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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规范,国家决定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办学许可证

制定及发放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形式。其中,正本应放置在教育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许可证的正式使用日期为1998年5月1日,相关发放工作应在同年6月30日前完成。

审批及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其审批情况应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则应将审批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备案事宜由双方部门协商确定。

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审批的教育机构定期发布公告,并与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对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定期发布公告。

相关法律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

附件

-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本式样(略)

-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式样(略)

- 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式样(略)

- 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式样(略)

参考资料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找法网.2024-11-02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知网空间.2024-11-02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 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百度文库.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