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权限是指审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所拥有的监督检查权利及其行使过程中受到阻碍时可采取的相关行动。这些权限的具体规定见于《审计条例》第十五条。
权限内容
资料获取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其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报告、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帐目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账簿、资产状况,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审计机关也有权参与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会议。
证人询问权
对于审计过程中的特定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行政干预权
当发现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请求相关部门做出暂时性的制止决定。如果制止无效,审计机关还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银行暂停支付相关款项。
强制执行权
若遇到妨碍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计机关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如查封被审计单位的账册和资产等。
参考资料
基本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门户网站.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