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民(1955年10月29日-),台湾省法律学者,专攻领域为宪法及行政法,是台湾宪法学界的知名学者。

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2008年10月经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特任为台湾地区司法大法官,任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其个人特性总是在“大法官解释”中的意见书开头附上一段中国或外国的名言佳句。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1974年9月至1978年6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1979年11月至1983年3月)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傅尔布莱特奖学金)(1987年至1988年)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1989年7月至9月)

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访问教授(1992年9月至1993年8月)

经历

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法规委员会委员(1996-2001年)

台湾地区监察机构复审审议委员会委员(1996-2004年)

“中央廉政会报“委员(1998-1999年)

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大陆委员会咨询委员(2002-2004年)

第四届(修宪)”国民大会“代表(2005年)

台北大学司法系合聘教授

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兼任教授

铭传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内政部”替代役审议委员会委员

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大法官(2008年-)

著作

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下册)

行政法学总论

公法学札记

军事宪法论

宪法学释论

宪法导论

社会役制度

法治国家论

法治国家原则之检验

行政法(第二版) (台湾空中大学用书, ISBN 957-661-686-7)

中国行政法学原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