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文件。该法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该法案分别在2001年、2017年经过两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新修订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了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应的职责。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等多项义务。
第八条
法官享有多项权利,如不受干涉地审判案件、获得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等。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须具备中国国籍、年龄、政治立场、良好素质和品行、健康状况等条件。对于已任职的法官,若不符合学历要求,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第十条
有犯罪记录或被开除公职者不得担任法官。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级别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审判人员的任免程序有所不同。
第十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应经过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选拔德才兼备的人选。院长、副院长等职位应优先考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特定情况时,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
任职回避
第十五条
法官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法院或审判庭担任特定职务。
等级
第十六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十七条
法官的等级评定依据职务、德才表现等多个因素。
第十八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考核
第十九条
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法官的考核应客观公正,结合领导和群众意见,综合平时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涵盖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等方面,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培训
第二十四条
法官应接受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成绩和鉴定,可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奖励
第二十七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其他突出事迹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法官有特定表现的,应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惩戒
第三十条
法官不得有特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法官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四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六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辞职辞退
第三十七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依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法官有特定情况的,可以予以辞退。
第三十九条
辞退法官应依程序免除其职务。
退休
第四十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申诉控告
第四十二条
法官对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议并向上级机关申诉。
第四十三条
法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控告。干涉法官审判工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如实反映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法官处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指导法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十七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学法律 |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0月1日起施行.澎湃新闻客户端.2024-0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附全文).微信公众平台.2024-0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四川人大网.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