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一部国家法律。
简介
2018年3月8日,刘小兵在人大小组审议时提出“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可以更细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议案,从总体上来看,我国财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和不成体系,财政在发挥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时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他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助力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内容
鉴于《财政法》在整个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和统领性作用,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财政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为在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法》应涵盖所有的政府资金。将公共资金按其用途的性质分成不同的基金,所有的公共资金都必须包含在这些基金中,不允许存法外资金。
《财政法》应规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状况都要纳入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定期向人大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收入的权限,除税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项和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具有垄断性的,收费标准不受到竞争制约的事业收费;各项具有强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
《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支出的权限,下述支出或支出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集中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一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下述支出应受人大审批的制约: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企业的一般管理支出规模。
《财政法》应明确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下述事项应通过人大的审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所有借债和融资;经营性活动的重大的融资事项;重大的资产用途变更;重大的资产重组;重大的资产置换和转让;重大的资产损失和赠与。对于不同级次和不同财政状况的政府以及不同性质的公共基金,“重大”的界定标准会有所不同,如何确定“重大”在立法上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做更细致的考虑。
参考资料
为发挥财政基础与支柱作用建言——访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刘小兵.民革中央网.2019-03-04
全国人大代表刘小兵:建议制定财政法,不允许法外资金存在.网易网.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