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或雇员)的债务履行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特征

- 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 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 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组成。

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损失,以信用保险合同或者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予以赔偿。

除外责任

-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被保证人免除合同或者其他义务的抗辩事由,有不可抗力发生时,被保证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被保证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例如,依照合同的约定,被保证人可以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的。

- 战争、侵略、敌对行为、内战、叛乱、暴动、军事政变、罢工等,但是,依合同的性质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其和被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故意违反法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其责。

-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的起讫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依据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赔偿金的给付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已经从被保证人处取得之利益,应当从应付的保险赔偿金中予以扣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相应取得对被保证人或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种类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包括指名保证保险、职位保证保险、总括保证保险等险别。

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包括合同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等险别。

法律性质

观点一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这一观点的理由在于,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保障功能,有助于相关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它并非保证合同的附属品。保证保险与保证在适用的目的、责任的性质、保护的方法、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观点二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这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保证合同,是以保险名义进行的保证活动。例如,债务人向银行借款并与银行签订消费借款合同时,银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引入保险公司参与,约定由债务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完全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特征。

观点三

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双重属性。这种观点认为,保险关系与保证关系在保证保险中共存,投保人、银行、保险公司各自的角色具有多重性。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因为它可能导致理论上的不完备性和实践中的矛盾。

法律适用

相关立法

保证保险最早出现在国务院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随后在《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得到了确认。尽管法学理论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但法律实务界普遍将其视为保险合同纠纷,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实践案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均将保证保险合同认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并分别引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学术观点

法学理论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包括“保险说”、“保证说”和“保证与保险并用说”。

笔者观点

笔者认同“保险说”,并在具体应用中强调保证保险合同应适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此外,还讨论了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参考资料

比较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华律网.2024-11-25

进入知乎.知乎专栏.2024-11-25

南铁•民案论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难点及要点.澎湃新闻.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