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多数代表制
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为简单多数制,是一种选举制度,在此制度下,获得本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或其所代表的政党能够当选,无需其得票数超过总票数的一半或其他特定比例。
多数选举制
多数选举制是通过结合选区划分与相对多数代表制而形成的选举制度。这一制度可分为小选区多数选举和大选区多数选举两类,分别被称为小选区制和大选区制。
小选区制
小选区多数选举制具有两个显著特点:首先,操作简便,选民只需要将选票投给具体候选人而非名单,且仅能投给一位候选人,这使得选举过程简化,选票统计和议席分配均按照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原则进行,方法简单快速,选民也能更好地了解候选人。其次,通常认为小选区制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多数党政权。这是因为每个小选区只会选出一名候选人,议席的分配取决于获得的支持数量,而非比例分配,这对多数党和大党较为有利,而不利于小党。然而,这也可能是小选区制的一个缺点,因为它可能不利于小党及少数派的利益表达。此外,小选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死票现象。
大选区制
大选区多数选举制在理论上包括大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和大选区绝对多数选举。大选区制的优势在于允许少数派或小党有机会提名并选举自己的候选人进入议会,因此提供了更多的候选人选择空间。然而,当同一个政党的多名候选人参与竞选时,可能会导致内部竞争,同时也会促进个人主义倾向的选举,而难以实现以政党为中心的选举。在某些情况下,大选区制也可能不利于少数派,例如大选区完全连记制。在这种选举制度下,选民可以在定额为两人或更多人的大选区内自由选择任意数量的候选人,最终根据得票数决定当选者。这种制度既属于大选区制,也是一种极端形式的多数选举制。在此制度下,少数派小党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代表,死票率较高。历史上,英国曾在1945年下议院实行过此种制度,伦敦市议会也曾短暂实施。此外,摩纳哥、西班牙、瑞士(上院大部分地区)等国也采用了类似制度。
为了在大选区制下兼顾少数派和小党的利益,有一些选举制度可供选择。首先是基本的大选区单记非转移性投票选举制,选民只能投票给一个人,然后根据得票数决定当选者。德国、日本、韩国等国曾经采用过这种制度。其次是大选区有限连记选举制,与完全连记制的区别在于,在定额为三名或更多候选人的选区内,选民只能投票给少于定额的人数,同样根据得票数决定当选者。目前,阿根廷(上院)等拉丁美洲国家正在使用这种制度。第三种是累积投票制,这是一种有利于少数派的选举制度。在大选区制的情况下,选民可以根据选举定额多次投票给同一候选人。例如,如果有五个当选名额,选民可以选择ABCDE连续投票,也可以选择AABCD的方式投票给四个人,甚至可以集中所有选票给一个人。尽管如此,实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并不多,目前仅有美国伊利诺伊州采用。另外,递减连记投票制和限制累积投票制也可作为备选方案。前者指的是在大选区中,选民可以对候选人进行完全连记,但需要对他们进行排序,这是一种名册式投票。后者则是在大选区中,选民只能选择少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但可以对候选人进行重复投票。这些制度目前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未有实际案例。
参考资料
2022年10月自考西方政治制度知识点:相对多数代表制.自考365.2024-10-23
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多数代表制.110法律咨询.2024-10-23
选举过程.个人图书馆.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