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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车船税,是中国对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011年2月25日,中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对税目、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征收。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可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2024年6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对2018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LCV、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新政策会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法律文件

现行车船税的基本法律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桨轮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卡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桨轮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包括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税目: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备注:(空)

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 备注:(空)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 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目:船舶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年基准税额:600元至2000元 备注:(空)

税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免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卡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减免标准

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节能车船减征和免征标准如下: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优惠政策

2024年6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新政策会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政策调整是为了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新规执行。

此次政策对2018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

同时,新政策还对之前涉及到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此前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中规定,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标准分为两种计算方法,按照工况法来测试要求不低于50公里,按照等速法来测试要求不低于70公里。调整后,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新政策对于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也进行了调整。此前免征车船税的燃料电池汽车需要符合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30千瓦的标准。调整后,免征车船税的燃料电池汽车,其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千瓦,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同时,还增加了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氢气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等要求。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国政府网.2023-12-01

车船税.中国大百科全书数据库.2023-12-01

新能源车享受车船税减免.百家号.2023-12-01

车船税优惠新政策7月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国政府网.2023-12-01

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_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2023-12-01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