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群
王国群,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山东省长岛县人,1972年4月参加工作,197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烟台市副市长。
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2015年6月26日,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7年10月30日聊城市中院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国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人物履历
1972.04——1974.09,山东省长岛县砣矶井口学校教师;
1974.09——1978.02,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工建筑专业学生;
1978.02——1983.12,山东省烟台市水利工程队技术员;
1983.12——1990.02,山东省烟台地区(市)水利局副局长;
1990.02——1990.07,山东省烟台市水利局副局长、供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1990.07——1992.11,山东省烟台市水利局副局长、供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
1992.11——1994.01,山东省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正县级);
1994.01——1994.09,山东省蓬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正县级);
1994.09——1997.12,山东省海阳县(市)委副书记、代县长、县(市)长;
1997.12——2001.01,山东省海阳市委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1.01——2001.10,山东省海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1.10——2014.04,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4月14日,据山东省纪委网站消息,烟台市政府特邀咨询王国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山东省烟台市原副市长王国群(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提起公诉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群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聊城市中院遵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于3月6日、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据指控,1996年至2014年年初,王国群在担任原海阳县县长、海阳市市长、海阳市市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定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8.31822万元。此案待合议后将择期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聊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4368430.8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6月9日止。
执行变更
2017年10月3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9日止。
参考资料
山东烟台市政府特邀咨询王国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04-10
山东烟台原副市长王国群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