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是规范基金会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以及财产管理使用的法规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简称本基金会)成立于旨在吸纳国内外社会资源以支持农业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推动农业生产可持续、快速发展。英文名为China Agricultura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作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募集资金并管理捐赠基金,资助农业科技和教育项目,表彰在农业科学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培养农业急需人才,促进农业科教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总部位于朝阳区麦子店街道街20号(农业部北区办公区)。
第二章 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初始注册基金和运营基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境外和境内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国际友人、团体和外国政府的捐赠,以及投资收益。
第七条
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重要农业科研和教育项目,奖励杰出贡献者,培养专业人才,支持农业软科学研究,以及支付必要的行政费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遵循独立核算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其中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知名学者、专家和主要捐赠者代表担任,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章程,选举领导层,任免秘书处成员,审核工作报告,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会长领导基金会工作,副会长协助,秘书长负责日常运作,副秘书长辅助秘书长。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有多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基金筹集部、项目管理部等,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基金会解散须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参考资料
P020210413563387295314.doc.P020210413563387295314.doc.2024-10-21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