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历史沿革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4年,1968年文革期间被撤销,1978年恢复重建。

主要职责

1、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基层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负责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管辖案件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完全对应,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毒品犯罪以外的全部罪名,按照“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等职责。

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上述范围刑事申诉案件;参加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对基层院的重罪业务进行指导。

4、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

5、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6、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7、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8、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含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本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9、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含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保护领域的刑事检察工作。负责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10、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11、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2、全面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涉嫌罪名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罪中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监督等;对公安机关立案的重大、疑难、复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执行监督和审判违法监督案件;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涉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对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案件特点规律、办案机制经验等进行总结分析;参与涉知识产权社会综合治理,对外宣传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由本院负责的涉知识产权其他业务办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新闻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蒙汉语言、文字的互译和检察业务资料的编译工作、办理案件的蒙文蒙古语诉讼翻译工作。

政治部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与组织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本院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机构、人员编制;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政治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检察文化和典型选树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基层检察院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一检察部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是我院四个刑事检察部门中负责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管辖案件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完全对应,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毒品犯罪以外的全部罪名,按照“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等职责。

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检察部

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检察部

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部

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财产刑、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负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负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六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七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呼市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含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呼市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监督的对象是经过再审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调解书和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形等。监督的方式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促使被监督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第八检察部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含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保护领域的刑事检察工作。负责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九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司法解释进行调研论证。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起草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全局性重要材料。负责对所属基层检察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工作。负责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履行对案件的管理监督职能。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检察技术信息部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技术与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研究制定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检察技术与信息化专业人才培训。承担本院及所属基层检察院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组织全市检察机关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等建设、管理、维护。

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制度规范。承担本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计划财务装备局

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本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本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机关党委

1、在市直机关工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院党组和分管领导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首府检察机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对党员进行教育和严格管理,强化政治纪律和工作规矩,督促党员按照《党章》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不断强大纪律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院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按照院党组要求,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指示精神,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培训。协同管理警司及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负责办案警务保障和机关办公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经济开发区检察室

(一)负责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涉嫌罪名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罪中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二)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三)上级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务服务保障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服务,物业、车辆管理及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23-07-15

本院概况.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23-07-15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财政厅预算).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23-07-15

机构设置.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2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