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苑(1256—1330 年),字立大,贵溪市人(注:当时贵溪县属广信府七县之一,广信府治在今上饶市,但贵溪县自1983年起划属鹰潭市管理)。学者称静明先生。没有著作传世。《宋元学案》立有《静明宝峰学案》,以述其学。
生平事迹
主要事迹
陈苑年轻时得陆学著作,读之便尊奉不移。他说:“此岂不足以致吾知邪?又岂不足以力吾行邪?而他求邪?”③遂以倡明陆学为己任。他授徒讲学,门生颇众。在当时,由于许衡、赵复等人大力提倡朱学,科举试士亦以 朱学为必修科目,士人非朱熹之书不读,以作为进身求仗的阶梯。而对陆学绝少问津。陈苑不顾周围的压力,独倡陆学。为重振已衰的陆学,他“困苦终其身,而拳拳于学术异同之辩。”④由于他的努力,元代中期,陆学在江西省地区一度出现了振兴的现象。正如全祖望所言:“中兴之者,江西有静明,渐东有宝峰(赵偕)。”⑤陈苑的弟子有祝蕃、李存、吴谦,号称“江东四先生”。
由于陈苑没有什么著作传世,他的思想只能从其门人那里略知大概。据李存所说,陈苑的学说“大抵谓圣贤之业,之见于言语文字者,无非明夫人心,而学者亦必于此乎究。”①他所倡导的“明心”,正是陆九渊的“发明本心”。陆氏主张“心即理”,所谓心亦称本心。他认为一切道德准则均根于本心。所谓“发明本心”,也就是革除心蔽,清除欲望,彻底反省人所固有的仁、义、礼、智之心,恢复心体的本然状态。陈苑坚持陆九渊的这一思想,同样认为,只要去除私欲,就能究明本心。其弟子李存对此深有所悟,他说:“吾心之灵,本无限碍,本无滓,本无拘系,本无浪流。其有不然者,己私赋之也,非天之所予者。”②发明本心之后,就可以达到万物皆备于我、我与万物一体的境界。他的另一个弟子有言:“万物皆我,我即万物”③,正是此意。
陈苑重视陆九渊反省内求的认识方法,也认为认识只须内求本心,无须向外探求。这可以从下边他与李存的对话中看出来。李存向陈苑请教,“静明告曰:‘无多言,心虚而口实耳’。未契,复往请之。静明告曰:‘无多言,心恒虚而口恒实耳’。于是夙夜省察,始信力行之难,惟日孜孜究明本心。焚其所著书内外十一篇,曰:‘无使误天下后世也。’”④在这里,李存请教为学之道,在陈苑的一再启发下,终有所悟,由重外求转而重内省。竟焚毁自家著作,以示“孜孜究明本心”之心。当初陆九渊主张,为学只在于“向内用工夫”,所以不仅不需要向外探求,而且甚至也无须读书著述。陈苑显然受此影响。总之,在陈苑究明本心之学的教导下,其弟子“笃于陆氏本心之学”①,且“论学以省察本心为主”。②。
陈苑授徒讲学,独倡陆学。由于他的不懈努力,得以使陆学思想传播,“由是人始知陆学”。黄宗羲评论说:“陆氏之学,流于浙东,而江右反衰矣。至于有元,陈静明乃能独得于残编断简之中,兴起斯人,岂非豪杰 之士哉!”③虽然陈苑受到如此称道,但其对陆学并无创新,在当时的情况下,其影响终究有限,不过仅是元代思潮中的细流而已。
④ 同上书。
⑤ 同上书。
① 《俟庵集》卷十六,《别汪子盘序》。
② 《俟庵集》卷二八,《上陈先生书》。
③ 同上书,卷二三,《曾子翚行状》。
④ 《宋元学案》卷九三,《静明宝峰学案》。
① 《宋元学案》卷九三,《静明宝峰学案》。
② 《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六七。
宋元学案
《宋元学案》,共100卷,最早为明末清初黄宗羲整理。康熙十五年(1676年)黄宗羲完成《明儒学案》后续修此书,仅成17卷并序而卒,其子黄百家续作,又成8卷,后由私淑弟子全祖望于乾隆十二年至二十年(1747年—1755年)补述,成91学案,也未竟而卒,后来底稿归勤县卢氏抱经堂(人卢月船手)、残本归宿愿蒋氏。宗羲六世孙黄征、七世孙黄直又补充为86卷,爱新觉罗·旻宁年间流入浙江省学政陈少宗手。道光十八年(1838年)王梓材、冯云濠受督学何凌汉委托,整认讹钟,始成100卷。成91学案,共记宋元学者超过2000人。道光十八年(1838年)刊于浙江,却毁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光绪五年(1879年)张汝霖再次主导,翻刻于长沙市,成通行的100卷《宋元学案》,从草创到成书、刊印、通行,前后历经200余年。此书为初步了解宋、元二代理学家、哲学家的生平,思想大要,全书首冠《考略》,历叙成书始末,次《序录》,次学案正文。并节录了宋、元二代诸儒思想的文章。
本书虽然是根据黄宗萎确定的思路和框架编写而成的,但黄宗羲本人完成的书稿并不多,他对宋元学术的认识以及对当时学者的评价,远没有充分地反映出来。而后续者的思想和识见,又显然没有黄宗羲深刻,因此,在本书中,类似《明儒学案》那种深入和有点睛之笔的精彩评论较少,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对资料的搜集、甄别、整理和保存方面。
本书是了解和研究我国宋元时代学术思想史的必读参考书,书中全面而详细地记述了当时的学派源流,介绍了各派的学说思想并略加论断,收录范围广,著作选录多,史料考证精,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宗派门户之见,注意到各家宗旨。
目录
卷首 宋元儒学案序录(全氏定本)
卷一 安定学案(黄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二泰山学案(黄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三 高平学案(全氏补本)
卷四庐陵学案(全氏补本)
卷五 古灵四先生学案(全氏补本)
卷六 士刘诸儒学案(全氏补本)
卷七 水学案上(全氏补本)
卷八 涑水学案下(全氏补本)
卷九 百源学案上(黄氏原本,全氏次定)
卷十 百源学案下(黄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十一 濂溪学案上(黄氏原本,全氏次定)
卷十二 濂溪学案下(黄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十三 明道学案上(黄氏原本,全氏次定)
卷十四 明道学案下(黄氏原本,全氏修定)