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志愿者联合会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志愿者服务事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协助做好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发起成立的志愿者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
市志愿者联合会包括会员代表192名,理事124名。这意味着联合会对全市近11.6万志愿者的有效覆盖。许多民间志愿者服务自组织。如“珠海户外”、“逍遥旅谈”、“珠海车友会”等组织的扶着人以会员身份加入联合会,使自组织相应有了归属,这成为联合会的一大特色。联合会的成立突破了“条块分隔、行业限制”的体制障碍,整合了各领域的志愿服务资源,实现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社会化大联合,为珠海市志愿者搭建起了一个服务有平台、行动有组织的“志愿者之家”。
机构设立
经过筹备,珠海市志愿者将于2009年12月3日成立,联合会发起单位包括珠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珠海市红十字志愿者分会,还将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等区和高校志愿者、义工组织,以及珠海的各类民间志愿服务自组织。珠海市志愿者联合会全面整合全市各级、各类志愿服务资源,力争根本扭转志愿活动多头管理的现象,实现统筹管理“四统一”: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的标识与视觉识别系统、统一的志愿服务时数认证平台、统一的志愿者晋级制度与奖金机制。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珠海市志愿者联合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Zhuhai Volunteer 联邦制,缩写为ZHVF;
第二条 本会是联络、团结、凝聚所在区域内的志愿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共建和谐”,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珠海市民政局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珠海市童心路18号1栋10楼(珠海市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改善社会风气,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为珠海市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公民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三)统一制定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包括监督、考核、培训)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四)培养、培训志愿者和志愿者管理者
(五)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六)开展与国内、港澳台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七)为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八)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九)维护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服务的法制建设,为志愿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联合会的官方网站设立运用互联网传播志愿服务精神。设立市志愿者联合会官方网站,珠海志愿者论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志愿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可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长、特邀会长、特邀法律顾问的聘请;
(八)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特邀会长若干名,实行聘请制,主要邀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者对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给予较大支持的人士分别担任。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过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