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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英文名:A holographed testament),又称亲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物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书遗嘱起源很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以狄奥多皇帝敕令的形式予以承认。到了中世纪,自书遗嘱在法国成为较为普遍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后来由《拿破仑法典》第969~970条正式确立,且无须见证人。在中国古代,民众通过订立遗书对死后的遗产等事务进行安排、处理。1930年,自书遗嘱这一遗嘱形式在《中华民国民法》中明确作了规定。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为5种遗嘱形式之一。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第一、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第二、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必须是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第三、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名词定义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物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形式较为简单,可以随时设立,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公证,且在众多的遗嘱形式当中自书遗嘱是最便捷有效的办法。

历史发展

自书遗嘱起源很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以狄奥多皇帝敕令的形式予以承认,但彼时还尚未被法典采纳。到了中世纪,自书遗嘱在法国成为较为普遍的遗嘱形式。在法国习惯法中,订立自书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参加,这与现代民法上规定的自书遗嘱订立要求有所不同。自书遗嘱后来由《拿破仑法典》第969~970条正式确立,且无须见证人。此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不要求订立自书遗嘱有见证人参加,只有极少数国家依然要求订立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参加。

在中国古代,民众通过订立遗书对死后的遗产等事务进行安排、处理,这已成为一种习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订立的遗书还有特定的名字,如皇帝所立的遗书称为“遗诏”。中国古代的这种遗书与近现代民法上的自书遗嘱存在较大的不同,因为此类遗书不只对遗产进行处理,还现定宗祧继承人、世袭地位继承人及其他事务,而且遗书的订立和执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1930年,自书遗嘱这一遗嘱形式在《中华民国民法》中明确作了规定。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为5种遗嘱形式之一,立列公证遗嘱之后。

基本要求

遗嘱人制作自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遗嘱人应亲笔书写遗嘱全文。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要求,也被称作自书遗嘱的本体要素。订立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使用钢笔、毛笔等书写工具亲自书写遗嘱全文,不得采用打印、印刷、铅印或由他人代写的方式进行,因为亲笔书写,会明显带有个人书写特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遗嘱内容被恶意篡改或伪造,保障遗嘱人的最终意愿得到尊重和维护。至于书写的载体则在所不问,在纸张书写当然是常态,在墙壁上、衣服上,甚至特殊情况下,写在手掌心上亦可。

第二,遗嘱人应亲笔注明具体的时间(年、月、日)和地点。遗嘱人在完成遗嘱全部内容后,应当在遗嘱全文的结尾处注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即年、月、日、一些国家还规定记明地点。明确规定注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可以有效辨明遗嘱人在制作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帮助确认多个在内容上自相矛盾的遗嘱制作的先后顺序,从而确定哪份遗嘱最终应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第三,遗嘱人应亲笔签名。亲笔签名是自书遗嘱生效的本质性待征,亲笔签名,不仅能够避免遗嘱被他人恶意伪造或篡改,同时还意味着遗嘱人的最后确认,因此,只有经过遗嘱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才有可能成为有效过费嘱;否则,即使其他要件满足也是无效的。

第四、自书遗嘱如需要涂改、增加或删除某些内容,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且还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亲笔签名。如果未依上述规定对已制作的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了涂改、增册,遗嘱将视为未变更,保持其原效力。由于遗嘱不仅涉及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问题,还会极大地影响遗嘱人及其他遗嘱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书写的遗嘱应当字迹清晰、意思明确具体,应该尽量避免涂改、增删,从而有效保证遗嘱体现遗嘱人的内心真意。由此,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签名,含义有两层:其一,在遗嘱落款处的签名,是遗嘱全文书写完成后,遗嘱人亲笔签名,郑重承认遗嘱为本人所写在遗嘱上留下遗嘱人的人格痕迹。其二,在涂改、增删处签名.确认涂改或者增删的内容为遗嘱人本人所为,是对遗嘱内容的修正。

自书遗嘱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上条件,以充分维护遗嘱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遗嘱人生前在日记或信件中提到的关于自己死后财产处理的内容,如果没有形成单独的遗嘱文书或遗嘱处分不明确,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不能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不能视为自书遗嘱。”

特征

自书遗嘱的特征为:亲自书写遗嘱全文,打印的不属于自书遗嘱;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须注明年、月、日。

