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在共青团潍坊市委领导下的全市青年企业家群众组织,是潍坊市青年联合会、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目前,协会共有会员267名,会长、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
协会简介
近几年来,协会始终把加强青年企业家的思想引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为激励广大青年企业家奋发向上,建功成才,协会积极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供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成长,提高青年企业家的影响力;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服务;组织青年企业家与省市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友好交流;举办经贸考察活动,为青年企业家之间开展经济合作搭建平台;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潍坊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潍坊市青企协;英文译名为:Weifa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YEA。
第二条潍坊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性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潍坊市青年联合会、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潍坊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引导青年企业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潍坊市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成长,提高青年企业家的影响力;
(二)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省市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友好交流;
(四)举办经贸考察活动,为青年企业家之间开展经济合作搭建平台;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优秀青年企业管理工作者,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均可申请入会,作为个人会员;
(四)各县市区或行业青年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所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县级协会核准;
(四)团体会员须经同级团组织同意;
(五)本会秘书处审查上报;
(六)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本章程所规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天津市重庆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潍坊市委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邀请市委分管领导担任。设顾问、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员大会通过。名誉副会长作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一并履行本会领导工作职责,享有本会会员所有权利,履行本会会员应尽义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潍坊市委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吸收团体会员;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会员及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实行席位制,原则上由共青团潍坊市委分管工农青年部的副书记兼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席位制,原则上由共青团潍坊市委工农青年部部长兼任。
天津市重庆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六个,分别是:冶金和制造专业委员会,能源和化工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和材料专业委员会,轻纺、医药、食品和农业专业委员会,现代服务和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维权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人选由本会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围绕本会中心任务,根据会员需要开展工作。
第五章 会 徽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徽由“潍坊青企协”五字的拼音声母组成。右下方的两只雄鹰组成“潍坊市”和协会的“协”字的拼音声母“WF”和“X”,整个轮廓和两只雄鹰组成“青企”的拼音声母“Q”。会徽象征着潍坊市青年企业家的鸿鹄之志和腾飞之魄。
第二十八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本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等地可以悬挂;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本会宣传物品可以加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本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潍坊市委和潍坊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共青团潍坊市委审定同意,报潍坊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