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开表明,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广告发布者愿意提供相应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发布者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悬赏广告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它是广告发布者的意图对外化的表现;另一方面,当这种意图与实际完成的行为相结合时,就会形成一种法律行为,此时广告发布者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发布者向不特定人群提出的要约,只有当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做出承诺时,契约才会成立。在此基础上,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报酬,而广告发布者则有义务按照广告中的约定支付报酬。相比之下,单独行为说则主张,悬赏广告是广告发布者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布便立即生效。无论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晓广告的存在,他们都有权要求报酬。此外,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发布后不得随意撤销广告,这有利于保护完成行为的人的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契约说,即将悬赏广告视为一种契约,旨在吸引不特定的人与其签订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尽管如此,实际上这两种学说在实践中并没有太大区别,因为即便采用单独行为说,广告发布者也可以有条件的撤销广告,这与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类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可以被视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其效力不受行为能力的影响。因此,无论选择哪种学说,都不会对法律效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契约说更容易理解和操作,因此被广泛采纳。在中国《民法学》教程中,也将悬赏广告解释为要约较为适宜。悬赏广告是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形式宣布,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将按照广告中公布的标准给予约定的报酬。这一做法的目的不仅是引起人们关注,更是为了激发不特定的人与其达成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中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广告发布者必须通过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传达其意图。这意味着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形式,属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其次,广告中必须明确表示,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广告发布者愿意支付相应的报酬。这里的特定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比如寻找失踪人员,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第三,完成特定行为是广告发布者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对于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的认定,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来决定。例如,如果广告中规定了需要将完成行为的情况告知广告发布者,则在通知送达广告发布者时,才算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有人提出,不应将支付报酬作为悬赏广告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他们的理由包括:悬赏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完成行为的人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其个人的权利;民事生活多样化和复杂性的现实使得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进行严格的限定;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核心要素,如果没有悬赏报酬的给付,那么区分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意义。悬赏广告的主要效力在于赋予完成行为的人报酬请求权,这一点与其他债权关系并无本质区别。
特点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其有偿性,即广告发布者通过悬赏的方式寻求他人的帮助,以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完成行为的人则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从而确保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面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只要完成行为的人达到了广告发布者的要求,他就应该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最后是悬赏广告的结果导向性,广告发布者发布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某种结果的实现,而对于完成行为的过程并不在意。如果行为人未能完成指定行为,无论付出多少努力,都无法获得报酬请求权,而广告发布者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参考资料
发出悬赏广告就应“言出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08-20
悬赏广告:要约?单独行为?.搜狐网.2024-08-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大家法律网.2015-03-12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律图.2024-08-20
悬赏广告的特点有哪些.法行宝.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