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
呆账的认定、核销需要遵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
基本概念
定义
呆账是一个经济领域术语,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符合一定认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呆账。
概念辨别
呆账和坏账是两个在财务和会计领域经常使用的术语。呆账强调三年以上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的无法收回的往来账,并且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收回;坏账强调企业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企业由于发生呆账、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就是呆账损失、坏账损失。
呆账认定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国际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参考资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呆账核销
条件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参考资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程序
第七条 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2)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3)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 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3)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4)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参考资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准备
定义
贷款呆账准备金,又称“贷款损失准备金”或“信贷损失准备金”(Loan Loss Provision)是从银行经营收入中提取并留存的一部分储备资金,用于抵补贷款的固有损失。此处的“固有损失”指的是“内在损失”(Inherent Loss),内在损失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可用的估计资料显示贷款的价值可能受到了损害,将来发生的一件或两件事情将证明损失的事实;二是损失的数量可以合理地估算出来。因此对于一些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所导致的损失,银行是不能在现在的会计年度提取准备金的。
作用
呆账准备金的作用有两方面:
1、审慎会计原则要求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审慎原则是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它要求对利润的估计要谨慎,对损失的估计要充分。在现实中,银行贷款的损失是在所难免的,计提准备金既是对贷款内在损失的估价,又是为补偿损失提供资金准备。
2、呆账准备金是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风险是银行与生俱来的。对不良贷款设置呆账准备金,单独作为一项负债或作为资产的备抵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并把当年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当作获取利润的一项费用。在发生坏账损失的当年,就不会因冲销坏账而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冲击,也可避免对银行资本的过度侵蚀,确保银行持续、稳健经营。
形成原因
商业银行形成呆账的原因
1.由法律风险引起的呆账。
2.由于政府干预导致呆账。
3.经济波动造成的商业银行呆账。
4.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信息掌握不全面导致呆账。
5.借款人诚信缺失导致呆账。
企业形成呆账的原因
1.产品老化与市场滞销导致企业资金沉淀。
2.销售合同争议与纠纷引发的应收款。
3.诚信不足以至三角债恶性循环。
4.受骗上当而蒙受损失。
5.自身企图不良而蒙受损失。
6.渎职用权而蒙受损失。
7.利用职务犯罪挪用资金。
8.应收款超过时效追诉困难而蒙受损失。
9.企业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是指非货款以外的债权反映。其他应收款发生呆账、坏账的表现有下列情况: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到期不归还,由于债务方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濒于破产倒闭;二是企业外个人借欠资金,由于债权方不重视或人事变更。单位变动,债务方无力偿还;三是企业内人员借欠资金,企业不清收或人事变更,债务方无力偿还;四是供销、采购人员借欠资金,企业或个人不及时结账清收,或因人员变动无力偿还等;五是企业领导借欠资金,领导任职或单位变动不及时归还,或不及时结账等。
参考资料
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备查资料须完整合规.今日头条.2024-01-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4-01-25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dfjrjgj.yn.gov.cn/html.2024-01-22
呆账的判定标准?.会计通.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