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对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 “免予起诉” 制度是相对不起诉的起源之一。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 “免予起诉” 制度修改为相对不起诉。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提供了新空间。

定义

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历史沿革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 “免予起诉” 制度是相对不起诉的起源之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 “免予起诉” 制度修改为相对不起诉。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提供了新空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主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与法律意义》(2018年4月20日)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视事实、证据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不起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是作有罪处理还是作无罪处理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进行探讨。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相对不起诉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审查,根据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等,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和社会危险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中国刑事诉讼中体现宽严相济、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有效分流案件、提升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常见问题

(一)不起诉决定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6)有关告知事项。

(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涉案财产和被不起诉人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三)不起诉决定是否也要公开宣布和送达?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实践热点

(一)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由于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确定被不起诉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才不予刑罚,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法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典型案例

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等14人在江苏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四川S公司等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32人,在Z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进行虚假判定,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取得理赔收益后将其中约50%回流给陶某等人。陶某等14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14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代理商负责人江某某、林某某等32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9万元至322万元不等。

常熟市检察院于2018年6月至10月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陶某等14名Z公司内部人员和江某某等12名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商负责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至12月先后以被告人陶某等14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江某某等12人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因案件中Z公司的代理商属于公司内部技术服务科工作人员的业务对象,客观上存在外部代理商转账给公司内部成员的情形,也有代理商辩解称陶某等人在虚假理赔过程中向代理商索要回扣。为此,检察机关对案件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公司内部部门和员工职权分工、公司代理商和技术服务部门工作关系方面的证据。最终,结合犯意由谁提起、钱款的支付计算依据、钱款的来源等关键事实,认定套取理赔款的犯意最初是Z公司内部人员提起,每次混杂在正常理赔中的虚假理赔数量是由内部人员给定“指标”,转账给内部人员的钱款大部分在虚假理赔收益到账后支付,且以虚假理赔收益为计算依据。因此,本案行为性质系Z公司内部人员勾结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判定理赔的方式,共同侵占公司理赔款,代理商转账给公司内部成员的钱款系企业的财产,转账属于共犯之间的分赃行为,本案应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进行分层处理。本案所涉及的25家代理商运营着Z公司全国80%的销售网络,如果对涉案代理商的负责人全部逮捕、起诉,可能会导致该企业销售网络瘫痪的严重后果,Z公司多次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在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确保无串供及影响侦查可能的前提下,除对2名涉案金额巨大、犯罪行为暂未全部查清的负责人暂行逮捕外,对其余30名代理商负责人均不批准逮捕,或建议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且在查明案情、明确定性后,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上述2名负责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准确区分犯罪情节,按照宽严相济原则,对不同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层处理,对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也按犯罪情节分别建议适用缓刑或实刑。既稳定了外资企业投资信心,也保障了Z公司及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Z公司对长期存在的理赔“行业潜规则”缺乏有效惩戒措施、对员工和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缺乏针对性培训导致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向Z公司发出检察建议,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并公开理赔标准、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加强法治教育等建议,并对Z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代理商进行了刑事犯罪风险与防范教育培训,得到Z公司充分认可。在此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属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常熟市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密集地区共建常熟市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面向辖区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教育。

(三)典型意义

1、根据事实证据充分论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认定证据。同时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本案中,针对不同主体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论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结合犯意由谁提起、获取钱款的手段、钱款的来源等多个方面证据,认定应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对涉案人数众多的涉企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分层处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防止“一捕了之”、“一诉了之”。对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不唯“数额”论,而是综合考虑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进行区别对待,既体现教育挽救的方针,也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治教育等方式,引导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除了查明事实、追诉犯罪外,还应注重结合案件特点,从发案原因着手,探查涉案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或管理漏洞。要加强与各级工商联协作,共同联合其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力量,研讨涉案民营企业暴露出的共性问题,研判预测刑事风险点。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开展犯罪预防法治教育、在企业密集地区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等方式,帮助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孙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水韵门口路段行驶时,因被害人杨某某开车剐蹭到被不起诉人孙某所驾驶车辆的后视镜,孙某遂开车追上被害人杨某某向其讨说法,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搂住被害人杨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并压在被害人杨某某身上至被害人杨名贵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肋骨骨折6处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后,被不起诉人孙某已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孙某于2021年9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0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3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以及引导公安机关补证详细地了解了案件的细节。针对本案案情,案件承办人着重审查本案是否符合“情节轻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标准。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本案中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确实在行驶过程中剐蹭到了被不起诉人孙某的车辆,孙某驾驶车辆追上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讨要说法也算是情有可原。孙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偶犯,且在被害人受伤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及时赔偿了被害人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本案完全符合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标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经部门讨论以及领导审批之后,案件承办人依法对本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对被不起诉人孙某进行了宣传教育。

(三)典型意义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程序设计

1、事实为据,依法正确理解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准确把握法律精神,领会政策要求,以正确的理解为基础,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以政策的要求为方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正确理解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良好,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起诉裁量权之体现。

2、惩罚为辅,发挥司法的社会效果,提升司法质效。依法惩治犯罪更强调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司法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实现还依附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违法者受到惩戒、付出代价,而是要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遵纪守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孙某进一步反省了自身的冲动行为,更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表示会珍惜司法机关给予的宽大处理,积极引导身边群众尊法守法。案件在法律效果实现的同时,也达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体现着司法政策和法治精神的深刻内涵。

影响意义

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内容均使用了“犯罪”情节轻微。有人据此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认定犯罪前提下对案件作出有罪处理。

其实,这是对相对不起诉的误解。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能是按“无罪化”或“非罪化”处理的,绝不能认为是作有罪处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三是“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正如有关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对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如此阐述: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综上,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处理。与此同时,对于行为人需要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社会意义

相对不起诉能够发挥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整体上提升刑事司法质效;顺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推动刑罚轻缓化与犯罪问题刑事治理;通过同堂宣布、送达及释明等方式,促进被不起诉人悔过悔改,修复与被害人、社会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防范不起诉决定后的风险隐患;借助同堂宣布、宣告旁听等机制,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引导相关人员自警自省,实现犯罪预防功能;从个案和类案入手,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堵塞制度漏洞、完善监管机制,排查整治社会治理薄弱环节。

相关词条

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相关事件

2024年9月23日,何某某驾驶配备L2级辅助驾驶的车辆在高速道路行驶时,为减轻行车负担开启该功能。他因过往使用经验认为车辆会自动刹车,便放松对路况的关注。​当行驶至G15沈阳—海口高速公路遇拥堵时,车辆未识别到道路拥堵情形,仍以110km/h时速行驶。当何某某意识到危险时,与前车距离已不足10米,导致车辆追尾前车,引发连环碰撞,造成4车损坏。何某某车上未系安全带的后排乘客因猛烈撞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因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及被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慈溪市检察院依法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参考资料

相对不起诉≠“一放了之”.澎湃新闻.2025-07-18

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与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7-18

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与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2025-07-18

检察院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澎湃新闻.2025-07-18

“免予起诉”见证一段难忘的检察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7-18

“敢用、善用、规范”适用不起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7-18

【法学汇】扩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澎湃新闻.2025-07-18

如何撰写不起诉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7-18

刑事不起诉须知.陕西检察网.2025-07-18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7-18

最高检通报依法办理六起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央视网.2025-07-18

【典型案例】孙某故意伤害案.苏州吴中区人民检察院.2025-07-18

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2025-07-18

11种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汇总(建议收藏).澎湃新闻.2025-07-18

依赖辅助驾驶致1死亡4车损坏,检方相对不起诉.百家号.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