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是指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成立的各项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它是以有效的公司设立合同为基础,将公司发起人联系起来,并建立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未来公司之雏形。

概念

设立中公司是伴随现代公司设立程序日益复杂、设立行为更具独立性而出现的新概念。在公司法中,设立中公司是从开始制定章程起到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前的公司雏形。它的存在旨在使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设立中公司的各项活动,如订立公司章程、出资或认股、设置公司组织机构、申请开业登记等,都是围绕获得独立的市场法人资格之目的而开展的。

界定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获得法律人格的预备状态,尽管未获登记和法人营业执照,但它已经具备公司的基本形态,包括人员、资金以及组织机构。设立中公司的存续时间一般始于公司章程的订立,止于公司登记的成立或不成立。在中国,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被视为公司设立的起点。

法律性质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为特殊的非法人组织。它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在法律形式上,由于未履行登记手续,未获法律人格。设立中公司的民事权利问题需要明确法律是否赋予团体以民事权利能力,这不仅仅基于法理精神和原则,还要考虑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设立中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

行为

发起行为

发起行为是指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采取的完成组建公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这些行为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发起行为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出资、认股、缴纳认股款、召开公司创立会议和申请成立登记等。这些行为限于发起人与设立登记机关之间,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不包括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

设立中公司的交易行为

设立中公司的交易行为是指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之前,发起人以其公司的名义与其他经济主体游所为的合同行为。这类行为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属于设立行为范畴的设立附属行为和开业准备行为,即公司设立中的必要交易行为;其二是与未来公司业务有关的公司成立前的交易行为,即公司发起行为以外的非必要交易行为。前者因其为公司设立所必要,因而存在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的基础,而后者并非公司设立所必要,原则上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公司的效力。

参考资料

什么是设立中公司.法行宝.2024-10-28

中字头的公司私人可以注册吗.律临.2024-10-28

设立中公司是什么意思?一文讲清.三个皮匠报告.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