法律效力

因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法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故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法院应当从严把握遗嘱形式要件在认定效力方面的规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规定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90条规定: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此外,第3条还规定:盖章和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要用指印或其他符号签名,须有两名见证人证明并签名,才能与本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国家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2247条对自书遗嘱作了明确的规定:“(1)被继承人可以以亲笔书写并签名的表示立遗嘱。(2)被继承人应在该表示中写明其在何时(年月日)和何地将它做成记录;遗嘱中记明日期和地点。(3)签名应包含被继承人的名和姓氏及字。被继承人以其他方式签名,且这一签名足以确认被继承人的签名人身份及其表示的认真性的,此种签名与遗嘱的有效性不相抵触。陈述事实的,此种遗嘱有效。(4)未成年人或不能阅读所书写的文字的人,不得依前3款的规定立遗嘱。(5)依第1款做成的遗嘱未包含立遗嘱的时间的任何说明,且因此而发生关于它的有效性的疑问的,仅在可以其他方式就立遗嘱时间做出必要的确定时,若遗嘱没有记明遗嘱订立的时间并由此产生合理的怀疑,若能以其他方式证明遗嘱订立的时间,该遗嘱才能视为有效。未包含关于立遗嘱地点的任何说明的遗嘱,准用前句的规定。若不能证实的遗嘱可能无效。上述规定同样适用未记明遗嘱订立地点的情况。”该规定全面且合理,故我们全文照录在此。

法国

《法国民法典》将自书遗嘱规定为通常遗嘱中的一种形式,其在第970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全部内容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日期并签字。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法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还对其作了补充规定:(1)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采用打字机书写或复印等方式。(2)遗嘱存在受益人的,必须在遗嘱内容中明确指出受益人姓名和具体的受益范围。(3)遗嘱日期应当精确,包括年、月、日。但若注明的日期有缺项的,如果可以根据遗嘱内容或其他相关事项确定真实日期的,该日期有效。(4)遗嘱人亲笔签名不得先于遗嘱文本,且签名与正文应分开。遗嘱上没有签名的,不得用其他具体情形代替。

日本

《日本民法典》将自书证书遗嘱规定为普通遗嘱方式中的一种。《日本民法典》第968条对自书证书遗嘱方式作了规定:(1)依自书证书为遗嘱的,进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日期及姓名,并加盖印章。(2)自书证书变更的,遗嘱人除非指明其处所,附记其变更之旨,特别对此签名,并在变更之处上盖章外,不发生其效力。日本对自书遗嘱成立要件要求比较严格,不仅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名还要求加盖公章,在这点上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

文书范本

立遗嘱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人经过慎重考虑,对本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以下安排:

一、我去世后,所有我的遗产均由我的配偶xx继承,其他人均不得继承。

二、如我去世,我的配偶先于我或者同时与我去世,则我的遗产只由我的儿子xxx个人继承,遗产均由××个人继承,归xxx个人所有,与xxx的配偶无关。

三、我的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部分:

1.xx公司的股份;

2.房产;

3.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收益、债权、国债等;

4.现金;

5.文物字画;

6.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7.其他财产。

特立此遗嘱

立遗嘱人(签名):

日期:

以上资料来源于:

相关案例

自书遗嘱没有亲笔书写 判令无效

徐宏(化名)和妻子名下有两套房产,妻子生前曾立下遗嘱,约定在任何一方逝世后,其依法所得份额全部归属于仍然生存一方,并由生存方按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徐宏称,该遗嘱是妻子去世前在电脑上打好并打印出来的,两人签名后,还盖上了各自的指模。但是,女儿徐俐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徐宏出示的遗嘱,抬头明确为“遗嘱”,内容为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其应为“遗嘱”而非普通的“遗书”。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中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徐宏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由妻子亲自打字打印出来。最后,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没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董涛华(化名)与董霞如(化名)共同生育三子女,两人名下共同共有房屋一套。由于董霞如先于董涛华亡故,且并未留有任何遗嘱。而董涛华在2015年留下自书遗嘱一份,并于2018年因病过世。董霞如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为丈夫董涛华及三名子女;而董涛华遗产发生遗嘱继承,该遗嘱中载明:房屋中属于董涛华的房产,由长女继承。次子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遗嘱形成时间久远,不能确定是否为董涛华所写。长女申请对父亲董涛华的遗嘱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一份,证明董涛华遗嘱为其亲笔书写。

法院判决结果:董霞如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丈夫董涛华及三子女共同继承;董涛华遗产按遗嘱内容继承,由长女一人继承。本案中,可以确定遗嘱上有被继承人董涛华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被继承人在2015年书写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头脑清晰,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该自书遗嘱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参考资料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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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这样写才有效!.澎湃新闻.2025-04-02

以案说"典"|遗产继承时自书遗嘱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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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遗嘱效力?.中国法院网.2025-04-02

自书遗嘱如何认定与使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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