调,当前要抓好几项重点工作。一要制定相关规划和制度,要制定全省社科普及发展规划,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不同的发展阶段,将目标进一步细化,任务进一步分解,责任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完善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工作制度等形式整合公共资源,统筹社会力量;要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监测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增强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政策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要建立健全社科普及示范制度,开展社科普及“十百千”行动计划,创建10个社科普及示范县、100个示范乡、1000个示范村,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要落实好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建设。二要进一步加强各级社科联组织建设,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多措并举,尽早实现县级社科联和高校社科联组织的全覆盖,把《条例》赋予社科联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实现“工作有人管、任务能落地”。三要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在“新”字上动脑筋,在“深”字上下功夫,在“广”字上做文章,进一步培育和推广“社会科学普及周”、“齐鲁大讲坛”、“调研山东”等受众面广、社会认可度高的社科普及工作品牌,编写一批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建立一批功能完善、分布合理、作用积极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一系列社科普及惠民活动,把社科普及工作引向深入。
杨瑛强调,各级社科联组织要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任务目标,为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制定政策措施服好务;要做好对基层社科联组织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他说,学习贯彻《条例》,还要发挥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条例》对社会各界在社科普及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级社科联要发挥“联”的优势,主动加强与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政、司法、国资委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以及党校、干部学院等单位的协作,争取各方支持,共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
光明日报、新华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日报、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商报、大众网、齐鲁网等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座谈会。
参考资料
专家解读《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人民网-山东频道.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